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当今社会,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相互影响,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相互牵扯,体制改革.企业改制.政策转型.社会结构变动.利益分配格局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不断产生大量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既有因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先富”和“后富”之间的矛盾;也有因经济社会转轨造成的在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分配的矛盾;还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和社会保障救助等政府职能不到位有关。目前,民间纠纷的主体更多地由公民与公民之间,向公民与经济组织之间.公民与基层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扩展;民间纠纷的内容也由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婚姻.继承纠纷或邻里之间简单的侵权.债务纠纷,发展为合伙投资纠纷.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资纠纷.安全事故纠纷.城市建设噪声扰民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拆迁征地纠纷.村务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在总体上呈现出非对抗性质的矛盾纠纷。随着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盘根错节,矛盾纠纷日趋错综复杂;不同类型和性质的纠纷矛盾冲突表现的形式和外在激烈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化解这些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的手段和方式也必然有所差异。经过长期的实践,我国逐步形成了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处理.调解等涵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内的一整套完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该机制中,各种纠纷解决方式首先可以各自独立运行,而且在功能和体系上可以互补衔接,形成动态的程序体系和运作调整系统,得以满足不同性质.类型和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益多元化及冲突的复杂性更为明显,由此决定了社会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迫切要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司法探索我国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以“仲裁”和“调解”为主要组成部分,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因其具有灵活性的优势得到了民众的认同,但因其不确定性又使其不能适应现代社会规范性的要求。为了克服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的缺陷,充分发挥其优势,经过近年来的逐步探索,我国有针对性地把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纳入了法律规范化的轨道,目前已基本实现与诉讼的良好衔接。xx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对各类调解和仲裁与诉讼的衔接进行了规范,允许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调解协议,克服了调解协议不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的不足,进一步推动了调解在民事纠纷解决方面发挥作用。xx年1月,人民调解法实施,该法第三三条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xx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人民调解协议的程序依据,从而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在技术层面的衔接。面对日益增多的繁复的社会矛盾和由此产生的化解需求,司法机关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从未停止。xx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指出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支持下,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并进一步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机制。xx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对完善调解工作制度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在民事审判领域,多元化纠纷解决主要体现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在刑事司法领域,则表现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提出和贯彻。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刑事审判中也必须重视社会矛盾的化解,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各地司法机关结合自身实际开展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探索,比如尝试刑事和解制度.引入社区矫正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尚不完整.系统。虽然近年来人民调解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在法律层面已经没有问题,但人民调解.仲裁等民间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方式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具体的分工和作用的领域仍不清晰,存在着程序设计和职能替代上的重复,导致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比如,医疗事故纠纷解决中既有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又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司法鉴定,在当事人之间认为造成了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冲突和不信任;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首先是要进行劳动争议的仲裁,不服仲裁后还可以继续向法院起诉,造成了仲裁和诉讼的重复。法律程序设计上的不完善是造成近年来医患矛盾.劳资纠纷等社会矛盾难以化解的重要原因。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要实现的社会目标尚不够清晰。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探索应当以“为民”.“人本”理念为基础,以能否体现人民根本利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优劣判断的重要标准。在司法与政治关系密切的背景下,实践中很难界定何为司法应当追求的社会目标,何为政治应该实现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正确理解“为人民服务.为大局服务”的精髓.深刻领会司法人文关怀和司法社会矛盾化解功能的内涵,否则就会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产生消极影响。灵活调解与依法调解之间的冲突依然未得到很好的平衡。注重灵活性.不拘泥于法律法规是人民调解的独有优势,而依法调解是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如何平衡好“灵活”与“依法”之间的关系依然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课题。同时,因为必要的上位法依据缺失,地方司法机关进行的某些探索是否突破了现有法律仍存在不少的质疑。比如,各地法院开展的委托调解在民事诉讼法.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中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地方司法机关实践中各自为政造成司法不统一。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对纠纷化解方式尝试了多种多样的探索。各地司法机关的实践经验值得肯定,但也应当注意由此带来的对司法制度统一性的冲击。以刑事和解为例,有的法院主张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被告人真诚悔罪,即使是故意杀人案件,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而有的法院则认为只能在轻微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这种情形对司法制度的统一性产生了消极影响,对司法机关在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过程中起到了负面作用,终将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坚持以法治为轴心,完善相关立法。笔者建议在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在原则部分加入符合“为民”.“人本”理念的规定。一方面,在刑事诉讼法明确引入成熟的.正确可行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另一方面,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主动依法化解当地社会矛盾纠纷,做到既合法理又兼顾情理。强化和发挥各种调解方式的功能和作用。对现有的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与行业调解进行合理的分类分工,实现各种调解方式之间的有机过渡和衔接,同时在调解过程中,既要
