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全国医保工作会议5篇

时间:2023-07-08 17:09:01  阅读:

篇一:全国医保工作会议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584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9.07.01?

  【文

  号】医保函〔2019〕11号

  【施行日期】2019.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584号建议的答复

  徐贤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健康中国提升为国家战略,我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截至2018年底,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13.45亿人,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3.17亿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数10.28亿人(含新农合1.3亿人),参保覆盖面稳定在95%以上,短短20年来,我国已建立起世界上最大的医疗保障网,基本实现了医疗保障全覆盖,广大人民群众疾病医疗负担大幅减轻。

  诚然,正如您所言,如此一张巨大的医疗保障网,医保有很大的管理空间,需要持续加强和完善管理,才能进一步释放政策的效益和红利,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健全完善医疗保障机制,不断加强和优化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医疗保障事业正在稳步向着高质量的目标发展。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相关建议,我们高度重视,会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有的已经实施,有的正在落地,效果正逐步显现。

  一、关于加强领导,积极扩大医保覆盖面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关系亿万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健康福祉,各级医保部门历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健全机制,扎实推进。一是按照统一部署,将医疗保障工作作为改善民生重点任务,列入各级政府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体系,压茬推进,落实落细,通过深入调查、摸清底数、走访住户、登记造册,把参保扩面工作做深做实。二是注重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各级医保部门会同当地有关单位,走村入户,发放宣传单(册),宣传医保政策,答疑解惑,同时通过电台、广播、新媒体等多种形式集中力量开展宣传,千方百计提高政策知晓率。通过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覆盖面持续稳定在95%以上。

  下一步,我们将全面推进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落实参保缴费政策,优化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在基本实现全覆盖基础上重点解决重复参保问题。

  二、关于信息共享,加强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

  国家医保局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为根本解决现有信息系统“标准不统一、数据不互认,系统分割、难以共享,区域封闭、孤岛现象突出”等问题,结合机构改革和实现医保治理现代化要求,决定2019年全面启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计划利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成标准统一、数据汇聚、规范协同的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化支撑体系,基本实现便捷可及“大服务”、规范高效“大经办”、智能精准“大治理”、融合共享“大协作”、在线可用“大数据”、安全可靠“大

  支撑”的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目标。目前我们已经印发了医疗保障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组织完成了信息平台建设项目所有前期工作,会同财政部向各地拨付了2019年医保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并在天津等16个省(市)开展了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试点,各项工作正在按计划推进。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强化制度顶层设计、统筹谋划、分类指导的要求,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全国一盘棋的工作思路,加快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不断优化平台功能,提升医保信息管理服务水平。

  三、关于强化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国家医保局组建以来,高度重视基金安全,不断加强医保监管,一是采取一系列举措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初步形成了打击高压震慑态势。如:启动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并开展“回头看”工作;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和建立举报线索交办、督办与反馈机制;设立举报奖励制度;组织“飞行检查”;定期曝光典型案件;开展“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等活动。二是落实就医地异地就医管理责任,加强异地就医监管。三是坚持标本兼治,启动研究起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工作,探索医保信用体系和智能监控示范点建设。目前,医保基金运行平稳,持续保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在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方面,国家医保局高度重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建立了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支付方式;适当提高总额预算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比例。目前,全国各地普遍出台了与不同医疗服务形式相适应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政策,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付费框架基本形成;2019年起,开展DRG付费国家试点,按照“顶层设计、模拟运行、实际付费”分三年有序推进,通过试点实现“五个一”的目标,即制定一组标准、完善一系列政策、建立一套规程、培养一支队伍、打造一批样板。

  在医保基金保值增值方面,按照《社保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对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的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对存入财政专户的医保基金,利率比照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管理。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各地按照上述规定,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开户银行及存款计息办法,在确保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堵漏洞、强监管、重惩处、严震慑,指导地方持续开展欺诈骗保专项治理;积极推进医疗保障智能监控示范点建设工作,提升基金监管信息化、智能化、高效化水平;全面推进支付方式改革,进一步强化医保标准化、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主动减低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修订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继续提升县域内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优化资源配置。

