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一、总则
1.为了提高党委委员会议事和决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会议质量,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有效地履行党委的职责,根据党的组织原则和上级党委对高校基层组织的要求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2.党委和行政要分清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既分工又合作,共同做好全系的工作。支持系行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党委会议事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要问题要集体讨论决定,在决策前要充分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领导成员之间要充分酝酿。
4.凡属特别重要问题和突出事件,要及时向院党委请示汇报,并结合站内的实际搞好贯彻落实。
二、会议制度
1.党委会每周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或急需决定的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可以讨论布置具体工作,但不能决定重要问题。
2.党委会由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3.根据议题内容可扩大列席人员,具体列席人员由会议精品资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持人确定。
4.党委成员因事因病不能到会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议事内容
1.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院党委指示精神和方法、步骤。
2.研究决定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就全系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等作出部署。
3.研究党员的发展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
4.研究本站的工作计划、规划;定期听取党委成员对分工范围内工作情况的通报或汇报;研究职工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小组和学科组的组成、人员调配等;研究拔尖人才的评选推荐。
5.审议通过党委向院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6.研究决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7.
研究决定纪律检查、群众团体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8、研究决定统一战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9、研究和处理系内重大突发事件。
10.研究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需要讨论的其它问题。
四、议事程序和规则
1.凡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的议题,分管同志要事先进行充分的论证;准备好具体意见和必要的材料。会议议题经会议精品资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持人审定同意后,一般要在会前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提前了解情况,做好发言准备。
2.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的议题,一般应由分管的同志汇报。
3.讨论决定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以应到成员过半数通过形成决议。
4.党委会议主持人将各位委员的意见集中、归纳,并征得各位委员同意后,作为党委集体意见。对党委会形成的决议,所有成员须坚决执行,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予保留,但在未作出新的决议前,必须执行原决议。
5.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需保密的问题,在未正式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泄露。传达党委会议精神,只传达形成决议的意见,不得传播讨论问题时的发言情况和不同意见。
6.对重要问题如不能形成决议,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磋商后,下次会议再议。
7.党委成员因病因事未能到会的,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内容。
8.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明确具体人员负责贯彻落实,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及时督促,抓好落实。
9.此规则和程序自党委委员会公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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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议事规则(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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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党委议事规则(乡)
党委议事规则(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党委的决策行为,提高执政能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定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共产党**乡党委是本乡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本乡各方面工作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
第三条党委议事必须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办事原则。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的权威,保证各级政令的畅通。
(二)实事求是原则。党委会议议事要讲实话、讲真话,每位委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支持什么,赞成什么,反对什么,应态度鲜明。
(三)集体决策原则.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决策,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委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以书记办公会或行政办公会代替党委会决定重大事项.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党委会议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任何个人无权更改党委会议的集体决定。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会议事要把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和克服个人说了算和极端民主化,集思广益,听取不同的意见、建议,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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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互平等原则。党委委员人人平等,每位委员都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施.
(二)讨论研究本乡党的建设,包括乡本级班子、村、企业、机关、社团党的组织、思第二章议事内容
第四条党委议事范围包括:
(一)研究制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的具体意见、措想、作风及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以及群团建设工作。
(三)讨论研究本乡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中长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研究行政工作、经济发展进度和财政收支情况。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讨论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考察、推荐、任免、调整、调入调出及奖惩事项。讨论决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干部职工奖金福利分配原则、表彰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等事项。
(五)讨论和决定乡村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建设,金额较大资金的使用,物资(物品)支配和资产处置等事项(其中工程建设、资产处置等必须以竞招标形式公开进行).对有关全局性重大事宜的决策,党委讨论决定后须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待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再组织实施。
(六)研究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大会例会的有关事项。落实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七)对人大主席团、政府和纪委提请研究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定期研究纪检、组织、宣传、统战、武装、信访、综治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教育等工作,并作出有关决议和决定;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作出决定。
(八)研究决定党委、人大、政府和纪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事项,制定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方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措施;审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3/6党委议事规则(乡)
调整.
(九)讨论通过党委的重要文件和党委负责人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讲话或报告;审定以党委名义召开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审定党委向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要请示、报告。
(十)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
(十一)讨论决定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和全乡重大活动的安排。
(十二)其他需要党委讨论、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五条乡党委会,原则上每半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紧急事项需要即时研究的可随时召开。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党委会由书记召集,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除研究党内事务外,党委会一般要请人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也可采取党委、人大、政府联席会议的方式.
第六条党委会议事,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议题应在相关党委领导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并征求不是党委委员的政府领导成员的意见,然后由书记与乡长及副书记进行沟通,达成初步意见后,由书记决定是否上会,无特殊情况,不得搞临时动议.
