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办法】邯郸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
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履行职责、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统称“辅警”。
第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
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警务辅助队伍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担负起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管理和使用;民政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发生因公(工)死亡后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指导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公安机关不得违反规定指派警务辅助人员从事必须由人民警察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
第七条 按照职责分工,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第八条 文职辅警可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信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其他可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九条 勤务辅警可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审核案件;保管武器、警械;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招聘与解聘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公开招考等方式招聘使用。
第十四条 在上级机关批准的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内,由市公安局商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研究确定本市各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各警种、单位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市公安局政治部负责指导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并对全市警务辅助人员予以备案。
第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历史清白;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四)身心健康。
文职辅警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曾受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解聘的人员,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人员,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第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具有警务辅助人员工作经验人员、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应当通过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等程序;采取其他方式聘用特殊岗位警务辅助人员的,应当明确并公示聘用条件和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合法用工,应与劳务公司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或与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不胜任现职工作,经培训仍不合格的;
(四)不服从命令,不遵守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的;
(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影响或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七天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其他不适宜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的情况。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指导本市(县、区)警务辅助人员的岗位设置、员额审核、招聘、教育培训、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辅警履行职责、日常管理应由具体用人警种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招聘后需经初任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初任培训不得少于十天,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队伍建设规范、体能训练、消防安全知识及受聘岗位业务知识、业务技能等。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开展政治思想和纪律作风教育,进行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二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教育培训由县(市、区)公安(分)局及直属支队具体组织实施。市公安局政治部负责对全市警务辅助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督促等工作,组织对优秀辅警进行高级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绩效、现实表现、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薪资、保险、培训、装备、奖励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部门全额保障,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假期。警务辅助人员加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公(工)负伤、致残、死亡后本人及其近亲属享受法律规定的抚恤和待遇,具体由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党团组织管理,具体细则由市公安局商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制定。
第三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受各级纪检、督察部门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有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晋升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晋升制度,层级根据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实绩、工作年资、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各级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实际,设置相应层级,制定具体细则。
第三十三条 对于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公安机关应予推荐参加面向警务辅助人员进行的定向招录人民警察考试。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参加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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