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人员培训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处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学校的有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七、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八、负责培训的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食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贮存的卫生要求
1、原料库:餐饮业的库房内要分别设置主、副食品区域。仓库要整洁有序、经常保持清洁,严厉灰尘或异物污染食品,应装有精确的控制湿度、温度的装置。不得存放杀虫剂和亚硝酸盐等有害物质。
2、食品保藏存放须分类分别、离墙10厘米离地15厘米以上,以利于通风和检查。建卡登记,仓库内食品与非食品;原料与半成品;卫生质量有缺陷的食品与正常食品;短期存放和较长时间存放的食品;具有挥发性气味的食品和易吸收气味的食品(如面料、茶叶、饼干),均要分开存放,腐败变质的食品和非食品,不能入库。散装食品要用密闭容器保存并注明品名、入库时间。经常检查库存食品的质量,特别是已经开封过的食品,发现食品变质、发霉、生虫等要及时处理,同时要注意经常检查库存食品的保持期。
3、冰箱或冰柜内生、熟及半成品标示清楚,冷藏、冷冻室装有温度显示装置,冰箱或冰柜保证正常运转。肉、禽、水产类原料应贮藏大—18oC以下冷库内,同一室内不得贮藏相互影响风味的原料,冷藏室应及时陈霜,定期消毒。
4、食品库房应设专人管理。食品入库前必须进行验收、登记,检查感官是否正常,是否符合索证要求,凡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入库。新鲜水果、蔬菜原料应存放在遮阳、通风良好的场地。特殊原料应根据不同要求分别贮藏。
5、做好防霉、防鼠、防虫、防尘和消毒工作。仓库应当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理,保持仓库室内干燥和整洁。
6、仓库应当有完善的防投毒设施、门窗必须安装牢固的防盗门窗,最好要两人管理、分别加锁。
(二)仓库管理人员的卫生责任制
1、做好食品数量、质量、进、发货登记,做到先进先
出,易坏先用。
2、定型包装食品按类别、品种上架堆放、挂牌注明食品质量及进货日期。
3、散装易霉食品勤翻勤晒,储存容器加盖密闭。
4、肉类、水产、蛋品等易腐食品冷藏储存。
5、食品与非食品不混放,与消毒药品、有强烈气味的物品,不同库储存。
6、仓库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干燥。
7、冰箱、冷库经常检查定期化霜,保持霜薄气足。
8、经常检查食品质量,发现食品变质、发霉、生虫等及时得理。
9、做好防鼠、虫、蝇及防蟑螂工作。
10、分工包干定期大扫除,保持仓库室内清洁。
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清洁、消毒管理制度
(一)加工经营场所
1、厨房内外环境整洁,上、下水道通畅,地面无积水、废弃物盛放容器必须密闭
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培训材料之一
培训时间:2015年9月9日
学习人员:
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求
(一)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要求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2.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3.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4.关键环节操作规程,5.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6.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7.食品原料管理制。8.食品留样制度。9.加工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0投诉受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二)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加以实施,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加工操作规程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加强诚信守法经营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依法将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四)制订食品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并做好检1/32查记录。
(五)组织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六)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
(七)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本要求
(一)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二)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
(三)持有有效培训合格证明。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
(一)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二)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三)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一)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2/32罩。
(二)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洗手。洗手消毒宜符合《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见附件5)。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洗手并消毒:
1.处理食物前;
2.使用卫生间后;
3.接触生食物后;
4.接触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后;
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涕后;
6.处理动物或废弃物后;
