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污染综合整治专项工作方案为切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县政府研究决定开展全县扬尘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为此特制定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依据《平山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平山县扬尘污染综合整治专项工作方案(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专项工作方案
为切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县政府研究决定开展全县扬尘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为此特制定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依据《平山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5年工作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扬尘污染治理机制,着力解决影响我县空气质量改善的扬尘污染问题。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两个月左右的集中整治和后续治理工作的推进,全县扬尘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到2015年12月底,全面完成县城建成区、各乡镇建筑施工工地、城区道路、渣土车管控、国省干道及机动车扬尘等扬尘污染防治。
三、工作任务、标准与职责分工
(一)建设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县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县交通局负责公路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各乡镇政府、管委会配合本辖区内的相关工作。
1.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照《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设置封闭式围挡;凡高度、外观、安全性、密闭性达不到要求的,已开工的项目依法停工整改,未开工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2.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施工作业道路、材料堆放和加工场地必须全部采取混凝土硬化,其它未施工场地一律硬化、绿化、固化;凡不按要求实施的,一律依法停工整改,并顶格处罚。
3.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高标准车轮冲洗、车身清洁等自动化冲洗设施;凡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发现车体带泥出门的,一律依法停工整改,并对建设、施工单位顶格处罚。
4.施工现场清运土方、渣土和垃圾的车辆必须严密封闭;凡封闭不严密的车辆,一律禁止出门,发现封闭不严、造成遗撒的,对建设、施工、渣土运输单位依法定格处罚。
5.施工现场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物料堆放、土方、建筑垃圾等必须集中分类堆放、严密覆盖;凡不按要求严密覆盖的,一律依法停工整改,并顶格处罚。
6.建筑工程主体外侧必须使用符合标准及消防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施工,并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凡未做到全封闭施工的,一律依法停工整改,并顶格处罚。
7.施工现场垃圾必须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日产日清;清扫、清运垃圾前必须适量洒水降尘;严禁凌空抛撒、严禁现场焚烧、严禁建筑施工现场熔融沥青;凡不按规定现场作业的,一律依法停工整改,并顶格处罚。
8.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定时洒水清扫制度,配备足够的洒水清扫设备,并有专人负责;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必须边作业边洒水降尘;凡未按要求落实造成现场扬尘的,一律依法停工整改,并顶格处罚。
9.施工大门及作业现场必须安装与市、县主管部门联网的远程监控设备;凡不安装远程监控设备或未联网的,新开工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已开工项目一律依法停工整改。
10.建筑拆除作业现场必须严格做好封闭围挡,使用专用喷淋洒水设备压尘,同时对作业现场、周边进行喷雾降尘,按规定时间及时清运垃圾(应边拆边运,整个现场拆除后三日内清运完毕),严禁敞开式拆除、严禁非湿法拆除、严禁超时堆放废弃物;拆除现场,县政府派专人现场监督;凡未按要求拆除作业的,一律依法强制停工,并顶格处罚。
11.严禁在现场及工地周边搅拌混凝土、砂浆,严禁使用非法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砂浆,严禁使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混凝土、渣土等运输车辆;凡违反上述要求的,一律依法强制停工,对建设、施工、渣土运输等责任单位依法顶格处罚。
12.遇四级以上大风时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必须采取抑尘措施,严禁土方开挖、严禁土方回填、严禁房屋拆除等一切涉尘施工,必须按政府预警要求落实到位;凡未按要求落实的,一律依法强制停工,并顶格处罚。
(二)县城建成区公共场所、城市道路保洁和渣土车管控扬尘污染防治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县城建成区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县城管执法局、交警大队负责渣土车辆管控工作。
1.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每天4点—7点对城区主次干道进行全面冲洗。快车道每平方米灰尘不超过5克。便道及路面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
2.在主街主路每天确保5次以上洒水。对主街主路进行洒水抑尘作业。根据天气情况调整洒水作业次数和作业时间,减少道路扬尘。
3.按照《极端天气清扫保洁工作预案》,恶劣天气和重大活动增加洒水、冲洗次数,减少扬尘污染。高温天气,高压喷雾水车按照规定路线,不间断地在县城区主要路段喷雾降尘。
4.规范道路机扫作业,严格按照规定车速作业,并及时人工补扫,确保县城建城区内16小时清扫保洁面积达到65%以上,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以上。
5.按照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加强对县出入口道路清扫保洁工作,做到每天使用清扫车作业,保证每天洒水3次。