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但也必须要坚持依法调解的原则不动摇。笔者建议,建立由政法委综治办.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单位参加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联席会议机制,针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可变性.动态性.复杂性的特点,互通信息.通报案件.分析探讨,使各相关部门能够及时掌握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增强对未来事态发展的预见性,以便有利于采取有效的矛盾疏导和防范措施。集中优势司法资源,群策群力,不断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有效解决。当前我国的信访案件中,涉法涉诉案件占有较大比例,这部分案件的有效化解,无疑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功能实现的重要体现。要提前预防信访苗头,及时化解当事人积累的怨气,不断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度,搭建形式多样的沟通平台,把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和解决纳入法制化轨道。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畅通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通道,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并将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纳入政务督查范畴,及时催办督办并定期通报。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分析反馈机制,积极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分析治理,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发展动向,对各类动态信息进行汇总梳理,及时分析预测并作出快速反应和处置,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为领导科学决策.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参考依据。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明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根据市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的意见要求,为完善明村镇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管区.部门站所职能作用和各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核心作用,健全完善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各管区.各部门.各村庄的调解组织网络,构建党委领导.综治协调.司法引领.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三级调解机制适应社会发展新常态,探索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三级调解机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
1.社区(村庄)一级调解。社区(村庄)成立调解委员会,从原有两委成员.网格员和村庄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中推选3-5人组成,由一名村庄“两委”成员负责,及时对村庄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和调解。对复杂的矛盾纠纷,可集体听证调解或邀请村“两委”成员共同参与调解。
2.管区二级调解。各管区成立调解委员会,由管区人员.中心村支部书记.所在村党支部书记.调解能手和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组成,对社区(村庄)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律师及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咨询和依据。
3.镇三级调解。镇成立调解中心,由镇领导.管区书记.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聘请调解能手组成,综治办牵头负责。畅通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大调解”之间的衔接,整合调解力量,对管区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三.健全规章制度
1.排查调处制度。要把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排查调处结合起来并形成制度,社区(村庄)每周.管区每半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根据需要即时召开,切实把矛盾纠纷调处责任落到实处。
2.“三三”调解制度。社区(村庄)发生的矛盾纠纷,需经过社区(村庄).管区.镇三级逐级调解,下一级将矛盾纠纷上交前至少要调解三次,村庄调解不了的上报管区调解,管区调解不了的上报镇调解,坚决杜绝矛盾扩大化和升级,力争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3.首接负责制度。首次接访的部门和具体人员要跟进做好对接落实工作,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4.部门参与制度。各职能部门
根据职能分工,强化“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分级分类管理.协调联动处置。
5.档案管理制度。社区(村庄).管区.镇要做好当事人个人诉求.处理措施.处结意见登记,做好相关文书.当事人签字和现场照片等音像资料的存档。
四.考核办法
1.奖惩考核的依据。奖惩考核以镇调处中心.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的卷宗.登记簿(册)等台帐资料为依据。
2.奖惩考核形式。考核每半年一次,分别于6月和12月底,由镇综治办牵头,组织专门考评小组,以听取汇报.查阅台帐.资料.实地察看,走访案件当事人,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等形式对各调委会进行考核,年终以两次考核综合成绩作为最终奖惩依据。
3.奖惩考核标准。(1)奖励标准对实现五无(无矛盾纠纷上交.无集体或越级上访.无民间纠纷转为刑事案件.无未调结的指派分流矛盾纠纷.无失信被执行人)的管区.社区(村庄),奖励村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500元;对坚持排查.预警机制,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对矛盾纠纷调解及时.有效,并规范调解程序及卷宗的,以调解卷宗为据,成功调处重大疑难纠纷.劝阻群体性或越级上访或防止民转刑的,每调解成功一例按调解的难易程度分一等.二等.三等分别奖励该调委会
100.50.20元;对调解室硬件.软件建设均规范到位,制度完善,落实有效的,奖励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300元。(2)惩处标准。对本辖区内矛盾纠纷不予受理或相互推诿的,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100元;对不坚持排查制度,本管区.社区(村庄)出现的矛盾纠纷不知情的,或发现矛盾纠纷不及时上报,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50元;对调处中心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不按时调结,拖延积压或导致上访的,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各300元;对调解室建设不规范.制度不完善或落实不到位.卷宗不规范.不健全的,扣管区.社区(村庄)各300元对出现的矛盾纠纷调处不及时.不公道,导致群体性上访或民转刑的,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各500元。
4.奖惩考核实施方式。对奖惩考核的实施以考察小组两次考核结果为依据,年终兑现,以奖代补资金由政府列专项财政经费支出,罚金由政府在管区.社区(村庄)各种费用中扣除。
五.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每月通报矛盾纠纷化解情况,每季度调度.研究解决可能影响本辖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
2.加强人员和硬件建设保障。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建立完善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等调解人才库。加大调解经费投入力度,保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深入开展。加强调解室硬件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