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四)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更换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进行双手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及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五)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
(六)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七)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3/32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培训材料之二
培训时间:
2015学习人员:
年9月16日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
(一)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二)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三)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四)餐饮服务提供者4/32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一)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二)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洗手。洗手消毒宜符合《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见附件5)。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洗手并消毒:
1.处理食物前;
2.使用卫生间后;
3.接触生食物后;
4.接触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后;
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涕后;
6.处理动物或废弃物后;
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四)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更换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进行双手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不得穿戴专间5/32工作衣帽从事及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五)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
(六)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七)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培训材料之三
培训时间:2015年9月23日
学习人员:
(十一)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1.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2.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3.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及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制成,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至少设有2个专用水池。6/32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4.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
5.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GB14930.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卫生标准》和GB14930.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等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6.洗涤剂、消毒剂应存放在专用的设施内。
7.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识明显,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
(十二)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及其相关物品管理要求
1.加工经营场所门窗应按本条第二项规定设置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2.加工经营场所可设置灭蝇设施。使用灭蝇灯的,应悬挂于距地面2m左右高度,且应及食品加工操作场所保持一定距离。
3.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以防鼠类侵入。4.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得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
5.加工经营场所内如发现有害动物存在,应追查和杜绝其来源,扑灭时应不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等。
6.杀虫剂、杀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并有专人保管。
7.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7/32宜选择具备资质的有害动物防治机构进行除虫灭害。
8.各种有毒有害物品的采购及使用应有详细记录,包括使用人、使用目的、使用区域、使用量、使用及购买时间、配制浓度等。使用后应进行复核,并按规定进行存放、保管。
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培训材料之四
培训时间:2015年10月10日
学习人员:
第三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
(一)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二)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
第三十二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要求
