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党委议事规则
一、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加强和改进乡镇党委工作,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实现乡镇党委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乡镇党委是乡镇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乡镇各方面工作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
三、乡镇党委议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四、乡镇党委议事的范围
(一)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决定的具体意见、措施。
(二)研究部署乡镇党的建设,包括本级班子、村、企业和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及制度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决定乡镇中、长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措施、要求。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推荐、提名、任免、调整、调入调出及奖惩事项;研究决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表彰等事项。
(五)研究审定重要工程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对需要由党员代
表大会表决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七)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八)研究审定困难党员、群众补助资金分配原则、福利待遇等问题。
(九)研究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和材料。
(十)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
(十一)其他需要乡镇党委研究的问题。
五、乡镇党委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紧急问题需要即时研究的可随时召开。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党委委员可相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六、乡镇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前准备。会前党政办应及时将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进行汇总,报告党委书记、副书记,明确会议议题、内容和程序,一般在会前2天将开会时间、地点、议题以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与会人员。
(二)讨论和表决。会议对讨论议题应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各党委委员允
许有不同意见,但不能没有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再表明自己的意见。因故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提出。
党委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重要问题需进行表决。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
投票的方式。
会议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会后进行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并进一步酝酿,提交下次会议进行表决。必要时,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三)形成纪要。党委会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除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
七、乡镇党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的议题、每个党委委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是口头还是投票表决,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暂缓表决的意见。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由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
八、党委会与会人员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问题,违规作出的重大决定无
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党委委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讨论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十、党委委员对应该保密的党委会内容、讨论表决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漏。
十一、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委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实施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报告,接受党委监督。
十二、党委委员对党委会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委反映;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可提请党委会重议,但在党委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党委的决定。
中共XXX党委
卢市镇党委领导班子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卢市镇党委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保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卢市镇党委班子决策重大问题。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确保中央、湖北省党委、天门市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卢市镇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做表决。
(三)党委书记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党委成员的作用。每位党委成员既要从党委工作的全局出发思考问题,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又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创造性地抓好分管工作。党委班子成员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合作,做到分工不分家,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爱护,加强团结协作。
(四)卢市镇党委班子决定重大事情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同群众商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布置工作任务要向群众讲清道理;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五条
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议大事,讲质量,重效率;坚持实事求是,讲真话、讲政治、讲纪律、讲团结,同党中央和上级组织保护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大局。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卢市镇党委领导班子决策重大问题的议事范围:
(一)学习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湖北省委、政府、天门市委、政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等,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分析研究机关作风存在的问题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社会治安工作和关系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解决、处理好当地群众、干群关系的问题;
(三)研究讨论向市委、政府报送的重要工作、重要问题、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等,研究制定本地区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四)研究讨论本地区经济发展思想、奋斗目标和中长期国民经济发展指导性计划;
(五)审定卢市镇年度预算方案,研究决定重大财政支出项目和重大工业、农牧业、社会事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基本建设项目等;
(六)研究决定卢市镇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聘用、福利待遇等问题,表彰先进工作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及重大事件的宣传等问题;
(七)研究本地区改革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
(八)研究制定本地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的政策措施;
(九)听取卢市镇各单位、职能部门和各村党支部的专项工作和重要情况汇报,研究部署专项工作;
(十)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凡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党委成员必须到会。不是党委成员的卢市镇行政副职列席会议,讨论研究工作时涉及到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指定专人做会议记录,做到专本专用。
第八条
党委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须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酝酿。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党委成员之间进行会前酝酿,然后由党委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材料准备。由分管党委成员组织有关部门准备需要提交会议研究的材料。提交的材料包括两部分,即议案本身和科学论证材料。议案是指计划、制度、政策、规章、决定、批复、提议、建议、申请、请示、合同草案等提请会议研究的目标文件;科学论证材料是指专门机构或人员通过调研、考察、考核、测评、分析等过程所形成的说明书、论证报告、考察结论、调查报告等材料。凡只有议案,没有科学论证材料的,视为上会材料不全,不得进入议事程序,待补齐材料后方可集体议事。
