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取缔建城区10吨以下燃煤锅炉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县城区燃煤锅炉整治进度,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建昌县取缔建城区10吨以下燃煤锅炉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建昌县取缔建城区10吨以下燃煤锅炉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县城区燃煤锅炉整治进度,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和《葫芦岛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葫委发〔2016〕13号)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年6月15日前,完成建昌县建城区内10吨(含10吨)以下供暖燃煤锅炉取缔工作。2017年9月1日前,完成建昌县建城区内10吨(含10吨)以下服务业燃煤锅炉取缔工作。
二、组织领导
建昌县人民政府成立建昌县取缔建城区内10吨(含10吨)以下燃煤锅炉领导小组。
组 长:王洪升 县 长
副组长:蔡晓伟 副县长
孙 驭 副县长
成 员:白秀文 县环保局局长
田德森 县城建局局长
王智伟 县财政局局长
王青松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文学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会昌 县综合执法局局长
常春明 法院副院长
李月华 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杨志为 国网建昌供电公司经理
三、能源使用要求
1、供暖锅炉可使用电、石油液化气等清洁能源供暖,具备条件的加入联合供热网。
2、服务业锅炉可使用电、石油液化气等清洁能源,鼓励集中供给热水。
四、具体时间
要求各单位及个体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燃煤锅炉自行取缔工作。供暖燃煤锅炉取缔工作在2017年6月15日前完成;服务业燃煤锅炉取缔工作在2017年9月1日前完成。
五、责任分工
县财政局:负责取缔燃煤锅炉工作中的资金保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取缔燃煤锅炉工作中涉及的各单位及个体业主吊销锅炉使用证、取消年检。
县公安局:负责对取缔燃煤锅炉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依法打击。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取缔燃煤锅炉拆除的执行工作。
法院:负责取缔燃煤锅炉法律依据的裁定工作。
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取缔燃煤锅炉工作的宣传报导。
国网建昌供电公司:负责对取缔燃煤锅炉采取停电措施。
本次取缔燃煤锅炉工作,县环保局负责牵头服务业燃煤锅炉的取缔工作,县城建局负责牵头供暖燃煤锅炉的取缔工作,其它成员单位配合。到期仍在使用的燃煤锅炉,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依法查封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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