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住建规划】县住房保障规划(精选文档)

时间:2023-06-16 09:45:10  阅读:

住房保障规划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县委、县政府为扩大内需、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作出的重大决策,对提升我县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规划】县住房保障规划(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住建规划】县住房保障规划(精选文档)


住房保障规划


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县委、县政府为扩大内需、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作出的重大决策,对提升我县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县棚户区改造,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和谐涿鹿、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城市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城市形象,努力把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

() 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属地实施。坚持全县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加强协调。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文物古迹保护、历史街区和优秀建筑物保护等工作,编制本县的改造规划,按照改造工作目标,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

3.市场运作,政府支持。充分发挥个人、企业等多方面的积极性,以棚户区居民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县政府在政策与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4.多方结合,综合开发。棚户区改造要与公租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城市危旧房改造、城市建设用地挖潜结合起来,注重改善城市发展环境,注重提升城市形象,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鼓励综合开发。

5.整体推进,配套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安置先行,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将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消防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6.因地制宜,多模式改造。对列入改造计划的项目,要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精确测算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改造方案。棚户区拆迁安置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 ,其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由政府承担。

二、工作目标及建设标准

() 改造范围

列入改造范围的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中居住区:一是房屋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比重达到50%以上;二是符合《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规定的三、四类条件的房屋占50%以上;三是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以及县城周边附近集体土地上的城中村棚户区。

() 建设标准

棚户区改造要按照国家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购买能力和意愿,原则上棚户区改造项目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高层建筑可适当放宽到100平方米。城市棚户区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结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以中小套型为主。

三、政策保障

() 资金筹措政策

县发改局、财政局要积极争取国家、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从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投资集团融资等方面筹措棚户区改造启动资金。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项目可行、资金可融、风险可控、效益可期的思路,稳步推进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

()土地支持政策  

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并完成拆迁安置工作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县()土地储备机构统一纳入储备计划,实施开发整理。开发整理后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土地所得收益,优先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于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涉及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比照保障性住房用地报批方式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

() 税费优惠政策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城市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面积未超出拆迁面积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 征收安置政策

严格征收计划管理,在年度征收计划中优先满足拆迁棚户区的需要。城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鼓励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补平衡。房屋安置面积超出原有面积,在规定标准(另行制定)内的部分,可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按房屋市场价格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价款,不再进行土地补偿。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原租赁住房产权的低收入家庭,安排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确立新的租赁关系。国有公房出售收入纳入全县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统筹资金。

() 住房保障政策

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就地优先保障,一次性解决住房问题。

四、组织领导

成立“涿鹿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和“涿鹿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建立县棚户区改造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县发改、住建、财政、国土资源、审计、地税、人防等部门要协调联动,加强合作,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的重大问题,主动提供服务,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1.县发改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的制定和安置住宅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工作。

2.县住建局: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棚户区的认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的监督检查;拆迁安置房建设成本的审核;组织新建小区的综合验收。

3.县财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落实棚户区改造财政补贴资金,争取国家、省的支持资金,落实本级财政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

4.县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预留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建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提供异地安置住宅建设地块,确保土地供给;做好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土地手续。

5. 县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政府投入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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