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57号)精神,为加强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意见【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
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57号)精神,为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优化顶层设计,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积极推动完善保障儿童权益,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社会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坚持社会参与。积极孵化培育相关社会组织,动员引导企业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分类保障。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困境儿童自身、家庭情况分类施策,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三)总体目标
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困境儿童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困境儿童分类及救助措施
(一)困境儿童分类
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
2.孤儿及尚未被民政部门认定为孤儿但事实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
3.自身遭遇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
4.失学、辍学未成年人;
5.监护人经常性忽视或家庭暴力、监护人服刑或重病、打拐解救找不到父母等家庭监护缺失未成年人;
6.家庭贫困(低保户、低保边缘户)难以顺利成长的未成年人;
7.缺乏有效关爱的留守流动未成年人;
8.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二)困境儿童救助措施
1 .基本生活救助
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和符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2号)规定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保障范围。
(1)要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严禁挤占挪用。
(2)孤儿成年后,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如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则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直至毕业。
(3)对不具备劳动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孤儿,按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妥善安置。
(4)要将适龄成年孤儿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儿实现就业。
(5)对符合自主创业条件的成年孤儿,依法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和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6)孤儿成年后就业有困难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7)对其中身体残疾且有劳动能力的视情况安排到福利企业就业。
(8)对进城务工的农村成年孤儿,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培训。
(9)农村散居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予以优先资助。乡镇政府、村委会要组织动员当地村民和社会力量帮助其建房。城市散居以及机构养育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并在楼层位置、户型挑选等方面给予适当的照顾。
(10)对于机构养育的成年孤儿,儿童福利机构要帮助其申请、办理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并为其提供不低于24个月的房屋租金和必要的生活用具、用品,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负担。
(11)落实散居孤儿冬季采暖费补贴政策。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产权保护和房屋维护工作。
(12)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执行。
(13)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照上浮20%水平实施临时救助。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各地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妇儿工委办公室,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为、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
2 .基本医疗救助
(14)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
(15)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包括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孤儿)在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经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规定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医疗救助,救助比例为100%,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0元。
(16)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
(17)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18)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残联)
3 .强化教育保障
(19)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
(20)对于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
(21)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要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
(22)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
(23)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
(24)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4 .落实监护责任
(25)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
(26)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27)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
(28)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
(29)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
(30)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31)对于农村留守儿童,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关爱保护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纳入议事日程,发挥政府的领导作用,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要健全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制和监督检查问责机制,将关爱保护留守儿童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做到明确部门职责、适时开展督查、年末有考核。对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责,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法院、市检察院)
5 .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
(32)对于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要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32)要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救助范围。
(33)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
(34)对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牵头单位:市残联,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
6 .强化司法矫正工作力度
(35)对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由司法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便利的法律援助服务;加强涉及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三、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一)构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
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卫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要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要依托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畅通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的联系,并依托上述部门(组织)在乡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各村(居)委员会负责落实〕
(二)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
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教育、卫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推动各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民政、教育、卫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民政、教育、卫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切实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牵头单位: 市民政局、市妇儿工委办公室,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为、市残联)
(三)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
各级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组织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牵头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关工委,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
(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司法局、市妇联、市残联)
四、加强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困境儿童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各级政府是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区要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完善工作考核,强化激励问责,制定督查考核办法,明确督查指标,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要积极制定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配套文件政策。加强各级各部门困境儿童工作信息共享和动态监测。
(二)强化能力建设
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作用,逐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救助保护机构场所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之家等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将面向儿童服务功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各地区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支撑;要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制定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服务困境儿童能力。
(三)强化宣传引导
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表彰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民政局、市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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