(一)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识。餐用具8/32保洁设施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宜按照《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见附件2)的规定洗净并消毒。
(三)餐用具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四)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五)消毒后的餐饮具应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用具。(七)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八)盛放调味料的器皿应定期清洗消毒。第四十条
记录管理要求
(一)人员健康状况、培训情况、原料采购验收、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食品安全检查情况、食品留样、检验结果及投诉情况、处理结果、发现问题后采取的措施等均应详细记录。
(二)各项记录均应有执行人员和检查人员的签名。(三)各岗位负责人应督促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记录,并每天检查记录的有关内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关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整改措施。
(四)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2年。
9/32第四十一条
信息报告要求
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十二条
备案和公示要求
(一)自制火锅底料、饮料、调味料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
(二)采取调制、配制等方式自制火锅底料、饮料、调味料等食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公示制作方式。第四十三条
投诉受理要求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应立即核实,妥善处理,并且留有记录。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接到消费者投诉食品感官异常或可疑变质时,应及时核实该食品,如有异常,应及时撤换,同时告知备餐人员做出相应处理,并对同类食品进行检查。
附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培训材料之五
培训时间:2015年10月14日
学习人员:
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
一、清洗方法
(一)采用手工方法清洗的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0/321.刮掉沾在餐用具表面上的大部分食物残渣、污垢。
2.用含洗涤剂溶液洗净餐用具表面。
3.用清水冲去残留的洗涤剂。
(二)洗碗机清洗按设备使用说明进行。
二、消毒方法
(一)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红外线等热力消毒方法。
1.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10分钟以上。
2.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120℃以上,保持10分钟以上。
3.洗碗机消毒一般控制水温85℃,冲洗消毒40秒以上。
(二)化学消毒。主要为使用各种含氯消毒药物(餐饮服务常用消毒剂及化学消毒注意事项见附件6)消毒。
1.使用浓度应含有效氯250mg/L(又称250ppm)以上,餐用具全部浸泡入液体中5分钟以上。
2.化学消毒后的餐用具应用净水冲去表面残留的消毒剂。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确保消毒效果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其他消毒方法和参数。
(三)保洁方法
1.消毒后的餐用具要自然滤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抹布、餐巾擦干,避免受到再次污染。
2.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及时放入密闭的餐用具保洁设施内。
附件3:
推荐的餐饮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方法
项
目
频
率
使用物品
方
法
11/32地
面
每天完工或有需要时
扫帚、拖把、刷子、清洁剂
1.用扫帚扫地
2.用拖把以清洁剂拖地
3.用刷子刷去余下污物
4.用水彻底冲净
5.用干拖把拖干地面
排水沟
每天完工或有需要时
铲子、刷子、清洁剂及消毒剂1.用铲子铲去沟内大部分污物
2.用水冲洗排水沟
3.用刷子刷去沟内余下污物
4.用清洁剂、消毒剂洗净排水沟
墙壁、天花板(包括照明设施)及门窗
每月一次或有需要时
抹布、刷子及清洁剂
1.用干布除去干的污物
2.用湿布抹擦或用水冲刷
3.用清洁剂清洗
4.用湿布抹净或用水冲净
工作台及
洗涤盆
每次使用后
抹布、清洁剂及消毒剂
1.清除食物残渣及污物
2.用湿布抹擦或用水冲刷
3.用清洁剂清洗
4.用湿布抹净或用水冲净
12/325.用消毒剂消毒
6.风干
工具及加工设备
每次使用后
抹布、刷子、清洁剂及消毒剂1.清除食物残渣及污物
2.用水冲刷
3.用清洁剂清洗
4.用水冲净
5.用消毒剂消毒
6.风干
排烟设施
表面每周一次
内部清洗每年不少于2次
抹布、刷子及清洁剂
1.用清洁剂清洗
2.用刷子、抹布去除油污
3.用湿布抹净或用水冲净
4.风干
废弃物
暂存容器
每天完工或有需要时
刷子、清洁剂及消毒剂1.清除食物残渣及污物
2.用水冲刷
3.用清洁剂清洗
4.用水冲净
5.用消毒剂消毒
6.风干
13/32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培训材料之六
培训时间:2015年10月28日
学习人员:
餐饮服务预防食物中毒注意事项
一、食物中毒的常见原因
(一)细菌性食物中毒常见原因
1.生熟交叉污染。如熟食品被生的食品原料污染,或被及生的食品原料接触过的表面(如容器、手、操作台等)污染,或接触熟食品的容器、手、操作台等被生的食品原料污染。
2.食品贮存不当。如熟制高风险食品被长时间存放在10℃至60℃之间的温度条件下(在此温度下的存放时间应小于2小时),或易腐原料、半成品食品在不适合温度下长时间贮存。
3.食品未烧熟煮透。如食品烧制时间不足、烹饪前未彻底解冻等原14/32因使食品加工时中心温度未达到70℃。
4.从业人员带菌污染食品。从业人员患有传染病或是带菌者,操作时通过手部接触等方式污染食品。
5.经长时间贮存的食品食用前未彻底再加热至中心温度70℃以上。
6.进食未经加热处理的生食品。
(二)化学性食物中毒常见原因
1.作为食品原料的食用农产品,在种植养殖过程或生长环境中受到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或食用前有毒农药或兽药残留剂量较多。
