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有限公司
公司近亲回避管理制度
XXXX有限公司
有关应回避的工作内容,本人不得参与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6.3特殊情况
对于有特殊情况和特殊人员的,应报省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另行处理。
职能公司亲属回避规定
第一篇:职能公司亲属回避规定
公司亲属回避规定
一、规定目的及意义
1.为防止公司内部任人唯亲,损害公司的利益,造成不正之风。2.为避免公司内、外部人员亲属裙带,形成消极的非正式组织。3.为避免公司机密信息的跑、冒、滴、漏和信息的失真散播
基于以上情况,为确保公司正常运营,各项决策、管理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二、回避范围
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血系亲属与社会亲属。
1.血系亲属:夫妻、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甥)以及配偶。
2.社会亲属:战友、同学、原同事、朋友以及以上关系的血系亲属。
三、回避事项
1.公司中层以上人员(包括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得介绍、引见自己的亲属进入公司工作。
2.公司各部门凡涉及亲属关系的员工,不得在其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职务和侵害公司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3.公司各部门凡涉及亲属关系的员工,其亲属不得与其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不得在其任职的部门从事工作。
4.公司供应单位部门负责人的亲属不得在公司担任财务、人力资源等涉及业务范围的相关工作。
5.公司各部门员工在入公司时不存在亲属关系,后建立血系亲属关系,凡涉及以上四条内容的,应主动到人力资源中心做好备案,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作调整。未到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做备案或不服从公司调整的员工,一经查出,做辞退处理。
6.任何员工的亲属在招聘入公司前应主动向部门或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申报
第二篇:亲属回避制度
公司亲属回避制度
一、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员工队伍管理,确保公司各项决策、管理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相关定义
1、本制度所称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工作岗位范围内实施回避。
2、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血系亲属与社会亲属。
1)血系亲属:夫妻、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甥)以及配偶、近姻亲亲属(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社会亲属:战友、同学、原同事、朋友以及以上关系的血系亲属。
四、回避原则
1、公司财务、融资、经营、物流和化验部门领导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部门工作。
2、其他职能部门和各子公司员工的亲属不得和自己在同一个部门或车间的班组工作。
3、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单方有职务,无职务的一方回避;双方均无职务的,非业务骨干的一方回避。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后上交经营团队讨论,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做出决定。
任何员工的亲属在招聘入公司时应写明其亲属关系,凡不申报或未经报批入职者,在入职后被查出的,将对该员工同时做辞退处理。
五、回避纪律
1、在本制度实施之前已存在亲属关系的员工或与公司有亲属关系涉及公司业务的外单位人员,应主动到人力资源部做好备案,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经综合考察后,酌情处理。
2、员工在从事各项工作时,凡涉及到其亲属的,都应主动回避。如当事人不主要动提出回避,负责主持该工作的领导要劝其回避,回避后工作方可进行。对未进行回避的,其所议定的事项结果取消,并重新进行。
3、人力资源部在员工引进、晋升和调配工作中要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后要妥善处理。
4、公司全体员工对员工回避行使监督权,对于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部或监事会举报。
六、本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三篇:亲属回避制度
亲属回避制度
为规范集团公司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形成良性竞争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一、近亲属关系:
(一)夫妻关系;(二)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三)近亲姻关系(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等);(四)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叔侄、舅舅、表兄弟、姐妹等)。
二、回避规定
(1)严禁安排其亲属担任与本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2)公司高层领导者不能安排亲属在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采购部等部门担任领导职务。
(3)公司高层领导者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
系的,如任免、考核、奖惩、调配、人事聘用、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
三、奖惩制度:
(1)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推荐亲属或熟人到公司工作,由本人作为担保人;如推荐的亲属或熟人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企业经济损失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外,担保人负连带责任。
(2)公司对于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的公司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首先劝其亲属离开原工作岗位或解除与公司的经济合同关
