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意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做强南昌、做大九江、昌九一体、龙头昂起”的战略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部第6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供应率和利用率的通知》(赣府发〔2012〕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保障科学发展用地
(一)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控。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各类用地。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加强相关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相关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与节约集约用地程度挂钩机制。今后凡申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的,必须提交当地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报告,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总量中的比重,鼓励采取协商收回、协议置换、限期开发等多种形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二次开发。大力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稳步有序实施中心镇、中心村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做好低丘缓坡、荒滩未利用地开发利用。鼓励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不断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
(三)鼓励土地立体开发利用。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强化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的整体控制,提高区域平均容积率,优化城市内部用地结构,促进城市紧凑发展,提高城市土地综合承载能力。推进建设用地的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提高空间利用效率。鼓励建设项目用地优化设计、分层布局,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可单独或与地上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在出让价格上予以优惠,具体标准另行确定。
二、完善土地市场建设,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四)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和网上交易。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缩小划拨用地范围,积极探索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五)加强土地收储管理。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总规模,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原则上应控制在县(市、区)前三年平均年供应的储备土地量之内。加强土地收储及管护工作,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产权清晰,符合规划、计划。优先收购储备空闲、低效利用及其他现有建设用地。
(六)加快储备土地供应。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净地”提供有效保障。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有效盘活用于融资的储备土地,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规定,有利于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及时组织供应和开发利用。
三、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措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七)科学合理布局工业项目。从严控制零星工业用地,鼓励工业项目进园区集聚发展。重点保障与我市资源环境和发展相适应的主导产业用地,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利用存量土地、租赁标准厂房等途径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对“退二进三”、“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企业,优先在工业园区内安排建设用地或提供标准厂房。
(八)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严格落实“净地”出让,出让土地应当权利清晰、安置补偿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严格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目录明确不得用地的项目,不得办理各项用地手续。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江西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用地标准,不符合用地标准的,不得办理各项用地手续。对符合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但没有用地标准或超过用地标准的建设项目,要进行节地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确定用地规模。
(九)激励园区节约集约用地。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容量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节约集约用地成效显著、亩均税收贡献大或安置吸纳就业人数多的企业予以奖励。
(十)改进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对用地需求面积较大或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可预留发展用地,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和建设投产进度分期供地,每期开发建设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工业用地可结合产业类型和产业生命周期弹性确定土地出让年限,首期出让年限届满后对项目经营情况和出让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再视情况有偿续期或收回土地使用权。积极引导一般工业项目通过二级市场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租赁或购买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推行工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
(十一)推进园区土地高效利用。各类开发区要切实提高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工业园区土地主要用于工业项目。工业园区规模和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除有特殊工艺流程要求的工业项目外,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40%。大力推进多层标准厂房建设,轻工业标准厂房应在四层以上,容积率应达到1.2以上。支持各类投资开发主体参与工业园区多层标准厂房建设、运营管理。
(十二)提高低效工业用地利用率。各县(市、区)要每年开展一次低效用地清理工作,逐宗建立台账,落到“一张图”上。研究制定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的具体措施,通过协商收回、鼓励流转、协议置换、合作经营、自主改造、兼并重组等措施,不断提高单位建设用地投入产出率。要推行以税控地,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企业低效用地成本。
(十三)鼓励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开发,鼓励市场主体合理参与开发,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开发,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合理可行、依法依规”的原则,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妥善处理城镇低效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完善城市配套功能,改善城镇人居环境。
四、强化土地批后监管,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
(十四)严格用地合同管理。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土地交付日期、开竣工日期、土地用途、土地价款、投资额、规划条件、违约责任等,并按照有关规定,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自动生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并在其中约定或明确,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组织公开出让。凡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应依法进行处罚。
(十五)规范项目联合竣工验收。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意见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凡未达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条件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比例相应核减用地面积。对违反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条件的土地使用者,严格限制其参与土地竞买和利用土地融资。
(十六)强化工业用地监督管理。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对未开发建设的工业用地,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进行经营性开发的,按取得土地的实际价格收回土地,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支持物流中心、标准厂房建设,严禁以物流中心、标准厂房、工业地产等名义建设批发零售市场和写字楼。对工业用地擅自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处罚,不得分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
(十七)及时清理处置闲置土地。要根据国家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及时调查认定。政府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每年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集中清理处置闲置土地活动,督促已供土地及时开工建设,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清理处置结果于当年11月15日前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在依法处理完毕前,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并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对已融资抵押的闲置土地,实行台账管理,严禁办理延期或续贷抵押。
(十八)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土地利用率挂钩。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逐步增加土地利用率权重因素,科学合理分解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每年3月底,市里将对“批而未用土地占已批土地比率”进行考核,考核年前三年“批而未用土地占已批土地比率”排名前三的县(市、区)分别按序扣减当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的10%、8%、6%计划指标。对考核年前三年“批而未用土地占已批土地比率”排名全省前五的县(市、区),在整改达标之前,除民生工程和国家重点工程用地外,暂停该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审批。若该地考核年前三年“批而未用土地占已批土地比率”小于35%,则免除上述两项挂钩。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共同责任机制
(十九)严格土地执法监察。各地要把加强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通过信息公示、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土地处置、建立诚信档案等手段,实现对辖区内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要加强新开工项目用地清理,严肃查处违反供地政策、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土地浪费严重、违法占用耕地比例较大的县(市、区),依法依规实行约谈问责。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地要将节约集约用地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探索开展县域经济单位GDP地耗下降考核工作。要认真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模范县(市)创建活动。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发改、工信、商务等部门要对建设项目行业准入、投资规模、投入产出强度等审核把关,严格监管;城乡规划部门要严格核查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强度执行情况;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建设用地批准、供应、核查工作,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
(二十一)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检查考核。强化政府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落实“十二五”时期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31%的目标。定期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开发区升级、扩区调区的依据。开展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初始评价及潜力初始评价,并在初始评价基础上开展区域更新评价,全面掌握城市建设用地利用状况、集约利用程度、潜力规模与空间分布,评价结果作为科学用地管地、安排用地计划的依据。
(二十二)研究推广节地模式和节地技术。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创新节地模式,推广节地技术,提升节地科技水平。国土资源部门要重点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创新工作,及时总结、评估,形成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性成果,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的考核监督,定期提出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的建议,及时总结推广节地模式和经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对保障粮食安全和全力做大九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转变用地观念和用地方式,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具体措施,并严格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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