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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方案】灵寿县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范文精选】

时间:2023-06-10 10:09:01  阅读:

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总体要求,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为目标,有序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方案】灵寿县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住建方案】灵寿县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范文精选】



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总体要求,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为目标,有序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540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的通知》(冀建村〔201518号)文件和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农民自主自愿,政府支持指导。以农民为危房改造实施主体,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提供政策支持和工作指导。

2.帮贫扶困,补助对象准确。重点补助、帮扶居住在农村危险房屋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农村贫困户。

3.建设标准适宜,保障居住安全。严格控制危房改造户的建筑面积和标准,帮助农村贫困危房户解决最基本的居住问题。

4.阳光操作,规范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公开扶助政策、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严格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二、目标任务

2015年国家和河北省对我县下达的危房改造任务为350户。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圆满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根据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成立由县委常委、副县长白东风任组长,发改局局长赵鸿浩、住建局局长纪万新、财政局局长崔学辉任副组长,民政、监察、审计、扶贫办主要负责同志及各乡(镇)乡(镇)长为成员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住建局局长纪万新兼任。具体负责协调上级主管部门下达任务并逐级分解,指导各乡镇危房改造工作。

四、工作程序

(一)明确农村危房危险等级标准

各乡(镇)要按照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所规定的鉴定程序和评定方法对危险房屋进行评定,对构成场地危险、C级危房、D级危房的进行统计汇总。

(二)确定改造补助对象

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由县民政局、残联、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共同确定,贫困户由县扶贫办、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共同确定。重点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险房屋且具有本村农村户口的下列农户:

1.居住在危险场地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户;

2.居住在D级(整体危险)、C级(局部危险)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

3.居住在D级危房中的其他农村贫困户,贫困残疾人家庭。

农村危险房屋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判定为场地危险或鉴定为D级、C级的房屋。

其他农村贫困户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政府规定的农村贫困线以下的农村贫困户。

(三)危房改造标准、改造方式、质量安全和补助标准

1.改造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基本建设要求,改造后的农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农房改造后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原则上,改造后的农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住建局和各乡镇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加强引导和规范,积极组织制定农房设计方案,为有扩建需求的危房改造户预留好接口,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住建局和各乡镇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及时组织验收,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需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项。

2.改造方式

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改造综合效果。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农村危房改造以分散分户改造、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由住建局或乡镇搞好组织协调,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建设。对于个别分散供养五保户、“三孤”(孤老、孤残、孤儿)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众,各乡镇要创新工作方法,通过政府统一建设、养老幸福院共建、空置房置换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加固等方式,帮助其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实施村庄整体迁并。

3.质量安全

住建局和各乡镇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可以选用县住建局推荐使用的通用图、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或由承担危房改造工程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住建局和各乡镇要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在农村危房改造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要及时到现场逐户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

住建局和各乡镇要加强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完善质量巡查制度和技术人员包村包户指导制度,及时发现、整改问题,确保质量安全达到标准、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综合效果得到提升。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结合建材下乡,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主要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进一步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乡镇建设管理人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4.补助标准

根据农村危房等级、农户经济状况和可用财力等因素,区分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方式、不同类型的分类补助标准。根据2015年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要求,暂定D级危房拆除新建的每户补助不低于16000元,C级改造维修的每户补助不低于5500元。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3000元。

五、危房改造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申请审批

1.农户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对户籍、家庭收入、住房危险程度及改造资金筹集情况和改造意愿的说明,并须有户主签字。

2)户籍证明:即户口簿,户籍必须与现居住地一致。

3)收入证明: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要提供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其他贫困户要提供由村委会出具的关于家庭收入的说明。

4)危房证明:现有危房照片(处于危险场地或属于D级危房的提供整栋房屋照片,C级危房提供整栋照片和危险局部照片。照片要有固定参照物和户主正面肖像)。

危房照片以及维修过程中及维修竣工后的照片由乡(镇)政府负责用数码相机摄录并制作电子文档。

2.村级初审及公示。村委会收到农户申请后,应先将农户申请的住房情况与调查摸底时填报的《农村危房调查摸底分户登记表》进行比对:对一致的和经核实的,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后,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主要街道上公示三天以上。对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村委会复核排除异议的,批准农户填写《灵寿县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一)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村主任或村支书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乡(镇)政府。

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村委会复核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不予上报,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乡级审查:乡(镇)政府收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工作人员赴现场逐户对农村危房贫困户的真实情况进行核查,对危房等级进行鉴定,提出明确的核查与鉴定意见。核查与鉴定结果应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和原村庄公示三天以上。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根据农户贫困类型和危房等级提出改造排序意见报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原村委会,并说明原因。

4.县级核准: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情况和乡(镇)政府审查意见,对危房改造申请进行复核。民政局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名单和收入情况,扶贫办要提供各乡(镇)扶贫对象名单和收入情况,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危改工作提供准确情况和依据。必要时,可从住建、民政、残联、扶贫办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各抽调1人,组成复核小组,按一定比例随机入户抽查核实。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县级媒体或政府网站以及各村予以公布。同时,对批准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的农户登记造册,建立台账,逐村逐户建立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准确掌握全县农村需改造的危房数量。

(二)完成时间

C级修缮加固的农户要在今年9月中旬前完成修缮加固。

D级翻建或新建的农户要在今年10月底前完工。

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要按照施工图纸、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不得偷工减料,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各乡(镇)政府负责所辖村庄农户危房改造的进度、质量、安全管理,应委派经培训的技术人员或村委会人员到改造现场进行质量监督。

(三)工程验收

危房改造完成后,由各乡(镇)组织本乡(镇)危房改造领导小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对本乡镇危房改造户改造情况逐户逐项进行初步验收,并填写竣工验收档案。初步验收合格后,上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建局村镇科),由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工作组,以抽查形式对各乡镇改造任务情况进行复验。

(四)档案管理

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户一档,规范管理。县住建局负责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存档资料应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所规定的35项信息资料,以及改造过程中形成的设计、施工、材料、合同、质量评价等文件资料。

(五)产权登记

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完全由政府出资新建、免费提供给分散供养五保户居住的住房,其产权归乡(镇)政府所有。

六、补助款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为辅。县财政单独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账户,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局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必需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乡镇工作人员禁止向农户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在房屋改造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乡(镇)政府向县领导小组提出拨付资金的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函告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乡(镇)政府,乡(镇)政府通过银行直接将改造资金拨付到农户,确保资金安全。

七、责任追究

各乡(镇)乡(镇)长为本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第一责任人,凡是因工作不细致、不到位而引起群众上访的,要追究责任。发现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乡(镇)、村“两委”干部有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等问题的,要严肃查处。加强对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发现改造户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责令退回补助资金。

八、接受群众监督

县设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投诉或举报。投诉举报电话:82521242(监察局);82521315(住建局)。

九、加强工作指导

县住建、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做好危房改造相关工作,协助指导危房户办理有关改造建设审批手续。县住建局要为农村危房鉴定改造提供技术支持,并加强施工管理,组织技术人员不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县民政局和扶贫办要加强对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户认定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补助对象准确。

十、及时报告信息

实行农村危房改造周报告制度。改造工作开始后,各乡(镇)每周四前要将本周危房改造工程进度情况以及下周改造计划报送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建局村镇科),以便统计上报。

联系人:李建光  13931897888

邮箱:lsxwfgz2011@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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