(二)准备材料.凡列入会议的议题,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准备好会议材料。各成员要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和必要的调研,做好发言准备。
(三)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和会议涉及的有关资料,原则上由党政办公室在召开会议2天前送达应到会人员.
(四)会议讨论.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也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会议材料及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由各位成员发表个人的意见,对议题进行4/6党委议事规则(乡)
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表达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会议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一般应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在特殊情况下,可将意见分歧情况向市委报告,请示裁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并将表决意见记录在案.审批预备党员、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员转正必须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六)会议决策.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方可通过。讨论人事任免等重大问题时,以党委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七)会议记录。会议必须作正式记录。应有专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每位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表决的方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或暂缓表决的意见。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并签字,要有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查阅党委会议记录,须经党委书记同意.
(八)形成纪要。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如需要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的,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事项会议纪要除发给党委委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九)归档立卷.会议决策的有关材料要立卷归档,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归档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议案、科学论证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
第四章议事纪律
第七条党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事项,违规作出的决定无效.
第八条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可对会议议题以书面形式5/6党委议事规则(乡)
表明意见.
第九条党委委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条党委会所列议题、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他保密事项要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向外泄漏.
第十一条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或党委委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委会研究及表决的,经书记同意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向党委会汇报。
第十二条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各委员必须坚决执行,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抓好落实,书记、副书记应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可提请党委会重议,但在党委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党委的决定,也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有任何消极的表示.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按本议事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第十五条凡属党委议事范围,未经党委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对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本规则其他规定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戒勉谈话。
理.
第十六条乡纪委负责检查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受理有关投诉,并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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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制度)
一、议事决策范围
1、讨论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各项方针、政策的意见和措施;完成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工作任务的措施;贯彻落实有关领导重要讲话和批示的措施。
2、讨论制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3、研究确定党支部成员工作分工、调整等。
4、研究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及安排意见。
5、研究有关全单位利益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
6、研究决定党组向上级报告的重要事项。
7、其它需要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议事决策的程序
-
1、党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成员提出。无议题不开,紧急情况随时召开。
2、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审定后提前两天通知成员,围绕研究的事项做必要准备。会议的有关材料应同时送出席会议人员。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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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党支部书记根据议题适时主持召开党支部会议,非紧急情况不搞临时会议。党支部书记较长时间离开机关,党支部会议由受委托的成员主持,会后向党支部书记汇报,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
4、会议议题按急缓和重要程度排列,研究的问题需要有关人员参加时,有关人员届时列席会议。
5、党组会讨论重大问题,事先要充分酝酿。讨论决定干部问题,会前书记要与所涉及干部的主管党支部成员沟通。
6、党支部会议应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全部党支部成员到会。党支部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提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并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7、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事项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8、党支部会议讨论多个事项,应逐项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进行。
9、对应由党支部会议决定的事项,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党支部会时,党支部书记可与有关成员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会报告。
10、提交党支部会议研究的议题,有关科室会前要做好准备,并经主管党支部成员审核把关后方可提交,为党支部决策提供真实可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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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议事规则和决议程序
一、坚持重大问题必需由党支部班子严格根据“集体领导、民主集中、部分酝酿、会议决定”标准和要求,集体讨论研究,并以会议表决形式做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部分征求意见等形式替换集体讨论研究和会议表决。
二、本议事规则和决议程序所指重大问题为:
1、重大工作布署和上级党委关键决议、决定落实实施;
2、工作计划、年度计划和重大改革方案审定;
3、党建设、团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宣传思想工作等方面重大问题处理和决定;
4、干部考评、录用、推荐、任免、奖惩、学习培训等问题;
5、单位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机构设置和调整;
6、领导班子组员分工和调整;
7、向上级请示需要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8、重大突发性事件和包含群众利益重大问题;
9、上级党委交办关键事项或其它重大问题。
三、会议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需有半数以上党支部组员到会,其中分管此项工作关键领导必需到会;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支部组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
四、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会前协调。书记负责在领导班子组员之间作会前协调,并和相关方面通气和协商,征求意见,调查研究,确定议题。
2、准备材料。确定提交会议研究问题,并准备规范性上会材料,包含议案和论证材料。
3、提前通知。提交会议研究和议题及材料由办公室汇总、打印,在会议召开前3天送达参会人员。
4、充足讨论。会议由书记或由书记委托其它班了组员主持,应安排充足时间讨论问题。因故未到会领导班子组员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议上转达。
5、逐项表决。会议由书记视讨论议题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表决或暂缓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表决。会议必需逐项表决。
6、做出决议。实施少数服从多数决议形式,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出应到会领导班子组员半数为经过。
7、形成纪要。会议讨论经过重大事项要形成“重大问题会议纪要”,由书记审定后印发。
8、实施。会议决定重大事项,依据会议决议和领导分工,应抓紧落实落实,书记负责实施情况监督检验。
9、碰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讨
论研究和会议表决,领导班子组员可临时处理,事后应立即汇报。
五、会议需形成规范会议统计,任何人不得更改会议统计,和会人员会后有权查阅会议统计。