6.加强渣土属地管理责任。对全县 内的拆迁、开槽工地进行全面排查和登记造册,建立渣土工地管理档案。对发现的非法拆迁、开槽的工地,实行上限处罚;未接受处理的,坚决禁止渣土外运。
7.渣土车每日0:00—21:00禁止进入县城建成区以内道路通行。对于取得《渣土运输通行证》的渣土车,每日允许按指定路线、时间在县城道路通行。
8.以“控两头、抓中间”为重点,指导监督建设、施工、运输单位严格落实渣土运输管理要求。对不达标的责令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直至其改正违法行为;
9.采取利用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和机动执法巡查等措施,加强渣土车辆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的监管,从重从严处罚违规渣土运输车辆。
(三)国省干道扬尘污染防治
县交通局负责国省干道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1.国省干线周边干线公路、县城区路面每天洒水不少于两次,路面清扫效果达到路露本色、无浮土无扬尘,公路界内做到无垃圾、无积土、无白色垃圾、排水设施畅通,公路界内环境整洁畅通。
2.设置执法检查点,24小时巡逻执法,保障在干线公路行驶的易扬尘抛洒货运车辆,一律做到覆盖严密,覆盖不严密货运车辆严禁上路行驶。对各道口严格管理,对带泥土上路污染路面的车辆进行查处,并做好记录。
(四)机动车扬尘污染控制
县交警大队负责机动车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1.严格黄牌车(含渣土车)通行管理。黄牌(重型、中型)货车禁止在县城区道路通行,民生保障车辆除外。
2.严格对环保未达标车辆通行管理。执行“黄标车”24小时禁止在县城建成区内道路上通行,“无标车”不得上道路行驶的通行规定。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5年11月1日至11月5日)
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相关部门开展全县范围内扬尘污染源调查,全面摸清扬尘污染情况,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台账;各地各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时间、任务和措施。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11月5日至11月10日)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方式广泛宣传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形成扬尘污染防治的强大舆论声势。
(三)监督检查阶段(2015年11月11日至10月30日)
由县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对各类扬尘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治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责成企业(单位)按照规范要求进一步细化治理方案,强化治理措施,集中开展整治,落实治理要求,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四)验收整改阶段(2015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
县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验收组,对所有登记在册的企业(单位)进行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企业(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按期整改的停工整顿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全面提升阶段(2015年12月21日至11月31日)
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提高扬尘污染防治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县大气办要加强扬尘污染控制调度指挥,定期听取汇报,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机构,落实人员,制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具体方案,切实落实责任,确保按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标准和时限要求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相关企业、单位要立即行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行动计划,按照标准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整改。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对我县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跟踪报道,注重对典型事例的宣传曝光,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形成扬尘污染防治的强大舆论声势。
(四)重视信息交流。各部门单位要加强专项行动工作调度,及时上报工作信息、进度和经验。
(五)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县大气办采取明查和暗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各建筑工地的监督检查,保证政令畅通,每月对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一次明查,同时开展不定期的暗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是是否制定扬尘整治实施方案,将相关措施明确到部门和责任人并抓好落实;二是是否分类建立扬尘污染源档案;三是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四是是否对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行督办、处理并解决;五是是否定期(每月)向大气办报告工作措施及成效情况;六是是否有检查、处理结果及其它履职尽责情况的记载。
对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上述各项措施的负责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媒体曝光;对群众举报强烈且整改不力的,依法依纪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负责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不执行上述各项措施的企业,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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