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查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执法监督工作,保障交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以及云浮市交通运输局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制度】新兴县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查工作制度(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集体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执法监督工作,保障交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以及云浮市交通运输局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对违法当事人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以及五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局成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查小组,审查小组组长由局分管执法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执法局正、副局长,综合室、执法室、违章处理室负责人组成。审查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执法局执法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工作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由审查小组组长主持,审查小组成员参加,必要时确定其他人员参加。参加或列席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工作会议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五条 进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时,审查小组办公室人员或案件承办人员应首先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调查报告、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及依据、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
第六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查小组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对案件进行讨论审查:
(一)执法主体(包括执法人员资格)是否合法;
(二)该案件是否在执法单位法定职权范围内;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处罚依据是否正确;
(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六)拟处罚幅度是否适当。
第七条 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拟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审查小组同意拟处理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审查小组应要求调查人员在指定期限内补充调查,证据充分后提报再审,对于补充调查后,证据仍不充分的,审查小组应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三)程序错误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四)对拟处理意见适用法律错误的,审查小组应依法纠正,并依法作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查小组在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参加。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时,一般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必要时,由案件集体审查小组组长决定。
第九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案情复杂的,相关执法中队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可以列席集体讨论会议。
第十条 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有案件讨论记录。案件讨论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由(写明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
(二)讨论时间、地点;
(三)主持人和记录人姓名;
(四)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姓名、职务;
(五)案件讨论情况;
(六)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第十一条 参加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查小组的人员均应在讨论记录上签名,记录人应将与会人员的发言及有不同意见人员的发言记录完整,并与案件其他材料进行归档。
第十二条 参加或列席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的人员应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向外界泄露会议过程和有关讨论意见。
第十三条 讨论结束后,案件处理人员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查小组作出的审查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对不执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擅自实施重大行政处罚的,可视情节给予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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