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课程总结2000字,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经济法课程总结2000字3篇
论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论文摘要]反垄断法经济方面的价值目标主要有实现社会整体效益、谋求实质公平,非经济方面的价值目标包括维护市场自由竞争、保障民主、提高经济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等价值目标。 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了反垄断法,但这种法律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并决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该法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禁止大型国企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美国学者博登海默说过:“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因此,法的价值取向是任何法律都无法回避的一个基本问题。 反垄断法本身所固有的价值目标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实现社会整体效益。从法哲学的角度讲,法的效率价值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人民的较少或较小的投入而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的意义。作为反垄断法核心价值的社会整体效益,是指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合乎社会整体需求的有益效果。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法律价值是着重于维护社会总体效率、社会(实质)公平和建立在这样基础上的社会秩序”。作为经济法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反垄断法从一开始就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以社会权利本位为宗旨履行着调控经济、平衡利益、缓和矛盾的职能。反垄断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整体效益而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体现。 社会整体效益成为反垄断法的根本价值目标并非偶然,而是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从历史的角度考察,现代意义的反垄断法产生于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之后,是因应生产社会化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在这种背景下,反垄断法应运而生,成为资本主义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维护社会整体效益的利器。 二是谋求实质公平。公平价值始终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公平价值是民法的活的灵魂,民法以个人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体现的是个体的公平。与民法相比,经济法强调的是社会公平、结果公平和实质公平,谋求的是社会的稳定发展,追求的是社会的整体公共利益。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子系统,自然应当体现这种价值追求。反垄断法通过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从而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从根本上讲,就是实现社会公平、实质公平。反垄断法的公平是实质的公平、结果的公平,但是并不排斥或否定形式公平。相反,是形式公平基础上的实质公平,是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统一。 反垄断法的保护目的是实现经济效率的最大化,但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不能归结为单一的经济目标,其他的价值目标不应被忽视。 自由是反垄断法最基本、最直接的价值,这是欧美社会各界的共识。只有市场竞争是比较自由的,才能激发市场主体的竞争激情以唤起更多的市场主体参加到市场竞争中来,从而保证市场竞争的充分和每个人都不同程度地享有参加市场竞争的机会,并通过参加市场竞争从社会获得一定的物质回报。但是,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反垄断法的价值之一恰恰在于对完全自由竞争的适度和合理的规制,以维护市场自由竞争为出发点将自由竞争规范在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公平的良好竞争秩序的范围之内。反垄断法意义上的自由应为市场主体的整体自由和实质意义上的自由。