工作总结

【水利方案】锦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精选推荐】

时间:2023-06-07 10:54:02  阅读:

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锦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方案】锦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水利方案】锦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精选推荐】



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锦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请做好辽宁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编制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辽环函〔201526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重点,协同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等各项工作,逐步消除重污染水体和城市黑臭水体,进一步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全市河流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比例37.5%,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比例100%,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不下降;到2020年河流水质达到44.4%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水源地水质达到100%,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不下降,辖区内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到2030年河流水质达到50%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水源地水质达到100%,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综合防治,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2016年底,对十大重点行业进行专项治理,实施清洁化改造。新(改扩)建重点行业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工业聚集区内企业排放的废水必须进行预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进入集中处理设施。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到2017年底,工业集聚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装置,逾期未完成的,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新建或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到2016年底,黑山、北镇、沟帮子、义县等4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新扩建新立屯镇等6家污水厂,对大虎山镇等6家污水厂加强监管确保稳定运营(详见附表24)。到2017年底,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0%80%以上;到2020年底分别达到 95%85%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委、市发改委等配合,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2017年底。造纸行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等配合)

3.2016年底,完成老旧管网调查;2020年底,完成老旧管网改造,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新建城区必须实现雨污分流,到2020年底城市雨污分流比例达到40%2017年底完成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到2020年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农委等配合)

4.2016年底前,完成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自 2016年起,新(改、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不得向水体排放。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设施。统一规划散养密集区,积极建设村外规模养殖场(小区),推广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或集中处理利用模式。2016年底前,制定实施种植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90%以上,畜禽粪便有机肥还田率达到60%以上,机械施肥占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的4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总量力争实现零增长。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治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比例明显提高,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 40%以上。力争实现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适应性地调减干旱区玉米种植面积,采用种养结合等方式增加畜牧业大县青贮玉米种植面积,采用用养结合等方式扩大粮豆作物轮作面积。(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等配合)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实施“百千万宜居乡村创建工程”,到2017年,全市创建10个“宜居示范乡(镇)”、100个“宜居示范村”(美丽乡村)、1000个“宜居达标村”,实现宜居乡村建设全部达标。到2020年,建成一批“环境整洁、设施完善、生态优良、传承历史、富庶文明”的宜居乡村,完成国家下达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市住建委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配合)

(二)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空间布局

1.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制定并落实我市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市)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配合)

2.强化环评联动机制,完善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完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利用环评手段从源头上调整产业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建立新建项目审批与淘汰落后产能、污染减排相结合的机制,强化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环境指标约束,对未完成水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项目。严格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包括制浆造纸、印染、电镀等行业,参照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进行审核。(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配合)初步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施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 2020 年,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牵头,市住建委、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配合)

3.优化产业空间布局。项目建设原则上要进入各类工业园区,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石油化工等重点行业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等配合)实施产业升级搬迁,2016年起,要对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污染较重企业制定退出计划,有序推动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扩建能耗高、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等配合)

4.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快洗煤废水循环利用。达标的建筑施工排水优先用于生态补水。鼓励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对沿海重点园区重点行业新、改扩建项目优先配置海水淡化水,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做好浓海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水务局、市住建委、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配合)促进再生水利用。2018年底前,高速公路服务区必须建成运行污水处理设施或再生利用设施。对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高耗水项目,严控其新增取水许可。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须安装使用建筑中水设施。启动我市污水处理厂中水上提工作,研究制定中水上提方案,上提中水用作改变现有河道水质、增加消防用水和城市绿化景观灌溉。到2020年再生水利用率达20%以上。(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高速公路管理处、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配合)

5.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基本完成国有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逐步确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环保、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等部门在编制专项规划时,要将海洋岸线生态脆弱敏感区域、海洋资源超载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城市河道、水域保护区域纳入规划红线管控范围,制定分区分类管控措施,予以保护。(市国土局、市住建委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配合)

(三)加强资源管理,节约保护水资源

1.健全取用水总量指标控制体系。将全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开展建设项目和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做好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工作,2017年底前,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监管。到2020年,用水总量得到控制。继续实行区域地下水禁采、限采制度,对地下水保护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水库等地表水能够供水的区域和无防止地下水污染措施的地区,不再批建取水工程和新增取水指标。开采地热水、矿泉水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未经许可严禁开发利用。继续实施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总体方案,对地表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能够满足供用水需求的地区,除允许保留的和应急备用水源外,其他地下水取水工程均依法予以关停封闭。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将全市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县(市)区,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24%20%。推广农业节水灌溉技术。继续发展以粮食主产区为主的水田节水改造和经济作物水源与设施改造,加强农田灌溉用水的计量和监测系统建设。到2020年,全市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9。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以不达标水功能区作为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强化监督管理和用途管制。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监管,重要入河排污口开展监督性监测,严格入河排污总量控制。加强水库等水利工程供水调度管理,完善年度调度计划,发挥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加强我市河库水量调度管理,维持河流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增加水环境容量。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在大、小凌河开展生态流量 基础研究工作。(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凌河保护区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等配合)

2.落实国家制定的淘汰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用水定额标准,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 2020 年,高耗水行业重点企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市经信委、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质监局等配合)

3.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20%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5%以内。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务局、市质监局等配合)

