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水利方案】陆川县水利局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范文推荐)

时间:2023-06-12 19:54:02  阅读:

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方案】陆川县水利局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水利方案】陆川县水利局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范文推荐)


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5号)、《陆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川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陆政办发〔2016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水利体制改革工作,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和试点经验,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改革范围

这次改革的范围是县级以下(含县级)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不包括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涉及以下7类工程:

(一)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挖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

(二)小型提防。三级以下河堤防工程及护岸工程(包括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三)小型水闸。指建在河道上独立的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河堤防上的涵闸和灌区渠系中的控制闸,列为小型提防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附属工程。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立方米每秒)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山塘、陂坝、堰闸、机井、水池(柜)、水轮泵站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小型灌区工程以一个灌区为单位主体,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以灌片尾单元主题,节水灌溉工程以一个大工程为单位主体,进行确权颁证和管护)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 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六)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包括国家投资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投资兴建的小型水电站)

(七)水土保持工程。包括谷坊、拦沙坝、蓄水池、截(排、灌)水沟(渠)、沉沙池等。(其中:生产开发建设项目配套的水土保持措施权属已明确,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由生产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的管护。列入本次改革的为水土保持生态治理项目的工程措施,林草措施因林权及土地承包权已明确,补助种植 的经济林、水保林等有受益群众自行管护,需签订管护 合同,但不需发放产权证。)

二、目标任务

(一)总目标。到2020年,基本扭转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适应我县县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起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稳定可靠、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阶段目标。我县在2015年全面开展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2017年底完成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2018年底完成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2019-2020年进行总结、整改、巩固提高和验收。

三、步骤方法

(一)调整领导机构、充实人员、专职负责

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实施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我县已于20163月成立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水利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及各镇的镇长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改革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根据上级要求及对口管理的原则,成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工程管理站站长担任,办公室要落实2-4名专职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具体负责改革相关工作。

(二)全面学习、熟悉、宣传《实施方案》

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我县已于20163月出台了《陆川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但《方案》出台后,很多部门及各镇并未认真 研读,对《方案》的熟悉、了解、宣传均不够。为此必须加强对《方案》的学习。

1、宣传发动

⑴统一部署,全面发力。计划20176月再次召开宣传发动大会部署开展推进工作。

⑵深入宣讲,有序推进。到乡镇、村屯组织开展实地宣讲,让乡镇、村干部和群众了解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清楚水利工程的社会安全责任,对改革红利心中有数。

⑶广泛宣传,营造氛围。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官方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在乡村集市、村屯醒目位置等地方发放宣传单、拉横幅、贴标语等方式进行宣传,让改革政策深入人心,营造良好氛围。

2、培训

20176月召开全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动员会,让工作人员熟懂改革的政策,乡、村干部和群众熟知改革的内容和要求,管护人员要熟悉工程情况和管护技术要求。

⑴培训体改办和乡镇水利站工作人员。

⑵培训村级参与改革工作的人员。

⑶培训工程管护人员。

(三)尽快落实改革专项工作经费

改革工作涉及外业、内业,需要有经费保障才能开展工作。申请财政尽快落实水利专项工作经费90.95万元,并由县政府批准落实专用车辆1-2辆,以利外业调查工作开展。

(四)尽快制定出台改革相关配套文件

20176月我局拟出台《陆川县聘用小型水库值守管理人员暂行管理办法》、《陆川县水利局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陆川县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陆川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关于请求解决我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经费的请示》等5个文件。

(五)深入开展工程调查、登记造册

在水利普查成果基础上,8月份开展全县水利工程权属调查,分类摸清全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情况。制定各类工程权属调查表格,以乡镇水利站位单位,发到村屯逐个工程填报登记,做到不留死角,不漏一个工程。

(六)申请、审核、公示

根据每年上级下达我县改革的资金及任务,在10月份制定水利工程权属证书《参考样本见附件一》及产权公示文本。申请确权过程应由权利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机构进行登记、审核后,在乡镇和涉及的村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七)建档、发证

