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发改办法】河北行唐经济开发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文档)

时间:2023-06-10 09:54:01  阅读:

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经济开发区项目建设管理行为,推动经济开发区项目节约集约用地,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切实提高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管理水平,实现项目立县,转型突破,实力跃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河北行唐经济开发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发改办法】河北行唐经济开发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文档)



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经济开发区项目建设管理行为,推动经济开发区项目节约集约用地,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切实提高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管理水平,实现项目立县,转型突破,实力跃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二条 行唐县政府负责行唐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的宏观指导和综合调控。行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行唐经济开发区项目建设的管理、监督、协调、服务。

第三章     项目准入

第三条 拟入驻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版本)要求。

(二)符合开发区产业规划、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开发区区域环评和区域安评要求。

(三)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亩产税收不低于10万元/年。亩产税收为实际入库税额(不含因占地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除以实际使用土地面积。

(四)固定资产投资一般要达到2亿元以上。亿元以下项目一般不单独安排用地,可进入“区中园”,但项目必须符合本条前三款要求。

(五)入驻企业要具有投资规模相当的资金保障和银行资信证明,且资本金要占到固定资产投资的35%以上。

第四条 对拟入驻经济开发区项目实行论证制度。由发改局牵头,政府办、开发区、招商、财政、国土、住建、工商、安监、工信、供电、水务、政务服务中心、消防、环保等部门对入驻项目涉及的产业政策、用地规模、能源消耗、投资强度、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价、财政贡献率等事项进行评估论证,论证意见提交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由招商局与拟入驻企业签订《协议书》,协议书要合理约定项目的总投资、占地面积、投资强度和项目达产后的亩税收等内容,并明确入驻企业要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四章  项目规划及建设

第五条 行唐经济开发区建设(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经济开发区产业规划、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私自建设各种管道、管线、杆塔等设施,确需建设的,要向开发区管委会申报。符合规划的,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开发区管委会协助其放线或定点,不符合规划的不得建设。

第七条 经济开发区土地用地性质根据园区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工业企业用地范围内只允许建设工业建筑及办公、职工倒班房等生产性配套设施,不得建设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区中园项目要集中建设办公、服务等设施,不得搞小而全的配套建设,避免土地浪费。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依据经济开发区规划和选址地块确定入驻项目占地边界和占地面积,向项目单位出具带坐标的实占地边界图,并会同规划局依据相关规划向项目单位出具该地块规划条件。项目单位依据规划条件进行项目规划和设计。为保证施工进度,核定入驻项目占地面积后,项目单位需向开发区管委会支付项目建设保证金(按1万元/亩收取,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10日内退还)。

第九条 项目建设设计方案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由规划局审查批准备案。项目单位在取得各项手续后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建设,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查批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条 分期建设项目应在总平规划图上明确分期建设的时间、内容和范围。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在工程完工后7日内向住建局和开发区管委会申请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办理其它相关证照。

第十二条 项目围墙及厂区内的建筑退后距离、建筑样式、主色调、高度等与开发区整体形象和特色相关的建设指标,要服从开发区规划和开发区管委会的统一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须在土地交付使用之日起1个月内启动项目建设,24个月内建成投产。

第十四条 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除遵从本章上述规定外,还需满足如下要求:

1.建筑密度不低于50%,绿地率不超过10%,不得在企业内建设大型绿化广场或单独运动场地。

2.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3.建设项目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通用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多层标准通用厂房。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时,应按照开发区要求的规格在工地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牌应标明建设项目总平面、立体效果图、项目有关情况及倒排工期表。

施工期间所发生的建筑、安装、装饰等劳务,不论施工方在何处登记备案,均应向劳务发生地(即行唐县)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由当地税务机关出具发票。

第十六条 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根据《行唐县预防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实施办法》,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履行招投标手续(或施工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按工程总造价的1.5%向行唐县劳动监察大队指定的银行专户预存工资保障金。

第十七条 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性质的,由开发区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未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定的项目总平规划使用土地,开发区管委会要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拒不改正者,由规划部门吊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所使用的土地,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依法予以收回。