系,拒不执行者将调离本人的工作岗位,情节严重者给予降职、免职处理。
第四篇:亲属回避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保证公司各项决定、指令贯彻落实,防止企业内部裙带关系及不正之风,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本制度所称亲属是指直系亲属、姻亲、近亲属
三、工作制度
1、公司招聘录用员工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主管及以上人员不得介绍、引见自己的亲属进入公司工作。
2、公司内凡涉及亲属关系的员工,其亲属不得与其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不得在其任职的部门工作。
3、公司内凡涉及亲属关系的员工,不得在其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职务或侵害公司利益的的活动。
4、任何员工的亲属在招聘进入公司前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门申报亲属关系,接受报批。凡不申报进入公司工作后被查出的,将对该员工及其亲属同时做辞退处理。
5、凡涉及到一方亲属工作变动、职称评聘、奖惩、薪酬调整、培训、福利等问题时,另一方亲属必须主动申请回避,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他人干预或施加影响。对未回避的,其所议定的事项取消,同时
对未回避员工进行惩处直至辞退或解除合同。
公司根据企业实际工作需要做出的各项管理决定,公司员工必须服从,否
则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6、在日常工作中,凡涉及亲属关系,任何领导和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他人对其亲属进行照顾。
7、今后招聘新员工原则上不录用和公司现有员工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四、附则
1、被制度发布后,公司内凡涉及亲属关系者,请3登记、备案。
2、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日内到人力资源部申报、第五篇:亲属回避制度
亲属回避制度
一、规定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规范用人制度,建立健康和谐的企业人事关系,创造公平、公正的员工职业发展环境,避免各类不必要的利益及管理冲突,提升公司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下属所有事业部、公司及驻外机构。
二、回避范围
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血系亲属及社会亲属,包括:
1.直系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其他应回避关系:男(女)朋友,仁兄弟等;
三、回避原则
1.管理人员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关系,如:车间班组长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班组,车间主任
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车间,仓库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仓库,非生产部门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部门等。
2.近亲属关系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共事,如:两个为近亲属关系的班组长不得在同一车间,两个近亲属关系的非生产部门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
3.财务管理人员与其工作有账目交接的人员不得互为近亲属关系,如财务稽核岗位会计与采购员不得为近亲属关系等。
4.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岗位调整、职务变更、提薪提奖或受处分方面为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向有关部门提示或说情。
5.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中的直系亲属,不允许在同一事业部任职(如特殊人才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6.与公司存在供应、销售关系的单位,其亲属不得在公司相关采购、仓储、客服部门任职。
四、亲属关系提报:
1.所有人员须将在公司内部的亲属关系名单报至相应的部门,经部门审核汇总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建档,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审核及过程监督。
2.新入职人员应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填写《公司内部近亲属关系登记表》,如存在内部亲属关系,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所申报依据亲属关系回避原则对其进行岗位分配。
3.公司员工在入职公司后建立亲属关系的,应在一周内主动到人力资源部进行亲属关系申报,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五、违规处理:
1.公司各部门员工都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申报亲属关系,凡未如实申报者,一经公司查出将对员工本人进行劝退处理,同时扣罚其直属上级领导当月绩效工资。2.新入职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如未按规定申报亲属关系,入职后一经发现,对其进行辞退处理。
3.部门经理级人员涉及亲属关系违规者,给予普通员工双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降级、减薪、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4.事业部副总级别及以上人员涉及亲属关系违规者,给予扣罚当月全部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降级、减薪、撤职等行政处分。
5.人力资源部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如未尽到监督之责或明知员工存在亲属关系却不作为,将给予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与违规员工相同处分。
公司各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部互为监督关系,各用人单位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领导反映人力资源部失察之责。
员工亲属回避管理标准
1目的2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全体在职人员。
