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住建方案】梅河口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完整文档)

时间:2023-06-11 17:45:06  阅读:

梅河口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方案】梅河口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住建方案】梅河口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完整文档)



梅河口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吉安居办〔201539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62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让利于民。政府为实施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货币化安置工作,让利于民,鼓励并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

(二)以人为本,自主自愿。充分尊重城市棚户区改造居民意愿,居民自主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自行选购满意的库存商品住房或二手住宅楼房。

(三)公开透明,稳步推进。坚持程序规范、操作透明、标准公开。根据商品住房库存量和居民实际需求,实事求是、稳妥实施。

二、安置方式

根据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际情况,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采取的方式:一是政府搭建交易平台,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棚户区改造居民也可以选购城区内符合条件的二手住宅楼房作为安置房源;二是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直接给予货币补偿。

三、安置房源条件

(一)库存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条件。

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棚改办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库存商品房可作为安置房源,安置房源应具备开发建设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抵押、无查封、无权属纠纷、无违规建设等条件。

(二)二手住宅楼房作为安置房源条件。

一是房屋产权清晰,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二是房屋所有权完整,无抵押、无查封、无权属争议、无土地争议;三是房屋权属资料真实、合法、有效,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材料原件,且产权关系利害人能够到场签字确认。

四、实施程序及办法

(一)履行房屋征收程序。

市政府对要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地块,依法履行房屋征收的各项法定程序。棚户区改造地块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应明确货币化安置方式。

(二)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安置补偿款。

一是棚改居民选择直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被征收有照房屋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其他附属物和补助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在规定期限内达成协议,给予有照房屋面积每平方米300元奖励,逾期后,取消奖励。以上补偿款由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现金支付。

二是棚改居民选择购买存量房(二手住宅楼房)方式安置。有照住宅房屋面积大于45平方米的,原面积和无偿增加5平方米(8平方米)安置面积及有照房屋面积20%的奖励部分,按照本地块周边商品住房综合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作价。

有照住宅房屋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原面积和无偿增加5平方米(8平方米)安置面积及有照房屋面积20%的奖励部分按照本地块周边商品住房综合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作价;无偿增加5平方米(8平方米)和有照房屋面积20%的奖励后,仍不足45平方米,不足面积部分每平方米按照本地块周边商品住房综合评估价格扣减1200元给予补偿作价。

棚改居民持有低保证且有照住宅房屋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无偿增加5平方米(8平方米)安置面积和有照房屋面积20%的奖励后,仍不足45平方米,补足至45平方米,每平方米按照本地块周边商品住房综合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作价。

房屋产权证标注为营业性质的房屋,每平方米按照本地块周边营业房屋综合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作价,不再享有20%的面积奖励和无偿增加5平方米(8平方米)安置面积;临主要街路住宅兼作营业的房屋,每平方米按照本地块周边营业房屋综合评估价格扣减1500元给予补偿作价,不再享有20%的面积奖励和无偿增加5平方米(8平方米)安置面积;非主要街路住宅兼作营业的房屋,有照面积按照住宅的安置方式补偿作价。以上工商手续齐全、事实经营2年以上的房屋,另给予补偿作价的10%,作为营业损失补偿。

其他附属物和补助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作价。

通过以上方式确定安置补偿款总额(此款不以现金方式支付),由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向棚改居民出具《被征收房屋货币化安置补偿金额确认证明》,作为棚改居民自有棚改资金。

(三)选择购买存量房方式安置程序。

一是棚改居民选择存量房安置房源。棚改居民凭《被征收房屋货币化安置补偿金额确认证明》和《选房通知单》,在符合条件的安置房源内,自主选择安置住房。开发企业可以在棚改办指定的场所内,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和展示房源,吸引棚改居民选择其安置住房。棚改居民选定安置房源后,由开发企业出具《选房确认单》。超过三个月期限未选定安置房源的,《被征收房屋货币化安置补偿金额确认证明》和《选房通知单》自动失效,由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按照直接货币补偿方式标准给予补偿。

二是腾空房屋,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棚改居民选定安置房源后,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与棚改居民签订《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书》,同时收回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棚改居民按规定的搬迁期限腾空房屋,经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验收合格后,出具《腾空验收合格证明》和《购房凭证》(房票)。

三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入住。棚改居民凭《腾空验收合格证明》、《选房确认单》、《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书》和《购房凭证》(房票)等手续,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并到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进行备案登记。选定安置房源的房款高于棚改居民自有资金,超出部分由棚改居民自行承担;选定安置房源的房款低于棚改居民自有资金,剩余部分由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支付给棚改居民。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入住手续。

四是开发企业与政府结算安置房款。提供房源的开发企业持《腾空验收合格证明》、《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书》、《购房凭证》(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到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结算安置房款,一次性全额拨付。

(四)选择购买二手住宅楼房方式安置程序。

一是棚改居民选择二手住宅楼房房源。棚改居民凭《被征收房屋货币化安置补偿金额确认证明》和《选房通知单》,通过自主方式在城区内选择符合安置条件的二手住宅楼房。超过三个月期限未选定安置房源的,《被征收房屋货币化安置补偿金额确认证明》和《选房通知单》自动失效,由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按照直接货币补偿方式标准给予补偿。

二是审核确认二手住宅楼房产权信息。棚改居民与二手房产权人达成初步协议后,凭着《被征收房屋货币化安置补偿金额确认证明》和《选房通知单》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审核产权信息,具备交易过户条件的,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出具房屋登记申请初步审核确认证明。

三是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完成房屋交易过户。凭审核确认证明同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书》,收回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同时出具《购房凭证》(房票)。交易当事双方再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履行相关手续,办理产权交易过户,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出具《房屋登记申请审核确认证明》。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税费,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缴纳人,并按规定缴纳。腾空房屋、房款差价结算等相关事宜由当事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四是结算安置房款。棚改居民按规定搬迁期限腾空被征收房屋,经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验收合格后,出具《腾空验收合格证明》。交易当事双方持《被征收房屋货币化安置补偿金额确认证明》、《货币化安置协议书》、《房屋登记申请审核确认证明》、《腾空验收合格证明》、二手房原产权证复印件等相关手续,到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结算安置补偿款,并出具《安置房款结算证明》。

五是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棚改居民持《安置房款结算证明》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五、相关规定

(一)货币化安置所需资金由市棚改办和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解决,及时拨付补偿资金,以保障补偿安置款支付。货币化安置补偿资金列入对应棚改项目的房屋征收成本。

(二)交易当事双方因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或《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房屋价款、税费、面积、入住费用、物业管理、办理产权及工程质量等纠纷,由交易当事双方依法自行解决。

(三)棚改居民选择购买多层存量住房方式安置的,每户无偿增加5平方米安置面积;选择购买高层存量住房方式安置的,每户无偿增加8平方米安置面积。

(四)棚改居民选择购买安置住房安置的,按照有照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给予补助6元,一次性给予3个月补助。

(五)本方案自2017110日起实施,2017110日之前市政府下达的《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活动仍沿用《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政发〔20166号)执行。

(六)本方案由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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