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第十期)实施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邯郸市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是我市职工团结互助、扶贫帮困的一项公益性活动,是工人阶级助人为乐光荣传统的发扬和光大,是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邯郸市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第十期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邯郸市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第十期)实施办法
(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邯郸市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是我市职工团结互助、扶贫帮困的一项公益性活动,是工人阶级助人为乐光荣传统的发扬和光大,是工会组织履行服务职能,是由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互济受益的一项群众性互助活动。为了推动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医疗互助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互助活动的宗旨是对患重大疾病的职工提供经济上的帮助,减轻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的经济负担,使患病的职工病有所医。
第三条 医疗互助活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结合,工会组织动员和会员自愿相结合,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以收定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
第二章 领导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成立邯郸市工会会员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医疗互助活动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医疗互助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和修改有关医疗互助活动的办法、细则。医疗互助活动接受市总工会经审部门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
办事处是此项活动的办事机构,负责医疗互助活动的业务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对口单位工会设立医疗互助活动代办站(以下简称代办站)。代办站工作人员由本级工会工作人员担任,负责所辖范围之内的医疗互助活动的具体工作,接受办事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医疗互助活动的基层工作机构是各级基层工会的代办点。代办点要根据各单位情况配备专、兼职代办员,负责本单位互助金的收缴和患重大疾病会员有关资料的初审、申报、救助金的领取及发放等事宜。
第三章 互助对象
第七条 本市辖区内各级工会组织中的在册工会会员(不含离退休人员),凡本人自愿并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均可向本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由单位工会统一向上级工会组织申请参加医疗互助活动。
参加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会员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第八条 医疗互助活动由各级工会负责组织工会会员统一参加,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会员人数,县(市、区)总工会不低于会员总数的30%;市直和对口单位工会不低于本单位会员总数的90%;200人以下的单位,会员参加人数应达到100%。。
第九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时,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能够反映本单位截止到每期医疗互助活动交费日前1个月的在册工会会员人数的有关报表和劳资证明。
2、填写清晰完整的《参加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单位申请表》及本单位《参加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人员名册》。
3、建立《参加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人员名册》电子档案(EXCEL格式),每一互助期开始都要建立《参加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人员名册》,以二代身份证为准,号码准确、姓名与身份证一致。
第四章 互助期限
第十条 每年从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期为一周年,中途不接受新会员参加。
第十一条 凡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会会员,首次参加活动执行60天免责期,即首次参加活动的工会会员,在当年医疗互助活动期开始之日到60天内发生的救助责任范围内事件,不负责给付救助金责任。
第十二条 当期互助活动期满后,连续参加下一期医疗互助活动的,应自当期医疗互助活动期满之日前30日内交纳互助金,并不再设免责期。
第五章 互助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十三条 互助金的来源:
1、工会会员交纳的互助金;
2、政府、企业和工会的补助;
3、上期互助金的结余;
4、互助金的利息;
5、其它收入。
第十四条 交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总工会或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可以争取当地政府或企业(事业)行政的资金支持。各级工会按照全国总工会(总工办发【2007】17号)关于“有条件的地方工会或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的规定,从工会经费留成中给予交费的会员个人一定的补助。特困职工个人交费确有困难的,本单位工会可从自留经费或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帮助。互助金由各单位工会在接受会员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时按上年度标准一次性收取。
第十五条 工会会员每人每期只能交纳一份互助金。互助金一经交纳,无论是否发生约定的救助责任事件,均不再退还。
第十六条 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采取全市统筹、市级审批调控,统一核算,分级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市级医疗互助办事处每年按照交纳互助金总额的5%提取工作经费,用于市本级和县(市、区)总工会及市对口单位工会开展此项工作。
第六章 救助范围和标准
第十八条 患病会员救助金的支付: 参加本活动的工会会员本人在首期活动正式生效之日起60天后,经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下列10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的,经住院治疗个人自付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含5000元)凭住院收费收据医保结算单(商业保险除外)。经市医疗互助活动办事处审核批准后,一次性按住院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实际住院费用减去医保统筹支付费用)的60%比例给付医疗救助金,当期救助金额最高3万元。首次确诊后在责任期内只受理一次住院费用补助。
当期再患本《实施办法》规定的10种重大疾病范围内其他疾病的,不再给付其医疗救助金。
一个病种只给予一次补助,以后不再受理此病种救助。
会员本人享受十种救助重大疾病包括:
1、恶性肿瘤
