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第一条按照法治民政工作要求,为规范全局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参与行政管理,受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制度】桂林市民政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供大家参考。
市民政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 按照法治民政工作要求,为规范全局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参与行政管理,受局机关委托处理法律事务。
第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 法律顾问由符合条件和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中1—3名律师经聘任组成。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与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系。
第五条 法律顾问聘用期限为1年。聘用期满后,经批准予以续聘。如不再续聘,则聘用关系终止。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职责:
(一)参与论证全局宏观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三)为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四)为局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提供意见和建议,参与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应诉工作。
(五)参与起草、审查、修改以局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
(六)参与重大案件合议、疑难案件的研究讨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七)参与处理重大、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信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引导;
(八)受局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受局邀请列席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
(九)举办专题法治讲座以及行政听证、法制宣传、法律培训等活动。
第七条 法律顾问活动方式。实行委托办事制和会议工作制。具体由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召集,研究讨论相关法律事务,经讨论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报局有关部门;
第八条 法律顾问费用和日常工作经费,依《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支付,专款专用。
第九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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