3亲属回避的原则
为了完善公司的用人制度,规范员工亲属的用工,特制定本标准。
进行亲属回避,既是强化企业管理的需要,也是为了进一步丰富和深化“家”文化的内涵。在员工亲属之间,我们倡导大家意识、互帮互爱,反对小家思想、拉帮结派;倡导互相激励、共同提高,反对彼此包庇、损公肥私;倡导融洽和谐、人性管理,反对丧失原则、一团和气。
4亲属关系界定
4.1夫妻关系
4.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4.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5亲属回避的三个方面
招聘回避、任职回避、公务回避。
6亲属回避的具体内容及方法
6.1招聘回避内容
6.1.1公司内部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招聘活动,公司部级(含同等级别的非职务级)及以上管理人员的亲属原则上不得参加应聘。确属表现优异、有能力任职的,可由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名、集团公司人事行政部核实、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可以参与公司的招聘活动,与其他应聘者一视同仁,同等条件录用。
6.1.2各公司科级、主管级管理人员,其亲属可以参加公司进行的各种招聘活动,与其他应聘者一视同仁,同等条件录用,录用后的亲属不得与其在同一一级部门内工作、不得有业务关联关系、经济利益关系;销售业务人员的亲属不得从事资信工作。
6.1.3主管级以下员工,其亲属可以参加公司进行的各种招聘活动,与其他应聘者一视同仁,同等条件录用,录用后的亲属不得与其有直接上下级关系。
6.2招聘回避办法
6.2.1在公司进行各种形式的招聘活动期间,本公司员工不得向用人部门主管人员、人事行政部相关人员、面试官等进行游说或施加压力,以达到亲属进入公司的目的。
6.2.2在公司进行招聘活动期间,员工的亲属如参加应聘,应主动将亲属关系如实告知人事行政部,对蓄意隐瞒者,取消其面试及录用资格。
6.3任职回避内容
6.3.1各公司部级及以上高层管理人员的亲属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公司工作(夫妻关系除外,但其配偶不得在同一公司担任副部长及以上职务);确属表现优异、有能力任职的,可由所在公司提名,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可以在同一公司的不同部门任职。
6.3.2各公司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其亲属不得与其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业务关联关系、经济利益关系;销售业务人员的亲属不得从事资信工作。
6.3.3对于重要管理岗位、关键技术和关键业务岗位的特殊用人情况,部级及以上的报集团公司总经理特别批准,科级以下的由集团公司主管人事行政部的副总特别批准。
6.3.4夫妻双方均为公司员工的,其中一方离职后二年内不得在同行业从事相关工作;业务
人员不得与其亲属存在上下游客户关系。
6.4任职回避的方法
6.4.1员工在进行任职回避时,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情况特殊的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
6.4.2任职回避可采取调换工作岗位、向其他公司推荐、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等方式。
6.5公务回避的内容
6.5.1涉及到本人或亲属的有关应回避公务,本人不得参与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具体内容包括如下:
a招录、考核、奖惩、选拔、任免、调薪、调配、解除劳动合同;
b专业技术评审、优秀评比;
c对其亲属的监察、审计、纪检;
d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e招投标工作;
f其他一切与之有利益关系的工作。
6.5.2确属特殊情况需要参与的,经所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方可。
6.6公务回避的方法
6.6.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
6.6.2主管领导或专项工作负责人提出回避要求。
6.6.3利益相关者提出回避申请。
6.6.4员工职务任免或专项工作开展前,各公司人事管理者(部门)再次核实其亲属关系,提出回避要求。
6.6.5员工举报且经查实应回避事项,由调查部门提出回避要求。
7亲属关系的上报
7.1任何员工在招聘录用前有义务主动向集团人事行政部如实说明在公司内部工作的亲属关系。
7.2任何员工在发生应回避的任职或公务时,有义务主动向所在公司人事管理者(部门)如实说明。
7.3任何员工产生属于回避范围内新的亲属关系的,应及时向所在公司人事管理者(部门)说明。
8亲属关系的审查及监督
8.1各级管理人员、人事行政部和审计监察部在任职和应回避公务中,应对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进行严格的审查,并由人事行政部及时记录在HR系统和人事报表中。
8.2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科室)定期开展员工亲属关系摸底工作,将员工亲属关系及时备案。
8.3因联姻而新形成的亲属关系,各级管理人员、人事行政部和审计监察部也应进行日常性检查,确定有无需要回避的情况,并及时做出处理。
8.4全体员工有义务对亲属回避工作进行监督,并有权利对违规行
为向所在公司和集团领导、人事行政部、审计监察部、监事会等进行举报。
9关于违反本办法的处理
9.1对于任职回避中,应进行回避而未回避的,除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纠正外,将给予其必要的纪律处分,处分标准按照公司相关奖惩制度。
9.2对于公务回避过程中,应进行回避而未回避的,所议定的事项结果取消,重新进行商议。对拒绝回避的,除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纠正外,将给予其必要的纪律处分,处分标准按照公司相关奖惩制度。
9.3对于在招录过程中,隐瞒其亲属关系的员工,公司可以给予纪律处分,处分标准按照公司相关奖惩制度。
9.4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本办法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对于没有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公司,一经查实,将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处分并责令纠正。处分标准按照公司相关奖惩制度。
10记录存档
10.1本办法产生的所有记录均由集团公司人事行政部及相关子公司人事管理部门存档。
11附则
11.1本办法执行部门为集团公司人事行政部、集团所属公司的人事管理部门以及各个层级的管理人员。
11.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人事行政部。
公司
亲属回避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员工队伍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工作岗位范围内实施回避.