2、慢性肾功能衰竭——达到尿毒症期须规律性透析治疗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急性心肌梗塞
5、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
6、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7、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8、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9、冠状动脉搭桥术——须开胸手术
10、冠状动脉内支架植入术
第十九条 工会会员未成年子女(不满18周岁)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支付:夫妻双方均参加医疗互助活动且交费满一年以上的,从第2年开始,如夫妻双方在之前的所有责任期内从未享受过医疗补助金,其未成年子女患以下9种疾病的,经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并且住院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凭住院收费收据结算单)。对患病独生子女一次性给付10000元医疗救助金;对非独生子女中的一名患病子女,一次性给付5000元的医疗救助金。
夫妻双方中只有一方参加医疗互助活动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对患病独生子女一次性给付5000元的医疗救助金;对非独生子女中的一名患病子女,一次性给付3000元的医疗救助金。
会员患病子女享受医疗救助金后,与其患病子女的医疗救助责任终止,其患病子女今后不再享受本活动的任何医疗补助金。(如多子女在同一期患病只能一名子女享受,如父母和子女在同一期患病不能同时享受)
会员子女享受九种救助重大疾病包括:
1、恶性肿瘤
2、慢性肾功能衰竭——达到尿毒症期须规律性透析治疗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
5、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6、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7、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8、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9、冠状动脉搭桥术——须开胸手术
第二十条 结合全市上年度整体资金收支情况,考虑实施专项救助。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会会员本人在活动期限内退休,互助活动责任继续有效。本期活动期满后不再接收参加会员大病医疗互助活动。
第七章 除外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况,不承担给付补助金责任。
1、会员本人及其子女在参加医疗互助活动前已患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补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又未如实告知的。
2、首次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会员本人在当期活动正式生效之日起60天内,发生或发现本《实施办法》规定补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疾病。
3、会员本人或其未成年子女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补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疾病。
4、组织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单位、工会会员有欺诈、作弊行为。
5、外伤、工伤、猝死、意外伤害和不能提供相关病种诊断依据及有效材料的。
6、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会会员,因病住院并首次确诊属于规定病种自出院日期的次日零时起,2年内未提出给付医疗补助金申请。
7、会员本人患病住院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在5000元以下;会员子女患病住院费用在10000元以下。
第二十三条 组织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单位、工会会员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4款所指的行为,将即时取消其申请医疗救助金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医疗救助金,且不退还其交纳的互助金。工会会员本人今后不得再参加工会组织的各类医疗互助活动,并追究有关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救助金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发生约定的救助责任事件后,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单位工会、工会会员应及时上报材料,做到及时救助。
第二十五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会会员申请给付救助金应向本级医疗互助活动的办事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会会员所在单位工会加盖公章并签署意见的《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申请审批表》;
2、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会会员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未成年子女申请补助的需提供《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住院收费收据复印件及医保结算单原件;
4、其他医疗互助活动办事机构认为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会会员申请给付医疗救助金时,应将申请所需的有关材料交由本单位工会,由代办员向市级办事处申报审批。市级办事处审批后由基层代办站统一发放救助金。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为保障此项活动安全运行, 领导小组根据当期收支情况调整下一个互助期的交费和救助标准。
第二十八条 在医疗互助活动有效期内,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会会员在邯郸市辖区内变更工作单位。如果新工作单位参加了医疗互助活动,活动责任继续有效,当期活动期满后,可在新单位继续参加医疗互助活动。如果新单位未参加医疗互助活动,当期活动责任继续有效,可由原工作单位继续受理有关手续,当期活动期满后不再接受其参加医疗互助活动。
第二十九条 在医疗互助活动有效期内,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会会员到邯郸市辖区外单位工作的,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会会员应在15日内书面通知本级医疗互助活动办事机构,本级医疗互助活动的办事机构扣除5%的手续费后,按照已生效活动期限占全部活动期限比例退还相应比例的互助金,互助活动责任终止。逾期不通知,不退还互助金,互助活动责任终止。
因发生约定的救助责任事件,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会会员已经领取或者正在办理领取医疗救助金,其在办理退出活动的手续时不退还已交纳的互助金。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邯郸市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热词搜索: 邯郸市 实施办法 民政 【民政办法】邯郸市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第十期实施办法版权所有:巨匠文档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巨匠文档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巨匠文档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冀ICP备200167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