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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意见【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09 15:45:05  阅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黑政发〔2015〕19号)精神,层层落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粮食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意见【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粮食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意见【优秀范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

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黑政发〔201519号)精神,层层落实责任,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现就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

(一)切实增强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和产业发展意识。粮食安全是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自主、国家安全的全局性重大战略问题。实施国家安全新战略,加快构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是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佳木斯市作为全省重要的粮食主产区、商品粮基地,要主动承担责任,增强粮食产业实力。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增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抓好粮食生产,加强粮食产业建设,不断提升保障粮食安全服务能力。

(二)明确地方政府粮食安全责任。为落实保障粮食产业发展和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实行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主要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购销,全面搞活粮食流通,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深化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增强企业粮食安全服务功能;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全面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和管好地方粮食(含食用植物油)储备,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落实市场监管责任,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二、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三)坚决守住耕地红线。明确耕地管控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现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加强耕地质量建设,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提升产出能力。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

(四)加快建设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加强基本农田管理和建设,认真落实《黑龙江省亿亩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由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农业、财政等部门共同推进,到2020年完成843万亩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按照“三江治理”、“三江连通”工程规划,大力推进防灾减灾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完成松花江干流、黑龙江干流堤防达标建设任务。推进“三江连通”规划的12个灌区新建、续建前期工作,力争早日实施全面提升我市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保障能力。加快把产粮大县建成粮食核心产区,稳定粮食产量,提升粮食品质。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完善和落实建成设施管护制度,推广科学灌溉技术,实施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切实用好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加大耕地保护力度,落实配套措施,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定粮食产量,提升粮食品质。

(五)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坚持提高粮食产量质量效益并重的发展原则,加大财政对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的投入等措施,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高产、稳产。加强“优质、高产、多抗”粮油品种的培育和推广,引导农民种植绿色粮食品种,实现丰产增收。同时,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强化农机与农艺的深度融合,发展质量效益型农业。完善市、县、乡三级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网络建设,积极推广农业技术,提高效益服务,逐步建立健全农技推广服务平台。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全面加强农业新技术、新成果推广的基础支撑。

(六)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通过政策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实行土地规模化经营,提升粮食生产能力。但在流转过程中,要避免“非粮化”、坚决禁止“非农化”。通过政策扶持、信息服务、技术指导等措施,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对其用于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给予支持。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服务模式,积极发展粮食社会化服务。允许财政涉农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农业开发、农田水利、农机装备、育秧大棚等投资项目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承担,土地整治项目优先安排通过流转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农民合作社,各类农业补贴增量部分重点投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种粮大户)。

(七)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完善和落实深松整地、水稻育秧大棚、测土配方施肥、黑土保护、病虫害保护防护等支持政策措施,增强粮食生产能力基础保障,坚持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优化粮食生产区域布局,增加优质适销粮食产量。积极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坚决制止过度开发农业资源,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和超采地下水等行为。推广循环农业技术,提高粮食生产资源利用效率。大力推进机械化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施用有机肥和秸秆还田,加快实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补贴项目。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三、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

(八)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认真完善和落实粮食补贴政策,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新增粮食补贴要向粮食主产县(市)倾斜,向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主要品种粮食作物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险给予重点支持。

(九)抓好粮食购销。落实地方政府全面组织推进粮食购销的工作责任,加强粮食营销体系和保障机制建设。根据国家的粮食收购政策、各类粮食经营企业的储存能力、以及测算的粮食产量,制定粮食收购工作预案,本着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和方便农民卖粮的原则,提早设定粮食收购网点,并向社会公布,开辟农民运粮绿色通道,组织农民有序卖粮,方便农民售粮。在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导作用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粮食收购。完善和落实市场开拓措施,加强粮食市场分析预测,定期向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发布价格信息,适时适价销售粮食;指导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充分运用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的服务功能,提高电子交易应用效果;加强与铁路运输协调服务,强化粮食外销运力保障;加快粮食购销商业模式和流通业态创新,建立健全绿色食品营销渠道资源,扩大粮食销售,拓宽农民余粮销售渠道,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销区市场稳定提供可靠粮源。

