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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区别(全文完整)

时间:2023-06-20 17:09: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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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区别(全文完整)

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区别


当前,许多新闻媒体宣传和日常工作语言中,对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异同没有弄清楚,出现了一些法律概念上的混乱,也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工作职权的明确划分和职责的完全履行。有的把专门委员会简称为“专工委”,有的把工作委员会当作专门委员会等等。为了促进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人大的各项工作,可从四个方面区分两者的区别。

第一,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性质不同。人大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机构,而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办事或工作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县、自治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第二,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领导成员产生的权限和程序不同。《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同级人大代表,必须由主席团提名,必须经过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只能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而对常委会办事和工作机构,《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只有“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的规定,并没有对常委会办事和工作机构领导人员如何产生做出规定。但根据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既然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因此常委会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应由常委会决定,并且不一定非是人大代表。因为《地方组织法》并没有对常委会工作机构人选的任职条件做出规定。

第三,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职权不同。《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各专门委员会有提出议案权,有审议并提出报告权,而《地方组织法》并没有对常委会办事和工作机构做出相应规定,也就是说常委会办事和工作机构不具有这些职权,只能按照常委会的安排部署,做好相应的一些参谋、助手和协调、督办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领导体制不同。《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由此可以看出,人大专门委员会实行的双重领导体制,即在代表大会期间,跟人大常委会一样同属于代表大会领导;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专门委员会又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而工作委员会因是常委会工作机构,只能接受常委会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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