3.加强考核奖惩。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管区和社区(村庄)年度目标考核,按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奖惩。管区和社区(村庄)为治安维稳第一责任人,加大一级调解力度,年终表彰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倡导正能量;矛盾纠纷必须逐级调解,不能越级,坚决杜绝简单应付将矛盾上交镇.推脱责任拖延不解决问题,一旦发现,给予通报,取消涉及到的管区和社区(村庄)干部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对因工作不到位发生到青岛及以上单位上访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村庄,在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和资金等方面不予安排,并按照规定实行“一票否决”。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龙山建设的重要内容。
根据市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要求,为完善龙山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健全完善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各管区.各部门.各村庄的调解组织网络,构建党工委领导.综治协调.司法引领.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二.建立三级调解机制适应社会发展新常态,探索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三级调解机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
1.村庄一级调解。各村庄成立说理委员会,从原有调解委员会人员.网格员和村庄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干部中推选5-7人组成,由一名村庄“两委”成员负责,及时对村庄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对复杂的矛盾纠纷,可集体听证调解或邀请村“两委”成员共同参与调解。
2.管区二级调解。各管区成立调解委员会,由管区人员.中心村支部书记.所在村党支部书记.调解能手和律师组成,对村庄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依据。
3.街道三级调解。街道成立调解中心,由管区书记.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管区调解能手组成,信访办牵头负责,司法所配合协调,对管区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畅通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大调解”之间的衔接,整合调解力量,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三.实施时间及方式
1.4月中旬-5月上旬,各管区选取先进和落后村庄各1个进行试点,并加强指导和督促村庄成立说理委员会。
2.5月上旬-5月中旬,管区建立调解委员会。
3.5月中旬-5月底,办事处建立调解中心。
四.健全规章制度
1.排查调处制度。要把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调处结合起来并形成制度,村庄每周.管区每半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切实把矛盾纠纷调处责任落到实处。
2.三三调解制度。村庄发生的矛盾纠纷,需经过村庄.管区.街道三级逐级调解,下一级纠纷上交前至少要调解三次,村庄调解不了的上报管区调解,管区调解不了的上报街道调解,坚决杜绝矛盾扩大化和升级,力争矛盾和纠纷有效化解。
3.首接负责制度。首次接访的部门和具体人员要跟进做好对接落实工作,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4.部门参与制度。各职能部门
根据职能分工,强化“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分级分类管理.协调联动处置。
5.档案管理制度。村庄.管区.街道要做好当事人个人诉求.处理措施.处结意见登记,做好相关文书.当事人签字和现场照片等音像资料的存档。
五.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街道成立由党工委书记任组长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每月通报矛盾纠纷化解情况,每季度调度.研究解决可能影响本辖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
2.加强人员和硬件建设保障。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建立完善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等调解人才库。加大调解经费投入力度,保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深入开展。加强调解室硬件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
3.加强考核奖惩。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管区和村庄年度目标考核,按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奖惩。管区和村庄为信访维稳第一责任人,加大一级调解力度,年终表彰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倡导正能量;坚决杜绝简单应付将矛盾上交街道.推脱责任拖延不解决的问题,一旦发现,给予通报,取消涉及到的管区和村庄干部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对发生到青岛及以上单位上访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村庄,在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和资金等方面不予安排,并按照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推荐五篇)
第一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七、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一)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坚持调解优先、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调则。
(二)调解组织建设
1、各乡镇和村社必须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医院、大型集贸市场等应当结合当前社会管理的新形势新任为人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要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不断拓展调解领域积极做好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2、县行政机关都要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开展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组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问题发生的矛盾和争议的调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乡镇派出所要结合治安案件查处建立健全以公安民警为骨干、吸收城市社区、农村村委会干部参加的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3、县人民法院和基层法庭结合案件审理活动在相关法庭推行建立调解机制按照“调解优先”原则由审案人员兼职1开展诉前、审前、庭外等环节的调解工作解决争议做到能调则调。
(三)建立联动调解机制
1、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
(1)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辖区的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的应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法院应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
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对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申请支付令条件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履行协议。
(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庭审前或审理中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应中止诉讼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调解组织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协议不成基层调解组织应当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2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愿意达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解结果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有给付内容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3)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选聘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发挥人民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提高诉讼调解效率。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调解员协助的人民调解员应积极支持配合。
