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儿童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巩固实施国家级全国两个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示范区工作成果,进一步依法维护广大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道里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妇联办法】道里区妇女儿童法律援助暂行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妇女儿童法律援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实施国家级全国两个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示范区工作成果,进一步依法维护广大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道里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区妇女联合会、区司法局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共同设立道里区妇女儿童法律援助服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道里区常住户口(或暂住证)生活困难家庭的妇女儿童。
第四条 妇女儿童的法律援助坚持“四统一”、“五优先”原则。
“四统一”即: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
“五优先”即:优先接待、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结案。
第五条 区妇女儿童法律援助服务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
(一)组织协调各街道、镇政府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二)接待妇女儿童(法定代理人)的法律咨询;
(三)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儿童涉法涉诉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六条 全区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各司法所和姐妹港湾妇女维权服务站为依托,设立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站,承担本辖区妇女儿童法律知识普及宣传,法律咨询,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初审受理、呈报审批等组织、协调、配合工作。
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设立妇女儿童法律援助联络站,承担告知本辖区内生活困难家庭的妇女儿童(法定代理人)获取法律援助的咨询联络方式、渠道、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等联系工作和为已获得法律援助的妇女儿童出具相关经济困难证明及对行动不便的特殊案件受援人提供入户调查走访、人民调解等服务工作。
第七条 各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站接受区妇女儿童法律援助服务办公室的指导和管理。
第八条 妇女儿童法律援助案件的类型主要包括:
(一)民事案件: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纠纷;
2、婚姻家庭纠纷(含家庭暴力案件);
3、继承权纠纷;
4、物权纠纷;
5、债权纠纷;
6、知识产权纠纷;
7、人事、劳动、合同争议。
(二)刑事案件:
1、家庭暴力案件;
2、妇女儿童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
3、妇女儿童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刑事案件。
(三)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事项。
第九条 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主要采取如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案件辩护和刑事代理;
(四)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五)人事、劳动、合同仲裁代理;
(六)人民调解及其他非诉事务代理;
(七)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妇女儿童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妇女本人因无业、失业、待业或残疾、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儿童因生活在无业、失业、待业或残疾、重大疾病、单亲等经济困难家庭(含农村流动、留守儿童)而无力聘请律师的;
(二)申请人是申请案件的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
(三)案件或事件的义务人或义务机关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所在地在道里区辖区内;
(四)案件或事件发生在道里区辖区内并依法由区司法机关或相关部门受理;
(五)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
第十一条 申请法律援助的妇女儿童(法定代理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服务办公室递交如下材料:
(一)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如暂住证、户口簿等);有代理人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代理权权限证明;
(二)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如亲属关系证明、财产所有权证照、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材料等;
(三)经济困难证件(如低保证、残疾证、特困职工证等)或证明(如无相关特困证件,需由住所地的社区、村屯出具含家庭基本状况的经济困难证明并加盖社区、村屯公章);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服务办公室对各工作站、联络站上报的妇女儿童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及时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移送案件的工作站或联络站并说明理由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和途径。
第十三条 对下列情况可以拒绝申请不予受理:
(一)事由或案由不在本辖区的或无本辖区常住户口、暂住证的或无法证明受援人身份的;
(二)不能证明是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
(三)申请的事项超出法律援助的对象和受案范围的;
(四)以欺诈的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
(五)所申请援助的事项已经有关部门正式结论或依法不予追诉的。
第十四条 在下列紧急、特殊情况下,各工作站、联络站的人员可以当即决定予以法律援助:
(一)可能会造成社会混乱,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可能会给妇女儿童受援人造成危害损失的;
(三)上级主管妇联组织或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的。
第十五条 区政府将妇女儿童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将根据案件数量的增加随时追加,以保证案件质量和最大限度的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对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区妇女联合会和区司法局予以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授予荣誉称号。
对拒不履行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义务或疏于义务而给受援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区妇女联合会或区司法局按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或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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