  四、关于深入研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国家医保局进一步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稳步提高医保待遇。一是持续两年将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新增财政补助的一半用于大病保险,2018年底,大病保险合规费用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水平在基本医保报销水平基础上平均再提高12个百分点以上。今年将落实“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的要求。二是2019年4月下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规定2019年要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并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三是在医疗救助制度安排上,采取通过资助个人缴费的方式,帮助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保待遇,并对他们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一定补助。四是2019年4月17日公布了《2019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方案》,药品目录调整涉及西药、中成药、中药

  饮片,将根据基金支付能力适当调整目录范围。

  在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和纳入医保报销方面,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在配备使用管理方面,要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在降低群众药费负担方面,对于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医保部门在调整医保目录时,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目录范围或者调整甲乙分类。

  在优化医疗资源方面,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8号),加快推进医联体建设、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县医院能力建设、重大疾病单病种管理、三级医院日间服务等工作,推动分级诊疗区域分开、城乡分开、上下分开、急慢分开;同时远程医疗服务全面推开,逐步形成“国家、省、地市、县、乡”五级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尽可能方便群众就医,将患者留在基层。

  下一步,我们将科学把握保基本和可持续原则,从完善筹资和待遇保障机制、医保扶贫、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三医”联动改革等方面深化医保改革。重点做好建立待遇清单管理制度、提高规范管理水平;在继续保障大病同时,促进慢病健康管理,增强门诊保障功能;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进一步强化医保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更加注重协同治理,努力实现制度更加完善、保障更加公平、基金更可持续、管理更加规范、服务更加高效的目标。

  五、关于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优化服务、确保医保事业健康发展

  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明确加强对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等方面的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积极贯彻落实,深入推进医疗服务监管体系建设,加大行风建设力

  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加强医院文化建设,鼓励医务人员坚持职业道德和专业操守,不断完善医疗机构管理机制和费用管控措施。

  在方便异地就医结算方面,各地医保部门不断规范和完善异地就医人员备案管理服务。一是简化备案管理。全面取消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到医疗机构的要求,改为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全面取消手工报销需要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盖章的规定,规范手工报销材料清单和办理时间。二是开展便捷备案服务。要求各统筹地区至少提供一种有效、便捷的在线备案渠道,如电话、网络、APP备案渠道等。目前,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已经在全国全面开展,全国所有省份、所有统筹地区,各类参保人员、主要外出人员,重点医疗机构等都纳入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系统,系统运行平稳,结算人次、结算资金稳步上升,越来越多群众享受到直接结算便利。

  下一步,各有关部门将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继续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引导树立良好、崇高的职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进一步规范备案政策,扩展备案渠道,稳步扩大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平台的覆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推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再上新台阶。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注、关心、理解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1日

篇二:全国医保工作会议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235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07.02?

  【文

  号】医保函〔2021〕36号

  【施行日期】2021.07.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235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1〕36号

  陈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整合“互联网+医疗医保”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国家顶层设计

  国家医保局高度重视“互联网+医疗健康”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疫情期间,国家医保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出台了《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推动各地积极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实现互联网医保服务无卡办理。通过使用电子凭证促进医保脱卡结算,避免社保卡等实体卡片的直接接触,减少病毒传播风险,切实为参保群众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医保服务,为打赢新冠肺炎防控战役、提升“互联网+”医保服务水平有效助力。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已完成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并

  不断推进与人社、民政、卫健等部门间的数据共享。

  为适应互联网诊疗的发展要求,规范“互联网+”医疗医保支付,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明确完善互联网诊疗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的形式、医保结算流程、监管措施等具体内容,助推“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

  二、关于加快互联网医院建设

  为推动优质医疗资源跨区域流动、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2019年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明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且执行相应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价格的,经相应备案程序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同时就健全“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等作出规定。2020年,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明确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地区“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并开具处方发生的诊察费和药品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明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复诊服务,按照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收费和支付,发生的药品费用比照线下医保规定的支付标准和政策支付。

  目前,国家医保局正在制定“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范本,加快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落地落实。同时,在有条件的统筹地区,探索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复诊处方流转和“互联网+”医疗服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现“信息和处方多跑路,患者少跑腿”。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协同国家卫健委等相关部门,逐步拓展在线支付功能,推进“一站式”结算,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三、关于进一步整合共享