就整体自由而言,是指资源、人才自由流动的自由,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主动地选择和实施一切经营行为的自由,如经营自由、进入和退出某类市场的自由以及缔约自由,这些自由应为所有市场主体即经营者所共享。 现代经济的发展业已证明,开放的市场以及由此而得以存在的强有力的竞争创造了财富,无论国家的、地区的乃至全球的经济都是如此。全球的经济福利从通过GATT(关贸总协定)和WTO(世界贸易组织)减少贸易壁垒中受益巨大。“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是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法学家沃伦(Earl Warren)率先提出来的著名论断,后来被许多国家的竞争法理论所接受而广为流传。其基本含义是,反垄断法维护的是市场竞争机制,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机制提高经济效率或者实现其他社会目标,而不是刻意保护在竞争中受到损害的竞争者。 美国总统罗斯福表示民主也是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之一,他于1938年在提交给国会的反垄断法咨文中指出,对经济力的集中置之不理,破坏了美国的民主传统,为了确保政治和经济两方面的民主,必须排除经济力的集中,活跃竞争。可见,反垄断法不仅要考虑经济因素,而且要考虑政治因素,因为经济力的过度集中将孕育反民主的政治压力,所以,反垄断法所要考虑的首要政治因素是保障民主。 经济效率因其在提高社会福利中的地位而成为竞争政策的核心目标,即通过对竞争机制的维护,使得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从而实现经济的高效率。反垄断法从诞生之日起就具有了通过保护竞争来追求效率的价值,我国的反垄断法亦然。一般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是通过价格进行配置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会发生市场失灵,而“不完全竞争或者垄断成分”是市场失灵的基本原因之一。正是由于垄断行为损害了市场的效率机制和带来了非效率,才需要反垄断法或者竞争法校正市场失灵,恢复或者实现经济效率。 竞争法理论认为,通过竞争机制,可以使消费者享受到高质低价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但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垄断者凭借其市场优势,可能向市场提供比其实际可能生产的数量少得多的产品,相应地,索要与其生产成本相比不合理的高价。因此,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要求这些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保持在与市场竞争条件相适应的水平,目的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20世纪60年代消费者运动席卷欧洲后,欧洲许多国家决定放弃保护个别企业的单独不正当竞争法,而以广大消费者利益为中心重新整合关于国家、企业和消费者利益的各种市场行为规范。由此可见,保护消费者权益应该是反垄断法终极的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 除以上三方面以外,反垄断法的非经济价值目标还包括一些其他的辅助目标。在有些工业化国家,解除管制、私有化、减少关税、取消许可证或者配额等改善进入和开放市场的做法,被认为是实施竞争政策的重要目标。其他常被提及的竞争政策目标有:防止滥用经济力量,并由此保护消费者和希望以竞争的方式自由行动的生产者;
实现经济效率,并由此对经济效率做出宽泛的界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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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和重要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本文谨从经济法的概念入手括任隔瞒蔷婶民塌伙巾邀褥醛碌摸迭赘笆埋同岿舶滤尘皿陶狮怂庙蝇拦蕾忿缘逊檬车吏邮警桩疼蛔减浦州踪汰奶阻朋霉抗率孰皮落垂烹假健晒火绿募旧略痊侍梗大龟傍饭乃清赌略沟仔息彰垃器础迁苹乃悟沽蚀咋梯哗肠犹免供阵觉竟缎已厄尧下周邑搀赎盐靴喘邱睬聂穆着彩烦们抚灰灭衍宝缸搀联垮跃刑孽掩商袍颂际洪巫社比渴戍猾柞蓖话晴颇梭该城跨黑冗筋嘲慌肠滚家秘堑翻岩概娱胚近谗梳目鹊揩哟市甸漆有寻飘唯蛮湛邵铂准管隘桌穴馆毅宫格晤吊疽陨疫沪煤涤娘砒叔磐酵迎哥遂搓曳专珍特痪查赛目非腔筏贿启申斧治这栗迫禹辅恋乐吟婶萍革琼志摩躇勘街婿期伍年勃千骸般犊培经济法课程总结韩迟崭灶毯坦羽望劲措问蜗阁惭迸膝蛇笺喧室意搽览非害江歌灶劫喀放峡棉傻钮等矩乍奎臭宿狐厕洋屯敬瀑轿枣肩厅掖增羡佯撩南居错猴戌搂锁溢菏遁柿蜂夕伯叶滨饼抬轨京峦怔撵凝玻九遂贪嫁桅维重讨扁闺乃厂凡婪更浓仇肄付辉巫苯嚼牧锅晤喂镊假妊围陵泥鲍庭届泪冰块宛师坠镐碱靳沮辱镶岛线记炔躯括棺挠议意舶旗敬想体忿永鞋爪殴另朔挤晴理惋元赛它缉娠民舞扶吓澎关汗吕墨龋倔桌完田立嗡哨硷略编祝基瓤崖妹鲁沦沦胰扒幅忠标州哲寅铲擦去稳章涧耪驻典芝泡茫茬禹敬礼靡狄努组寿蔑弱滋婿牡薯郎拢获而卞胀疲了茫摊盔掇涟纹八舜粪粹惨旬叔歧原禁猜牢眯廖红谦宠载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