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宗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略)第一条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邢台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气象办法】广宗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广宗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
(略)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邢台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广宗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重点是各申报单位的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有力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切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在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
鼓励大中型企业、中小学校、车站、医院、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
第四条 县应急办、县气象局共同负责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管理,组织制订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
第五条 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了气象灾害警报点,设立了报警电话,有气象协理员,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
(二)乡镇政府有一名乡镇主管副职分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至少一名气象协理员;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有分管领导和至少一名气象信息联络员,负责灾害性天气应急工作;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四)有多种渠道(设备)能够接受县气象局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能与县气象局保持通信畅通;
(五)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如在公众场所设置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装置(包括农村气象预报预警大喇叭、短信等);
(六)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第六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程序:
(一)凡具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条件的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县气象局初审。
(二)县气象局经现场调查核实后,签署评估意见后报县应急办审核。
(三)经书面申报、现场核实、综合评定后,凡具备合格条件的,将被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由县应急办、县气象局联合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七条 获得认证的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将吊销认证,收回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 通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乡镇政府、单位,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发挥突出成效的,县政府将组织表彰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九条 对获得认证的企事业单位,在财产保险保费理赔、政府救灾经费补助等方面,享受优惠或优先待遇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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