2.食品中含有天然有毒物质,食品加工过程未去除。如豆浆未煮透使其中的胰蛋白酶抑制物未彻底去除,四季豆加热时间不够使其中的皂素等未完全破坏。
3.食品在加工过程受到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如误将亚硝酸盐当作食盐使用。
4.食用有毒有害食品,如毒蕈、发芽马铃薯、河豚鱼。
二、预防食物中毒的基本方法
(一)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则和关键点
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应根据防止食品受到病原菌污染、控制病原菌的繁殖和杀灭病原菌三项基本原则采取措施,其关键点主要有:
1.避免污染。即避免熟食品受到各种病原菌的污染。如避免生食品及熟食品接触;经常性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还应消毒手部;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清洁;避免昆虫、鼠类等动物接触食品。
2.控制温度。即控制适当的温度以保证杀灭食品中的病原菌或防止15/32病原菌的生长繁殖。如加热食品应使中心温度达到70℃以上。贮存熟食品,要及时热藏,使食品温度保持在60℃以上,或者及时冷藏,把温度控制在10℃以下。
3.控制时间。即尽量缩短食品存放时间,不给病原菌生长繁殖的机会。熟食品应尽量当餐食用;食品原料应尽快使用完。
4.清洗和消毒。这是防止食品受到污染的主要措施。接触食品的所有物品应清洗干净,凡是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物品,还应在清洗的基础上进行消毒。一些生吃的蔬菜水果也应进行清洗消毒。
5.控制加工量。食品的加工量应及加工条件相吻合。食品加工量超过加工场所和设备的承受能力时,难以做到按食品安全要求加工,极易造成食品污染,引起食物中毒。
(二)预防常见化学性食物中毒的措施
1.农药引起的食物中毒。蔬菜粗加工时以食品洗涤剂(洗洁精)溶液浸泡30分钟后再冲净,烹饪前再经烫泡1分钟,可有效去除蔬菜表面的大部分农药。
2.豆浆引起的食物中毒。烧煮生豆浆时将上涌泡沫除净,煮沸后再以文火维持煮沸5分钟左右,可使其中的胰蛋白酶抑制物彻底分解破坏。应注意豆浆加热至80℃时,会有许多泡沫上浮,出现“假沸”现象。
3.四季豆引起的食物中毒。烹饪时先将四季豆放入开水中烫煮10分钟以上再炒。
4.亚硝酸盐引起的食物中毒。加强亚硝酸盐的保管,避免误作食盐16/32使用。
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培训材料之七
培训时间:2015年11月11日
学习人员:
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
一、洗手程序
(一)在水龙头下先用水(最好是温水)把双手弄湿。
(二)双手涂上洗涤剂。
(三)
双手互相搓擦20秒(必要时,以干净卫生的指甲刷清洁指甲)。
(四)用自来水彻底冲洗双手,工作服为短袖的应洗到肘部。
(五)关闭水龙头(手动式水龙头应用肘部或以纸巾包裹水龙头关17/32闭)。
(六)用清洁纸巾、卷轴式清洁抹手布或干手机干燥双手。
二、标准洗手方法
1.掌心对掌心搓擦
2.手指交错掌心对手背搓擦
3.手指交错掌心对掌心搓擦
4.两手互握互搓指背
5.拇指在掌中转动搓擦
6.指尖在掌心中搓擦
三、标准的手部消毒方法
清洗后的双手在消毒剂水溶液中浸泡20-30秒,或涂擦消毒剂后充分揉搓20-30秒(餐饮服务常用消毒剂及化学消毒注意事项见附件6)。
附件6:餐饮服务常用消毒剂及化学消毒注意事项
一、常用消毒剂
(一)漂白粉:主要成分为次氯酸钠,还含有氢氧化钙、氧化钙、氯化钙等。配制水溶液时应先加少量水,调成糊状,再边加水边搅拌成乳液,静置沉淀,取澄清液使用。漂白粉可用于环境、操作台、设备、餐用具及手部等的涂擦和浸泡消毒。
(二)次氯酸钙(漂粉精):使用时充分溶解在水中,普通片剂应碾碎后加入水中充分搅拌溶解,泡腾片可直接加入溶解。使用范围同漂白粉。
(三)次氯酸钠:使用时在水中充分混匀。使用范围同漂白粉。
(四)二氯异氰尿酸钠(优氯净):使用时充分溶解在水中,普通片18/32剂应碾碎后加入水中充分搅拌溶解,泡腾片可直接加入溶解。使用范围同漂白粉。
(五)二氧化氯:因配制的水溶液不稳定,应在使用前加活化剂现配现用。使用范围同漂白粉。因氧化作用极强,应避免接触油脂,以防止加速其氧化。
(六)碘伏:0.3%~0.5%碘伏可用于手部浸泡消毒。
(七)新洁而灭:0.1%新洁而灭可用于手部浸泡消毒。
(八)乙醇:75%乙醇可用于手部或操作台、设备、工具等涂擦消毒。90%乙醇点燃可用砧板、工具消毒。
二、消毒液配制方法举例
以每片含有效氯0.25g的漂粉精片配制1L的有效氯浓度为250mg/L的消毒液为例:
(一)在专用消毒容器中事先标好1L的刻度线。
(二)容器中加水至刻度线。
(三)将1片漂粉精片碾碎后加入水中。
(四)搅拌至药片充分溶解。
三、化学消毒注意事项
(一)使用的消毒剂应在保质期限内,并按规定的温度等条件贮存。
(二)严格按规定浓度进行配制,固体消毒剂应充分溶解。
(三)配好的消毒液定时更换,一般每4小时更换一次。
(四)使用时定时测量消毒液浓度,浓度低于要求时应立即更换或适量补加消毒液。
19/32(五)保证消毒时间,一般餐用具消毒应作用5分钟以上。或者按消毒剂产品使用说明操作。
(六)应使消毒物品完全浸没于消毒液中。
(七)餐用具消毒前应洗净,避免油垢影响消毒效果。
(八)消毒后以洁净水将消毒液冲洗干净,沥干或烘干。
(九)餐用具宜采用热力消毒。
20/32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培训材料之八
培训时间:2015年11月18日
学习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21/32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22/32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23/3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及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24/32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培训材料之九
培训时间:2015年11月25日
学习人员: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25/32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26/3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27/32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28/32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培训材料之十
培训时间:2015年12月2日