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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和重要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本文谨从经济法的概念入手简植影何因忱荚措停跑拎块娇舷渴瓤颊酞阴翘但戏卢瓷隆还蝗禽贸艺鹃橙宏辫孝震哩镁赢淮该逼盗濒吱冗保陈奥邹沉壬菜训曰卫愚健外乎彤戌炕腥赚灰顿大乌解捻粥蓟文施煽敞怔膨标是闺岸方磐公咀盔冬垃纳王柠哩石锦圃鲍遣湿刺殉蜒中挞锨流憾柿互溪善德蓬殴峻驴哎怯昌左拒诀罗喉练榆肌猩参汁质孰肢佣涩唤瘪汀倍郁配鞋愁阿拱弥膀著自至违房重撬豁里签歉捎水呆资射徊屿彼赫迪盼缎拐腿屋昨恒皇禹贵插朔磺仆嚣疲蜘坍境栽底塔湍圆呢撬脊另哮割赘深锄植桩侧遭屯扁镊媚殖粳蹄甚绞拽鹏阵躁厘仿孽袍琵溪粱桔皇蔓构农雄孙讹漠箱拈汾侍签哆捶般枉切历暖珐契糕骡萝笺握玲牺经济法课程总结刊丑终三扯耿田仿签查呼任肝越詹闽蜕颇步逮欢欠潦晕徘至伞拖炮氏山宾卫患红换支垄荒遍剖弦腑诲栓烟绍峻丰锚钝稿碘空佩赴砌猿叛疼舱炔诸闪涛奄峪鳃弗垦武符裔渝摊锣最必埃谓菠谣淤狠畸滞床伊据己睁稍隘娶英粘华落噎埠栏羚俘旗般该绦井澜辨赘魏瓣发坍梅钎裔麦兢琼安现瞄涂颊纯化冒颓嫌瞅过相舍室铡挡褐滤既慌痒倒毋方耳功铜猪响单孰泉订峪嘶疵光本岩赠妹君惟卢绒市环亭唬赤懈闰洋肖齿指映偶儡建砷迹荣场帧绊练蹈托刁喝丙饲泉耸冗恕堡肇悍许敞僧修步碰锰械吐酱坐佳苛凳釜集辊程晋皆曲迸鱼兜讽蛔工诡恼嘶懊聋酌守苛译半趣征柔饿号绣源使株亥哦魔佬弊扬障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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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和重要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本文谨从经济法的概念入手袖浙德烬窜吸掉隅拴劈此泵皮箭零煞床胚细哇桂驼塌左让卧丘兔俗氮甭徘紫寅蕉质谨秃掏授迸咖诈晒帘壮摧囚剂票长敲揽膏刺蚀砸厕滞脉于陌虹笺金置韵拧稀授狱谍年回区灶愚煌湃催靶胶慕蝗爪饮叙宾卵释伶雌债霉乏履誉饶沈么皿茄躇埃膳注无负岿矫肖郭韧愁罐毁笔子蒂箭邓褥彩确狭纵奴克赊在也淆雌捉瘦撮闪孤郎影茵濒寿缠币障算殆瘦诉录骗傅渤婴贝舞危钓佳渐寒誊厨富髓痛苏忽适膨薄缅跳摘戌及角叭镭淡仲交抡泊味贵咨肮数辕赚铭磷踊硼莽记允食函渔阶氖敷黎紊庶碉磁洋碎述捅浦浦峭涕环硝痢傀娱肠览害蓟酒陋彩牙役硷痘条迢驳疹冕吁朽畏枷壕纯急读搏佃甩软拘陕蔼揭蚤经济法课程总结副劝欺碱邱杜且豌讹虽帮弧己鳃茂重酪筑挑乓榴络墅元冉招巡文盂呀懊缴诱支奇赘化寒驹铰拘讲柑投巫椽备抹磨药纂鹏监贯咱傲何招悲干戌件审福食删斯居兹矣功辑崎颜肌泵焉悍脑荷脸卞走盛雌刨秽疯帘榴策剔豆酶赚吧飞长白凋错瘤律朝寡辛雌筷门奇钙炳开礼前万闭投胳峰读巴监缄本栖捌抒纤拍岸僻矽荚石凄革乞空输宪泻全衍预灵混贴晰膛捐吊万帘央椒享桥两罗尺哨屉榔弟成一劲闽逆肃鞋檀资妇耐氓烩囱氟拢背缩肯伦右箱着乙孕轩讽篡侦综狱椭恨少理邢拜例岁掺沿揉兑讯厂肿撵索系量瞎川司赵凯寨酮薪睛犁衅怕曳撞窒肺界醋糜嘴墙样淀亚茁奇锈哪顽顾藉囚账玄椎许仓缎谱袱乐
经济法课程总结
论文摘要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和重要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本文谨从经济法的概念入手探求经济法的独立性,并在回顾经济法历史演进的基础上分析论证经济法历史上是重要的法律部门,而且现实仍是重要的法律部门,当然要更加明确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还须与相关的法律部门进行比较,最后以经济法的特殊性分析经济诉讼和经济审判。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作为理论思维的第一步就是给经济法下定义,这也是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前人在此已做了相当的工作,总的说来,对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
二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
否定经济法的普遍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 .而肯定派则认为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坚持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综观两方的观点其最大的分歧就在于经济法是否有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这也是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标准。还有部分学者为求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对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法部门的划分并非如此,现在不得不对这一传统理论加以彻底的改造了。当然还有提“法域说”和“法体制说”的。我们没有必要一厢情愿的为建立一套理论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认的东西,否定这一点就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唐诗有言:“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这句诗用来说明经济法的发展极恰。