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支付服务活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三农”的政策,解决农村金融服务“盲点”问题,切实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进一步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方案】县农村金融支付服务活动实施方案(完整),供大家参考。
农村金融支付服务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三农”的政策,解决农村金融服务“盲点”问题,切实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进一步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县域银行卡市场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市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推广实施方案》(赣市银[2012]22号、《市推进农村国债市场建设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县工作实际,特制定县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三农”为己任,坚持以政府主导、央行推动、银行参与、农民便利、多方共赢、风险可控为基本原则,有效解决农村地区居民基本金融服务需求。依托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创新“银行卡+POS机”支付模式,推进农村人民币反假工作及农村国债市场建设工作,将金融服务延伸到整个农村区域。促进农村居民便利地就近支取基础养老金、农村低保、粮食直补、公益林补贴、新农保补贴等多项政策性补贴小额资金,实现农户“足不出村”就能办理查询、取现、缴费等银行结算业务;保障农民“放心用钱、方便用钱、用整洁钱”;拓宽农村国债发行管理渠道,增加农民投资收益。实现农村金融服务达到“政府满意、农民受益、银行发展”的良好效果。
二、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服务内容、设立条件及审核
(一)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为农村居民提供如下服务
(1)1000元以内的小额存取款;(2)新农保、新农合金的缴交、支取;(3)政府为“三农”各种直补金的支拨、领取;(4)人民币反假;(5)农村国债推广等。
(二)设立标准
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实行代理制,选取设立应坚持平等自愿、风险可控的原则,服务点应具备有固定场所、运营稳定、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热心为农户服务、有足够的备付现金等基本条件。选取点为乡镇政府所在地、集贸中心、能辐射2000人口以上的行政村或村群。
(三)设立审核
设立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由金融机构向县人民银行申请,人民银行报领导小组核批。银行卡助农取款、反假货币、国债等业务准入的审查由人民银行审查,其中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除中国银行县支行、农业银行县支行、邮储银行县支行、县农村信用社等已审核通过外,辖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办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的,应以其市级机构的名义向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申报,同时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备案。
(四)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代理人基本条件和工作职责
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在当地威望高,信誉好,无不良记录和嗜好;(2)有合法稳定的现金流入,现金储备可以满足日常代理取现需求;(3)具备基本的金融知识,风险意识强,服务意识好;(4)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能掌握设备操作,能办理业务和登记台账;(5)代理人原则上应持有合法的经营执照,从事的经营活动辐射面广;(6)服务场所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内部管理规范。
工作职责:(1)宣传国家惠农政策及代理业务有关政策制度及工作流程;(2)宣传银行卡、支付通、自助设备、反假货币、国债等相关知识;(3)负责为本区域基础养老金、农村低保、粮食直补、公益林补贴、新农保补贴等允许办理的金融业务。代理人办理的每笔业务都必须向村民提供业务回单,提醒村民核对余额,并要求村民在《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登记簿》或《缴费登记簿》上签字或按手印;(4)在醒目地方悬挂银行专制的服务牌匾,并做好服务牌匾的日常保洁工作;(5)按照有关操作规范,对银行配发的支付通(POS机)、验钞机等电子机具进行操作、管理、维护,保障设备安全,防止违规操作。
三、工作目标
力争用两年时间消除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空白点,满足农村地区居民基本金融服务需求。在2012年前实现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在全县农村乡(镇)、行政村全面覆盖,在2013年前实现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在2000人(含)以上村民小组实现全覆盖;近3年之内,力争使国债销售网点遍布全县辖内基层农村金融机构,农村国债发行量占比每年提高3至5个百分点;农村居民对反假货币、支付结算、国债等金融知识知晓率和应用率提高到60%以上。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分管财经县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人民银行、财政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县各金融机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审核、监督全县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县支行营业室,办公室成员由人民银行县支行营业室、财政国库、县金融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负责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建设、准入审查、宣传、考核和评价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县人民银行、财政和县各金融机构广泛利用电子显示屏、电子网络、手机信息等现代化信息传播工具,做好设立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的宣传工作,坚持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农村生活,开展多层次的宣传,增强社会对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反假货币、国债推广的认知度,为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推广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银行机构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有关要求,大力推进农村地区便民金融服务点建设,延伸扩大银行金融服务,积极稳妥推进转账电话、网上银行、手机支付等新型电子支付方式在农村地区的广泛应用。
