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根据《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葫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意见】兴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意见,供大家参考。
兴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取消和调整
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葫政办发〔2015〕4号)精神,为加强对取消和调整(含承接和转移等,下同)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家、省和葫芦岛市关于切实做好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的要求,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到实处,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巩固改革成果,大力推进行政机关职能重心从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的转变,加快以审批为主的事前监管向以执法查处为主的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构建科学管用的监管体系,加快推进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二、监管内容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要对原审批对象的相关行为加强监管。具体监管内容包括: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的投资类审批事项,行政机关要通过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综合性产业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加强对经济安全、资源开发利用、重大产业布局、公共利益、行业垄断等方面的监管;要强化企业和个人的投资主体地位,加强对投资项目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监管;要加强对土地使用、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等方面的监管。
对取消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重点在查处违法行为、打破垄断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市场主体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信息公开、产品市场准入、行业服务标准建立等方面加强监管。
(二)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对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要进一步规范实施行政审批的要件和程序,防止管理脱节。重点加强对承接事项的目录编制和实施,向社会公开审批主体、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和责任人等情况的监管。
(三)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对转移到社会组织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不再审批,由社会组织按照非行政审批方式进行管理。重点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资质条件、依法运作、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信息公开、行业执业质量、收费和财务行为等情况的监管。
三、监管责任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各司其职,抓好落实,确保取消和调整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做好对市场主体的后期服务和监管工作。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行政机关。各行政机关是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主体,具体负责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
(二)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实施后续监管工作情况的监督,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行政机关仍在实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以及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严格依据国家出台的产业政策和产业目录,对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予以把关,对重大项目要报市政府同意后再予审批。
(四)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指导行政机关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并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民政部门。负责探索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加大行政执法监管力度,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为落实转移事项工作提供保障。
(六)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财税法规、政策执行、财政资金使用及社会组织会计行为的监督;加强财政预算、财政收支管理、购买服务等的指导。
(七)物价部门。负责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涉及到的收费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查处违法收费、价格违法及价格垄断行为;对移交社会组织管理的事项,要加强对违法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的监督。
(八)规划部门。负责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严格依据城市发展定位,合理摆布项目,对重大项目要报规委会确认后,再予审批。
(九)城建部门。负责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涉及到的城区内违规、违章建筑依法加强管理;对涉及到的农村住房建设,要严格按照宜居乡村建设的标准予以审批。
(十)环保部门。负责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结合新上项目的企业性质,对新上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审批项目。
(十一)水务部门。负责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加强水源地管理和取水许可证的审批监管。
四、监管措施
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和公众在监管中的作用,逐步建立政府监管、市场调节、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全方位监管体系。
(一)实行目录管理。行政机关要建立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将新取消和调整的事项纳入目录。按照《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要求,将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向社会全面公开,分类制定具体监管办法,明确监管部门、内容、方式和责任。
(二)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要将原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力量逐步调整用于后续监管工作,充实监管力量,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责任,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加强日常监管,制定检查计划,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同时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和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监管。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行政机关之间要加强执法协作,整合监管资源,坚持协调联动,形成分工合理、运转高效、权责一致、齐抓共管的监管执法体制。
(三)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原审批对象的信用信息档案。引导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推行公开承诺守信制度,推动企业诚信经营、社会组织诚信服务和个人守信自律。继续加强信用基础和信用监管平台建设,为开展后续监管工作创造条件。
(四)实施标准化管理。行政机关要加强标准化体系建设,结合行业特点和发展趋势,建立完善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标准和规范,用标准化规范代替取消事项的审批条件,对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流程、办理标准、办结时限、服务承诺和办理结果等内容进行标准化管理,用标准化管理代替取消事项的审批管理。
(五)培育和规范社会组织。加大培育社会组织发展力度,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加快行业执业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评级机制和执业检查制度;完善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组织的行业管理和自律管理,强化后续监管。
(六)建立投诉举报机制。行政机关要建立公众监督投诉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充分利用互联网、举报电话等及时收集社会各界对原审批对象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问题的投诉信息并及时处理。要整合优化各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资源,逐步建设统一、便民、高效的消费投诉、经营违法行为举报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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