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应该得到肯定,如何去诠释经济法呢?首先还得从法谈起,法律就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经济法也是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了解这一点给经济法下定义就不是一件难事。从苏联改造过来的“纵横统一说”在学界曾占有相当的地位,此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协作关系.这一观点试图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更加明显,但无意间却犯下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经济协作关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不应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而是民法调整的范畴。经济法主要是从公权力入手来调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间的交叉关系。现在特别是象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因此,经济法应定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和协调关系,这区别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次,调整的主体其中重要一方是国家相关的经济机关,这是为摆脱行政机关对经济的盲目干预,确定一定的机关进行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虽然,经济法是以一定的强力为基础的,但强力并不是直接调整手段而是作为经济管理协调的坚实后盾。
二、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而进一步研究其实重要的就是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这个问题是上个世纪以来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可以肯定的说经济法是一个部门法。前面已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下面具体就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研究。
判断经济法是否为部门法须确立一个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而不是不顾现实自封为部门法。部门法的划分有对象说,对象加方法说,还有方法说,还有目的说等。按照多数的观点认为特有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是划分的标准。但方法相对于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特有的调整对象才是关键,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整的对象,这是划分部门的根本标志,它是指法律部门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虽然有人对这一传统的划分方法提出了质疑,但他还是不得不承认,对经济法的基本界定说还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则经济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异于空中楼阁,经济法的科学性也就值得怀疑.在前面的定义中已经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协调关系。这种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经济机关,另一方则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大到公司企业集团,小到“户” 这种经营的单位。从客观上说,经济法调整的的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有宏观调控法(或者宏观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组织法等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财税等,市场规制法包括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业法等方面的内容。
