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6篇

时间:2023-07-09 11:18:02  阅读:

篇一: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分行、直属支行:

  现将我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我行业务管理要求,各单位在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待定)

  附件: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保证合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国再就业工作深入开展,规范我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运作,根据《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仅对经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下称“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进行规范。

  第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仅限于下岗失业人员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我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章

  贷款担保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以上市的同级财政筹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储存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第六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进行基金担保事务运作。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

  第七条

  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对于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具体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同档次个人贷款利率执行,不得上浮。

  第五章

  贷款贴息

  第十条

  从事微利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

  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每季度末,我行各地市业务经办银行向当地财政部门据实贴息发生额度;经当地财政部专员核准后,由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

  部审核后拨付。

  第六章

  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实行利随本清。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应选择“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或“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月还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月还款额=贷款总额×月利率+贷款总额×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月数

  -1]

  第十四条

  “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月还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第七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受理借款申请

  业务经办行受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申请时,应要求其提交的贷款申请资料中包括下列内容:

  1、借款人身份证件、户口簿;

  2、借款申请书;

  3、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4、由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担保机构出据同意或承诺担保的文件;

  5、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再就业项目可行性报告,购销合同等。

  第十六条

  贷款与审批

  经办行受理借款人借款申请后,按我行风险管理、业务操作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进行调查,按“审贷分离、权限管理”的规定报同级风险管理部门或审贷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经办行行长(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七条

  因贷款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行报告。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

  经办行在发放前应对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进行仔细审核,在贷款审批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后,经办行应加强贷后管理,定期与借款人保持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指导。

  第八章

  贷后管理与展期、逾期处理

  第二十条

  贷后管理

  1、贷款发放后,经办行应作台账登记,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月末与会计部门核对贷款余额。贷款经办人应做好借款人基本材料积累,建立资料档案,按户及时做好贷款发放、收回的台账登记。

  2、经办行应至少每半年对借款人进行一次贷后检查。如果贷款期限短于六个月的,应在贷款期间内进行一次贷后检查。

  3、贷款到期前15天,经办行应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到期通知书,提请其做好到期还款的准备。

  4、借款人发生欠息以及发现借款人有危及贷款安全情况的,经办行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机构,共同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贷款风险。

  第二十一条

  贷款展期

  借款人在取得担保机构同意为其继续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后,可以在原贷款到期前30天向经办行提出展期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展期一次,并签订相关展期合同,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贷款逾期

  1、各经办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2、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此期间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

  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我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第九章

  统计与报告

  各经办银行应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金额、笔数等指标进行单独统计,具体的统计上报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发文确定。

  第十章

  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二、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附件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待定)

  附件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

  (待定)

  附件五、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保证合同

  (待定)

  合同编号

  保

  证

  人:

  身份证号码

  企

  业代

  码

  地

  址

  贷

  款

  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支行

  地

  址

  鉴于

  下略为借款人

  与贷款人于年

  月日

  签署的就业基金担保贷款合同编号

  下略为

  贷款合同为保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法规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条款如下以兹遵守

  一

  本合同项下被保证的主债权为根据贷款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人民币

  大写金额元整的贷款本金中的%即人民币

  大写金额元整贷款最终到期日为

  年

  月日

  二

  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及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未付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贷款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势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贷款人可以在保证期间内随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三

  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对借款人所欠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到期应清偿而未清偿的债务保证人应无条件地作为第一债务人直接向贷款人支付款项以清偿借款人所欠的债务同时在此授权贷款人从保证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开立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或从其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有关帐户中依法扣收并放弃一切抗辩权

  四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持续的担保本保证合同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因贷款合同无效或可撤销而无效或可撤销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其他任何原因而有所改变不因贷款人同意贷款展期重组或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贷款合同而改变也不因保证人任何变更自身经营或管理体制的行为而有所改变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贷款合同或者贷款展期重组或者借款人变更自身经营或管理体制

  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也应承担保证责任五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债务履

