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发改意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意见

时间:2023-06-11 08:45:05  阅读: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深入落实工业和服务业“双拉动”战略,进一步增强服务业在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中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意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意见,供大家参考。

【发改意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

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深入落实工业和服务业“双拉动”战略,进一步增强服务业在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中的重要作用,合理引导各类资源优化配置,加快推动服务业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一)扩大服务业资金规模。根据市级财力情况,逐年增加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设立服务业重点领域支持专项,对新业态、新领域、高技术、高附加值、高集聚度、高辐射带动等“两新、四高”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项目(企业)和发展重要载体,通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直接补助、运营补贴、贷款贴息和事后奖补等方式给予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筹备设立长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产业引导基金,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和放大作用。各县(市)区、开发区也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相应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二、进一步加大重点项目投资的政策支持

(二)支持投资建设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进一步完善全市城市商业综合体空间布局专项规划,对符合规划的申请项目,继续按照市政府原已出台的关于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申报程序和认定标准组织认定,重点支持不含商品住宅开发且建成营业后建设法人单位5年内自持物业产权比例达到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项目或具有填补区域空白作用的项目,通过审核认定的,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同时,对通过审核认定项目年度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5亿元(含5亿元)的,在本意见有效期内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建设法人单位投资奖励补助。

(三)支持投资建设特色街区项目。对具备以下条件的新建街区:以带状街道建筑形态为主体呈网状辐射,街区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设法人单位(或经营管理法人单位)自持街区物业产权比例达50%以上,且长度大于300米(按临街单边计算,下同),具备购物、餐饮、娱乐、商务、文化、旅游等功能的综合性特色街区,或主营行业店铺营业面积占街区建筑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专业性服务业特色街区。通过市政府审核认定的,每年对街区建设法人单位(或经营管理法人单位)给予运营补助(或贷款贴息)300万元,连续补助(贴息)最高年限不超过3年。对填补行业空白,辐射带动作用强,服务业态特色鲜明,街区合计总长度超过1000米的大型特色街区,每年对街区建设法人单位(或经营管理法人单位)给予运营补助(或贷款贴息)1000万元,连续补助(贴息)最高年限不超过3年。对根据我市冬季气候特点,为满足街区经营和消费需求需要,街区区内道路上部规划建设封闭顶盖的新建特色街区,在符合消防等安全规范前提下,道路上部封闭部分建筑面积可不计容积率、不办理房屋产权。对利用现有城区街道改造、扩建且符合上述认定标准的特色街区,通过市政府审核认定的,每年对街区建设法人单位(或经营管理法人单位)给予运营补助(或贷款贴息)100万元,连续补助(贴息)最高年限不超过3年。

(四)支持利用老工业厂房建设现代服务业项目。鼓励采取PPP模式,利用现有城区内老旧、闲置工业厂房开发建设文化创意园区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对规划设计方案通过市政府专题会议审核认定,且建成改造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历史保护项目,允许以工业用地性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支持投资建设创新创业中心项目。对新建单体地上规划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上,且建成后建设法人单位自持物业比例达地上建筑面积50%以上、入驻企业产业集聚度达70%以上的创新创业中心项目,经市政府和项目所在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共同审核认定后,每年对建设法人单位给予运营补助(或贷款贴息)200万元,连续补助(贴息)最高年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由市、区(开发区)各承担50%;对现有地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上老旧商务楼宇和存量用房,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经营单位对其进行更新改造,转型为创新创业中心的,改造完成并通过市政府和项目所在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共同审核认定后,给予管理经营单位一次性300万元投资补贴(或贷款贴息),所需资金由市、区(开发区)各承担50%

(六)支持投资建设服务业集聚区项目。对具备以下条件的新建服务业集聚区:业态符合支持范畴,产业集聚度高、特色突出,有专业管理机构,园区规划占地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或地上规划建筑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且集聚区建成后建设法人单位(或经营管理法人单位)自持物业产权比例达集聚区建筑面积30%以上。经申请通过市政府审核认定的,授予长春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称号,并给予集聚区建设法人单位(或经营管理法人单位)200万元补助;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服务业集聚区的,给予建设法人单位(或经营管理法人单位)300万元补助;对被新认定为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的,给予建设法人单位(或经营管理法人单位)100万元补助。

三、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投资的政策支持

(七)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连续3年设立金融业发展支持专项,对新设或迁入我市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地区总部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经市政府审核认定,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500元,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自用未满3年的不得转让出售和出租,补助资金由市和企业所在区(开发区)各承担50%;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符合条件企业,连续2年按每月20/每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贴,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和企业所在区(开发区)各承担50%。支持有条件的城区(开发区)发展民间金融街,促进企业集聚,发挥集聚作用。对由各区政府(或企业)搭建并实际运行的金融街服务中心(或服务平台),通过市政府审核认定后,给予一次性200万元投资补助。对入驻东北亚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范围内的金融企业支持政策将另行制定。

(八)支持信息(科技)服务业发展。连续3年设立信息(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专项,鼓励引导“互联网+”、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科技)服务业企业集聚发展。对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符合条件企业购买、自建自用业务办公用房的,经市政府审核认定,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500元,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自用未满3年的不得转让出售和出租,补助资金由市和企业所在区(开发区)各承担50%。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符合条件企业,连续2年按每月20/每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贴,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和企业所在区(开发区)各承担50%

(九)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连续3年设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支持专项,对新批准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投资补助。对新建文化创意与科技研发等融合发展的专业孵化器,通过市政府审核认定的,按孵化面积100/每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利用老旧工业厂房、历史建筑等划拨土地转型兴办文化创意产业,符合国家规定和我市规划布局的,在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不变的前提下,可暂不变更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和土地用途。