(十)提高种粮比较效益。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合理确立政策性粮食收购网点,最大限度方便农民卖粮,保障农民种粮的基本收益。加强农户科学储粮示范指导服务,支持农民科学整理已收获的粮食,实现科学储粮,减少产后损失,提高出售粮食的等级和质量,增加卖粮收入。完善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等粮食生产者与企业对接服务措施,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紧密的利益关系,采取订单经营,保底收购等方式,让粮食生产者获取较好的收益。

四、落实和管好地方粮食储备

(十一)切实落实地方粮食储备。认真执行《黑龙江省地方储备粮食管理办法》,落实市级粮食储备。委托信誉良好、实力雄厚,有加工能力的国有粮食经营企业承担市级储备粮业务,符合条件的优质民营企业也可以承储市级储备粮,如年加工能力达到30万吨,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的优质民营企业;储备量为不低于区域内平均3个月的粮油销量;采取原粮与成品粮、实储与动态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储备;实现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足、质量好、调得动、用得上。加强市级储备粮的监管,市粮食局协调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发行等部门定期检查市级储备粮存储情况,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严格落实储备费用和补贴资金。

五、增强粮食流通能力

(十二)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大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力度。针对区域内粮食仓储物流基础设施现状和粮食生产能力,编制粮食仓储物流项目规划,抓住国家加大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我省实施“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的机遇,争取国家项目和资金。运用政策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尽快建成与当地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仓储物流体系,全面提升粮食收储和供应服务能力,保障农民粮食顺畅销售、城乡居民粮油食品有效供应和粮食产业健康发展。支持农民合作社和种粮大户建设晾晒场及带有烘干设备的储粮设施,以减少玉米“地趴粮”和生霉粒超标。加强对省规划保留的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等重要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管理,不得擅自变更产权和经营管理隶属关系,确保现有粮食仓储设施数量不减少、功能不下降、用途不改变。

(十三)积极发展粮食物流网络。大力推广散粮、成品粮集装化物流方式,打造跨区域的粮食物流通道。建立健全粮食物流交易体系建设,打造区域内大型综合粮食物流交易中心。“十三五”期间,改革创新粮食仓储设施建设投资方式,通过继续申请国家投资建设仓储设施的示范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对粮食仓储设施的投入,建设和完善2个年发运能力100万吨以上的大型粮食集散中心,建设和完善3个年发运能力50万吨以上的大型粮食集散中心,3个年发运量20万吨以上的中心粮库,继续建设和改造16户粮食购销企业。建设1个国家级规范化管理示范库,硬件及软件完全符合现代化粮食物流建设标准。对大型粮食集散中心和中心粮库配套基础设施进行必要改造,完善科学储粮设施,改善库容库貌。提升粮食外运能力,推广散粮、成品粮集装化运输。

(十四)加强粮食产销合作。坚持省政府确定的“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机制、企业运作”的合作原则,利用我市丰富的粮食资源和便利的地理优势,吸引粮食主销区有实力的集团企业来我市投资建立粮食生产、收储、物流及加工基地,实现强强联合,联手开拓主销区的粮食销售市场。积极组织各类粮食经营企业通过参加“黑龙江金秋粮食交易合作洽谈会”、“黑龙江绿色有机食品(哈尔滨)博览会”,充分展示我市优质绿色粮食资源,促进与主销区粮食经营企业的沟通交流,深入推进粮食产销合作。

六、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十五)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深化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以构建“一县一企、一企多库”的紧密型集团化经营管理模式为基础,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增强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实力,大力实施“百企提升”工程。持续开展招商引资、靠大联强等措施,引进有实力的大型集团企业,推进跨区域联营联合,发展混合所有制区域性优势骨干企业,逐步培育成集仓储、物流、加工、销售等功能为一体的大型全产业链龙头企业。

(十六)推动粮食产业升级。培育壮大粮食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聚集。鼓励支持各类粮食经营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积极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不断优化粮食接收业务流程,巩固和提升收购可视系统和电子设备验水工作效果。在此基础上,借助“互联网+”的优势,将粮食的接收、作业、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和要素纳入可控体系内,加快“数字粮库”和“智慧粮食”建设步伐,实现管理信息化、绿色安全储粮。