11月份,根据我县确权发证办法,确权完毕后,建立工程管理档案,经公示无异议的水利工程,由县人民政府颁发权属证书给权利人。

土地权属明确的发证产权证,土地权属不明确的发所有权证。

对所有权有争议的工程,经多次协调仍解决不了的,可先发使用权证或者管理权证。

(八)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工程产权所有者就是工程的管护主体。权属为国有的,管护主体是县水利局或者乡镇水利站或者是具体工程管理单位。权属为非国有的,权属所有者就是工程管护主体。要逐处工程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发放证书的同时,要签订管护责任书。权属不明确或有争议,暂时不能发证的,先落实管护主体,签订管护责任书。

(九)落实管护人员、管护经费

国有工程要落实管护人员,如有编制,要办理入编;如没有编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模式,落实管护人员。非国有工程,由权属所有者落实管护人员。管护人员要达到最低人数要求,如小型水库管护人员不少于3人。

国有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支付;非国有水利工程,由权属所有者筹集落实管护经费,县级财政宜适当补助。

(十)组建、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积极组建、培育与改革相适应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一是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章程制度的完善和规范。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运行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水农水〔2008182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用水合作组织的建设、发展。二是指导用水合作组织领导机构增强组织能力。对用水合作组织的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提高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通过“一事一议”民主管理的方式,组织、引导受益群众投入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三是指导用水合作组织正常开展民主议事和民主管理,使用水合作组织规范运行。

(十一)探索管护模式

各县要按照水库、水闸、堤防、农村供水、小型电站、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等各类工程的特点和运行管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探索确定工程管护模式。

管护模式很多,主要参考模式有:

1、统一管理护式:县水利局成立管理单位统一管护。

2、分级管护模式:县水利局和乡镇水利站分级管护。

3、委托管护模式:把小型水利工程委托给专业化机构管理,如“以大代小”,就是把小型工程委托给附近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一起管护,但要增加管理单位的管护职能及经费等;乡镇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委托给县自来水公司管理等。

4、购买服务管护模式:就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管护人员来管护工程,可以聘请专业队伍,聘用附近村的干部群众、聘用承包养鱼者,也可以聘用一家人来管护,即家庭管护方式。

5、对于农村供水工程,可以按照工程规模及供水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并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建立经营管理机制,分别采取移交城镇自来水公司、通过竞争择优方式选取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由受益区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由村民委员会或基层水利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组建股份公司负责管理、由投资者自主管理、由受益家庭自主管理,或成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服务机构,统筹负责本县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等管理模式。

6、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结合土地流转、土地整合及农田改造,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因地制宜采取种植大户、公司、公司加农户、村委会、用水合作组织等多种经营管理方式。

管护模式可以多远化,管理方式也可以多元化。各县在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安全等前提下,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性质和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小型水利工程有效的管护模式。

(十二)验收

改革完成后要及时总结、整理资料和组织验收。各县先组织自验收,经市级组织初步验收,再申报自治区验收。完成改革要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指标要求(水利部办公厅办建管函[2014]1257号):发证率85%以上(包括产权证、所有权证、使用权证、协议书和其他形式明晰的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90%以上;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明晰产权、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95%以上;改革后,相关利益方对改革满意度85%以上。

四、关键环节

(一)确定产权归属。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还没有明晰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在水利工程确权时,应把土地和地上的有形资产分别认定,现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是明晰地上的有形资产—水利工程产权。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1、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2、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新建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3、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

4、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

5、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

6、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产发[1996]5号)第二十三条:“对于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料兴建现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1994331日以前兴建的,其形成的资产,全部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第二十五条;“凡没有证明属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水利资产依法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

7、对于灌区工程(含控制灌区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及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工程),宜以自然村(屯)为单元划分灌片,权属确认给自然村(屯)。当某些渠道为跨村屯共用时,要对管护主体提出要求,以保障其他权利人的权利。当村(屯)所属灌区有不同权属的渠道时,应说明清楚。

(二)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根据工程的涉及公共安全、公益性、非公益性等不同类型和跨乡镇、跨村、村内等不同受益范围等级,因地制宜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界定管理权限,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1、涉及公共安全的,原则上由国家或集体负责管理。

2、所有权暂时难以界定的,先落实使用权或管理权。

3、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可选择自行管理,也可选择采取承包、租赁、托管等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管理单位,签订管护合同,落实管护责任。

(三)落实管护经费和管护模式。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对国有的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列入财政部门预算,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实行专业化集中管理和社会化管护相结合的多种管护模式。对非国有的水利工程,采取“名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工程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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