土地交付后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县政府依法收回土地,废止已办理的各项手续,另行安置其他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中及竣工后,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成立项目核查小组,组织发改、财政、国土、住建、统计、工商、国税、地税、审计、物价、工信、人社等部门对项目注册、入统、员工招录、规划实施、建设进度、投资强度、依法经营等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有关职能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未能按合同约定投资或达不到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投资强度的,项目单位要追加投资,否则将划出多占土地,安置其它项目。对圈地或非法倒卖土地的,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依法按原土地成交价收回土地,并追究相关项目单位的违法责任。

项目单位对核查小组核查结果有争议的,可由开发区管委会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

第五章  项目退出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入驻的企业,项目投产后,税收(实际入库税额)达不到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亩产税收的,不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低效用地处置;本办法实施前入驻的企业亩产税收低于5万元/年的,不再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低效用地处置。

第二十一条 实行环保与安全生产不达标项目退出机制。对进入经济开发区的项目在运行中环保与安全生产不达标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有关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关停转产。

第二十二条 闲置土地、低效用地的认定:

1.闲置土地认定:

①项目单位在实际获得土地后,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②已动工建设,但建设面积不足实际获得土地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入建设资金不足总投资额(不含流动资金和土地出让金)25%,中止项目建设连续满1年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其他情形。

2.低效用地的认定:

①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即已动工建设面积超过实际获得土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或者已投入建设资金超过总投资额(不含流动资金和土地出让金)25%,但在规定建设工期内(或者虽未规定建设工期,但开工时间超过3年的)仍未完成全部建设任务的;

②用地控制指标不达标。即虽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投资强度、建筑密度、绿地率、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等控制指标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③项目已建成投产,但厂区内仍有成片空闲土地(含绿地、广场、运动场等)超过10亩的;

④财政贡献率低下。即企业投产后连续三年亩产税收不足5万元的。

⑤项目竣工投产后,企业累计停产满2年的。

第二十三条 闲置土地、低效用地的处置方式

1.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①限期动工。对获得土地后1年内未动工建设的,向项目单位下达《限期动工通知书》,要求必须在3个月内动工。项目动工时用地单位要书面通知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现场确认。

②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1年的,按土地出让合同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③延期建设。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开工期限只能延长1次且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④监督转让。对满足转让条件的闲置土地,如果原土地使用者后期无法落实项目而又有意向转让、出租闲置土地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可进行转让或出租,盘活利用土地。

⑤无偿收回土地。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2年的,或按本条前3款规定的方式处理后仍然符合闲置土地的条件的,由政府无偿收回。未办理正式供地手续的,企业必须退回土地,县政府退还企业预交的各项垫付资金。

2.低效土地处置方式:

①对于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到期仍不能完成建设的,按原成交价收回未动工建设的土地,地上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

②对于建成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不达标的,限期6个月内整改,同时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取违约金。到期仍不达标的,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投资强度、建筑密度指标核算用地定额,划出多余土地以原成交价收回,另行安排其他项目。

③对于财政贡献率低下或连续停产满2年的低效用地,责令土地使用权人转产或以原成交价收回土地,地上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章  项目投资环境建设

第二十四条 经济开发区依法管理所辖区内的土地秩序,对破坏土地秩序的做到及时、有效处理。对于任何干扰和影响经济开发区建设、生产、经营秩序的单位或个人,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从重、从快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经批准入驻经济开发区的项目,其全部手续的办理不得超过规定时限,没有规定办结时限的要在受理后三日内办结。

第二十六条 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主动帮助企业在行唐办理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其中,新建项目在竣工投产前办理完毕;搬迁项目在竣工投产一年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投产后,开发区管委会、工信局、统计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企业入统协调工作。

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由县政府、开发区按照有关政策做好安置,严禁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向用地单位直接索取任何款物。

第二十九条 每月1日到25日为企业宁静生产日,除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保护、专门案件及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外,执法部门一般执法活动应安排在宁静日外进行。企业宁静生产日之外确需到企业进行检查的,须经县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批准,由开发区管委会分包企业人员陪同入企检查。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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