2、实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联动
(1)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的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告知由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可告知、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接警人员与所在乡镇村委会或单位人3民调解组织联系出具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将纠纷交由乡镇、村委会或单位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2)部分轻伤害治安案件可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对于因后受害方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处罚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轻伤害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监督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履行完毕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组织各留档一份.(3)公安机关接受人民群众报警后将经审查不够治安处罚的民间纠纷或治安纠纷中的民事事项提交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调解。
(4)对于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发挥公安派出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乡镇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深入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防激化。
3、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和通报指导
对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报调解该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组织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四)工作要求
1、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由县、乡镇综治维稳中心牵头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其他职能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多元化联动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2、建立领导责任制度。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包辖区、班子成员包片、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小组、小组长包农户的行政层级上的联动包干责任机制。
3、建立检查考核制度。把多元化调解工作纳入综治目标管理进行平时与年终考核并加大工作的督促力度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表彰。
4、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于在工作中溥衍塞职不负责拖成了大事的人员和单位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篇: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调解机制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调解机制
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妥善解决基层调解组织人员报酬、工作经费等实际困难,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活力。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逐步形成“全方位覆盖、多功能调处”的镇、村社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为此,一方面应加大政府资金投入。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作为调解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以保证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同时,积极争取各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方力量,从办公场所、通讯、交通设施等方面给予支持,努力构建全方位的人民调解社会保障机制。另一方面应解决好人员报酬问题。招纳贤才,把懂法律、懂政策、有文化、有道德且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年富力强者选聘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增强调解队伍活力。完善调解工作运行机制。一是完善排查防范机制。针对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大多发生在基层的特点,将调解工作前移,由事后处置变为事前预防,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健全矛盾隐患通报、纠纷信息反馈、重大情况报告等制度,做到上下联动、快速解决。二是完善调处联动机制。司法所应在市司法局和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各方力量,重点加强与基层派出所、人民法庭的联调联动,化解辖区内的矛盾纠纷,特别是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疑难、久拖不决的矛
盾纠纷和热点难点问题以及突发性事件,重点进行化解。三是完善激励保障机制。用表彰奖励先进、总结推广典型的方法,激励广大调解员积极进取、扎实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在基层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解决好司法所的管理体制、立户列编、经费保障等实际问题,增强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工作能力和办案水平。
加大对调解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调解员具有较高素质是确保公正调解的关键。应积极培养专家型人民调解员,建立一支机动性地调处某一类型、某一领域、某一地区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队伍。在人员构成上,探索实行专职调解员与兼职调解员相结合、调解人员
与调解志愿者相结合。同时,通过示范带动、岗位培训、庭审观摩等形式,加大对调解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政策、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能,使他们成为懂法律、懂政策、懂心理、懂人情以及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调解协议的专门人才。
八道河子镇综治办
第三篇:百善镇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
百善镇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
一是畅通信息收集渠道,做到信息互通,上报及时,强化“三大调解”有机结合,确保“小纠纷不出庄、大纠纷不出村、重大矛盾纠纷不出镇镇”、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民转刑”案件明显下降;
二是注重源头预防,切实把矛盾“处早、处小、处了”、大调解中心人员注重深入基层,了解群众疾苦,找准矛盾苗头,主动出击,及时调解化解;
三是成立大调解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公安、司法有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的“大调解”机制,配齐配强调解队伍,做到有人调解,有劲调解,有能力调解矛盾;
四是充分发挥调解队伍主观能动作用,每半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做到排查一起,调处一起,注重调节效果,确保无积案;
五是完善大调解档案资料管理,做到事事有记录,有依据可查,同时加大业务技能培训和政策法规宣传,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调解水平,提高调处成功率。
第四篇:创新事故调解机制
推进矛盾纠纷化解
创新事故调解机制
推进矛盾纠纷化解
——在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动员会上的讲话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金利华
同志们:
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是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监会继公安部交管局推出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后的又一便