第三条
亲属关系包括下列情形: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四条
出现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情形时,原则上工作岗位不得出现以下情况:
一在同一机构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各层级的工作岗位;
二在不同机构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或有制约、监督关系的工作岗位.
第五条
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单方有职务,无职务的一方回避;双方均无职务的,非业务骨干的一方回避.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建议和意见.
因回避需劝退、辞退的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进行处理.
因回避制度而调整工作岗位的一方,离职当月增发一个月固定薪酬的离职补贴.
第六条
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本人应在15日内提出回避申请,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接到回避申请后15日内调查核实并提出回避建议和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决定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作出决定后15日内完成任务落实工作.
第七条
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处理.
已按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妥善处理而出现不良后果的,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回避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九条
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单位应当按管理权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录用、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配、出国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监察等工作中,凡涉及处理与自己有亲属关系人员的问题时,应及时向组织说明情况并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与相关的调查、审核和讨论,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员工引进、晋升、调配工作中要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后应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对下级机构执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XXX公司员工亲属回避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岗位操作行为,预防各类利益输送事件发生,维护公司声誉及利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员工亲属关系包括下列情形:
(一)夫妻关系;(二)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三)近亲姻关系(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四)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其配偶。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岗位、工作范围内实施回避。
第五条
公司员工应当正确行使职权,严格执行亲属回避制度,防范内部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
回避范围
第六条
下列情况属于岗位回避:
(一)
员工与亲属不得在公司同一部门工作;
(二)
员工与亲属不得在同一市场工作。
第七条
下列情况属于工作回避:
(一)员工工作职责及管辖范围内,不得有亲属经营下列1业务:
1.市场保洁、有害生物防治等服务;
2.市场各类维修、保养等业务;
3.土建和装修等工程业务;
4.市场各类设备安装、维护等业务;
5.租赁业务;
6.其他发生经济关系的经营业务。
(二)以上(一)项在招投标的整个过程中,凡有亲属参与投标的员工应当回避整个招投标过程。
(三)公司在招聘、任免、提拔、奖惩、考评、加薪、普升、调动过程中,凡涉及到亲属的员工应当回避。
第三章
回避方式
第八条
对发生第六条、第七条回避范围的员工应当主动以书面形式向综合部汇报,申请岗位回避或工作回避;综合部接到回避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提出回避建议和意见报领导班子审定。
对发生第七条第(二)项的回避范围的员工应当主动向招投标小组提出回避申请,招投标小组查实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九条
对需要回避的员工采取调动回避、交流回避、降职回避。
调动回避,是指需要回避的员工进行市场或部门间调动。
交流回避,是指需要回避的管理人员进行市场或部门间交流任职。
降职回避,是指需要回避的管理人员因平调没有空缺无法回避时而采取的降职调动。
第四章
纪律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阻碍员工亲属回避制度的执行,也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授意、指使、暗示和托请他人进行干预。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加强员工亲属回避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综合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第十三条
全体员工有权对回避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应当及时向公司领导班子或综合部举报。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相关条款规定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不及时报告或者故意隐瞒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员工,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扣发若干月考核奖;情节严重3的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十六条
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做出的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回避决定的,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实施之前已存在应当回避情况的,涉及员工应当主动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经综合考察后,酌情处理。凡隐瞒不报,一经查出,从重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下属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依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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