  行期届满后二年经贷款人同意展期重组的贷款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没有依照贷款合同规定清偿债务的在保证期间内贷款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贷款人未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六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在原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内未经贷款人和保证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债务

  七保证人向贷款人陈述和保证

  保证人自然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证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作为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签署本合同是保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保证人法人是依法注册成立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法律规定的成为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签署本合同是保证人的法人行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保证人保证其出具的涉及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的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保证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保证人的章程或其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保证人没有隐瞒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影响或可能影

  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合同或可能对其营业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程序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程序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保证人在工作地址住址电话发生变化情况下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八保证人为自然人本合同自保证人签字及贷款人加盖公章且贷款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所述的被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自动终止保证人为法人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加盖公章及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所述的被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自动终止如果保证合同的签署日期先于主合同的签署日期则保证合同于主合同签署的日期届至时生效也即保证合同与主合同在主合同签署之日同时生效九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均受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其他约定事项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数份备查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在签署本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

  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保证人

  贷款人

  法人公章或自然人签字: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14篇2: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QQ:***-*****

  企业管理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公司应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其财务管理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经营状况,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财务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同时接受广大股东的民主管理和监督。重大财务事项、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按年向股东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税务机关的税收、财务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司收入、成本的确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七条

  所有者权益是投资者对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八条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指股东缴纳的股本金和公司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按法定程序转增形成的资本金。

  第九条

  股东应按照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规定,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十条

  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按实际投入数额计价。公司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

  第十一条

  公司资本公积包括:在筹集资本过程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出资额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资产;按国家规定增加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二条

  公司盈余公积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法定盈余公积按规定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三条

  公司未分配利润是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第十四条

  公司的负债包括各项借入资金、各种应付款项和其他负债等。负债按承担经济义务的期限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其中:流动负债为期限在1年期(含1年)以下的各项负债;长期

  负债为期限在1年期以上的各项负债。各项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第三章

  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公司生产经营、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产相对独立,并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时,应将该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

  公司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大、中型计算机网络(包括硬件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购置费),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按以下原则计价: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价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价基础;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本社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计价。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等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指按公允价值重新购置某项固定资产所需支付的金额)计价。

  (七)换取的固定资产,是指用本社固定资产,交换取得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资产,作为本社的固定资产。

  换取的固定资产,以重置价值为原值,以换出的固定资产的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加上(或减去)另外支付(或收取)的金额为净值。换出固定资产的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损益。

  第十七条

  公司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清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处理。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十八条

  发生的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等事宜,均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条

  在建工程发生毁损或报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毁损或者报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以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一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

  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二十二条

  应按月(或季)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当期成本。当月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二十三条

  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类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维修停用的设备;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五)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二)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三)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五)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七)经批准已在管理费列支的固定资产;

  (八)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率应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净残值率一般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对清理费用大于或等于残值的,净残值率可以从简不计)。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以下年限掌握: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机器、机械及其他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器具、家具等为5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采用平均年限折旧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其计算方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4月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12第二十七条

  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作为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指定固定资产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盘点、处置。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和维修保养制度。固定资产原则上由使用人负责保管,发生人为损坏,应由有关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同意后购置,大宗物品应采用招标形式采购。第四章

  现金资产

  第三十条

  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存放同业款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配备专职出纳人员,负责现金的收缴、支出和存放同业存款的账务核算及对账工作。

  第三十二条

  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钱账分管,及时核对库款,账

  款相符。

  第三十三条

  出纳长短款的处理按公司相关岗责任制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投资及证券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采用购买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凭证的形式开展投资业务,也可以向有关办理结算和资金清算业务的服务机构投资入股。公司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各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有价证券。

  长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在1年内不能变现的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和股权投资。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购买的有价证券按经营目的不同,分为投资性证券和经营性证券。投资性证券是指长期持有,到期收回本息,以获取利息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经营性证券是指通过市场买卖以赚取差价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

  第四十条

  公司的各种投资应按实际成本计价。出售经营性证券应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投资业务的账务核算及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的损益处理按《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执行。

