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兴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定兴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定兴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河北省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的有关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划定并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关定义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指县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县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集中供热、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
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煤、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石油焦、油页岩、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除生物气化利用外其他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和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原则
(一)统一划定,分步实施
县政府统一划定禁燃区。各乡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好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分步建成禁燃区。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以淘汰燃煤锅炉(采暖炉、茶浴炉)为重点,统筹推进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工作。同时,加快集中供热、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建设,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提供保障。
(三)分步实施,适时调整
按照本实施方案时限要求,逐步推进我县禁燃区建设,县政府将根据我县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适时调整禁燃区划定范围。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及建成时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上级要求和我县实际,划定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及建成时限如下:
(一)2016年7月1日起,县城规划区内禁止销售、储存高污染燃料。
(二)2016年9月30日前,县城建成区域建成禁燃区。
(三)2016年10月1日起,全县范围内内党政机关、国有或含国有成分企事业单位及其派出(下属)机构、享受国家政策补贴的经营单位禁止使用燃煤。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控制措施
(一)禁燃区调整及公布
县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省、市工作要求,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二)控制措施
1.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及其他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
2.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3.禁燃区内集中供热企业必须使用符合我省《工业和民用燃煤标准》(DB13/2081-2014)中工煤I型标准的燃煤,不得擅自改用其它类型的高污染燃料,同时要建设运行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4.禁燃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5.禁燃区内现有使用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锅炉除外)必须于按禁燃区建成时限拆除,一律改用集中供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五、职责分工
(一)县环保局
1.负责对禁燃区推进过程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经营业主等进行环境执法;
2.负责组织力量对禁燃区内工业污染源进行排查摸底和造册登记,将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纳入新建项目环评审批内容;
3.负责禁燃区范围内工业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及查处;
4.吊销权限内违反禁燃规定者的排污许可证;
5.提出对禁燃区划定工作的考核办法报县政府审批。
(二)县住建局
1.做好禁燃区内集中供热、燃气管网铺设工作,做好天然气和集中供热的散户、工商户对接工作;
2.明确县城建成区范围,做好禁燃区范围确认工作;
3.开展禁燃区内建筑工地的各类用煤设施的取缔和现场执法工作。
(三)县发改局、物价局
1.对石油液化气、煤气、燃油、电等清洁燃料进行价格检查,保障物价稳定;
2.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大力推进企业节能改造和循环化改造;
3.负责禁燃区内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等清洁能源的保障供应;
4.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5.牵头组织推进城中村“煤改气(电)”工作。
(四)工信局
1.负责对禁燃区内涉及高污染燃料的落后产能进行淘汰关闭工作;
2.负责组织实施工业锅炉改造、余热利用和节能技术改造。
(五)县市场监管局
1.组织开展对禁燃区内销售、储存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及查处。
2.负责禁燃区范围内食品类卫生许可证的核发、吊销工作。
(六)县质监局
1.对禁燃区内不按规定拆除锅炉的单位和个人吊销锅炉使用登记证;
2.禁止在禁燃区范围内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进行使用登记;
3.负责对煤质依法进行监管,加大对集中供热等用煤企业燃煤品质的监管。
(七)县综合执法局
1.对露天烧烤行为、流动餐饮摊点和其他移动燃煤设施进行查处;
2.对禁燃区内焚烧垃圾现象进行监管;
3.负责做好禁燃区内运输高污染燃料行为的查处。
(八)县规划局
对在县城规划区内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和开工许可手续。
(九)县卫计局
负责禁燃区范围内除食品类卫生许可证的核发、吊销工作。
(十)县公安局
1.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禁燃区内违反大气污染防治中违法行为依法打击;
2.对禁燃区内烟花爆竹燃放的严格管控。
(十一)县财政局
负责落实和监管由县政府确定的禁燃区划定中需县级财政负担的资金。
(十二)县供电公司
1.负责搞好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力相关工作;
2.负责对不按期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被相关部门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单位,采取断电措施。
(十三)县文广新局
负责做好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宣传工作。
(十四)定兴镇、城区管委会
负责组织力量对禁燃区内所有居民、企业、服务业污染源进行排查摸底和造册登记,配合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制订后续监管方案,加强禁燃区内禁燃改燃取缔工作的后续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工作的重要意义,围绕各自承担的主要任务,组建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构,科学制定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形成事有专人、人有专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组织格局,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紧密配合协作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安排,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特别要围绕集中供热和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清洁能源供应等方面,各职能部门要落实责任、分工负责、严格时限、加快进度,实现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与发展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的协调推进,最大限度减少因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查处,进一步规范禁燃区管理秩序。
(三)深入宣传发动
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深入宣传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县级主流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宣传报道,强化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关注、参与禁燃区划分和管理工作的浓厚氛围。
(四)强化督促检查
县大气办要积极会同县考核、督查、监察等部门,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和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此项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纪检部门也要加大对各责任单位的督查力度,督促落实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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