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质量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和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和组织建立和实施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水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质监办法】界首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界首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质量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和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和组织建立和实施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界首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界首市人民政府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和组织授予的在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不向企业或组织收费。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范围为生产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的企业或组织。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3家,可以少额或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界首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行使市长质量奖管理职能,领导、协调、监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审定市长质量奖获奖名单。
第七条 界首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评审工作计划和评审标准。
(二) 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建评审组并组织评审。
(三) 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四) 汇总评审结果,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建议名单。
第八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组成员由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其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以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评审组成员名单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各有关行业、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部门市长质量奖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推荐和获奖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企业和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界首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能够科学有效地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不断实现质量改进。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产品实物质量、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等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全省同行业一流水平,并向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上两个年度自评报告。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主营业务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3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全市同行业前3位;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五)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近3年来未发生质量、环保、安全、卫生等重大事故,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市级以上监督检验无不合格记录,服务无重大投诉,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
(六)获国家或省级政府部门质量荣誉的,优先评选。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12)。评定标准按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方面进行评价,总分1000分。评审细则由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应不低于600分,按得分顺序确定获奖建议名单。若全部低于600分,该奖项空缺。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网站及新闻媒体上公布每届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条件的企业或组织,本着自愿申报的原则,如实填写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交由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组依据质量奖评审标准、有关中介组织提供的数据信息或统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等开展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报告,提出获奖单位初选名单,在市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并对公示期限内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处理,确定获奖单位建议名单,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提出获奖单位名单,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由界首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市政府给予当年度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20万元奖励,并颁发奖牌和证书。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及组织评价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或组织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以及获奖3年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事故和违法行为,不能保持获奖时条件的,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接受举报、调查核实,并提请市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三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廉洁公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可以在其宣传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注明获奖年度。获奖单位再次申奖应于两届以后。再次获奖的,只授予奖牌和证书,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市长质量奖奖牌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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