  第五章

  其他类资产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其他类资产包括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公司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二)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证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三)自行开发并已取得法律承认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如计算机软件开发。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成本。

  (一)计算机软件费用摊销期不短于2年。

  (二)土地使用权费用摊销期不短于10年。

  第四十一条

  公司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其他营业收入。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的账务核算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一次摊入营业费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赁期限和耐用期限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

  第六章

  收

  入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收入是指从事资金运作、咨询等业务和为股东、客户提供管理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存放金融机构款项收入、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投资收入、营业外收入等。

  (一)贷款利息收入是指公司发放贷款利息收入和逾期罚息收入,存放金融机构款项收入

  是指公司存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资金的利息收入。

  (二)手续费收入是指公司办理承兑汇票贴现取得的息差、手续费和为股东、客户提供的科技支持等服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三)其他营业收入

  是指公司开展咨询业务等取得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

  是指公司购买债券的实收和应收利息以及投资入股分得的利润。

  (五)营业外收入

  是指公司办理其它事项时取得的收入,如固定资产经营性租赁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出纳长款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依法合规取得各项收入,并即时纳入会计账核算。除行政管理费收入外,其他各项收入账务核算范围及方法执行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成本费用

  第四十六条

  成本费用是指公司从事资金运作、咨询等业务和为股东、客户提供管理服务支付的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支出、汇票贴现差额支出、行政管理费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营业税及附加、营业外支出、所得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

  (一)借款利息支出

  指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融入资金发生的利息支出等。其中如有当年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利息,应逐笔计算应付利息,计入当年损益。

  (二)业务及管理费支出

  是指公司的基本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宣传费

  开展各项业务宣传活动支付的费用。

  2、印刷费

  印刷业务报表、文件资料等支付的费用。

  3、电子设备运转费

  购置计算机的配套设备、专用纸张、色带、软盘等费用。

  4、保险费

  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保险费。

  5、邮电费

  电话安装费、月租费、电话费、线路租用费、邮费等支出。

  6、咨询费

  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律师等支付的费用。

  7、职工工资

  职工、临时工的工资、各种津贴、奖金、补贴等。

  8、职工福利费

  职工的医药费、集体福利费等开支。

  9、职工培训及教育费

  对辖内职工进行教育培训的费用和培训基地的教育费开支。

  10、劳动保护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劳动保护费。

  11、劳动、医疗及失业保险金

  职工异地安家补助费、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离退休人员经费、按规定提取支付的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等费用。

  12、办公费

  购置办公用品、订阅公用书报杂志等费用。

  13、差旅费

  职工因公出差、工作调动或探亲等,报销的车、船、飞机费及出差补助费、住宿费等。

  14、水电费

  公用水电费支出。

  15、会议费

  各项会议费用,包括会议支付的伙食费、住宿费、场租费及文具、纸张等其他费用。

  16、交通用具费

  使用和修理维护工作车辆开支的费用。

  17、租赁费

  因管理工作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办公用房、电子设备、汽车及其他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金。

  18、修理费

  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用。

  19、取暖及降温费

  取暖和降温开支的费用。

  20、固定资产购置费

  因工作需要并经董事会批准后购置固定资产支付的费用。

  21、困难补助费

  对股东、职工个人的困难补助费用。

  22、其他支出

  经批准的其他支出。如业务接待费、安全防卫费、诉讼费、公证费、审计费等。

  (三)营业费用

  是指公司在在办理科技支持等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四)手续费支出

  是指公司在办理科技支持等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

  (五)其他营业支出

  是指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属于以上三项的其他成本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呆账准备、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投资业务发生的损失等。

  (六)营业税金及附加

  是指公司按税法规定交纳的税金,如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资金、综合规费等。

  (七)营业外支出

  是指公司办理其它事项时发生的费用,如非常损失、固定资产盘亏及清理损失、出纳赔款等。

  (八)所得税

  是指公司按规定交纳的所得税。

  (九)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是指公司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分级授权的审批制度。第五十五条

  行政管理费核算、其他成本费用的核算,应执行税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第八章

  利润及分配

  第四十八条公司利润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弥补不足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四十九条