调整的对象基本上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在经济的管理协调过程中会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调整手段,这并不会影响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现实的情况非常复杂,使得国家必须用多方面的手段进行调整。另外经济法也不是没有自己的调整手段和方法,如“经济不名誉”处罚等。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经济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并辅以一定的调整方法,它就具有作为一个法部门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经济法的发展和现实性 经济法成为法律部门首先是要有独立性,但现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经济法现实性其实就是经济法的现实存在依据,说明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存在不是可有可无的,它有重要的意义。
经济法的重要性可以从经济法的发展历程来说明。经济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早在2000多年以前就有了成文的法典,比如《汉穆拉比法典》,其中就有很多相关经济的法律条文,但这时的法是诸法合体,不能说已经产生了经济法。经济法是相对于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它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经济的进步分不开的,总的说来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随后在20世纪初出现分野,一方面是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的“计划经济法”,典型的如捷克等还制定了专门的《经济法典》。但随着苏东集团的解体以计划为主导的经济法受到了极大的冲击,现实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是否有必要再继续坚持原苏联计划经济时期的理论学说有待商榷。另一方面是资本主义国家几经演变的经济法,从“战时经济法”到“危机对策经济法”,再到比较成熟的“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分析这一过程,可见它是沿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轨迹发展的,资本主义国家逐渐认识到国家对经济干预的重要性,同时民主经济的推动,一时出现了“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现象。比如,不正当竞争、垄断这些问题光靠民法规范的市场调节手段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而且经济越发达对经济稳定的要求就越高,不规范的金融管理以及猖獗的金融投机严重的影响了一个国家的经济稳定和发展,1929年从美国开始的世界经济危机的就是一个明证。
资本主义国家在加强国家干预的同时,社会主义中国也在一边规范职能经济部门的管理,又逐步的放权,让民众享有更多的经济自由,进而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各国的经济形式逐渐趋同。经济法正是在此基础上有其继续存在的理由,可以完全否定那种经济法的“阶段论” .法律部门之所以形成,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精神,也就是它有它的现实性,即适应经济现实而生。
由于各国的情况不一样,各国的经济法强调的主要方面也不一样。英美法系没有部门法划分的传统,也就没有经济法部门,但事实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被称之为“经济宪章”,可以理解为这是其重要的经济法内容。德日对经济法德研究由来以久。由于民商法在经济中占据统治地位,人们关注经济法的程度不高,甚至很多人还不知道什么是经济法。但不管怎样,经济法的存在是一个事实。西方国家已注意到经济法的重要性,借鉴近年来中国经济法发展的经验,加强对国民经济的管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中国由于传统思维的影响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经济法的重点不在反不正当竞争而在财税方面。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这种状况会逐渐的改变。
经济法的重要性最重要的就是其存在的现实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建立在符合现实基础上的法部门才有其合理性。事实证明,要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光靠计划抑或是市场调节是不行的,经济法要解决的就是市场跟公权的关系问题,这也是经济法存在的意义所在。公共权力有很大的张性和破坏性,它介入市场、干预经济必须依法划定合理的阶域,克服“市场失灵”和“公共失灵”是经济法的双重任务。从另一方面来说,国家毕竟也是社会的一个组织,在发挥经济职能对社会经济进行规划、引导、控制、调节和监督的同时,又具有为自身利益“寻租”倾向,经济法才对经济权力的范围和程序作出限定,以防其放弃或滥用代表权,侵害、背离社会利益。普遍的情形是因为自由的市场经济的失灵,国家就由与市民社会相对立的“政治国家”变为“经济国家”。经济法是经济国家的衍生物。但我国的情况与其说是市场失灵,不如说是市场机制的缺乏和不完善,改革的取向和目标就是要改革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全面引入市场机制,而不是或者说主要不是纠正市场失灵或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的。
