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以下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方案】大庆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大庆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以下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8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专业化运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推进“三供一业”等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维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测算等相关政策,通过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二)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分担成本。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根据企业分级监管关系及历史沿革等因素,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
(三)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的衔接。
二、工作目标
2016年开始,在我市逐步推进国有企业(含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2017年基本完成有意愿并能够实现移交的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201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企业自行主张不移交的项目,自2019年起我市不再出台移交政策。
三、责任分工
(一)市国资委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开展工作,协调推动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省属企业及市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中央下放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及监管等工作;配合市国资委做好清产核资、人员安置及接收后运营成本综合测算等工作,厘清财政承担范围;做好油化央企的沟通协调有关工作。
(三)市发改委负责协调省发改委统筹用好用足棚户区改造、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等相关政策,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四)市城管委、市水务局等业务主管部门要发挥作用,支持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五)市人社局负责对移交企业职工安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指导移交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按照管理权限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备案。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按国家、省和我市保险现行政策执行。
(六)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移交企业要会同接收单位根据移交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拟定维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测算及组织实施方案,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依法依规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涉及移交到市属企业的“三供一业”项目,维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测算等政策拟定后由市属企业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四、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规范审核程序。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严格移交程序。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三)明确财务规则。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四)妥善安置人员。移交到市属企业“三供一业”涉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市政府制定的政策标准接收安置,接收单位根据正常运转和岗位需求,合理确定用工总量数额和薪酬标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按照政策无法接收的人员,移交企业要通过转岗等方式妥善安置。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作衔接,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和企业正常运转。
(五)积极落实资金。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设计、旧设备设施拆除、施工、监理等相关费用。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998年1月1日以后中央下放地方的企业补助政策,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财资〔2016〕56号)文件规定执行;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按照黑政办发〔2016〕88号文件规定执行;市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六)合规使用资金。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分离移交资金,对擅自挪用、违规使用分离移交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探索移交途径。市属企业可以作为接收单位,具体名单由市政府研究确定,从事“三供一业”专业化运营的市属企业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专业企业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三供一业”职能。市政府可成立相应专业企业组织接收,也可指定有关单位接收或由市政府接收后委托经营。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八)合理统一规划。移交企业、接收单位要充分考虑我市气候特征,合理统一规划,确保冬季正常供电、供水、供热。
(九)加强组织领导。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企业务必高度重视,成立组织,统一领导,稳妥推进。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移交企业、接收单位、市直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确定责任人和联络人员。市政府成立“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领导小组,组织领导“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组长由常委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移交企业、接收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分离移交工作具体工作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进,涉及重大事项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
(十)及时掌握情况。从2016年12月起,移交企业、接收单位,每季度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情况书面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遇有重大问题随时报送。
各县(区)涉及“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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