  公司依法纳税,税后可分配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按10%提取盈余公积;

  3、按10%提取公益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九章

  财务报告

  第五十条

  财务报告是公司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一条

  财务报表包括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

  第五十二条

  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列示的项目和内容,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财务部门要按季向公司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按年向股东大会以及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2019-2-19篇3:小额信贷外方考察座谈会主持词

  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朋友:

  在这春暖花开、充满希望的阳春三月,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小额信贷考察座谈会。参加今天会议的有XXX女士,XXX先生,XXX先生,XXX先生,XX女士,XX先生,XX先生,XX先生。

  首先,我们向以XX女士为首的国际金融公司考察团一行表示热烈的欢迎!

  下面,进行会议第一项议程,请XX县人民政府县长XXX同志介绍XX县情。

  下面,进行会议第二项议程,请人行XX市中心支行行长XXX先生介绍情况。

  下面,进行会议第三项议程,请人行XX县支行行长XXX先生介绍情况。

  各位来宾,各位朋友,XX这一方热土期待着你们前来投资,我们将以一流的发展环境,共创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美好未来。

  今天的座谈会到此结束。

  更多精彩专题:座谈会主持词老干部座谈会主持词银企座谈会主持词座谈会主持词开场白新年座谈会主持词双拥座谈会主持词企业家座谈会主持词员工座谈会主持词青年座谈会主持词离退休座谈会主持词

  延伸阅读

  各位评委、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为纪念新中国成立62周年,庆祝建党90周年,引领我院广大学生关心时事热点,关注文化潮流,展示青春才华和进一步加强青年女生的思想道德建设,丰富学生各方面的理论知识,锻炼口才,经学工处

篇二: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

  

  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失业人员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有什么相关的政策吗?一起来看看下面店铺为你带来的“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一、完善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一是做好政策落实。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残疾人、刑释解教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财政设立担保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向其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给予贴息支持。2013年中央财政拨付贴息奖补资金95.41亿元,同比增长55.42%。二是进一步完善政策。2013年9月,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进一步明确政策支持对象,严格政策执行标准,规

  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2013年,政策支持约1000亿元贷款发放,按照人均贷款5万元测算,帮扶超过200万困难群体创业就业,在服务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改变社会就业理念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和积极的作用,成为帮助困难群体脱困致富的“加速器”和培养各类人才的“孵化器”。

  二、加大金融扶贫力度

  一是做好扶贫贷款贴息工作。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发〔2008〕29号)要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贫贷款贴息,2013年累计安排贴息资金5.6亿元,计划引导金融机构发放扶贫贷款约144亿元,资金放大倍数约为25倍。二是探索扶贫资金运用新模式。自2006年起,安排专项扶贫资金开展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引导贫困村内农户以入股方式投入自有资金,在贫困村内设立“互助资金”,满足村内农户的资金需求。截至2013年末,中央财政已支持5000多个贫困村发展了互助资金,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贫困农户面临的生产资金短缺问题,加快了农村贫困

  群众脱贫致富的步伐。

  三、支持林业产业发展

  对林业贷款实行贴息政策,支持林业产业发展,2013年累计安排贴息资金12亿元,带动398亿元贷款投入林业产业发展,优化了林业产业结构,促进了农民增收。

  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如何申请

  按照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规定,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为男性3万元至5万元,女性3万元至8万元,大学生3万元至15万元。贷款期限为两年。

  申请这项贷款时,借款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须为长春户口;2、男性年龄为57周岁以下,女性年龄为47周岁以下(干部为52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备以下身份之一:国家党政机关公务员;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银行、电信、邮政、医院、学校等特殊行业在编人员;铁路、公交、民航、高速公路收费站等部门在编人员;电力、自来水、煤气、热力等公用事业部门在职职工;大型国有企业在职职工。3、申请人需要有经营项目,并且需要提供担保。

  据了解,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担保贷款最大的优点是没有利息,而缺点则是由于审核手续复杂,贷款办理时间至少3个月。