民举措,是整合社会资源,多渠道、多途径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重要实践。为有效推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要深化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利益问题日趋突出,特别是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拦车堵路、聚众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时常发生。为此,我们必须清醒头脑,深化认识。一是要讲政治。推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三项重点工作”部署、落实岳阳市“两个维护”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一项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是一种既能迅速化解纠纷、及时防止矛盾激化,又能有效降低执法成本、节约警力资源、解决矛盾纠纷的新模式。二是要明职责。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参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创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有利于充分
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进一步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引发的矛盾纠纷,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全县各部门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特别是交警、司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并结合工作实际,扎实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三是要强领导。全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各乡镇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乡镇由分管政法和综治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司法所长、派出所长、交警中队长、村委会(社区)及乡镇所属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直单位由分管政法和综治工作的领导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
二、要加强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工作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机制创新,必须有一支思想好、业务精、能力强,勇于奉献、敢于担当的优秀队伍作保证。为此,队伍建设上,县司法局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将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和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培训,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并定期组织调解业务指导和工作绩效考评工作。制度建设上,交警、司法等部门要
指导乡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工作纪律、工作要求,统一工作标准、工作规程、建立工作台账,规范制作案卷文书。凡是受公安交警部门委托所调解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一律实行一案一档,案卷文书包括调解申请书、调解受理登记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调解笔录、调解协议、送达回执或回访记录等,经调解后达成协议的,一律向受理该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备案。
三、要明确操作规程,大力加强部门协作。
操作规程上,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实行人民调解制度,主要适用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和轻微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也就是交警部门适应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但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以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为前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后,当事人可以申请交警部门调解,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的,可以不经过交警部门调解,由人民调解组织直接调解。人民调解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应当有一个月内调结。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当事故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交警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部门协作上,公安交警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及乡镇和村人民调解组织要在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
偿人民调解领导小组的具体领导、组织、指挥下,加强联系、配合协作;同时,各派出所要协同配合、大力支持。保险部门要完善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工作环节的程序衔接,并配合交警、司法部门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使人民调解员掌握相应的保险理赔业务知识和赔付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并经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备案的人民调解协议,被保险人据此申请赔偿
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四、要创新交管模式,群策群力预防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仅仅依靠交警部门孤军奋战,是很难奏效的,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以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活动为抓手,真正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工作机制。并通过统一协调、层层管理人,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逐步走上社会化、法治法、制度化、科学化轨道。交警部门要以“广东会议”为契机,进一步创新交管理念,坚持内部挖潜,外部借力,突出重点,破解难点,综合分析研判,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同志们,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任重而道远,大家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人民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度;要
让我们的工作实效,赢得广大群众认可人民调解工作。我相信,只要大家齐心努力,我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就一定能够在化解社会矛盾、服务发展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五篇:市信访局矛盾纠纷多元化开展情况汇报
。二是加大会办力度,信访局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配合各有关责任单位,一道研究化解矛盾的方案,努力将各类问题消化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从源头上减轻了维护信访稳定的压力。三是加强督查督办力度。今年以来我们对重点交办的信访事项、领导批办案件、进京上访案件及来省去市集访案件办理情况加大了督促检查,及时掌握重大信访事项的动态。
下半年我们将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动力,以“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服务民生”为目标,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妥善处理各类信访矛盾,全力完成年初制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1、认真开展“信访积案化解年”活动。以化解重信重访问题为重点,完善并落实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办法,着力推动解决疑难案件,实现案结事了、息诉停访。对已进京上访人员,可能进京上访人员及重复信访案件,要经常性地逐一摸底排查,认真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包问题调处、包督查督办、包人员稳控、直到上访人停访息诉。
2、加大初访初信处理力度。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全文〕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开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且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
