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方案按照《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方案的通知》(营政办明电〔2016〕23号)要求,做好我区“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与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西市区“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方案【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
排查取缔工作方案
按照《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方案的通知》(营政办明电〔2016〕23号)要求,做好我区“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与取缔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工作目标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我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二、 工作安排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6年6月16日至7月6日)
各办事处、工业园区于6月25日前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排查取缔“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实施方案,应明确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于7月6日前,按照实施方案内容,对辖区内的所有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工作,对排查的企业要逐一建立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类别、产能、产量等内容的动态台账。
(二)统一取缔阶段(2016年7月7日至9月30日)
各办事处、工业园区对排查结果进行统一收集整理,制定“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淘汰名单,由区政府对名单中的企业下达关闭令,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坚决做到不纵容、不放过,确保在9月30日前完成取缔工作。
(三)督察总结阶段(2016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区环保局成立专项督导组,对各办事处、工业园区“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取缔情况进行督导验收,各办事处、工业园区监管责任人为分管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区环境监察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管,防止取缔企业死灰复燃,并向社会公开取缔结果。各办事处、工业园区编写排查取缔“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年度工作总结,建立档案台账。
三、 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区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各办事处、工业园区要明确职责分工。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排查取缔工作,将责任落实到部门,细化到责任人。
(二) 严格责任追究
区政府要求各办事处、工业园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对取缔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相应职责的、组织不力造成取缔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进行责任追究;对取缔工作中不执行规定和标准,隐情不报、消极应付、没有按时上报有关情况、逾期未完成任务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 实行信息公开
区政府将取缔结果于年底前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
(四) 建立长效机制
区政府将本次排查取缔工作作为一项长久性工作来抓,各办事处、工业园区要建立长效机制,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一家,上报取缔一家。
四、 有关材料报送要求
(一)6月25日前,各办事处、工业园区要将“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实施方案、“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联系人信息表(附件5)加盖公章后,报区环保局。
(二)7月份起,各办事处、工业园区要于每月14日前将“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简报(附件4)加盖公章后,报报区环保局。
(三)7月6日前,各办事处、工业园区要将“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取缔工作阶段性总结、排查企业清单(附件1)加盖公章后,报区环保局。
(四)10月31日前,各办事处、工业园区以文件形式将2016年排查取缔“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加盖公章的“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取缔明细表(附件3)、政府下达的关闭令、取缔企业前后对比照片报区政府,抄报区环保局。
联系人:王蔚海
联系电话:4880307 传真:48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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