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社会福利院公建民营改革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4〕24号)、《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武鸣区社会福利院公建民营改革方案(全文),供大家参考。
区社会福利院公建
民营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4〕24号)、《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5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办〔2015〕40号)精神,为加快我城区养老机构改革工作,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武鸣区社会福利院基本情况
武鸣区社会福利院是武鸣区民政局直属的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挂“武鸣区社会福利院”、“武鸣区光荣院”、“武鸣区救助管理站”和“武鸣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牌子,实行“一套人马,多块牌子”。院址位于城区标营新区,占地面积10亩,总建筑面积3880平方米,绿化面积3000平方米,活动广场600平方米,总床位数110张,相继于1985年6月和2004年5月建成投入运营。目前福利院、光荣院收养五保老人5人,社会托养(自费)老人85人,优抚对象6人。工作人员45人,其中在编事业单位人员18人,城区财政经费聘用工作人员14人,福利院自费聘用人员13人。
二、改革原则
(一)公建民营。保持社会福利院原有的公益性质不变和资产的国有属性不变,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将社会福利院经营权承包给有资质、专业化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经营。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实现福利院的经营模式市场化。对于辖区内五保户等困难老人、重点优抚对象的养老问题,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解决。
(三)政府监管。通过多种方式,加大监管力度,履行政府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能。
三、组织机构
为有效推进武鸣区社会福利院公建民营改革工作,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陆耀忠 城区政府副区长
岑玉寒 城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梁 翠 城区政府办副主任、民宗局局长
蒙焕华 城区民政局局长
成 员:邓上安 城区民政局副局长
谢复永 城区编办副主任
潘德平 城区人社局副局长
陆志勇 城区财政局副局长
黄革新 城区民政局副主任科员
李甘泉 城区民政局社会事务股股长
黄妹爱 城区社会福利院院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城区民政局邓上安副局长兼任。
四、工作目标
保持武鸣区社会福利院作为服务性质的社会养老机构,引入社会资本推进社会福利院实现公建民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采取承包经营的模式,将社会福利院整体对外承包经营,以承包经营权方式确定发包方与承包方权利义务。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1.明确责任。城区社会福利院与经营者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以合同形式明确双方责权利。在利润分配上,经营者除了按照合同的条款定期缴纳租金外,其余部分归经营者所有。社会福利院管理人员由经营者自行聘用,经营管理由经营者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城区民政局负责监督检查经营者履行合同情况,并负责督促经营者整改工作不足。
2.公益性质。城区社会福利院保持原有的公益性质不变,给辖区内的五保户等困难老人以及优抚对象预留一定数量床位作为公益床位,在此基础上由承包者自行面向社会招收老人,使福利院发挥更大的医疗、养老服务职能。
3.强化监督管理。承包经营后社会福利院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城区民政部局要强化管理,监督经营者严格按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经营管理,促进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4.加大投入。社会福利院公建民营目的是拓宽投入渠道,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服务水平。经营者要结合入住人员的要求,加大个人资产的投入,添置设备设施,改善现有条件。同时,争取上级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院政策性的支持,改变过去靠政府的单一投资渠道,形成筹资渠道的多元化。
5.实行考核制度。承包经营期间,社会福利院管理实行考核制度,每半年至少定期征询一次老人意见,其他时间随机抽查听取老人意见和建议。若考核测评入住老人满意率达不到80%,则责令整改;若连续两年入住老人满意率达不到80%,或核实发现损害入住老人合法权益,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二)妥善安置人员
1.由城区民政局根据工作实际,统筹安排城区社会福利院(城区光荣院、城区救助管理站、城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现有的18名在编人员,确保城区社会福利院、救助管理、未成年保护人救助保护以及婚姻登记工作等正常开展,并对社会福利院的国有资产和相关管理服务进行跟踪监督,以确保福利院的国有资产安全和正常经营。
2.对原社会福利院聘用的27名人员,由承包方全员接收安排使用,并由承包方负责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政府供养人员护理补助
政府供养的五保、特困老人、优抚对象托管护理费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政府供养人员的入院护理由承包方负责,护理费用补助根据实际入住人员情况,由城区财政给予补助。护理费用补助按每10个供养对象配备6名护理人员的配额,由城区财政按照原财政聘用人员工资标准计补给承包方。护理人员配额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底由城区民政局核定。
为明确双方的权责利,由城区民政局拟出合同文本报城区政府审定后,由城区社会福利院与经营者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报市民政局、城区政府备案。在正式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移交经营前,城区民政局、城区社会福利院要各自履行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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