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由各种利益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需要通过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化解。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立的重要内容,是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有力抓手。
全镇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认识新常态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大意义,坚持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完善人民调解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立足我镇实际,整合资,集聚合力,拓宽途径,抓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各项详细任务的落实。
(一)整合调解资,抓好人民调解工作。
在镇,依托镇综治中心和网格化管理体系,整合基层调解资,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指导做好品牌调解室建立。
在村,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依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专兼职调解主任,组织“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老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在镇重点企事业单位,依托司法所和工会组织,逐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2-3名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做好企事业单位调解工作,到达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逐步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拓宽纠纷化解渠道,实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各类调解组织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健全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工作制度,采取灵敏多样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及时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催促履行。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探究推行“三三制”人民调解法。
一般情况下,对基层发生的矛盾纠纷,需经过村调解工作站(或中心户调解室)、村居调解工作室(或村居调委会)、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个层次的调解,每个层次一般进展三次调解,力争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二)立足部门职责,形成多元化解合力。
立足镇有关部门职责,抓好与本部门有关的矛盾纠纷负责调解处理。
派出所要建立健全调解组织,扎实做好治安案件和细微刑事案件调解工作;建房办要妥善调解因房屋建立引发的矛盾纠纷;人社所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建立,建立健全劳动争议案件的应急调解等机制;卫生院要建立健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实在加强对医患纠纷的调解;国土所要及时调解涉及土地权属等引发的矛盾纠纷;民政科要加强效劳与管理,依法调处养老、低保、优属、收养、监护等纠纷;环保所要协调化解重大、疑难环境污染纠纷。其他部门要根据职权,坚持解决问题导向,积极参与纠纷调解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三)强化社会参与,拓宽矛盾纠纷化解途径。
发挥____部门、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中的补充作用,利用各方资和独特优势,积极主动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____部门要建立____与诉讼、非诉讼等纠纷解决渠道有机衔接制度,将可以通过____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径处理的____投诉恳求,导入法定途径依法处理,促进问题解决,实现息诉罢访。
工会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参与调解涉及职工工资、权益保障等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成立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领导小组,按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职能定位,组建“柴胡店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与镇社会治理综治中心“一门两牌”,担负全镇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分析^p研判、分流调度、督办考核等职责,协调指导部门和社会各方资,共同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实在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
(二)强化信息平台建立。
要依托镇综治中心和网格化办公平台,加强矛盾化解工作信息化建立,实现网上咨询、网上受理、网上调解“一站式”效劳,满足人民群众对于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新要求。
健全完善信息发布、信息沟通、信息查询渠道,推动社情民意在网上理解、矛盾纠纷在网上解决、正能量在网上聚合。
(三)组建调解专家库平台。
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的资优势,建立“柴胡店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专家库”。专家库专家采取个人自愿、单位推荐和组织审核的方式,主要从相关领域或在职、离退休人员中选聘。
(一)联席会议机制。
由综治办牵头,由司法所、派出所、____办、工农办、国土所、组织科、计生办、民政科、经管站、建房办等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办公室成员单位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协调联动、效力衔接等问题,并制定相关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二)排查研判机制。
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要坚持日常定期排查和重要敏感时期重点排查相结合,建立研判例会制度,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调解专家,对矛盾纠纷分析^p研判,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做到矛盾纠纷随时发现、随时研判、随时分流、随时化解。
(三)效力保障机制。
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院确认其效力,进一步威慑当事人严格按约履行。
(四)以案定补机制。
根据市文件精神,镇试点推行“以案定补”机制。对于调解组织和有关人员,根据调解案件的类型,严格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采取“以案定补”方式给予补贴。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化解社会矛盾,减少诉讼和____压力,降低维稳本钱,维护社会稳定的治本之策。各级各部门按照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认真组织施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镇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及时研究解决可能影响本辖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实在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
(二)加强言论宣传。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召开会议、发放宣传材料、网络宣传等形式,积极宣传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义,大力宣传工作中好的经历做法和成功典型案例,引导广阔群众树立“有矛盾先调解”的理念,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气氛。
(三)加强队伍建立。
严格按照选任条件,认真做好调解员选任工作,重点从村居“五老人员”、退休干部(尤其是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察、司法行政干警)、调解专家、人民陪审员、人民监视员、社区网格员中选任。
(四)加强经费保障。
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涉及的各项工作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精准使用。
(五)落实考核奖惩。
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镇平安建立目的和绩效考核。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将予以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报问责;对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进展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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