(三)会前通知。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一般须提前3—5天通知应到会人员。除人事问题外,一般应将议题的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提前送交与会人员,让与会人员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情况并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人事问题的议题,其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上会时发给所有与会的正式成员,供其会上阅读,会后收回。会上须按通知所列议题议事,不许临时动议其他重大问题。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党委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党委成员或者有关部门通报上会议题并提供相关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应首先听取其他党委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党委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不同意见(含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占三分之一以上时,需暂缓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形式),每位党委成员的表决意见须记录在案,以示负责。研究决定人事等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作出决策。决策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定形式。领导班子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意见或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七)形成会议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问题会议纪要”。按时间顺序进行年度编号。除有特殊保密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问题会议纪要”视情况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和下属有关部门,还须报市委、市政府及市委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否定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纪要中说明理由,表决意见须明确无误地记入会议记录。属于记名投票表决的,须记录每名成员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属于无记名表决的,须注明是无记名投票表决,并记录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与会人员会后有权查阅会议记录。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九条
重大问题不按本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第十条
未经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由卢市镇党委主要负责人负责,并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严重违反本规则规定,不按民主议事原则议事,独断专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的,对主要责任人做诫勉谈话,并要求在党委班子会议上做出检查,并制订整改措施,限欺整改。
第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卢市镇党委班子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受理有关投诉并按本规则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的,党委成员作出处置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需要补议的问题应在下一次党委会上进行补议和修正。
第十三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镇党委决策程序
一、全镇发展计划,重大工程项目确定、组织考察和从事任免等事关全镇稳定与发展的大事,均属于镇党委议事范围。
二、镇党委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议事前要广泛征求社会各阶层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充分反映民意,吸收民智。
四、决策中,要认真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确保决策民主化。
五、决策后,要实行议事公示制,积极接受群众监督,杜绝暗箱操作。
党委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
为加强党的领导,提高执政能力,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委核心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党委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
第一条
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亦可随时召开。
第二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在,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人员除党委成员外,由召集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条
党委议事范围:
(1)
学习、贯彻上级的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2)
研究和决定本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情,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工作决策,审议半年或年度工作报告。
(3)
研究和决定本镇党的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4)
研究决定人事调配、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
(5)
研究和指导公会、共青团、妇女、老干部等工作;
第四条
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研究的议题事先由党委会成员提出,经党委书记审阅同意并征求其他委员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召开党委会,若召开党委会,由党政办主任或组织干部负责将议题于会前通知参会人员,一边讨论时充分发表意见,不搞临时会议。
召开党委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可举行。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
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党委会议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对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党委书记根据讨论情况进行民主集中,形成集体意见。
党委决议,应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超过到会党委成员半数同意为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停表决。
第五条
党委委员要自觉维护集体领导和威信,要维护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党委的集体决定。
第六条
党委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党委会决议的内容必要时可形成纪要下发。
第七条
党委会议内容凡属秘密和不宜公开事项,参会人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其他人员泄露。
第八条
党委会议记录由党政办主任或组织干部负责保管,其他人员若要查询时,要经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同意后方可查询。
党委领导班子会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各级领导班子的议事和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必须严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班子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的议事范围主要指柞村镇的重要事项,具体包括:
(一)事关柞村镇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稳定、党的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推荐、任免、调整、奖惩,上级管理干部的提名、推荐和呈报,柞村镇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三)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征用等项目,涉及处理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
(四)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要实行民主议事、科学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针对议事范围内的事项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广大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集思广益,集中民智。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能够及时反映到上级党组织来。
(二)科学论证。涉及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需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科学论证,做出评估报告。
(三)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初步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方案提出后,进一步征求下级党组织及各方面的意见。
(四)民主决策。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充分讨论,逐人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六条