(四)深化饮用水源保护,保障群众饮水安全建立饮用水源信息反馈机制,实行月度“零报告”制度。建立例行和预警相结合的监测工作机制。定期监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各县(市)自2018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隔离、综合整治、生态修复三大工程。2017年底完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勘界立标工程。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每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上游区、影响区环境状况开展普查,建立水源水质安全的风险源档案,建立水源上游、左右岸环境保护及供水厂处理全过程联防联控应急机制。确保锦凌水库水源不留隐患。(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等配合)

(五)巩固流域治理成果,全面提升水体水质

1.编制实施锦州海岸带陆源污染整治方案。对大、小凌河及饶阳河流域和近岸海域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加强水质监测,确保水质进一步改善。对水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要求的县(市)区,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自2018年起,未完成改造任务的加油站应当依法暂停运营,直至改造任务完成。(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商贸局、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等配合)

2.整治建成区黑臭水体。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6年底完成市建成区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到2020年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市住建委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凌河保护区管理局等配合)

(六)保护良好水体,保障河库水质安全

1.加强河库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生态带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2018年底前,编制完成锦凌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凌河保护区管理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配合)

2.推进辽河、凌河保护区锦州区域生态建设。编制实施锦州市辽河、凌河保护区治理与保护“十三五”规划,采取河道整治、污染防治、生态恢复、产业调整、能力建设等综合保护措施,恢复稳定的水生生物链,生态廊道全线贯通,生态带格局基本形成。(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财政局等配合)

(七)实施新碧海行动计划,保护海洋生态

1.实施新碧海行动计划。开展大、小凌河等入海河流河口整治恢复工程,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禁止在一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新增排污口,限制在二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和污染物排放远超环境容量的海域新增排污口,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措施。(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港口局、市农委等配合)

2.推进海域和沿海地区生态健康养殖。编制锦州市养殖用海规划,合理确定养殖面积,推进海域生态健康养殖。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

3.推进船舶港口污染控制。进一步优化港口码头结构。完善锦州港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接收处置工作,提高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于2017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国家新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航行于我市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其压载水管理要符合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及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渔业船舶港口的污染控制工作。(市港口局牵头,锦州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配合)

4.实施锦州湾海域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将重要、敏感、脆弱等海洋生态系统纳入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范围并实施强制保护和严格管控。制定分区分类管控措施,严格限制海洋开发活动,对生态脆弱和敏感区域、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施海洋工程区域限批。锦州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占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加大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实施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开展海洋生态补偿及赔偿等研究,实施锦州白沙湾岸线整治与修复工程。做好大笔架山海洋生态系统和景观的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认真执行围填海管制计划,严格限制围填海。对违法围填海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县(市)区政府政绩考核。到2020年,全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14%。(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配合)

(八)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1.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加强对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对废水直排环境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强监管。对超标的排污单位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红牌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严厉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及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健全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定期协商,实施联合监测、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 。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海洋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 到2017年,市、县级环境监察、应急、信息和宣教等能力建设基本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财政部门应对本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保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严格环境风险控制。2016年底前,市本级和县(市)区完成重点化工企业、重点排污企业以及各类污水处理厂的环境风险排查。定期评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沿河(库、海)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8年起,按照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目录,严格限制其生产、使用和排放,并逐步淘汰替代。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主体责任,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将企事业单位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环评和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全过程管理要求,综合纳入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逐步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将排污许可证作为污染物排污权凭证。强化海上排污监管。2017年底前完成省控、市控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卫计委、市安监局等配合)

2.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运输、使用等环境和安全监管。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上下游应急联动机制。在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建设应急防控工程,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建立适当规模的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重点提升地表水污染、重大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露等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能力,整合应急指挥和视频监控网络,构建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及物资共享机制。(市安监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等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推动作用

1.理顺价格税费。落实国家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2017年底前实现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城市管网区、地表水替代区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城市供水价格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稳步推进农业用水价格改革,研究建立节奖超罚的农业水价模式。推进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改革,对高耗水项目实行高额累进加价。2016 年底前,县(市)区及市本级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配合)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税收杠杆作用引导企业从事环保产业。对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必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锦州海关、市质监局等配合)

2.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各金融机构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推广PPP模式,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锦州银监分局等配合)加大财政资金引导力度。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资金支持,按照分级保障原则,提高地方投入比例。加强资金统筹整合,加大水污染治理领域投资力度。进一步改进和优化财政资金支持方式,优先安排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公益性项目支出。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增加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规模,带动社会各方加大水环境治理投入。(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配合)

3.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研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提高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工程。(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等配合)发挥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推行绿色信贷。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罚”的机制,2017年底前,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严格控制水污染环境违法企业信贷投放。鼓励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锦州银监分局等配合)

(二)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科技成果转化

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重点推广水环境保护领域先进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推动水处理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快污水处理技术成果转化,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加快攻关研发水污染防治前瞻技术。开展水污染防治相关领域的先进技术研究。(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卫计委等配合)

2.加快发展环保产业。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源控制、深度处理成套设备开发。构建环保产业创新体系,提高环保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探索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社会化运营,创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模式。探索建立核心环保产业调查统计制度,完善环保产业服务信息平台。(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配合)

(三)落实各方责任,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的锦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环保局负责)

2.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制定本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年度流域、区域、行业重点任务和目标。20166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工作方案的编制并报市政府备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市国资委参与)

4.严格目标任务考核。每年对各县(市)区、各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县(市)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委组织部、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参与)

(四)强化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每年公布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重点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其相关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监督。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民心网和微信等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要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继续推进“环境友好学校”等各类绿色单位的创建工作,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卫计委、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配合)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水污染防治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依法依规狠抓贯彻落实,全面完成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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