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池区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办法为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切实加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全力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办法】贵池区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贵池区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办法
为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切实加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全力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调解案件补贴是指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民间纠纷而给予的补贴。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案件均为书面形式调解,不包含口头调解。调解案件分为一般民间纠纷、复杂民间纠纷和重大民间纠纷。一般民间纠纷为涉事方少、案情简单、较快调结的民间纠纷。复杂民间纠纷为涉事方多、案情复杂、调处时间较长、对辖区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民间纠纷。
重大民间纠纷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矛盾纠纷:
1.事实需经有关部门反复调研论证后才能认定,调解极其困难,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2.纠纷当事人10人以上,同时涉案金额巨大(10万元以上)的矛盾纠纷;
3.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矛盾纠纷;
4.上级挂牌督办的矛盾纠纷。
第三条 补贴对象为:全区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
第四条 补贴原则为:调解成功一件补贴一件,多名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成功一件民间纠纷,按一件予以补贴。
第五条 补贴标准为:一般民间纠纷经审核认定成功调解的,每件一次性补贴50元;复杂民间纠纷经审核认定成功调解的,每件一次性补贴100元;重大民间纠纷经审核认定成功调解的,每件一次性补贴400元。
第六条 调解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文书统一规范。卷宗应当整理归档,主要包括卷宗封面、目录、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人民调解证据材料、人民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卷宗情况说明、封底,电子档等。
第七条 各镇街道司法所负责对所辖各人民调解委员会案件卷宗进行初审,审核合格后报区司法局审批;其他各人民调解委员会案件卷宗直接报区司法局审核审批。
第八条 严禁在申请补贴时弄虚作假。对经查实纠纷调解材料不真实的不予补贴,并在全区通报批评;情形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案件补贴标准的调整。由区司法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具体情况,适时予以调整提高。
第十条 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由区财政列入预算,由区司法局统一审核发放。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池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贵池区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暂行办法》(贵政办〔2012〕51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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