  大学生创业贷款优惠政策

  金融贷款方面

  1、优先贷款支持、适当发放信用贷款。加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支持力度,对于能提供有效资产抵(质)押或优质客户担保的,可由高校毕业生为借款主体,担保方可由其家庭或直系亲属家庭成员的稳定收入或有效资产提供相应的联合担保。对于资信良好、还款有保障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适当发放信用贷款。

  2、简化贷款手续。通过简化贷款手续,在一定期限内周转使用合理确定授信贷款额度。

  3、利率优惠。对创业贷款给予一定的优惠利率扶持,视贷款风险度不同,在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可适当下浮或少上浮。

  事实上,大学生创业贷款难就难在无法提供有效资产作抵押或质

  押。已有多家银行开办了针对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年满18周岁自然人的个人创业贷款。此类创业贷款要求个人采用存单质押贷款,或者房产抵押贷款以及担保贷款。

  税收缴纳方面

  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下同)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纳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缴纳所得税2年。

  企业运营方面

  1、员工聘请和培训享受减免费优惠。对大学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可在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网站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参加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给予适当减免交费;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创办企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业的毕业生、测评服务。

  2、人事档案管理免2年费用。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其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两年。

  3、社会保险参保有单独渠道。高校毕业生从事自主创业的,可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以上就是店铺为大家提供的“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篇三: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9.11?

  【字

  号】郑政办[2003]12号

  【施行日期】2003.09.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下岗

  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03]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支持我市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帮助其解决融资困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监会河南省局(筹)关于印发<河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劳社就业(2003)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具有郑州市居民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联合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

  (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企业。

  二、贷款额度与期限

  (一)贷款额度。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标准为2万元;对企业贷款金额标准为每名下岗失业人员1.5万元。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确因生产发展需要继续借贷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担保机构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由担保机构及时审核并分别与贷款银行和贷款人办理相关手续。贷款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三、贷款担保机构、贷款银行和贷款方式

  (一)担保机构。根据市委常委会研究的意见,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不再成立新的担保机构,由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没有注册成立之前,此项业务由市财务开发公司承担)组成新的处(室)具体负责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工作。该处(室)人员由市财务开发公司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任命,业务上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按照统贷统还的原则,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贷款对象与贷款额度,开展贷款担保工作。其开展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市财政局安排。

  各县(市)、上街区、郑州矿区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成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受托承担担保业务。担保机构人员编制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纳入财政全供,其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审核认定、项目评估、后续服务等)由同级财政提供。担保机构不得向贷款人收取任何管理服务费用。

  (二)贷款银行。市内各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由郑州市商业银行承办。承办银行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简化放贷手续,方便下岗失业人员贷款。

  (三)贷款方式。担保机构与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签订统贷统还协

  议,根据审核确定的贷款额度向商业银行贷款,并按申请贷款数额20%的比例,将担保金划入承办商业银行的指定账户。商业银行应在担保金到户后按1:5的比例向担保机构提供所需的贷款额度。担保机构按季向承办商业银行足额支付属国家贴息项目的贷款利息。贷款到期后,由担保机构按照贷款协议及时足额向承办商业银行偿还贷款本息。

  四、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

  (一)我市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筹集;担保基金要及时足额拨入担保机构专用账户。各县(市)、上街区、郑州矿区也应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筹集,并及时足额拨入当地担保机构专用账户。

  (二)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担保机构按季计算汇总微利项目贷款应贴息金额,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后,由财政部门向财政部驻河南财政监察专员办报送,财政部门按专员办审核意见拨付,将贴息资金及时拨付担保机构。展期贷款不贴息。

  五、贷款申请及审核程序

  市内各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自愿申请。下岗失业人员或企业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证件。其中,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项目报告和担保机构要求的其它资料;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证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担保机构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社区会同街道初审。社区、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接到贷款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信用情况、项目市场前景、个人创业能力等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张榜公示后报区劳动保障部门。

  (三)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区劳动保障部门对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汇总,将审核结果报市担保中心。

