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统计意见】肥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意见(完整)

时间:2023-06-11 12:27:01  阅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对口各单位,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邯政办字〔2016〕122号)精神,确保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统计意见】肥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意见(完整),供大家参考。

【统计意见】肥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意见(完整)



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

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对口各单位,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邯政办字〔2016122号)精神,确保全县统计工作更好适应经济新常态,发挥好统计工作经济“晴雨表”和服务党政领导科学决策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国家全面推进统计工作改革,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推进统计改革创新,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改进统计方式方法,提高统计业务水平,促进统计工作更好地适应、服务、反映经济新常态,更好地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坚决落实加强统计工作的主体责任。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和数据质量,是各级各部门必须履行好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决不能把统计部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责任单位。

(三)完善统计工作制度。县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相关部门研究部署统计工作,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县统计局要牵头建立和完善统计业务会商机制,对重点统计领域和专业进行会商研究。

(四)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人要定期研究统计工作,抓好统计工作任务的组织与协调,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保持配备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稳定,不得随意调换,并督促统计人员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数据。

二、强化对统计工作的保障

(一)健全统计机构和人员配备。各乡镇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统计机构,根据统计工作任务及时进行充实和加强。县统计局要进一步强化对乡镇统计人员的管理,乡镇统计站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2-4名。要建立健全村级统计室,村统计室至少要配备1名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确保统计工作经费。各级要不断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保证统计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常规性统计调查和周期性普查所需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当年预算,落实好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等人员劳动报酬,落实好住户调查辅助调查员和调查记账员的调查补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统计工作经费要落实到位,确保各项统计调查正常开展。

三、重视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一)深化乡级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乡级统计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开展乡级统计站规范化星级评定,巩固统计改革成果。抓好对各级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对新入统“四上”企业统计人员培训率要达到100%,每季度分专业对基层统计人员集中培训一次。

(二)强化统计服务。县统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统计分析和对统计资料的运用,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布统计资料时,应当同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含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引用其他机构或部门资料的,应当注明资料来源。

(三)规范统计数据管理。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质量管理工作规程,对统计数据上报各环节进行全过程监控和规范;建立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责任;规范统计方法,统一指标口径,避免政府部门统计数据的重复、交叉和不一致,保障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各级各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财政预算以及制定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时,使用的统计资料应当以统计部门提供的为准。统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

四、推进统计工作法治化进程

(一)加大统计普法宣传力度。抓好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统计普法宣传,将统计法律法规、统计业务知识等内容列入学习课程安排;抓好对统计人员的统计普法宣传,使统计人员自觉树立依法统计意识;抓好对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普法宣传,利用重大统计调查活动、法治宣传日和统计法颁布日的时机,开展多种形式的统计法治宣传活动,争取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强化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县级统计部门要配备专职执法人员,加强对统计执法人员的培训。

(三)建立完善统计数据质量约谈制度。对于蓄意干扰统计数据上报、统计数据失真、统计数据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拒不执行统计改革和其他重点任务的情况,要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对政府分管领导、统计机构负责人、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进行公开约谈。

(四)从严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查处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特别是指令报送、冒名报送、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双随机”抽查制度,加大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的查处力度。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

(一)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网络。县统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信息网络建设标准,改造升级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安全系统。结合基本单位名录库节点延伸工作,配备必要的统计数据处理设备,逐步形成覆盖县、乡(镇)、村的统计信息传输网络。

(二)强化统计网络设施建设。各乡镇、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统计工作要求配置计算机和其他设备,实现与统计部门网络互联,确保“四大工程”(统一完备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统一规范的企业一套表制度、统一完善的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和安全高效的联网直报系统)向“四下”单位(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资质以外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延伸,能够利用“一套表”平台报送数据。

六、明确部门统计责任

(一)明确企业入库信息的直接责任。建立名录库动态维护更新制度,县编办、民政、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定期向县统计局提供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的名录资料。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县工商部门要在企业登记申请文书中增加统计登记信息表,并督促企业如实填报。县发改、工信、住建、商务、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县统计局提供达到入统标准的企业信息,并督促企业按照相关要求报送入库资料。

(二)强化及时报送统计资料的主体意识。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统计部门的报送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本行业的基本统计数据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各种资料,并做好名录库中本行业有关单位统计报表的催报和数据审核工作。

(三)落实行业数据质量的第一责任。各乡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系统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负总责,对本部门、本系统上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负责本部门、主管行业各单位的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提升统计能力水平

(一)关注重点领域统计工作。县统计部门要重点抓好工业、能源、投资、服务业、劳动工资、城镇化、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装备制造业、小康监测、利用外资等重点领域的统计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统计部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关注新增统计任务。统计部门要贯彻落实好 “三新”统计、四众统计、网络零售额统计等新增调查任务,并根据国家、省、市统计局要求,做好其他新增统计工作。

(三)关注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县、乡统计部门要按照各级统计局、调查队的要求,实施好城乡住户、农产量、规模以下服务业、规模以下工业、规模以下固定资产投资等各项专项调查任务。

(四)关注统计工作薄弱环节。县统计部门要积极拓展统计领域,利用问卷调查、统计报表、电话调查、实地访问等统计调查方法,对各级党委、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供高质量的决策咨询服务。

八、建立检查和督导制度

县政府要将重点统计工作、大型普查和专项调查等纳入政府督查工作之中,对统计工作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统计工作保障情况、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统计信息化建设、部门统计工作以及重点统计调查工作的实施等进行检查督导,并将督查结果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对达不到工作要求、差距较大的要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迟报、拒报和报送数据存在较大偏差等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各部门要配合统计部门对相关行业和企业开展统计基层基础核查、进行统计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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