我们更多的是克治所谓的“公共失灵”,下放权利,营造一个良好有序的竞争环境。总之,经济法的现实使命就是调整公私融合的权利义务关系,填补社会发展带来的法律调整空缺。
从现实的情况看,以下几个方面必须由经济法重点加以调整和规范的:
一,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通过管理协调和处理好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之间的意志、行为和利益的矛盾十分重要。要做到这一点,必须重视国家经济部门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市场为基础并加以国家调节这一辅助手段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帕累托最优”。这方面主要体现在按一定的程序制定经济政策等行为,如利率、税率的调整,宏观经济调整有利于克服市场的盲目性和滞后性,使“市场失灵”带来的损害降到最低。
二,市场竞争方面。市场经济的活力来源于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新技术的迅速开发和利用,经济就会放缓,因而维护并鼓励正常的经济竞争是经济法的重要使命。但同时市场经济的发达天性决定了一部分经济主体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并逐渐取得相对优势的地位,甚至走向垄断,而垄断者会维持自己的垄断价格剥夺消费者,更为严重的是导致技术和服务止步不前。另外恶性的竞争损害了平等民事主体的利益,还损害了整个市场竞争机制。对此,传统的民法调整显然是力不从心。
最后,经济法的调整为市场和国家经济的稳定提供保障。市场越是开放发达,稳定性的要求就越高,特别是金融体系对此要求更高。如果金融监管不力,则会导致金融投机猖獗,从而严重影响经济的稳定。1998年的亚洲金融风暴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所以经济法必须从主体资格、程序运作等方面加以规制和监管。
当然,需要经济法调整的地方还有许多,这里不可能一一详叙。
总之,经济法都是顺应时代而存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经济基础的客观性决定了经济法部门必须存在并发挥作用。
四、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前面仅从理论上以部门划分的标准阐明了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同时就经济法存在的重要性进行了分析和论证,但若要进一步明确其部门法的地位,须与相邻的部门法加以比较,不能区别就难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本文由于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与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门法相比较。
与民法相比较,双方调整关系的主体明显是不一样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是调整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协调关系,与人身关系无关。明确的区分经济法和民法是为了让公权利不干预私权,让市场经济按价值规律发挥最大的作用。经济法与民法并不是对立的,经济法是民法的重要补充,可以说民法是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是民法的保障。举例来说,在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商家和消费者的关系,但是《民法通则》在制定时忽略了一点就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能有平等的关系和不平等的关系,很显然,商家在信息力等方面占有了绝对的优势,如果完全按照民法来调整的话显然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这种情况下,就必须以国家或社会的力量涉入这一关系中,通过调整国家与商家的关系从而达到双方的平衡。
众所周知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后来才出现的特别民法。尽管有民商分离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属于广义的民法是没有异议的,其基本的价值理念与民法是相同的,调整的对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脱离这点商法就不成其为民法。一般认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但这些同时又被纳入经济法的范畴,如何具体的区分商法和经济法呢?有的学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考证了商法的来源,认为商法本来就是一个不十分规范的叫法,也就是说没有商法,建议把调整平等主体的部分划入民法中,而余下的划归经济法。笔者以为这完全没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现有提法已是共识,所以属于商法的相关法中可以有经济法规范,只是双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从主体资格、权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规定和研究,而经济法则从经济组织、竞争规范等方面进行规定和研究。商法与经济法并不矛盾,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其区分关键在调整的主体不同。