(三)实施激励措施
一是地方政府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县域银行卡市场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31号)等文件精神,对银行卡终端机具投放的银行机构进行投资补偿,即对银行机构在集镇每布放一台ATM机,每年补贴人民币不少于1000元,从布放年开始连续补贴3年,对银行机构每布放一台POS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元,每布放一台验钞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元;对推广国债的商业银行,将农村国债销售纳入奖励项目范围。二是银行机构对涉农卡收费实行减免优惠政策,对实行国债承销机构将每年度70%国债发行费用于奖励优秀经办人员。三是对服务点协助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破获假币案件或没收、收缴假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民银行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银发[2005]2号)的规定建议公安等部门给予奖励。
五、宣传、实施阶段
(一)宣传培训阶段
1.4月底前,人行县支行制订县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实施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复推广。
2.5—6月份,人民银行组织各金融机构就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反假货币、国债进行宣传推广,开展面向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和持卡农民的银行卡受理、风险防范、假币识别、国债知识等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
下半年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对取得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的银行机构及申请开办的银行资质进行审核,做好服务点的选取、协议签订、设备配备、标牌悬挂(牌匾由人民银行和涉点行(社)共同颁发)等工作,全面开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反假货币、国债推广工作,2012年底前实现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在全县农村乡(镇)、村全面覆盖。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政要高度重视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建设工作,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扎扎实实服务点建设推广工作,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措施保障到位,要及时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工作责任。确保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二)加强管理,严控风险
1.涉农银行机构应建立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信息档案,与服务点签订相关协议,为服务点配备相关设备,制作悬挂“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标牌,张贴安全用卡以及假币识别宣传单、公布投诉电话。
2.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受理终端应使用固定POS机或带硬件加密功能的电话支付终端,原则上不得布放移动POS机。在固定线路通信网络缺乏或严重不稳定的情况下,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收单机构可面放屏蔽SIM卡(用户身份识别卡)漫游功能的移动POS机和带硬件加密功能的无线电话支付终端。服务点只能向借记卡持卡人提供每卡每日累计不超过1000元(含)人民币的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业务,严禁为信用卡(含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提供取款服务。收单机构应主动关闭办理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POS机的信用卡业务功能。
3.涉农银行机构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相关文件要求,采取按季巡检、实施交易监测、定期与服务点进行对账、要求服务点建立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台账等有效措施,加强对服务点和POS机的管理,并积极开展向助农取款服务点和持卡农民的银行卡受理、风险防范和假币识别等业务培训,提高业务办理的熟练性,规范服务点业务操作,加强风险防控。
4.人民银行和银行机构应加强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业务的检查监督。对违规的收单机构,人民银行县支行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罚款、暂停业务、取消资质等措施进行严肃处理;对违规的服务点,收单机构应及时督促其整改,并视情况对违规服务点采取警告、批评教育、暂停业务办理,直至撤机等处置措施;对存在利用POS机进行不当牟利、故意使用假币等行为的服务点,应立即中止其业务,收回机关机具设备、标识牌等。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机机关进行处理。
5.国债承销银行机构要主动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根据自身国债发行方式和特点,积极向上争取国债发售计划和农村国债发售专项计划,对农村国债发行实行额度管理,要将不低于每期国债发售计划40%的额度面向农村发售。对个别农村国债代销网点出现供不应求情况,应及时调整承销网点国债发售计划,并积极向上级行申请追加国债发售计划,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村居民购买需求。国债承销机构应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国债报表,及时掌握辖内农村国债销售情况。
6.人民币服务管理。一是涉农银行机构应及时对正在使用的点验钞机、自动柜员机进行升级更新,提高其防伪性能,严防假币因机具设备不能有效识别而流入、流出银行。人民银行应加强检查,对有关投诉应认真、及时进行核查,重点关注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二是针对农村大小面额人民币需求,涉农银行机构根据自身业务库库存量,提前一天或定期向人民银行报送券别需求表,提出用现申请,人民银行则根据预约为服务点投放所需券别的完整券。
(三)加强考评,表彰奖励
涉农银行机构要建立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考核机制,每年进行综合考评,对业务量大的和服务质量好的,年终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现金奖励,以此提高服务点经办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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