  一是为满足新时期群众的医疗保障需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国家医保局正在全力建设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预计2021年底基本建成。平台设计和开发了与人社、卫生健康、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医院、药店、银行、商业保险公司等有关外部机构的数据接口。同时,为了规范医保数据管理与应用权限,先后印发了《国家医疗保障局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医保网信办〔2021〕5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3号)等文件,要求各级医保部门进一步做好医保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和应用安全管理,逐步建立规范、高效、安全的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是为了给参保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医保服务,国家医保局正在加快推广应用医保电子凭证。2020年,国家医保局联合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五个一”服务行动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20〕22号),明确医保电子凭证和电子健康卡的合作模式,即在不同部门“卡”“码”可切换的基础上,加强信息互通、业务通办,方便群众使用。

  下一步,我们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指导地方加快推进平台落地应用。二是按照数据安全管理要求,在确保参保人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持续探索开展与卫生健康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三是继续加快推进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应用,扩大应用场景,优化使用功能,并加强部门间协调,优化医保电子凭证与电子健康卡等电子卡码的合作模式,进一步提升医保便民服务水平,不断满足新时代群众医疗保障需求。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2日

篇三:全国医保工作会议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995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09.15?

  【文

  号】医保函〔2020〕42号

  【施行日期】2020.09.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995号建议的答复

  张海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医保支出结构,保障全民健康需求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进口产品价格监控

  医疗器械价格长期实行市场调节,由经营者自主确定价格,确实存在回扣盛行、价格虚高、进口国产耗材价差较大等问题。其中既有改革不到位、利益机制扭曲的因素,也有技术壁垒高,名称编码不统一,难以形成有效竞争的因素。国家医保局成立后,非常重视解决药品和医用耗材领域价格虚高问题。

  一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要求,国家医保局指导安徽、江苏于去年7月针对骨科耗材、冠脉支架等品种开展了集中带量采购,其中骨科脊柱类耗材平均降价53%,冠脉支架平均降价51%,实现了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破冰,对于治理高值医用

  耗材领域多年来存在的价格虚高、回扣销售等顽疾起到了重要作用。今年5月,又指导京津冀等北方9省市开展了人工晶体耗材联盟采购,进一步探索了高值医用耗材联盟采购方式,44个中选产品平均降价46%,一年将节省费用4.5亿元。山西、福建、陕西等省份也正在积极探索跟进,取得了积极显着的成效。

  二是配合取消公立医院医用耗材加成,及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减少公立医院利益冲动,引导公立医院由依赖药品耗材等物耗的价差收入,转为向服务效率、技术劳务要效益。

  三是推进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拟将医用耗材企业的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违反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等,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按照信用评级结果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

  下一步我们将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持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工作,加强对医用耗材虚高价格的管控,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格局。

  二、关于提高卫生经济效率

  2009年新医改以来,医保部门在逐步实现全民医保的基础上,更加重视通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政策措施提升医保管理水平、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提出“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到2019年底,全国各地普遍制定了符合不同医疗服务特点的多元复合支付方式,其中97.5%的统筹地区开展了医保总额控制;86.3%的统筹地区开展了按病种付费;75.1%的统筹地区付费病种超过100个。另外,66.7%的统筹地区对于精神疾病、安宁疗护、医疗康复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开展按床日付费;62.3%的统筹地区开展按人头付费。随着支付方式改革的推进,医疗机构自我管理的积极性有所提高,促进医疗

  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合理诊疗,从规模扩张逐渐向内涵式发展转变。

  由于我国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定位,目前主要还是解决参保人员疾病状态下的费用保障问题,健身、预防筛查、健康知识普及等项目按规定是不能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需要通过逐步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解决,我们也将加强协调,做好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的制度衔接。

  三、关于设定医保报销基线

  您提出的设定医保报销基线的建议,我们将从两方面完善相关机制。一是通过差别化支付政策引导分级诊疗。医保部门针对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了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政策。目前,各统筹地区普遍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设置了不同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并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的支付比例差距达到10%左右。

  二是探索引入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支付标准。目前国家正在研究探索医保支付标准的政策措施。对质量和疗效基本一致的,原则上统一制定支付标准,鼓励优质仿制药和耗材的使用。在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已经进行了一些实践,《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提出“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并统一试点地区内统筹基金支付的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同一药品的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

  您所提的建议与我们的思路非常贴合,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下一步我们将组织专家深入研究医保药品和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的政策,争取尽早形成文件印发。

  感谢您对基本医疗保障事业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5日

篇四:全国医保工作会议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282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09.30?