  (四)市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区劳动保障部门上报的材料后,进行最终认定,确定拟发放贷款对象和贷款额度。

  (五)市担保机构担保。市担保机构按照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拟发放贷款对象和贷款额度,按照统贷统还的原则,向发放对象提供担保。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要对确定拟发放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以及开业后的政策扶持引导。其开展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所需经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各县(市)、上街区、郑州矿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申请及审核参考以上程序执行。

  六、贷款发放和回收

  (一)贷款发放。由担保机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协助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在担保机构统贷统还的额度内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二)贷款回收。担保机构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回收,并依托各级劳动保障机构建立追偿机制。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积极配合担保机构收回本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对贷款即将到期的借款人,应及时进行还款提示。对恶意拖欠贷款的借款人,要在所在社区进行公开公布,通报有关部门,取消其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并通过各种有效手段追回贷款。

  七、服务与监督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创业服务机制,提高创业成功率。成立专家咨询机构,建立创业项目库,强化创业指导,建立跟踪服务制度,帮助落实有关扶持政策,提供后续服务和支持,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降低贷款风险。

  (二)严格审查发放程序和财务监督制度。严格按照贷款发放程序,认真做好资格审查、信用评估和项目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对借款人财务监督制度,定期检查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及时发现并控制风险。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规定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非贴息项目贷款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济银发[2003]8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00三年九月十一日

篇四: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郑银发[2008]230号)文件精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查推荐、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流程为: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由借款人向户口或经营所在地的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证件。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借款人相关就业失业证明材料。借款人相关就业失业证明材料包括:

  (一)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二)转业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三)大中专毕业生。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等毕业后2年以内的毕业证书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四)残疾人。残疾证明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五)回乡创业农民工。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六)被征地农民。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被征地证明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二、贷款审查: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诚信情况、经营场所、项目市场前景、个人创业能力等进行调查,初审合格的出具推荐意见,将相关借款申请材料上报市担保中心。

  三、贷款担保:市担保中心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和项目审查,一般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办理反担保手续,并按照其贷款核查流程进行核查。对核查合格符合贷款条件的办理担保手续,向我行出具贷款推荐担保书。

  四、贷款发放:市担保中心将借款人申请材料(担保中心留存一份,交我行二份)和贷款推荐担保书送交我行相关经办支行,同时通知借款人到我行办理贷款手续。

  借款人来我行办理贷款手续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未开立存款帐户的及时开立存款帐户。我行在核对借款人身份证明有效无误、贷款申请材料齐全的前提下,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填写借据、发放贷款。

  五、贷后管理:贷款到期前一个月,我行和市担保中心及时提醒借款人积极还贷。在贷款逾期3个月后,不能回收的贷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经担保中心同意后,全部由市担保中心进行代偿,从担保基金账户中进行扣划。在此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暂不纳入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贷款代偿完毕后,我行继续积极配合市担保中心追偿工作,确保信贷资金全部收回。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篇五: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10.22?

  【字

  号】内政字[2004]344号

  【施行日期】2004.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政字[2004]34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内蒙古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信贷支持,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3]134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

  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4]44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贷款对象和条件。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具备还贷能力并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均可以向贷款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

  贷款担保机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委托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操作,也可由盟市财政部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成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以下统一简称担保中心),此项业务由劳动就业服务部门管理,同时接受当地财政、人民银行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尚未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的地区,财政部门可将贷款担保基金存入双方已签订协议的金融机构,由经办金融机构按照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

  第四条

  贷款人范围。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股份制、地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经办银行)。

  第五条

  贷款担保基金。各盟市都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贷款担保基金),政府出资的担保中心所需资金主要由财政部门筹集(其它担保机构所需资金来源不限),并拨付给担保中心,由担保中心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单独核算。担保中心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合同,将贷款担保基金存入签订合同的经办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按照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发

  放小额担保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承担担保和代偿责任。出现的“代偿损失”由财政风险补偿资金予以补助。出现担保基金不足时,由当地财政补充或申请上级财政部门予以弥补。

