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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方案】永福县公益林更新改造实施方案

时间:2023-06-08 20:00:07  阅读:

县公益林更新改造实施方案为加强我县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加快生态公益林林分结构性调整,优化森林树种结构,充分发挥生态公益林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核心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方案】永福县公益林更新改造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林业方案】永福县公益林更新改造实施方案


县公益林更新改造

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县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加快生态公益林林分结构性调整,优化森林树种结构,充分发挥生态公益林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核心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林发[2015]13号)的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公益林更新改造工作,切实维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我县生态公益林现状

我县现有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为136.65 万亩,保护等级为二、三级的107.68万亩,其中:松杉桉面积合计11.8 万亩(桉树0.38万亩、马尾松1.66万亩,杉木9.48万亩,湿地松0.28万亩),分布在我县 9乡镇。通过对生态公益林采取强化管护、落实责任等措施,取得了初步成效,生态脆弱地段的森林植被得到一定恢复,水土流失逐步得到遏制,其森林生态功能正逐步提高。同时,部分公益林存在属于人工种植的桉树及松树、杉树等已达成、过熟纯林,导致部分公益林生态保护功能衰退,生态效益偏低。

二、更新改造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生态经济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桂发〔20159号)、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森林树种结构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桂林发〔2014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

三、更新改造范围、对象、方式及有效期

(一)更新改造范围: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公益林区中保护等级为二、三级的人工纯林。

(二)更新改造对象:林龄满5年以上的成、过熟桉树纯林;林龄满26年以上的成、过熟杉木、马尾松、湿地松。

(三)更新改造方式:杉木、松木纯林采用皆伐后, 杉木更新改造选择乡土阔叶树种或针阔叶混交林结合杉木萌芽进行,松木更新改造需选择乡土阔叶树种进行;速生桉纯林采用低效林改造方式进行皆伐更新,种植生态功能更优的乡土阔叶林、针阔叶混交林。

(四)单个连片作业面积不超过20 公顷。

(五)本实施方案有效期限至20201231日。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预审

1、林木所有者填写公益林更新改造申请表,连同林权证书或其他有效权属证明材料向当地林业站提出申请,林业站核查是否符合更新改造范围、更新改造对象的要求。符合改造条件的给予上报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站及林政办;不符合改造条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

2、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站、林政办等相关部门在接收到林木所有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要到现场核查,签署核实意见后送县林业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由审批办提出书面预审意见(说明林木状况及采伐原因)。符合改造条件的告知林木所有者委托第三方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组织制定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和更新造林初步设计书;不符合改造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

(二)调查设计

林木所有者凭县林业局书面预审意见到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委托其制定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和更新造林初步设计书。

(三)审核审批

1、林木所有者完成采伐作业设计书和更新造林初步设计书后向林业站提交完整且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林业站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对材料齐全,公示无异议的给予上报县林业局林政办审批,材料不齐全或公示有异议的不予受理。

2、县林业局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按照我县林木采伐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五、采伐限额管理

采用更新方式进行改造的,使用公益林更新采伐分项限额;采用低效林改造方式进行改造的,使用公益林其他采伐分项限额,采伐限额不足的,由林政办逐级向自治区林业厅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超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六、更新改造检查监督

迹地更新造林由县林业局营林股负责组织实施,在林木采伐完成后监督林木所有者及时完成更新造林,于采伐年度的下一年631日前与森林资源管理站共同完成验收,并形成检查验收结果报告书报桂林市林业局备案。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违法责任人,不得再次申请公益林更新改造。验收不合格暂停受理全县公益林更新改造申请,直至验收合格后方可受理申请。

七、责任追究

(一)林木所有者不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如存在越界、超限采伐林木的,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不按造林更新设计书规定更新造林的林木所有者,责令林地经营者限期完成更新造林;逾期不完成更新造林的,由县林业局组织造林,所需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违法责任人进行处罚。

八、鼓励政策

林木所有者按照县林业局的规划,在公益林采伐迹地上种上造林设计规定的树种,并验收合格的,当年如有造林补贴项目将优先给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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