六、对会议未做出决议事项和不宜公开内容,参与会议人员均应保守秘密。不然,要给严厉批评或纪律处分。
党组织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议事规则
1、坚持维护中央权威和维护全局的原则。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地方与企业、上级与下级、全局与局部、当前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市区委、街道党工委的决定。
2、坚持解放思想与实事求事的原则。企业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要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思广益,集中多数同志的意见,形成切合实际的科学决策。
3、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一步发挥党委会的作用。
4、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是重大问题都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企业党委集体决定。
决策程序
1、会议议题。由党委副书记负责汇集提交研究的事项议题。
2、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党委副书记准备。会议资料事前送至与会人员手中。
3、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由党委副书记在会议召开前两天发出。
4、会议时间。企业党委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全年不少于12次。
5、会议主持。会议一般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事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6、参会人员。党委全体成员出席。是党员的副主任必须列席。
7、会议决定。在党委会讨论、决定事项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督缓决定。
8、会议记录。党委会由党委副书记负责记录。应写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并将会议记录、相关材料存档。
9、议决事项督查。由书记或副书记进行督查,并在下次党委会上汇报督查情况。
党组议事规则及程序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和健全集体领导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第二条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第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属党支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第八条
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
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事制度
第十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研究决定人事调配事项。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须有过半数党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出席。
第十六条
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组成员或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议题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需要回避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指定专人承办党组会议的日常事
务,具体负责议题汇报、通知、材料发送和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应提前书面通知每位党组成员。
第十九条
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局党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二十条
提出预案。拟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的议题,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详细论证,形成明确具体的方案建议。
第二十一条
确定议题。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二条
会前准备。会议议题确定后,由议题承办科室准备汇报材料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会前由分管的党组成员进行审核把关,涉及党组其他成员分管工作的应当主动协商。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重要工作文件、重要活动方案、重要项目安排等有关材料,应提前分送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充分酝酿。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党组书记可以在会前听取党组成员意见,进行个别酝酿,广泛征求班子成员的意见。重要人事安排应当提前沟通酝酿。
第二十四条
民主讨论。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承办科室负责人向会议作全面汇报,分管的党组成员可对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应对审议的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会议决定。在议题经过党组会议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讨论意见,会议表决后做出决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于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需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后,再另行召开会议讨论。
第二十六条
提交党组会讨论的局管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等事项,局政治处事先征求局纪检组、监察室意见,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党组书记或指定专人向未能到会的党组成员通报。
第二十八条
党组重大决策应向区委、区政府办党委作出专题报告。
第五章
决策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成员认真组织实施,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党组会决定的事项,由政治处负责督查,并及时向党组书记或党组会报告,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三十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组书记同意后,可在党组会上复议。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组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三十一条
局党组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应当公布的,应及时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党组会议的讨论情况及相关内容,党组成员及有关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严守党的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乡党委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保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乡党委班子决策重大问题。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党的民主
集中制原则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确保中央、湖南省党委、衡阳县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严格
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城连墟乡党委会议
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
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
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
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
见,下次再做表决。
(三)党委书记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党委成员的作用。
每位党委成员既要从党委工作的全局出发思考问题,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又要根
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创造性地抓好分管工作。党委班子成员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合作,做到分工不分家,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爱护,加强团结协作。
(四)城连墟乡党委班子决定重大事情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同群众商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布置工作任务要向群众讲清道理;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五条
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
议大事,讲质量,重效率;坚持实事求是,讲真话、讲政治、讲纪律、讲团结,同党中央和上级组织保护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大局。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城连墟乡党委领导班子决策重大问题的议事范围:
(一)学习传达上文件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等,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分析研究机关作风存在的问题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
社会治安工作和关系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解决、处理好当地群众、干群关系的问题;
(三)研究讨论向县委、政府报送的重要工作、重要问题、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等,研究制定本地区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四)研究讨论本地区经济发展
思想、奋斗目标和中长期国民经济发展指导
性计划;
(五)审定城连墟乡年度预算方案,研究决定重大财政支出项目和重大工业、农牧业、社会事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基本建设项目等;
(六)研究决定城连墟乡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按干部人
事管理权限决定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聘用、福利待遇等
问题,表彰先进工作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及重大事件的宣传等问题;
(七)研究本地区改革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
(八)研究制定本地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的政策措施;
(九)听取城连墟乡各单位、职能部门和各村党支部的专项工作和重要情况汇