  第六条

  担保中心不得向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收取任何形式的手续费或担保费。为保证担保中心业务的正常运行,由当地财政部门据实向担保中心拨付不超过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和0.5%的手续费。

  第七条

  贷款程序。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按照本人申请,街道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审查推荐,担保中心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一)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持本人申请、创业计划(贷款项目)书、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等有效证件到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5份。

  (二)所在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旗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其创业能力、经营项目、经营场地、贷款担保、抵押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等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作出答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向当地担保中心推荐。

  (三)担保中心接到《审批表》后7个工作日内要进行项目信用评估、实地考察等工作。符合担保条件的,由担保中心签署其担保审批意见后将《审批表》转经办银行。担保中心确认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应签署意见后告知或退回原推荐部门。

  (四)经办银行接到《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贷款审批程序予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给担保中心,由担保中心反馈给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由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通知申请贷款的下

  岗失业人员到担保中心办理抵(质)押和担保手续。反担保物可以是定金、质押或留置抵押,也可委托有固定收入的自然人为其提供担保。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下岗失业人员实际贷款额的30%。

  (五)担保中心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妥抵(质)押手续后,由担保中心出具《担保承诺书》,经办银行接到《担保承诺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

  (六)经办银行可结合创建信用社区的情况,建立社区信用担保机制,简化贷款手续,降低担保门槛,为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方便。

  (七)担保中心可与经办银行协商,实行统贷统还的贷款方式,经办银行按贷款担保基金在银行实际存款余额的5信提供贷款额度,在额度内按担保中心出具的《担保承诺书》及时足额发放贷款,贷款到期后由担保中心偿还贷款本息。

  第八条

  贷款额度和期限。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原则上每人控制在2万元左右,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贷款银行可按照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

  经办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加大信贷支持。

  (一)适用此项优惠政策的小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企业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二)经办银行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发放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予贴息),贴息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包括中央财政拨补)和各盟市财政部门各负担一半。经办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

  生的贷款呆账损失,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内财金[2004]103号)规定予以补偿。

  (三)盟市财政对开办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

  (四)经办银行应根据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办银行可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能超过1年。

  (五)对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小企业贷款,政府不再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第十条

  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法定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上浮。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即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贷款期限内(不包括展期期限),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贷款期限计算贴息数额,贷款展期和逾期期间发生的利息不予贴息。

  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商业、餐饮、修理和种养植(殖)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微利项目的确认由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认定。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的程序。

  (一)季度结息日后7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盟市财政部门,并附微利项目贷款计收利息清单。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金额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

  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贷款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二)盟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拨付贴息资金,同时将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并附经办银行的申请材料,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财政部驻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备案。

  (三)年度终了后20日内,经办银行将上年度贴息资金申领汇总情况及明细表,并附借款人《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等报送盟市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将按经办银行分类汇总的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表报送至盟市财政部门审核清算。

  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表包括每笔担保贷款的贷款金额、担保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四)盟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的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经办银行申领贴息资金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出具意见,并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的材料,报专员办和自治区财政厅。

  (五)专员办和自治区财政厅对盟市财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意见,由自治区财政厅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六)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季度末将下一季度的贴息资金预找到盟市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预拨情况抄送专员办。

  (七)各经办银行对小额担保贷款未及时到账的财政贴息资金不计逾期利息和罚金,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快贴息资金申请的审核进度,确保贴息资金及时拨付到经办银行。

  第十三条

  担保损失追偿与代偿。经办银行每月定期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担保贷款呆、坏账及时汇总,并向担保中心移交相关手续,担保中心从收到相关手续3个月内审核确认后履行清偿责任。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位清偿的最高限额不可超过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的20%。

  经办银行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的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分担20%。

  (一)经办银行对已到还款期未及时归还的贷款,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追索责任并向担保中心发出《代偿通知书》。

  (二)追索期结束后,经追索借款人仍未得到偿付贷款本息的,经办银行可根据担保机构与其所签订合同的约定或经担保机构同意,经办银行可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

