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城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百色市城市今冬明春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确保年末大气主要污染物PM10浓度不反弹,完成自治区下达的2016年目标任务,同时给20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方案】百色城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百色城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百色市城市今冬明春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确保年末大气主要污染物PM10浓度不反弹,完成自治区下达的2016年目标任务,同时给2017年主要污染物PM10年均浓度需低于49微克/立方米的《百色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最终目标奠定良好基础,结合我市工程建设工作实际,我委特制定本方案。
一、时间安排
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期9个月。
二、工作措施
(一)停止建筑工地土方施工
根据《百色市城市今冬明春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百色城区范围内所有在建工地的土方施工及拆除工程(除国家、自治区、市重点项目外)停止施工。
(二)加强对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整治力度
百色城区所有在建工地必须按照我委制定的《百色城区建筑工程扬尘整治工作导则》中“工七条”、“路六条”标准进行扬尘防控,达不到要求的在建工地一律停工整改。
(三)建立巡查工作制度
成立专项工作巡查小组,每天上、下午各对百色城区所有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覆盖巡查,对发现存在扬尘污染问题的,及时反馈各相关责任的单位进行处理。
(四)加大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查处力度
对存在扬尘污染问题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建筑工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切实推动百色城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专项行动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我委决定成立“百色市住建委百色城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委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副组长:邓智斌 市住建委副主任 、总工程师
组 员:叶道华 市住建委建管科科长
徐扬涛 市住建委办公室副主任
梁翔晖 市质安站站长
黎 峰 市质安站主任科员
范东清 市规划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及日常巡查小组、受监项目监管小组、综合协调小组、立案查处小组,办公室主任由黎峰同志兼任,成员由巡查小组成员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月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向组长、副组长汇报。
1.日常巡查小组
组 长:黎 峰 市质安站主任科员
成 员:张兴浩 百色市建筑业协会
梁广新 百色市建筑业协会
工作职责:
(1)每天上、下午各对百色城区主要道路及所有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覆盖巡查,巡查必须有记录(包括巡查签到、整改通知、图片等资料)。
(2)在巡查过程中及时发现、处理问题。
涉及我委工作职责的建筑施工扬尘方面问题:已受监项目(包括提前介入项目)交由受监项目监管小组处理;其它未批先建项目交由查处小组处理。
(2)涉及非我委工作职责的其它城市扬尘问题。根据《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百政办发〔2016〕21号)职责分工要求,以市扬尘办名义转交相关责任单位:道路扬尘防治方面、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及运营管理方面问题转交市市政管理局;城中村泥沙路及待建三产安置用地扬尘防治方面问题转交右江区;已收储土地扬尘防治方面问题转交市国土局、市土储中心;城市建成区停车场扬尘防治方面问题转交市市政局、市交警支队;企业堆场及露天砂石场扬尘防治方面问题转交市环保局。
(3)设置24小时投诉电话:联系人:张兴浩,联系电话:15978077996。
(4)巡查小组安排桂LC1207作为专用车辆,燃油费用从扬尘专项经费开支。
2.受监项目监管小组
组 长:梁翔晖 市质安站站长
成 员:黄青山 市质安站监督员
黄 雄 市质安站监督员
廖文鹤 市质安站监督员
卢志福 市质安站监督员
龙 城 市质安站监督员
吴正栋 市质安站监督员
工作职责:一是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加强受监项目施工扬尘防控管理工作;二是根据日常巡查小组反馈的问题,开展对受监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问题立案查处相关工作。
3.综合协调小组
组 长:叶道华 市住建委建管科科长
成 员:黄圆月 百色市规划管理站
陈星霓 市住建委建管科
工作职责:一是收集、提供未批先建项目相关信息;二是协助其他小组开展立案查处等相关工作。
4.立案查处小组
组 长:范东清 市规划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成 员:黄承球 市规划监察支队
刘乾明 市住建委建管科
工作职责:根据日常巡查小组反馈问题,开展对未批先建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问题的立案查处相关工作。
(二)专题会议制度
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分析讨论防治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提出有效对策,切实解决问题,保证专项防治工作有序、有力、有效推进。
(三)强化督查问责
委属各科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配合开展扬尘防治专项工作,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监管缺位而造成防治工作任务不能按质按量完成的要追究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防治工作监管不到位的科室、单位,第一次进行通报,第二次由委领导对科室、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第三次直接对科室、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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