报,研究部署专项工作;
(十)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凡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党委成员必须到会。不是党委成员的城连墟乡行政副职列席会议,讨论研究工作时涉及到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指定专人做会议记录,做到专本专用。
第八条
党委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须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酝酿。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
党委成员之间进行会前酝酿,然后由党委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材料准备。由分管党委成员组织有关部门准备需要提交会议研究的材
料。
提交的材料包括两部分,即议案本身
和科学论证材料。议案是指计划、制度、政策、规章、决定、批复、提议、建议、申请、请示、合同草案等提请会议研究
的目标文件;科学论证材料是指专门机构或人员通过调研、考察、考核、测评、分析等过程所形成的说明书、论证报告、考察结论、调查报告等材料。凡只有议
案,没有科学论证材料的,视为上会材料不全,不得进入议事程序,待补齐材料
后方可集体议事。
(三)会前通知。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一般须提前3—5天通知应到会人员。
除人事问题外,一般应将议题的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提前送交与会人员,让与
会人员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情况并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人事问题的议题,其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上会时发给所有与会的正式成员,供其会上阅读,会后收回。会上须按通知所列议题议事,不许临时动议其他重大问题。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党委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党委成员或者
有关部门通报上会议题并提供相关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应首先听取其他党委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
因故未到会党委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不同意见(含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占
三分之一以上时,需暂缓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
口头和书面形式),每位党委成员的表决意见须记录在案,以示负责。研究决定
人事等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
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作
出决策。决策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定形式。领导班子按表决意
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意见或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七)形成会议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问题会议纪要”。按时间顺序进行年度编号。除有特殊保密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问题会议纪要”视情况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和下属有关部门,还须报县委、县政府及县委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否定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纪要中说明理由,表决意见须明确无误地记入会议记
录。属于记名投票表决的,须记录每名成员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属于无记名表决的,须注明是无记名投票表决,并记录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与会人员会后有权查阅会议记录。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九条
重大问题不按本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第十条
未经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由乡党委主要负责人负责,并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严重违反本规则规定,不按民主议事原则议事,独断专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的,对主要责任人做诫勉谈话,并要求在党委班子会议上做出检查,并制订整改措施,限欺整改。
第十一条
组织办负责监督检查城连墟乡党委班子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受理有关投诉并按本规则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的,党委成员作出处置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需要补议的问题应在下一次党委会上进行补议和修正。
支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制度(一)
1、支部议事的形式为支委会和员大会。支委会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员大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凡属支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支部应按职责分工应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员大会讨论决定。
2、支委会、员大会召开前,先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告之参会人员。员大会应到正式员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支委会、员大会由支部书记主持,支部书记因故不能到会可由副书记主持。
3、支委会由支委参加,支部员大会由支部全体员参加。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根据需要,入积极分子、行政管理人员可列席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上级组织有关领导参加。
4、参加会议人员都有权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所议事项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重要议题进行表决时,获得应到会正式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于发生争执,经过讨论还不能统一认识的重要议题,应暂缓作出决议或决定,会后进一步酝酿,取得基本一致后,再择日讨论表决。
5、支委会和员大会均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对议事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缺席人数、主持人、表决结果等内容均应记录在案。与会人员对议事过程、会上发表的不同意见等需要保密的内容一律不得公开。
1/26、每个员都要积极支持和尊重支部书记的工作,接受支部书记的领导、监督和指导。支部书记和支委成员应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按照职责分工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7、支部书记要组织领导支委会和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承担责任,并迅速采取相关措施加以解决。
8、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都无权取消,个别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坚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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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
为加强党的领导,提高执政能力,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委核心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党委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
第一条
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亦可随时召开。
第二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在,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人员除党委成员外,由召集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条
党委议事范围:
(1)
学习、贯彻上级的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2)
研究和决定本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情,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工作决策,审议半年或年度工作报告。
(3)
研究和决定本镇党的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4)
研究决定人事调配、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
(5)
研究和指导公会、共青团、妇女、老干部等工作;
第四条
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研究的议题事先由党委会成员提出,经党委书记审阅同意并征求其他委员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召开党委会,若召开党委会,由党政办主任或组织干部负责将议题于会前通知参会人员,一边讨论时充分发表意见,不搞临时会议。
召开党委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可举行。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
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党委会议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对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党委书记根据讨论情况进行民主集中,形成集体意见。
党委决议,应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超过到会党委成员半数同意为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停表决。
第五条
党委委员要自觉维护集体领导和威信,要维护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党委的集体决定。
第六条
党委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党委会决议的内容必要时可形成纪要下发。
第七条
党委会议内容凡属秘密和不宜公开事项,参会人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其他人员泄露。
第八条
党委会议记录由党政办主任或组织干部负责保管,其他人员若要查询时,要经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同意后方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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