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兴宁区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和《兴宁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局在城区政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制度】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完整),供大家参考。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兴宁区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和《兴宁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在城区政府法律顾问室的统筹指导下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受本局委托处理本局法律相关事务。
第三条 法律顾问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根据提供的法律服务工作情况给予适当的报酬,具体标准在城区法制办的指导下予以约定。
第四条 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 法律顾问根据顾问合同签定的法律服务事项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为本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意见;
(二)对本局重要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二)对本局重要、疑难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进行研究、论证,受本局委托代理本局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
(三)受本局委托,参加本局采购、人员聘用等合同的草拟、审查、签订等工作;
(四)受本局委托参与本局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参与和指导本局及下属单位的行政执法程序的制定和实施;
(六)协助本局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
(七)办理本局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局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应邀列席本局局务会及其它相关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局相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
第七条 本局委托的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本部门工作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二)依法履行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的法律文书和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对城区人社系统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和执法进行培训。
第八条 本局法律顾问由城区政府法律顾问室统筹安排或根据法律事务需要给予指派。
第九条 本局法律顾问对本局社会经济管理事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其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本局及下属单位应当认真讨论研究,原则上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本局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向局务会报告诉讼、仲裁和执行等涉及法律事务的动态以及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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