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环保方案】石家庄市栾城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建设工作方案

时间:2023-06-09 19:27:02  阅读: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建设工作方案为做好污灌区重金属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示范项目建设,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重金属污染防治内容是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内容之一,是改善质量、防范风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石家庄市栾城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建设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石家庄市栾城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建设工作方案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

建设工作方案


为做好污灌区重金属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示范项目建设,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重金属污染防治内容是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内容之一,是改善质量、防范风险的主要体现,是改善民生、保障安全的集中所在。项目实施要以“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靠科技进步,完善政策措施,进行污染评估,分区、分类有针对性地采用经济高效的修复技术,组织开展受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扎实做好区域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维护好、保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工作目标

(一)对栾城区污灌区开展土壤重金属污染本底数据精细调查,对2015年批复的位于龙门村的项目区(面积400亩)开展加密调查。

(二)开展重金属植物修复工程示范(面积100亩,包括育苗设施、安全焚烧设施。

(三)开展重金属钝化剂修复技术工程示范(面积300亩)。

(四)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和修复监管信息平台建设。

(五)开展项目实施环境评价和工程监理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职责:1、对工程项目组织领导;2、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调度、预测分析,及时了解工作进展,及时处理出现的困难和问题;3、考核验收及评价。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职责:1、对修复项目所在区域的土地做好土地流转;2、对工程进行综合协调,掌握工程每日进展情况,及时了解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领导;3、积极与上级对接,争取有利政策。调配人力、物力,保证工程项目正常建设;4、各成员与原单位工作脱钩,专职负责土壤修复工作,全程搞好服务及协调工作;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招标工程监理

工作内容及职责范围主要包括:技术上的核定权;组织协调的主持权;材料、设备和工程质量的确认权和否决权;进度与工期的确认权和否决权;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确认权和否决权;工程款支付与结算的确认权和否决权等。

(三)招标环境监理

1、本着“优质、生态、环保、绿色”的建设原则,将环保监理工作贯穿到整个施工过程中。

2、在驻地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制定环境保护监理细则,并协助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制定的环境保护施工组织方案,提出审查意见。

3、具体组织实施工程的环境保护监理工作。

4、负责审查项目实施方提交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施工计划、施工技术方案、申请及报告等,并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

5、根据国家规范标准,负责巡视、检查各项目工程施工中环境影响,如有环境问题拟制整改通知单,经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发后,督促项目实施方落实整改。

6、组织工程环保验收。

7、监督工程施工中必要的环境监测工作。

8、负责记录环保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参与编写有关监理报告。

9、及时向驻地监理工程师反映施工中存在的重大环保问题。

10、完成上级领导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部门职责

(一)区环保局负责招标事宜,并组织好项目实施。

(二)区国土资源局提供区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数据、图纸;协调焚烧站建设用地指标;

(三)区气象局科学预测气候变化情况,遇特殊天气及时向项目组汇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区水务局要加强对洨河污水灌溉的监管,杜绝个别仍在使用污水灌溉的现象发生

(五)西营乡政府协调龙门村将示范项目地块流转,组织好项目田间作业,及施工前后村民的思想、信访稳定工作;

(六)区财政局要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管、评审及决算,明确专人负责,建立专户专账。

(七)区审计局要做好项目预决算审计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各工作小组成员要高度重视,正确对待,把工程建设作为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要提高工作效率,搞好统筹兼顾,圆满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二)工作中,要时刻注意好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严禁出现为推动工作而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相关热词搜索: 石家庄市 栾城 项目建设 【环保方案】石家庄市栾城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建设工作方案

版权所有:巨匠文档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巨匠文档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巨匠文档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冀ICP备200167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