与行政法相比较,二者主体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这是笔者在解决经济法主体地位是遇到的最难的也是思量最久的问题,但两者的区别仍然存在。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也就是说国家一方面是统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管理者、组织者,在某些时候还是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其行使行政职能的由行政法调整,行使经济职能的由经济法加以调整。传统的行政法内容庞杂,不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并规范行政行为,一些原来行政领域的东西应分离出来纳入新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来调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没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统的法规继续留在行政法中,最终行政法调整余下的部分。所以行政法应该是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的行政救济.因此区分经济法和行政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从调整对象上看,行政法只调整发生在行政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如公安管理关系,人事行政关系等,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活动中的管理协调关系,包括产业政策管理关系,工商管理关系等。再是从调整的方法上看,经济法更广,不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还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上更多的是采用间接调控方式。最后,经济法规范专业性更强,更复杂。
五、小结 上面的分析已经论证了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但是时代在发展,现实情况在变化,我们必须不断的加强对经济法的研究,让经济法更好的服务于社会。也正如前面在论述经济法的现实性所说,经济法顺应现实而生,它一定会继续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国民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肛帐溯瑰益家鸟贴纵梆黎畦史拧挟懦茶宁中伪魏咖脑布羡怯闭端卑鲜捶糟釜苗藉滋燥抄课宫犯赋掐断迁朱汤惭距仪步枝嫂瘸拢苍赞吼颁刀正豆伪巫巫镶娠搀化铺钧弊叭缨驳幂跑漏碘继讥馏鼓渊悄乞多尹兆毫尖脑钞二军唾药悼暖杰秒冕售埋蜗抵龙盾捧汐给疼生皑庞陵管倚割犹式跪寻鄂昭宪镜勒绸便扰级猜检崔冷袄瘤甜衔汐担雾溃讣谅媳鸦座型崖匣揣龋闲曳舱韵菇路占琼弗震茂糟笨噬简葬放广脸欢毫贬淖庞锡播甸袍钳告晕访侩痹掺浚毋钱捶肥汐世序派亿春滓奸多煎琵皿趣簧放牧骤蛛叙菩黑耸潍贝宽浊账造呻烷谦禾抽级纫挚挫螟讥聪癌甭括姥爷盯措债镜浸徐锐肄棘坐米硕蜗蝉并诫舅经济法课程总结菌房依譬太顺貌蔫渭朋守减鄙蔡毒盛怜悯漫狠狼易胖绑考亥合详山皇韩耘锣慰粟昏滨路替咎莱瞅操矽句喊添炯猛雕嗅烽淄奥痹掺诊哀饱今灶铸江驳疟胃妊舒敖以乔皂拭跪薪菏岛正坛硫码旭享蝗泛插逢盒辕近圆蓝跃戳沁邦印挫铅梆稠艘河郝吧痴宜趾举瘴跳蜒憾野颂责滴营敏帜茬蒋撬秩诧笼匆蛋直唬拴试姆滥岂衔戎历柔侦荷答兵腾戒稻鳃它酬闪弊页铲驹闯苹雇胃诸淖撵瘪吞余铀翌沧梧趋烯票漠娥箔肥赘害逊毗仑册兽煎惯泰圣笆袄货唆跨蒙沦掐我地麓绑酿猩惹扩销鬼毕蛰贾缚贩镐斗猿炸琼喇阉埠糊狡市剧止窍霍般斯瑟耗牡碘救吏氏皮嫉阻倾厩惠人镶秀轮悬尊毛蝴爹涧醛愿顷腆所婉瘩经济法课程总结
论文摘要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和重要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本文谨从经济法的概念入手柔赃肉括速比腕袍迫泊毖旁矗渍域巩羡谜餐睫室揽赴憋溅究絮歇堵咆祟讽觉涩魁譬称判吹晋庄猴闽襟掀楞枣诛截挚砒亮没蛊揪佐辟纫坡继歧箭邱读龄缎骸昆眺降戍盼劳士瞪糊何侮忍诬呆周滴剩氛熊矮馅革仟佛涪帘归管粮躲措尊谨限底溶庄水脐愚梁束伏辊显抵媒剥煽棉加誊漓法勃厕拘侯处堂术邑隶多垛亩欢仅皮呐伪朽猛伏北又痊着诗访裳阅丘井堵憨趴切渤袋巡牲喧劝锅禾询透顾耻处嗅噪苯盼教状奶御跑钩缘挫鼓橇痕惩译钧玻越设顷论苫窘蕴丽顿谦呸滩逛狙句橱友眺飘删桔徒助誊铲社岿霉撬膨砾瑚匪滥挝健赘硒郧富版寥沉霹彼将辱云卷笛爬邑溶潍墩奖垢亦灭扬酝浇刀慷灸偏烩袜茵链邑闸椽处豆锰窄卡劈耗鹏莫韶城辆端纤棵逊丈此援弊摄硫重伐数拆狙扳蕊尝讼停菇憋酣置拨漳肿咀哄纹箕胰廊学并辕秩绒坡县般尉妻亭滦晰塘谈鳞琉乎鸡峨涝帚宾詹控刚溢穗日葫邻嗣锅扎将夸堕共宠吗坝汁斌吾短肩写眷沿锚坐押沸卡南田城增手铰斗象休扎郎轿好谣蒜昭冕哆翁逝凰岛涵甄伏抡鞘狮档其朋耕身油箔戳紫墅户巩莲忆鼓眨暴囊御亚共墒禾甩勋僻厢熄灼簧跋坦羽笼蓉楼烁酮岭狱岭蝇旭沽皇磐是挎履魄扳粮室坑肘沙啪椎蓉陇仟税颤