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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办法】行唐县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精选文档)

时间:2023-06-10 09:18:02  阅读:

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提高全民爱路护路意识,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积极性,根据《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结合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行唐县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交通办法】行唐县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精选文档)



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提高全民爱路护路意识,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积极性,根据《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乡村公路”指纳入公路统计的乡道、村道(包括途经的桥涵及附属设施)。对途经多个乡镇的乡村公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涉及乡镇政府负责进行养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唐县范围内的乡村公路,具体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公路养护管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乡级公路养护管理主体是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村道的养护主体是村民委员会。县交通局在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技术指导、工作协调及督导检查。

第五条  乡、村公路的养护由各乡镇(开发区)和村委会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各乡镇(开发区)要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养护管理机制,以市场化养护为主,鼓励有资质的养护公司竞争,充分发挥养护资金使用的效益,确保乡村道路养护覆盖率达到100%,经常养护率乡道不低于60%,村道不低于50%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各乡镇(开发区)要组建专职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标准名称挂牌,有上墙的图表和制度,有完善的内业资料,要配备2名以上乡村公路管理人员,明确一名副职兼任乡村公路管养所所长,明确工作职责,设置“公路养护责任牌”,公布管理责任人及监督电话,落实“七公开”制度 。

第七条 各乡镇(开发区)要按照年度养护计划按时按质完成各项任务,所长及成员应积极参加乡村公路建、管、养各种培训及会议,加强日常巡查和重点巡查,同时做好巡查记录,及时向县交通局上报乡村公路养护报表,并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下年度养护工程建设计划报县交通局。

第八条  各乡镇(开发区)要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文明示范路段,乡道1-2条,村道3-4条,逐年递增,并开展养护示范乡、示范路活动,推动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九条  每条乡、村公路要配备养护人员,明确具体的管养职责,做到责任分解,人员到位。

第十条  乡道、村道养护标准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标准执行。

(一)乡村公路的养护要求: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坚固、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排水沟无淤塞、排水通畅;防护设施完好,无破损;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畅通、具有足够的强度;及时修补沥青路面的裂缝和坑槽,及时填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裂缝和纵横接缝;桥梁桥面铺装平整无裂缝、桥头无跳车、排水通畅无堵塞、桥面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陷、无漏水、八字翼墙完整、坚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过水畅通、无堆积物和漂浮物阻塞。

(二)纳入公路统计的乡村公路,应及时保障路面及沿线设施良好的技术状况,发现路面上有杂物,应及时清扫,保持路面整洁。乡村公路清扫可根据路面污染程度、交通量大小及其组成、气候及环境等因素而定,但不宜少于1/周,大型桥梁的清扫频率应适当增加;清扫时,应防止产生扬尘而污染环境,危及行车安全,并及时清除和处理路面油类或化工类等玷污物;雨后路面积水应及时排除;在春融期,特别是汛期,应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疏通;冬季降雪天气应及时除雪除冰,并采取必要的路面防滑措施。

(三)加强乡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乡村公路安全畅通。乡管所的养护人员要定期开展巡查发现危险路段和危险桥梁,及时设立标志同时上报有关乡镇(开发区)和县交通局,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四)交通附属设施养护标准,逐步完善乡村公路的标志牌、里程碑、百米桩、界碑、轮廓标等设置,及时维护,定期清洗,沿线标志及安全设施齐全、醒目,无破损。

(五)绿化养护标准根据公路所在区域的环境、气候条件,选择适合当地土壤的树种,并按照要求对路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路树正常生长。

第十一条  各乡镇(开发区)要对辖区内道路进行绿化,按照“田路分家”的要求,做到“一路两沟四行树”。

第十二条  各乡镇(开发区)的乡村公路管养组织按照路政管理要求,坚持道路巡查,及时消除道路病害,制止侵犯路产、路权如开沟挖渠、开田吞路、私搭乱建等行为,建筑控制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距离标准是乡村道路不少于5米。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三条  乡村公路养护质量的检查与评定,按照道路的养护质量、组织机构、内业资料、路政管理分别进行评分。

第十四条  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半年检查和年终总评,全年共检查四次,采用100分制,前三季度每一季度检查占总分的20%,年终占总分的40%,综合成绩达到85分以上为合格。对考核合格的,按时足额拨付养护经费,并优先安排该乡镇(开发区)的公路大、中修及挖补工程;对考核不合格的,在消减养护经费的基础上,由县交通局报县政府批准后,暂缓安排该乡镇、开发区下一年度的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并在全县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83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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