凡研究决定重要事项,须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如无特殊情况,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
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七条
领导班子召开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调准备。议题应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书记办公会议或相当于书记办公会议的组织决定是否提交会议研究。需准备材料的,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准备完整规范的汇报材料。
(二)提前通知。一般情况下,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须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研究干部问题除外)。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三)充分讨论。会议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充分酝酿讨论。与会人员应当对议题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讨论时,主要负责人须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民主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表决,进一步调查研究,完善意见,下次会议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情况向上级报告,请求裁决。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一般采取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等重要事项,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与被表决的对象构成回避关系的,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五)做出决议。进行集体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表决票数。
(六)进行公示。领导班子对重要事项做出集体决议后,须通过机关干部会议、政务公开栏等方式搞好公示,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对执行决议的监督。
第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请示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第九条
领导班子集体议事会议应有专人记录。除了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如人事任免事项)外,一般要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议,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议的责任及实
施监督的办法。重要事项《会议纪要》除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分管的市级领导。
第十条
领导班子集体议事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议题、论证材料、会议原始记录、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会议档案须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体决议一经形成,领导班子成员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坚决贯彻执行。领导班子个人对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不能擅做主张、自行其是。
第四章
监督和处分
第十二条
讨论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违背和随意简化集体议事和决策程序;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议事和决策;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重要事项;
(四)不准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要事项,个人或者少数人不能改变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决议;
(五)不准无故缺席讨论决定重要事项的会议;
(六)不准拒不服从和执行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决议,或者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对集体决议妄加评论;
(七)不准随意泄露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八)不准对意见分歧者故意刁难,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应当受到监督:
(一)镇党委应向镇党员代表大会报告执行本规则的情况,接受审议。
(二)将检查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三)领导班子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应当接受党员、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处理:
(一)议事范围内的事项不按本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决策,形成的决议视为无效,应予以纠正并进行复议。
(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应当批评纠正,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三)领导班子成员泄露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对批评、检举、控告人员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应当批
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五)对于违反本规则的其他行为,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组织办负责检查领导班子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受理有关投诉并按本《规则》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关于《规则》执行情况的检查。组织办将用抽查和投诉调查两种方式实施检查。检查的工作方式为:调阅有关议题的全部会议档案;咨询分管市级领导;向有关当事人作个别调查;写出检查报告,做出处理意见并将检查报告抄送分管市级领导。
卢市镇党委领导班子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卢市镇党委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保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卢市镇党委班子决策重大问题。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确保中央、湖北省党委、天门市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卢市镇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做表决。
(三)党委书记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党委成员的作用。每位党委成员既要从党委工作的全局出发思考问题,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又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创造性地抓好分管工作。党委班子成员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合作,做到分工不分家,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爱护,加强团结协作。
(四)卢市镇党委班子决定重大事情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同群众商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布置工作任务要向群众讲清道理;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五条
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议大事,讲质量,重效率;坚持实事求是,讲真话、讲政治、讲纪律、讲团结,同党中央和上级组织保护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大局。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卢市镇党委领导班子决策重大问题的议事范围:
(一)学习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湖北省委、政府、天门市委、政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等,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分析研究机关作风存在的问题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社会治安工作和关系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解决、处理好当地群众、干群关系的问题;
(三)研究讨论向市委、政府报送的重要工作、重要问题、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等,研究制定本地区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四)研究讨论本地区经济发展思想、奋斗目标和中长期国民经济发展指导性计划;
(五)审定卢市镇年度预算方案,研究决定重大财政支出项目和重大工业、农牧业、社会事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基本建设项目等;
(六)研究决定卢市镇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聘用、福利待遇等问题,表彰先进工作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及重大事件的宣传等问题;
(七)研究本地区改革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
(八)研究制定本地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的政策措施;
(九)听取卢市镇各单位、职能部门和各村党支部的专项工作和重要情况汇报,研究部署专项工作;