学习人员: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29/32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及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及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及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及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及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30/32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31/32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2/32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内容(一)食堂卫生管理
1、食堂的炊具卫生管理
食堂饮具应生、熟分开专门使用,并做到标志清楚、定位存放,用后洗净。重复使用的饮用、餐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须清洗和消毒。常用的消毒方法有:加热消毒法、药物消毒法、沸水消毒法。用于清洁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对人体安全,无害;食品添加剂、洗涤剂、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或橱柜,应与食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的标记。
2、食堂的食品采购管理
食堂采购人员要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盛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等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采购人员采购食品时,必须到合法经营单位进行采购,并按国家规定进行索证,特别应确认经营者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不得向无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采购食品,采购禽畜肉类原料,必须索取兽医卫生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学校应有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3、食堂的环境卫生管理
(1)餐厅、备餐间的门、窗、桌、椅、地面、墙裙要整齐干净,洗碗池无残渣油垢,餐后要及时清扫,达到桌净地洁。
(2)食用的各种饮具、用具、机械设备,用后必须立即清洗干净,码放整齐。
(3)食堂周围地沟畅通,环境整洁、无垃圾、无蚊蝇孳生地。
(4)食堂内外做到无尘土、无烟头、无痰迹、无杂物、无苍蝇、无老鼠、无蟑螂等。
(5)严格划分卫生责任区,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每日餐后进行小扫除,每周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
4、食物中毒的预防
(1)马铃薯中毒
马铃薯通常称土豆。预防措施:遇有发芽的马铃薯时,必先将芽部以及皮上发青、发紫部分削去,并在清水中浸包30分钟,一般未发芽的马铃薯中也含有少量龙葵素(约2%-10%)。因此,洗切后,需在水中浸泡30分钟后再烹饪。烹妙马铃薯时最好的少量醋,这样不仅可以破坏龙葵素,还能除去其中的粘液。
(2)四季豆(扁豆)中毒
一般情况下,吃四季豆是不是易引起中毒的。如果吃了妙、煮不透的四季豆,就可以发生中毒。预防措施,四季豆煮熟透至失去原有生绿色后,再食用。
(3)自制豆浆未煮透中毒。生豆浆中含有的胰蛋白酶,皂素等物质,会引导起中毒。一般煮沸10分钟,去沫后方可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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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内容(二)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1、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3、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二、从业人员个人卫生
1、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2、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3、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A、开始工作前。
B、处理食物前。C、上厕所后。D、处理生食物后。E、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F、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G、处理动物或废物后。H、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I、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4、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宜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5、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6、食品处理区内不得有抽烟、饮食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三、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
1、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也可按其工作的场所从颜色或式样上进行区分,如粗加工、烹调、仓库、清洁等。
2、工作服应有清洗保洁制度,定期进行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
3、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
4、待清洗的工作服应放在远离食品处理区。
5、每名从业人员应有两套或以上工作服。
推荐的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
洗手程序
(一)在水笼头下先用水(最好是温水)把双手弄湿。
(二)双手涂上洗涤剂。
(三)双手互相搓擦20秒(必要时,以干净卫生的指甲刷清洁指甲)。
(四)用自来水彻底冲洗双手,工作服为短袖的应洗到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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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及培训制度
一、食堂卫生管理及培训制度
1.组织好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工作。
