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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方案】扶绥县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方案(范文推荐)

时间:2023-06-12 14:09:02  阅读: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58号),以及《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扶绥县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方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民政方案】扶绥县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方案(范文推荐)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58),以及《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崇政办发〔201579号)精神,为积极应对我县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推进我县养老服务综合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以人为本、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元并举、市场运作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制度完善、快捷便民、服务良好的养老服务模式,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到2020年,全县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 张以上。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社区,90%以上的乡镇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推进我县养老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培育一批养老产业知名品牌,力争把我县打造成为全市养老服务综合改革试点示范县。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养老服务改革力度。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改革工作,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社区养老服务用房、资金保障等计划,确保在2020 年以前养老床位实现每千位老人拥有35张以上的目标。

(二)加强规划布局与用地保障。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县城及乡镇在制定区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严格执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标准,要按照常住人口人均用地面积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于养老服务设施的供地方式,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可采取市场方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供地,规划符合民政部门明确规划条件,给予适当优惠,国土资源部门采取公开招拍挂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到2016年底,每千位老人拥有床位数不足25 张的,要根据老年人口数、床位缺口数等指标要求,优先保障和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计划指标;要对闲置国有资产进行盘活,整合闲置企业厂房、学校校舍等各类资源,并通过租赁等方式招商引资,为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场地。养老服务建筑物因城市建设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时,要优先安排同等用地面积的回迁或异地重建用地。在实施乡镇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严禁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强度控制指标来实施房地产开发等建设活动。

(三)加快建设公办养老机构2016年推进县老年公寓综合楼竣工;推进县民政项目园区公办养老项目的建设,20162017年,我县要建成一所不低于200张以上床位的示范性公办养老福利机构。

(四)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推进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在全县规划推进40个以上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生活照料及公益性服务活动场所的农村幸福院建设。着力破解农村老年人养老难题,解放农村社会劳动力,提升农村老年人的幸福指数。

(五)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加快推进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含乡镇敬老院)的改革,提升公办养老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2016年完成乡镇敬老院法人登记;实行公建民营、民办公助,采用托管、承包经营等方式,激活公办养老机构,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2016年底前,完成县级公办养老机构开展公建民营,推进乡镇敬老院社会化运营。从2016 年开始,开展养老机构服务等级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评估考核,对服务优秀的养老机构和服务单位给予奖励,促进养老机构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六)落实民营养老机构扶持资金。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扶持我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通知》(桂民发﹝2007162号)精神,积极争取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补助资金,落实民营养老机构资金扶持政策。

(七)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充分利用我县气候、生态环境等优势,加强规划引导,培育发展养生、养老、康复、教育、医疗等老人特色产业。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品牌龙头企业,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养老产业集群,努力将我县打造成为独具特色的养老服务产业基地。

(八)探索医养结合发展模式。按照国家有关推进医养融合发展的政策,积极探索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模式,在符合医疗机构设置的原则下,卫生计生部门要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务室、护理站,为入住老人提供医疗服务;支持养老机构与社区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设立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可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相应待遇。

(九)落实养老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的执行须经民政部门认定,可一年一定、每年办理。

(十)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与正规专业院校合作,定向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对我县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凡从正规院校护理类专业毕业的学生入职养老机构服务2年以上的可以参照卫生医疗部门护士管理办法给予护龄津贴补贴。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导,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补贴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县本级成立养老服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形成由县政府领导,县民政局牵头负责,发改、物价、工信、教育、科技、财政、人社、国土、住建、规划、卫计、统计、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建设管理。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工作联席会议、考核评估和统计制度,将养老服务工作列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年度重点目标考核内容,明确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县本级、各乡镇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力度,将各项优惠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优惠扶持落到实处。县财政要逐年增加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三)健全监管机制。民政部门要建立和实施养老服务机构等级管理制度,引入第三方进行有效监管。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积极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资质评估,对全县养老服务机构实施行业自律管理。民政、公安、财政、住建、国土、规划、卫计、食品药品监管和消防等部门要定期检查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对未达标的养老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要确保其公益性质,严禁从事核准范围以外的经营业务,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养老机构,要收回床位建设补贴资金,停发床位运营补贴,并向社会公布。对违规建设的养老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强化安全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养老机构的安全保障工作,各职能部门要确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养老机构的安全监管和指导。各级养老机构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安、消防等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养老机构做好安全防控工作,确保养老机构的安全稳定;卫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养老机构的环境卫生、食品加工、疫情预防、监控制度等落实情况,确保养老机构的卫生和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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