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吉政发〔2015〕3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梨树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梨树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吉政发〔2015〕3号)精神,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梨树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
第三条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四条 临时救助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五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
(一)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担负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
(二)县民政局要切实做好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局要做好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保障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及时到位;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的政策咨询、申请受理(主动发现)、资格审查、日常监管等工作。
(四)村民委员会(社区)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临时救助方面的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救助范围
第六条 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包括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困境低保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
1.“急难型困难家庭”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家庭;
2.“支出型困难家庭”指因医疗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低收入家庭;
3.“困境低保家庭”指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
4.“其他困难家庭”指当地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由县民政局予以确认。
(二)个人对象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刑满释放后无业可就、无家可归、无亲可投等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七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八条 申请受理。申请受理包括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
1.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指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下同)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民委员会(社区)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
2.对具有本地户籍及非本地户籍持有本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3.对非本地户籍、未办理本地居住证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县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机构申请救助。
4.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授权核查书》和遭遇困难情况证明;
(2)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身份情况证明;
(3)收入、财产情况证明;
(4)赡(扶、抚)养义务关联人收入、财产情况证明;
(5)视救助对象申请的不同理由,应分别提供以下材料: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材料;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相关单位或村民委员会(社区)出具的火灾等突发性事故证明,包括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形、造成的损失、对生活的影响程度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等证明材料;医保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原件、清单及病历,医疗救助或报销结算单据原件,原件已用于各类机构实施社会救助的,须由实施救助的部门出具证明;
(6)与临时救助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动发现受理。
1.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社区)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的责任主体,应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与县救助管理站、县社会救助事业中心联系,按政策规定实施救助,帮助其脱离困境。
3.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及县社会救助事业中心、县救助管理站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九条 审核审批。包括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是临时救助的管理审批机关。
(一)一般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救助申请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张榜公示5日后,提出最终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在户籍地的收入、财产及家庭成员状况等,乡镇人民政府可通过县民政局委托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助调查核实。
2.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县民政局应及时予以批准,并按照合规方式发放救助款(物)或提供心理疏导等服务;不符合条件的,县民政局不予批准,并由县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4.对经批准后给予临时救助的困难对象,县民政局要按户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电子档案要与纸质档案的内容相一致。纸质档案由县民政局统一保存,电子档案供乡镇人民政府日常管理使用。
5.对未办理本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县民政局救助管理站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相应救助。
(二)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由乡镇政府、县民政局及县社会救助事业中心、县救助管理站予以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救助金。发放救助金是临时救助的基本方式。
1.全面实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由县民政局从临时救助专户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到位。
2.确有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但要健全临时救助金发放制度,明确发放责任,规范发放手续,建立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居住地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困难类型、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经办责任人等信息的发放台账,并采用“四联单”方式予以发放。
(二)实物救助。实物救助是临时救助的辅助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发放救助金并用。对救助对象确有需要的,可适度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发放的衣物、食品和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民政局可利用慈善超市等平台,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并确保其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和卫生标准。要建立实物发放统计台账,安排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发放。提供的临时住所,由县人民政府通过公租房予以解决;情况紧急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县民政局救助管理站提供短期住宿。
(三)转介服务。转介服务是临时救助的补充方式。对给予资金救助、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1.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
2.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五章 救助资金和救助标准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资金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低保结余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等。低保结余资金只能用于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照行政区域人口数量和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发生情况等因素安排临时救助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县民政局设立临时救助专户,统筹管理使用临时救助专项资金,便于开展急难救助。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救助标准
(一)临时救助标准具体公式为:
临时救助标准(每人)=当地当期城市低保标准×相应月数。“相应月数”一般按1-3个月掌握,最多不超过6个月。
(二)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级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相关救助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会商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救助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确保临时救助工作扎实推进。
(一)在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建立受理、转介、结果反馈工作流程和社会救助热线,提升基层为民服务水平。
(二)依托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尽快实现民政与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救助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
(三)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社会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发挥社会力量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优势,探索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动员、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县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加强社会救助基层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基层社会救助经办队伍,确保基层临时救助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加强经费保障,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县民政局定期组织人员培训,不断加强社会救助队伍建设,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及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不断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健全完善包括临时救助制度在内的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县民政、财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项工作职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二)社会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或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3.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4.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5.不按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提供相关服务的;
6.不履职尽责,推诿扯皮,延误救助工作,造成后果的;
7.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并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4月30日起执行,《梨树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梨民字〔20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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