  【文

  号】医保函〔2020〕114号

  【施行日期】2020.09.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282号建议的答复

  熊晓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耐药结核病医疗保障待遇的建议收悉,经商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实现全民医保。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完善过程中,国家高度重视包括耐多药结核病患者在内参保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持续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通过公平普惠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障措施、筑牢医疗救助托底保障防线,统筹发挥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一、关于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主体保障作用

  基本医保不排斥包括结核病患者在内的任何疾病患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分别覆盖就业人员和非就业人员,截至2019年底,基本医保参保超过13.5亿人,参保率稳定在

  95%以上。包括结核病患者在内的各类人群均可按规定参保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一是在住院待遇上,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达到80%和7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二是在门诊待遇上,各地根据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和当地疾病谱,把一些病期长、医疗费用高的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简称“慢特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照住院进行管理和支付,如新疆、云南、湖南等一些省份的统筹地区已将耐多药结核病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目前,各地普遍开展了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我们按照中央任务部署,正在研究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三是在用药保障上,不断扩大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范围,提升保障水平。2019年我们组织开展了史上规模最大的医保目录调整,治疗耐多药结核病的相关药物已经进入目录,结核病防治领域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

  另外,基本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受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基金支撑能力、疾病谱等方面的差异影响,统筹地区间医保筹资和待遇政策设置存在差异。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不同地区在纳入门诊慢特病范围和具体保障、管理措施也不相一致。目前部分省份已经着手探索在省域范围内逐步规范门诊慢特病政策设置,完善按病种支付方式改革,更好保障参保人待遇。

  二、关于夯实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结核病患者多属于低收入人群。为进一步减轻困难人群医疗费用负担,国家在指导各地普遍建立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健全完善医疗救助过程中,对困难人群加强保障,结核病患者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一是医疗救助实施资助参保政策,对低保、特困人群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人群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按规定予以补助。二是通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保险措施,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按照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60%,居民大病患者保障水平在居民基本医保基础上提高了约13个百分点。三是大病保险进一步加大对贫困人口的倾斜支付力度,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封顶线。四是对符合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补充医保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医疗救助再给予一定补助。目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重点救助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普遍达到70%以上。

  为进一步做好耐多药结核病保障工作,2019年,国家相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19年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将耐多药结核病纳入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总体上看,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机制联动发力,包括耐多药结核病患者在内的困难人口的实际待遇水平可达到80%以上,医疗费用负担得到有效减轻,有力支持了脱贫攻坚工作。

  三、关于加强耐药结核病防治

  国家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不断加大财力投入和防治力度。一是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为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包括预防接种、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处理等在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持传染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二是开展结核病规范诊疗管理工作,通过中央转移支付结核病防治项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等,为普通结核病患者提供抗结核药物、随访管理等服务。通过规范治疗普通结核病患者,预防获得性耐药的产生。三是通过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设立结核病防治专项支持结核病耐药可疑者筛查等慢性病筛查工作。通过开展耐结核病筛查和治疗工作,积极发现患者,定点医疗机构按技术规范对患者进行治疗和管理。2019年,国家相关部门共同印发《遏制结核病行动计划(2019-2022年)》,将遏制耐药结核病防治行动作为六大行动之一,进一步加强耐药结核病防治工作,不断完善保障政策。

  您的建议调研充分,内容详实,对我们今后完善相关政策很有借鉴意义。下一

  步,国家将继续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投入力度,支持包括耐多药结核病在内的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我们将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任务部署,进一步完善基本医保、补充医保和医疗救助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指导各地按规定做好耐药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确保他们的医保权益。同时将加强政策协同,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有效衔接,努力提高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益,不断提高群众健康水平。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30日

篇五:全国医保工作会议

  

  国务院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佚

  名

  【期刊名称】《人力资源管理》

  【年(卷),期】2012(000)005【摘

  要】4月17日,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出席全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并讲话。李克强强调,要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要稳定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提高医保补助标准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即时结算。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逐步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全民医保体系。

  【总页数】1页(P6-6)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832.6【相关文献】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2.国务院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3.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4.胡锦涛参加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联组会时强调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5.国务院: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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