(十七)增强加工转化对粮食安全的调节作用。对发展粮食加工业实施重点专项推进。加强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和招商引资等措施,加大粮食加工龙头企业培育力度,推动粮食精深加工大项目落户我市,大力建设以粮食精深加工为主营业务的粮油食品工业园区。加快玉米、水稻、大豆等重点品种粮食精深加工扩能增效步伐,健全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加大对现有粮食加工企业的扶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对粮食加工业的补贴政策,同时,向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提高开工率,克服“稻强米弱”现象带来的负效应,增加企业收益。指导粮食加工企业加强产品营销,注重品牌的培育,不断扩大市场占有率,全面增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和保障粮食安全的产业支撑力。

七、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

(十八)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按照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要求,以合理布局、严格标准、精心挑选、因地制宜为原则,于2020年底前,建立1个市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和4个县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落实10个粮食应急加工网点,设立75乡镇(街道)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全市成品粮油储备达到10天至15天市场供应量。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签订合同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并给予必要支持,明确应急加工企业和供应网点的权力和义务,并通过加强监管,督促履行职责,确保重大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

(十九)加强粮食监测预警。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认真执行《黑龙江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通过加大粮食流通统计执法力度等措施,督促各类涉粮企业建立统计台帐,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同时,合理确定粮食价格监测点,及时、准确掌握粮食价格变化情况。为实现宏观调控粮食市场提供准确的数据信息。

(二十)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培育粮食市场主体和粮食市场体系的公共服务措施,加快建立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督导各类粮食经营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粮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执行粮食政策;依法严厉打击不按规定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压级压价、拖欠农民粮款和搞“转圈粮”等损害国家和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历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公平竞争,营造粮食经济发展良好环境。

八、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

(二十一)加强源头治理。县(市)区政府要把粮食质量安全源头治理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农业、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部署要求,加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防控治理。要加强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生产和投入使用监管,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大力推广高效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逐步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完善污染向农村转移的防控措施,划定耕地土壤环境保护红线,建立耕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加快建成农村垃圾、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有效解决耕地面源污染问题。加强对收购、储存、运输活动中的原粮质量以及原粮卫生和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监管,积极开展田间粮食质量调查与品质测报工作,确保进入口粮市场的粮食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十二)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粮食质量监管责任,全面加强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黑龙江粮油卫生监测站佳木斯分站的职能作用,各县(市)建立粮食质量检验中心,加大规模以上粮食经营企业粮食质量检验室建设的扶持力度,加快提升粮食质量卫生安全保障服务功能。加强以粮食为原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流通环节粮食质量监管,对外销的粮食要按批次进行质量检验,由当地的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对由外地购入的成品粮要落实质量卫生安全责任,向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必要时可进行质量检验;同时,管理好粮食经营主体及粮食经营场所环境条件。加强对粮食及其加工产品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项目检验监测。2018年底前,在城乡普遍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按照国家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工作要求,逐步实行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制度。

九、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

(二十三)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活动,结合“食品安全宣传周”、“世界爱粮日”等宣传活动的开展,大力宣传粮油营养及健康知识,宣传科学饮食、家庭储粮知识,引导城乡消费者养成科学、健康、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营造厉行节粮的浓厚社会氛围。加强对餐饮业和各单位食堂的引导和监督,倡导和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制止粮食浪费。

(二十四)全面实施节粮减损。在粮食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面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大幅度降低粮食损耗。加快现有粮食仓储设施改造,鼓励新增设施使用绿色储粮技术。督促粮食加工企业合理控制加工精度,避免过度加工造成粮食浪费和营养流失,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率。

十、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

(二十五)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保障粮食安全工作要求,明确和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加强粮食生产指导、重大技术推广、环境监测治理、农业品投入监管和粮食统计信息服务与市场监测预警、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工作力量和物质技术装备、经费等保障措施,促进各项工作规范运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十六)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市粮食局、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黑龙江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和《佳木斯市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对各县(市)和重点国有粮食企业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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