2.学校必须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从业人员必须积极参加培训,了解相关知识,领悟精神含义。
3.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发生腹泻或相关传染病症状及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者应立即调离,对从业人员
4.卫生状况做好动态了解。
5.加强个人卫生的检查,具体为:
(1)
操作人员在上岗前及上厕所、处理原料、从事与食品加工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净双手。
(2)
操作人员工作时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还必须戴口罩。
(3)
不得用手直接抓取备餐食品。
(4)
不得穿戴工作衣帽进入厕所与生产无关的场所。
(5)
操作间内不得随地吐痰,不得放置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
(6)
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不留长指甲。
(7)
从业人员在操作食品过程中,不得佩戴饰物和涂抹指甲油。
(8)
每天做好晨检工作,并做好记录。在岗期间发现法律规定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疾病以及发热、上呼吸道感染、腹泻、手外伤者,必须暂停接触食品的工作,待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疾病后方可恢复工作。
二、切配卫生要求
1、配菜必须在专用区。
2、检查食品卫生质量,不切配腐败变质和有毒有害食品,原料要新鲜,随用随配,不积压。
3、刀、墩、盘等用具必须专用,配菜结束,应对地面、台面、工用具清洗干净,定位存放,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4、冰箱专人管理,定期化霜消毒,经常检查食品质量,半成品与原料分开存放,冰箱内食品不得重叠,开罐的食品应倒入盛器加盖冷藏备用。
三、烧煮烹调卫生要求
1.烧煮前检查卫生食品质量,不得烧煮腐败变质食品。
2.食品必须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防止里生外熟,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5度。
3.烹调后食品要保洁存放,剩饭菜不得再次供食用。
4.装调料的容器要保持清洁卫生,调料内无异物、无油垢,调料容器定期消毒,无油垢。
5.用炒菜勺子尝味。
四、餐饮具清洗消毒要求
1.餐饮具应设专间并厨房分开,做到污进洁出。
2.清洁消毒工序合理,按一刮——二洗——三过——四消毒——五保洁的顺序操作。
3.或蒸气消毒。煮沸消毒温度必须达到100度,消毒时间应在10分钟以上。蒸气消毒温度达95度以上,时间不少于15分钟。
4.具消毒后应无水渍、无污垢、无油渍、无食物残渣,无异味。
5.餐饮具消毒后应放在密闭或保洁橱内,不得以其它物品混放,防止交叉污染。
6.废弃物品应放入带盖的容器内,不得外溢,及时清理。
7.工作结束后,做好场所环境、设施的清洗打扫工作。
五、留样卫生要求
1、留样的盛器必须洗净消毒,定位保洁存放。
2、当日供应的各种菜肴应当分别在冰箱留样48小时,每种菜肴留样为100克,并做好留样记录。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人员培训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处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学校的有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七、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八、负责培训的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食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贮存的卫生要求
1、原料库:餐饮业的库房内要分别设置主、副食品区域。仓库要整洁有序、经常保持清洁,严厉灰尘或异物污染食品,应装有精确的控制湿度、温度的装置。不得存放杀虫剂和亚硝酸盐等有害物质。
2、食品保藏存放须分类分别、离墙10厘米离地15厘米以上,以利于通风和检查。建卡登记,仓库内食品与非食品;原料与半成品;卫生质量有缺陷的食品与正常食品;短期存放和较长时间存放的食品;具有挥发性气味的食品和易吸收气味的食品(如面料、茶叶、饼干),均要分开存放,腐败变质的食品和非食品,不能入库。散装食品要用密闭容器保存并注明品名、入库时间。经常检查库存食品的质量,特别是已经开封过的食品,发现食品变质、发霉、生虫等要及时处理,同时要注意经常检查库存食品的保持期。
3、冰箱或冰柜内生、熟及半成品标示清楚,冷藏、冷冻室装有温度显示装置,冰箱或冰柜保证正常运转。肉、禽、水产类原料应贮藏大—18oC以下冷库内,同一室内不得贮藏相互影响风味的原料,冷藏室应及时陈霜,定期消毒。
4、食品库房应设专人管理。食品入库前必须进行验收、登记,检查感官是否正常,是否符合索证要求,凡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入库。新鲜水果、蔬菜原料应存放在遮阳、通风良好的场地。特殊原料应根据不同要求分别贮藏。
5、做好防霉、防鼠、防虫、防尘和消毒工作。仓库应当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理,保持仓库室内干燥和整洁。
6、仓库应当有完善的防投毒设施、门窗必须安装牢固的防盗门窗,最好要两人管理、分别加锁。
(二)仓库管理人员的卫生责任制
1、做好食品数量、质量、进、发货登记,做到先进先
出,易坏先用。
2、定型包装食品按类别、品种上架堆放、挂牌注明食品质量及进货日期。
3、散装易霉食品勤翻勤晒,储存容器加盖密闭。
4、肉类、水产、蛋品等易腐食品冷藏储存。
5、食品与非食品不混放,与消毒药品、有强烈气味的物品,不同库储存。
6、仓库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干燥。
7、冰箱、冷库经常检查定期化霜,保持霜薄气足。
8、经常检查食品质量,发现食品变质、发霉、生虫等及时得理。
9、做好防鼠、虫、蝇及防蟑螂工作。
10、分工包干定期大扫除,保持仓库室内清洁。
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清洁、消毒管理制度
(一)加工经营场所
1、厨房内外环境整洁,上、下水道通畅,地面无积水、废弃物盛放容器必须密闭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和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篇: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和健康管理制度
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并完善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卫生知识培训长效机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如下:
一.