(十)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连续3年设立现代物流业发展支持专项,加强物流行业和金融部门(银行)合作,搭建物流行业“种子基金—助融贷”业务平台,促进中小物流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支持物流园区项目建设,对符合全市物流产业发展规划,新建规划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上、且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物流园区项目,通过市政府审核认定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物流企业开展甩挂运输,凡进入省级以上试点的甩挂物流运输企业,每台主车及挂车补助5万元。支持物流企业采购新能源运输车辆,每台车补助5万元。支持物流行业开展多式联运,对进入省级以上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十一)支持冰雪旅游产业发展。连续3年设立冰雪旅游产业发展支持专项,鼓励开发冰雪旅游产品,加大对净月“雪世界”等品牌产品的培育力度,对列入年度开发计划并实际开展冰雪产品建设和经营服务的企业,经市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认定后,按照项目产品建设规模和当年实际完成投资总额,给予1030%的投资补贴,每个企业(项目)年度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和项目所在区(开发区)各承担50%

(十二)支持净月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创新发展。鼓励先行先试、示范带动,着力突破制约服务业发展的瓶颈。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的《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净月创新型生态城建设的意见》(长发〔20136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长春净月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长府办发〔201232号)继续有效,已经按照上述政策与企业签订合同并正在执行的项目仍可按照原政策执行,执行过渡期截止期到20171231日。

四、进一步加大稳增长激励力度

(十三)鼓励骨干企业提速增效。对年度销售额首次超过10亿元,年增长率达10%以上的企业,一次给予运营补贴100万元;对年度销售额首次超过20亿元,年增长率10%以上的企业,一次给予运营补贴200万元。对我市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进入中国服务业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首次进入全国服务业行业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十四)鼓励中小企业升级提档。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型服务业企业申报进入限额以上企业、非法人企业发展为企业法人单位,对新增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限额以上入户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十五)支持引进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对新设立或从长春域外迁入的金融、信息(科技)服务等服务业重点行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合同的,经市政府审核认定后,符合条件的比照我市引进人才的现行政策,连续3年每年给予一定奖励或住房、交通等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和企业所在区(开发区)各承担50%。对信息(科技)服务业企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参照国家服务外包基地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十六)支持服务业企业集聚发展。对新入驻通过市政府审核认定的特色街区内的,签订2年期以上租赁合同且有实际经营业务活动、按规定缴纳税收的企业(或商户),采取事后补贴方式,最高给予连续2年的每月30/平方米的房屋租赁补贴,每个企业(或商户)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和特色街区所在区(开发区)各承担50%。对新入驻通过市政府审核认定的服务业集聚区、文化创意园区、创新创业中心内的,签订2年期以上租赁合同且有实际经营业务活动、按规定缴纳税收的企业(或商户),采取事后补贴方式,最高给予连续2年的每月20/平方米的房屋租赁补贴,每个企业(或商户)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和集聚区(中心、园区)所在区(开发区)各承担50%

五、进一步深化服务业发展保障

(十七)强化规划引领和调控。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区域产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三规合一”的原则,组织编制区域内“两新、四高”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规划,报市政府审批通过后实施。省级(含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市政府认定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后的企业投资项目,规划条件中规划用地性质按以下原则确定:属于自建、自用且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不对外出租的非事业性质科研设计项目,规划用地性质按“其他商务用地(非事业科研设计机构)”确定;由具有相应经营业绩的建设法人单位成片开发建设的科技产业园区项目,其规划新建建筑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建成后分割出售产权比例不超过总建筑面积50%,并且限定购房对象、限定房屋价格、限定使用性质、限定转让对象等的,规划用地性质按“其他商务用地(科技产业园区)”确定;文化产业项目,按照市政府依据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制定的《长春市文化及相关产业用地分类》执行;体育产业项目,按实际建设内容和具体使用功能分别以“体育场馆用地或体育训练用地”确定;规划新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且建成后建设单位分割出售产权比例不超过总建筑面积50%或规划新建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且建成后建设单位不分割出售产权的商务办公项目,规划用地性质按“商务用地(高级办公)”确定。对重大、重要的“两新、四高”服务业项目,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允许在规划条件里附带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

(十八)深化项目用地保障。对符合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布局的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对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四至范围内,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核认定的企业投资项目,符合划拨目录的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其他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国土部门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在商业地价基础上,给予不同水平的系数修正:规划用地性质按“其他商务用地(非事业科研设计机构)”确定的,修正系数为0.5;规划用地性质按“其他商务用地(科技产业园区)”确定的,修正系数为0.5;规划用地性质按“文化产业用地”确定的,修正系数为0.5;规划用地性质按“体育场馆用地或体育训练用地”确定的,可参照工业地价出让;规划用地性质按“商务用地(高级办公)”确定的,修正系数为0.7

(十九)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政策。享受本意见上款规定中所涉及的按不同水平系数修正的项目实际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也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成本和相关税费之和。已享受非事业科研设计、文化、体育、和商务办公用地地价优惠政策的企业,其土地在作价出资入股、抵押、转让、收购及其他经济活动时,按取得土地时享受的地价类别和修正系数评估确定土地价格。

六、本意见中所涉及到的相关项目、企业和个人的补助(贴息、补贴、奖励)等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监管措施等分别由市直有关部门、各相关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七、本意见所涉及的项目、企业和个人的补助(贴息、补贴、奖励)等资金,市级承担部分,在市级服务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中列支;区级承担部分,在区级设立的服务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或年度预算内资金安排中列支。

八、本意见与我市已出台的支持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本意见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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