  (三)担保中心收到经办银行《代偿通知书》后,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贷款发放、监督管理和债务追索等程序予以合规认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后,由担保中心审核办理代偿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要对小额担保贷款单列科目,单独统计,按月向担保中心填报统计报表。对借款人按期或提前还本付息的,经办银行应另付清单,以便担保机构及时注销担保。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帮助指导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人搞好生产经营,做好贷款催收工作。担保中心与贷款银行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好贷款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贷款的回收,对清收贷款本息应承担共同责任,保证贷款安全回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强对担保基金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挪用担保基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参照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劳动

  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十月

篇六: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

  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

  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好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

  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

  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办

  法》等有关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是指

  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给

  予的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的符

  合《小额贷款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个体经营项目。

  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按照《小额贷款办法》的规定,由经办银

  行发放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按照《小额贷款办法》的规定,受托

  运作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

  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

  社等金融机构。

  第二章

  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清算

  第四条

  除东部沿海七省市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以下简称七省市,其他省区、市微利项目

  贷款,由财政部根据贷款预计发放额度和国家规定的贴息标

  准,安排专项贴息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

  七省市所需微利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

  财政部每季度初向各省级财政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不含七省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预拨本季度贴息资金,年终进行清算。省级财政部门按季向经办银行据实拨付贴息

  资金。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关于再就业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贴息资金的决算。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并附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审核意见,报财政部批复。

  七省市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

  算,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贴息贷款申请的审核

  第七条

  微利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的对象是具有当地城镇居

  民户口,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微利项目的下岗失业人

  员。

  第八条

  微利项目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微利项目贷款贴

  息,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

  息期限计算。

  第九条

  从事微利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须凭劳动保障部门

  微利项目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申请。

  第十条

  经办银行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对

  符合微利项目条件的,发放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微

  利项目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

  注明。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应单独设置微利项目贴息贷款业务台

  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按季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微利项目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

  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申请贴息资余,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每季度结息日后7个工作日内,地市级经办银行将贴息

  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地市财政部门,并附微利项目贷款计

  收利息清单、借款人《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

  件、贷款发放凭单等。同时,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送担

  保机构核对。

  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

  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额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

  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

  所在地等内容。

  二、担保机构收到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后,在7个工作日

  内对贴息项目、贷款余额、期限、利率进行核对,出具意见报

  地市财政部门。

  三、地市财政部门收到地市级经办银行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

  后即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担保机构的核对意见后,在7个工

  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四、地市级经办银行向专员办报送拨款申请材料。

  拨款申请材料包括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微利项目贷款计

  收利息清单、地市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担保机构的核对意

  见等有关材料。

  五、专员办收到拨款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

  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员办审核意见

  后,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贴息资金。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七省财政部门应按月向财政部

  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微利项目贷款贴息情况统计表,反

  映本地区微利项目贷款的月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本

  年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实际贴息金额和按照经办银

  行类型分类的明细情况,以及中央财政拔付或七省市预算安

  排的贴息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报送时间为下月10日以前。

  地市财政部门应比照前款规定,按月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微

  利项目贷款项目贷款贴息情况统计表。报送时间为下月7日

  以前。

  第十六条

  地市级经办银行应按月向地市财政部门报送微

  利项目贷款贴息情况,反映微利项目贷款的月度发生额、余

  额、发放笔数、年度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和实际贴息

  金额等内容。报送时间为下月5日以前。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七省市财政总部门应按季对本

  地区微利项目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以及存

  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微利项目进行审核。

  二、对微利项目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贷款用于微

  利项目。

  三、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担保机构应认真核对经办银行的季度贴息资金

  申请和明细表,对贴息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

  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辖区内微利项目贷款贴息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贴息审核的组织和

  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贴息的审核工作进行检查,对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

  专员办应加强对贴息资金拨付和使用的审核、监督,规范审核监督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专

  项使用。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和经

  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借款人骗取

  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

  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担保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或

  虚报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将采取责令纠

  正、追回已贴资金、媒体曝光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

  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

  可会同专员办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贴息资金的具体操作

  程序,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七省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微利

  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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