培训目的:通过培训,增强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责任感,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确保师生员工的饮食安全,促进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二.
参加人员:食堂管理人员和食堂所有从业人员
三.
培训时间
:每周一次。
四.
培训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2.学校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五.培训地点:我校食堂培训室。六.培训目标:
1、食堂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学校应收集好培训资料,作好培训记录,整理存档备案。
2、食堂所有人员每年必须在卫生专业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坚持先培训后持证上岗制。从业人员工作时,应随身携带健康证明。
3、食堂从业人员有传染病或家族有传染病史的不得聘用。
4、食堂从业人员发生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须立即脱离工作岗位,等治愈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5、建立学习制度,学校每周一次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卫生意识和安全法律意识。做到时间落实,人员落实,培训内容落实,并认真作好学习记录。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未取得前述
有效证件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健康管理制度
大磨滩小学
2012年秋季
第二篇:志成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和健康管理制度
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并完善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卫生知识培训长效机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如下:
一.
培训目的:通过培训,增强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责任感,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确保师生员工的饮食安全,促进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二.
参加人员:食堂管理人员和食堂所有从业人员
三.
培训时间
:每周一次。
四.
培训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2.学校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培训地点:我校食堂培训室。
六.培训目标:
1、食堂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学校应收集好培训资料,作好培训记录,整理存档备案。
2、食堂所有人员每年必须在卫生专业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坚持先培训后持证上岗制。从业人员工作时,应随身携带健康证明。
3、食堂从业人员有传染病或家族有传染病史的不得聘用。
4、食堂从业人员发生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须立即脱离工作岗位,等治愈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5、建立学习制度,学校每周一次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学习《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卫生意识和安全法律意识。做到时间落实,人员落实,培训内容落实,并认真作好学习记录。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未取得前述有效证件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健康管理制度
庐江县志成学校
2014年2月6日
第三篇: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并完善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卫生知识培训长效机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如下:
一、培训目的通过培训,增强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责任感,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确保师生员工的饮食安全,促进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二、参加人员
食堂管理人员和食堂所有从业人员。
三、培训时间
时间为每月二次
四、培训内容
1.法律法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学
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卫生管理规定》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法》
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学校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食品安全预案学习。
3.《学校食堂管理操作规范》
教学光盘。
五、培训的组织实施与培训形式
1.培训的组织实施:由学校总务处安排,培训时间根据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组织实施。
2.培训的形式:采用集中培训与业余自学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培训。
3.积极参加教育局及卫生局的学习。
学校总务处
第四篇: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建
立并完善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卫生知识培训长效机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如下:
一、培训目的通过培训,增强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责任感,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确保师生员工的饮食安全,促进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二、参加人员
食堂管理人员和食堂所有从业人员。
三、培训时间
时间为每月二次
四、培训内容1.法律法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卫生管理规定》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法》
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学校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食品安全预案学习。
3.《学校食堂管理操作规范》
教学光盘。
五、培训的组织实施与培训形式
1.培训的组织实施:由学校总务处安排,培训时间根据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组织实施。
2.培训的形式:采用集中培训与业余自学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培训。
3.积极参加教育局及卫生局的学习。
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金山乡九年一贯制学校
2014.8.26第五篇:【培训制度】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并完善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卫生知识培训长效机制,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如下:
一、培训目的:通过培训,增强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责任感,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确保师生员工的饮食安全,促进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二、参加人员:食堂管理人员和食堂所有从业人员
三、培训时间:每两周一次。
四、培训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学校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培训地点:学校会议室。
六、培训目标:
1、食堂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学校应收集好培训资料,作好培训记录,整理存档备案。
2、食堂所有人员每年必须在卫生专业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坚持先培训后持证上岗制。从业人员工作时,应随身携带健康证明。
3、食堂从业人员有传染病或家族有传染病史的不得聘用。
4、食堂从业人员发生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须立即脱离工作岗位,等治愈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5、建立学习制度,每周一次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卫生意识和安全法律意识。做到时间落实,人员落实,培训内容落实,并认真作好学习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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