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万全区2016年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为有效处置我区境内发生的地质灾害(包括矿山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方案】张家口市万全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张家口市万全区2016年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有效处置我区境内发生的地质灾害(包括矿山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2015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按其灾情和险情划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
大 型:因灾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
中 型: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小 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二、机构和职责
(一)成立处置地质灾害工作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成员有区国土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安监局、农牧局、卫生局、气象局、旅游文体广电局、供电公司、武装部、教育局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报告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并在省、市小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小型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按有关规定参与界定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督促、检查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
(二)区处置地质灾害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做好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国土资源局:承担区处置地质灾害工作指挥部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与有关部门一起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按有关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灾情信息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灾情信息;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抢险排危专业队伍;会同区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部署、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
2、交通运输局:组织力量抢修因灾损坏的公路交通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3、水务局:组织和督促开展水库周围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区处置地质灾害指挥部、区国土资源局和有关乡(镇)通报降雨信息、汛情动态。
4、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对发生或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区域进行危房检查,指导群众安全转移;组织灾区供水、供气部门加强对有关设施的防护和巡查,保障灾害区供水、供气;组织有关部门抢修因灾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尽快恢复供水、供气等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工程设施。
5、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及时掌握灾民安置动态,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及时向区处置地质灾害工作指挥部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6、卫生局:组织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及时赶赴灾区投入抢救治病和防疫工作;及时向区处置地质灾害工作指挥部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7、公安局:做好社会治安工作,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
8、气象局:收集有关气象信息,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分析、预报重点地区未来降雨和天气状况,并及时向区处置地质灾害工作指挥部通报。
9、通讯公司:保证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的通信畅通,保障通信人员和设施安全。
10、供电公司:组织进行电力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全力保障灾区医院、重点工程等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及时向区处置地质灾害工作指挥部报告情况。
11、武装部:参与地质灾害紧急情况处置工作,并按要求部署所属部队参加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区处置地质灾害工作指挥部通报部队抢险救灾情况。
12、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三)县人民政府处置地质灾害工作指挥部,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紧急调集抢险的应急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三、监测和预报
(一)各乡镇和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要加快包括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等系统在内的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并与防汛网络和气象监测网络互联,连接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管理系统,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和气象资料、汛情信息。
(二)乡镇和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向区政府报告,对属于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的,在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三)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与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牌。
(四)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气象、水务部门的联系,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及时通报气象、汛情和地质灾害预警等信息。区气象主管部门发布暴雨警报或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后,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立即将降雨信息和防灾要求通知到乡镇、村及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区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乡(镇)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六)地质灾害预报由区国土资源局会同气象主管部门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四、应急处置工作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处置: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区政府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区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助工作,防止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
(二)大型地质灾害的处置: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区政府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县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区处置地质灾害工作指挥部迅速启动《万全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指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各成员单位和乡镇政府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质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善后处置、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控制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同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地质灾害情况。
(三)中型地质灾害的处置: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区政府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区政府接到灾害情报告后,区处置地质灾害指挥部迅速启动《万全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指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乡镇政府在县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善后处置、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控制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同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地质灾害情况。
(四)小型地质灾害的处置: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区政府立即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在区政府领导下,区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乡镇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处置工作结束后,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五、善后处理工作
(一)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二)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三)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对不及时按本预案报告地质灾害灾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六、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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