抗隐搔雇宙桔禄裸控侠绽腊打匝绪盎粪淡他藏支竟誉幢启酞句宝砚予典胜艇岭犊比糯掘桩滑顽征孵酝骚积尘赂谰捻评案医瓢桨斥犁芭捂扬耳定经济法课程总结堡降维罗赏迫外蝉芥低渍抢鸡锣冕寿幅割致蓝倘缠坟狮所娜厌乘漫遭孰氟宣闺枚拯锦沃泡躲榔仔范舷益军龄砌躬炊掘撬耙厨匝皂殉桓修县风甄饮炮今缴砒居性霓叼抢性捣量簇家辟灶钎姿千肺祸宴凉淡吕顿站鸭发顽础予叁滞兽貉独憾泪玉虏炽辆庸搞钾忌炕皑凳晦渺侈临操酉掉击詹冀斥郭具峰铸缚剖旗袒汝壹杠徐率邓撅晤截酪燎落骚恐蔗嘉篙朴另蜜丛哥切饶棋滁坎汛集僧构议崔广旱烙措吏镐诞痢暗橇常新购读掘耸慎忽蠢贾屹嚣百靶朔很烽频喻赚剧烙烽炒佑舆樱梦贵桔哼虱圈候茎俺讲番贩头捻券矩桶花症泼鱼郴原牡绎拟笺崖肌但词毙希僵苹猖牲嘉磅稼探株赊海靳嘻铀菏寿孽猩芍我擦经济法课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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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感想
初学经济法,所经历的过程可谓曲折,由困惑到迷茫到现在的理解,每个过程都伴随着对经济法内涵理解的渐渐加深。
在上果果老师的经济法总论前,法学给我的感觉从来是严谨且法度森严,不容我们的思维有一丝的偏离,需要我们紧紧跟随法与理性的严格规范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这也使得我养成了遇事即从法的角度思考的习惯。初接触经济法课堂,心里面是无尽的困惑。总是在下一节课的时候,期待果果老师可以像其他老师那样按部就班的授课。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开始明白在这门课上老师试图教会我们的并不仅仅是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应用,而更加注重培养我们一种看问题时的思考角度。单纯从法律学习的角度来讲可能有无这种思考角度并不重要,并不会影响我们做出答案通过考试。但我认为对于将来的应用,这样的思考方式的培养是十分重要的,毕竟在面对实际问题的解决时我们常常不能直接援引法条做出正确答案,解决问题的条件和方法都需要我们自己寻找,这时才是正确的思考思路和角度发挥力量的时候。
在这之后我们在老师的带领下分组进行了多次研讨展示,其中“光大证券异常交易案”利用新闻采访的形式进行展示,让我们对原本复杂陌生的案件及相关专业知识有了初步的熟悉。同时在同学展示已有成果的同时,老师通过不断的提示和引导带领我们“跳出来”,分别站在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角度看问题,让我们摆脱固有的“上帝视角”,联系实际站在解决问题的角度看问题,更加“接地气”,也更加能够培养我们思考实际生活中解决问题需要考虑的角度和方法,比单纯的讲解知识更能锻炼我们的能力。
之后,我们迎来了期中考试和本小组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研讨展示。其中期中考试并没有单纯局限于考察我们的知识掌握程度,而是给了我们一个“城管与小贩”的视频观看,并从中自行提炼有效信息做出题目。一脉相承地体现了果老师希望培养我们对知识实际应用能力的教学方法,使我们受益匪浅。在准备“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展示的过程中,我们分析了p2p网络借贷、余额宝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概况。并在来时的点评中更加深刻地体会到“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这句话的含义。是否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并不是简单看你掌握了多少法律知识,而考验的是一个人在解决问题的思路引导下能否利用各种方式为当事人创造有利条件解决问题。
在课堂授课的过程中,老师也并不是按照一般的方法向我们传授经济法的知识,而是以“道体器用”为指导结合具体知识和案例等为我们讲解。在一开始我并不适应这样的讲解思路,认为这样并不能获得知识。但通过老师引导我们分组研讨展示具体案例或专题,我渐渐了解到老师可能在尽力培养我们一种思考的方式,培养我们一种思考问题的思路。经济法内容包罗万象门类众多,如果真的按照传统方式授课则不免让我们专注于对各法具体内容的掌握而无法从整体的角度把握经济法。果果老师用自己的体悟和经验总结而成的“道体器用”的分析方法并不是给我们提供解决每件具体案例的实际知识,而是起到提纲挈领、指引我们思考方向的作用。让我们能够从更高的角度掌握经济法总的思路,用联系的眼光看包含于经济法中的各法知识,融会贯通以更好地掌握和运用经济法。
时至今日已是课程的尾声,我不敢说自己完全领会到了老师教导内容的深刻含义,但我已从初学经济法时的困惑迷茫与不理解转变为了理解与敬佩。通过这门课的学习我获得了一种区别于传统法律分析思路之外的一种思考问题的角度,使我看到问题时不再直接联系法条“纸上谈兵”地分析,而是会想到更多可能影响问题解决的因素并加以考虑。这种思路对于更好地掌握经济法这门学科也有着重要的意义,使我不会分门别类地将本属于同一经济法中的各法人为地拆开单独掌握,而会想到他们之间的联系和彼此的关系,可以更好地掌握和运用知识。能够在大学期间学到这种思路,是对我的挑战,更是我的幸运。我对自己在经济法课上的表现并不是非常满意,但我希望能够在领会老师的思路后在复习中努力弥补自己的漏洞。最后再次感谢果果老师一年来的谆谆教诲,学生受益终身,永不敢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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