(十)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凡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党委成员必须到会。不是党委成员的卢市镇行政副职列席会议,讨论研究工作时涉及到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指定专人做会议记录,做到专本专用。
第八条
党委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须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酝酿。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党委成员之间进行会前酝酿,然后由党委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材料准备。由分管党委成员组织有关部门准备需要提交会议研究的材料。提交的材料包括两部分,即议案本身和科学论证材料。议案是指计划、制度、政策、规章、决定、批复、提议、建议、申请、请示、合同草案等提请会议研究的目标文件;科学论证材料是指专门机构或人员通过调研、考察、考核、测评、分析等过程所形成的说明书、论证报告、考察结论、调查报告等材料。凡只有议案,没有科学论证材料的,视为上会材料不全,不得进入议事程序,待补齐材料后方可集体议事。
(三)会前通知。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一般须提前3—5天通知应到会人员。除人事问题外,一般应将议题的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提前送交与会人员,让与会人员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情况并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人事问题的议题,其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上会时发给所有与会的正式成员,供其会上阅读,会后收回。会上须按通知所列议题议事,不许临时动议其他重大问题。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党委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党委成员或者有关部门通报上会议题并提供相关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应首先听取其他党委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党委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不同意见(含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占三分之一以上时,需暂缓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形式),每位党委成员的表决意见须记录在案,以示负责。研究决定人事等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作出决策。决策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定形式。领导班子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意见或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七)形成会议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问题会议纪要”。按时间顺序进行年度编号。除有特殊保密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问题会议纪要”视情况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和下属有关部门,还须报市委、市政府及市委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否定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纪要中说明理由,表决意见须明确无误地记入会议记录。属于记名投票表决的,须记录每名成员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属于无记名表决的,须注明是无记名投票表决,并记录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与会人员会后有权查阅会议记录。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九条
重大问题不按本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第十条
未经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由卢市镇党委主要负责人负责,并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严重违反本规则规定,不按民主议事原则议事,独断专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的,对主要责任人做诫勉谈话,并要求在党委班子会议上做出检查,并制订整改措施,限欺整改。
第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卢市镇党委班子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受理有关投诉并按本规则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的,党委成员作出处置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需要补议的问题应在下一次党委会上进行补议和修正。
第十三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镇党委决策程序
一、全镇发展计划,重大工程项目确定、组织考察和从事任免等事关全镇稳定与发展的大事,均属于镇党委议事范围。
二、镇党委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议事前要广泛征求社会各阶层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充分反映民意,吸收民智。
四、决策中,要认真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确保决策民主化。
五、决策后,要实行议事公示制,积极接受群众监督,杜绝暗箱操作。
。
镇党委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
为切实推进创先争优活动,加强基层党组织民主集中制建设,结合本镇实际,制定《镇党委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
一、工作方针
镇党委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议事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措施;贯彻上级重要会议、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落实镇党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部署的措施。
(2)、本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如本镇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本镇财政年度预决算草案,经济运行中的重点工作;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及社会稳定的有关重要问题。
(3)、本镇党的建设的重要事项。包括干部培养教育、选拔任用、管理监督中的重要问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事项;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4)、本镇人大、政府等部门的重要请示事项;下级各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5)、需要由镇党委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规则:
(1)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执行“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组织原则。凡是党委会议形成的决议,每个党员都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或工作中出现新情况,可在党委会议内部提出讨论,但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必须坚决执行。
(2)、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会议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应到会人员。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按程序办事,一般不搞临时会议。党委委员可提出议题,但必须经书记同意,部门提出的议题须经党委分管领导同意。议题由党政办汇集,每次会议前,由党政办按照批准的议题方案提出具体安排意见。经书记精选资料,欢迎下载。(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同意,正式列入会议。
(3)、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会上由分管负责同志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议题有关情况说明,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充分讨论。未到会的委员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以安排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书记必须在充分听取委员和列席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
(4)、决定重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可进行表决;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四、文件审批
1、按照党政分开的原则,党政联合行文应严格控制。属政府职责范围的事不要以党委名义行文。确需党委、政府联合行文的,必须按照公文的审批程序办理。
2、党委上报或下发的文件,一般由分管的党委成员审核签字后,再由书记签发。如是重要或全局性的文件须经党委成员审阅后,再由书记签发。
五、工作要求
1、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必须逐个表决。研究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不得搞临时动议。
2、重大事项决定后要认真组织实施。要明确落实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领导班子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并视情况及时加以完善,确保决策落到实处。
3、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可根据实际作出决定。对来精选资料,欢迎下载。不及集体讨论决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镇党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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