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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办法】临漳县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3-06-11 12:54:01  阅读:

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园区管理,提高工业园区建设水平,促进工业园区各项事业的健康顺利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县有关政策以及县委政府赋予园区管委会的职能,并借鉴外地先进工业园区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办法】临漳县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工信办法】临漳县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全文)



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园区管理,提高工业园区建设水平,促进工业园区各项事业的健康顺利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县有关政策以及县委政府赋予园区管委会的职能,并借鉴外地先进工业园区的成功经验,本着“特区、特事、特策、特办”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园区内各企业和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凡入驻园区的单位派出机构,需接受园区管委会和派驻部门的双重领导。派驻机构的人员、办公经费由派驻部门负责,派驻机构的人员的考核等级,参考园区管委会建议。

第三条 园区规划内土地是为容纳、聚集工业企业所用。各单位、企业、个人均不得非法将园区土地买卖、转让或变更用途;需要变更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园区管委会申请,依法报批后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划范围内的未利用土地上,不得违反规划进行私搭乱建。对非法转让、改变用途的土地,由园区管委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甄别,分情况报请政府依法处置。

第二章  新建项目管理

第四条 入园项目实行预审制,园区各企业转产或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工业园区产业导向和土地利用规划。项目业主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简稿(项目简介)报园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组织商务、发改、国土、住建、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和相关县领导参加的项目预审会,对项目进行审核。研究同意后,按项目审批程序办理项目的备案、节能、环保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通过入园预审的项目,由管委会代表县政府与项目业主签订投资协议,随即协调县国土部门为项目放线定界。定界后2个工作日内,项目业主根据测量的占地面积,交清项目占地款、地上附属物清理款、公用设施维修保证金和公摊路占地款。未按时交清所有款项的,不允许项目业主进地施工。对违规施工的,园区管委会将建议相关部门按规定暂缓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并视情况报请县政府收回项目占地。

第六条 项目确定边界后,项目业主要向园区管委会提交建筑设计方案、固定资产投资清单和项目进度工期表。项目投资清单由园区管委会核实,厂区建设平面图由建设、消防部门审批,然后报请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业主要聘请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公司设计厂区建设平面图、鸟瞰图和临街建筑效果图,平面图与鸟瞰图要相符;平面图上的建筑方案要参数齐全,数据详细、准确。投资清单要注明型号、数量、金额,以便核对。基建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争创优质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确定的建筑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改动,园区管委会、县住建局将全程监督。建筑基础动工时,必须提前报管委会,在管委会和县住建局的监督下施工。

第七条 新进园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协议规定的建设时限、总投资及投资强度,及时开工建设,加快建设进度,按期竣工投产,完成项目预计的总投资,达到政府规定的投资强度。项目开工生产前,项目业主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交相关项目审批文件。项目建设接受园区管委会监督,对于项目边界确定、并具备开工条件后,必须尽快开工建设。1个月未开工建设或超过规定建设时限2个月未竣工投产的项目,将取消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对长期闲置土地不开工建设的,将依法无条件收回土地。

第八条 园区建设项目实行验收机制。项目施工必须符合消防、建设、环保等有关规定,工程竣工后,须经园区管委会组织项目相关审批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企业不得擅自开工生产。否则,园区管委会将建议电力部门按程序停止对项目供电,协调相关部门暂缓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拆除违规建筑。项目投产后,由园区管委会组织审计、物价、财政等部门,参照项目业主提供的投资清单,对项目固定资产进行审核验收。达到投资强度要求的,可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否则,将取消优惠政策。

第九条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要爱护园区道路、绿化、照明、供排水等公用基础设施。企业如需建围墙、开大门、外接雨污水管道等,需提前向园区管委会申请,并在施工中接受园区管委会监督。施工完毕后,要在限期内恢复原貌,否则将从公用设施维修保证金中扣除。对故意损坏公用设施情况严重的,将依法处理。企业生活垃圾要倒在垃圾箱内,不得在厂区外乱倒垃圾杂物、随意悬挂广告牌匾、乱扯电线、私自占用园区道路。履行卫生三包责任制,共创共建文明和谐园区。

第三章  生产企业管理

第十条 园区内各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劳动用工政策,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制度建设和安全思想教育,确保安全生产;较大厂房、重要机械设备按有关程序参加国家财产保险,重要、危险岗位职工须按相关规定参加个人医疗、伤残保险;参加国家社保体系,缴纳社保基金;执行国家最低工资制度,不断提高职工薪酬福利待遇和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要安排好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要求,建立统计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向园区管委会汇报生产经营情况,逐月报送主营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投资和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表,不得迟报、瞒报。

第十二条 园区内企业要配备合格的会计,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会计制度,做到账目齐全真实,随时接受园区管委会的监督。县级各有关部门也要配合园区管委会工作,及时提供票据和相关资料。园区内所有收费项目,按照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确定的标准,职能部门到园区企业收费的,由园区管委会协调企业统一收取。涉及园区内企业的所有收费,除上缴中央、省、市的有关收费外,县级留成部分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优先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扶持企业,大力推进园区的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 企业要积极开展对标行动,不断做大做强。根据省、市要求,入园企业要通过与国内、省内高端和强势企业比较,建立对标考核指标体系,指标体系主要包括综合指标、技术装备指标、产品研发指标、节能降耗指标、经营管理指标、人才队伍指标等。通过开展对标行动,查找企业自身的差距,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改进方案和措施,制定赶超路线图和时间表,使本企业逐步缩小与国内、省内同行业先进企业的差距,促进本企业和我县工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十四条 园区各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党、群、团组织。党员人数3名以上的,建立党支部;职工人数8名以上的,建立工会;团员人数3名以上的,建立团支部。注重民兵组织建设等武装工作。所建党群团等机构应按规定配合园区管委会工作,接受管委会的管理。

第四章  企业服务

第十五条  搭建园区融资平台,加快园区配套设施建设,帮扶优秀企业发展。由临漳县人民政府出资筹建,成立临漳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财政性资产进行市场化的运作,破解资金瓶颈,推动园区发展。

第十六条 园区管委会对入驻园区的企业实行“代办服务”。企业需要办理的相关证照和手续,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受理,然后提交有关部门限时办结。对服务态度恶劣、未按时办结或超出审定的收费标准的单位,县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办事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强化服务,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各职能部门要在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协助下,集中对企业进行检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执法效果,有效防止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的“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等现象发生。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园区内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园区管委会有权进行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建议取消优惠政策、建议相关部门予以责令停产整顿,依法清退出园等。

第十九条 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对各职能部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视察。县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县委、县政府督查室每年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到园区检查、收费及不积极支持园区管委会工作、设置障碍的部门和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原《工业园区管理办法》(〔20113号)文件作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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