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探讨
作者:王宏飞
来源:《青年与社会》2020年第02期
摘
要:关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还存在较多问题,由于二者之间缺乏工作协调机制,且党内法规的法律性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党内法规不规范,缺乏审查性法规以及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在实施期间出现碎片化、表面化和选择性等弊端。所以必须建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协调衔接机制,并且认识到党内法规制度的体系,建立基本原则,以此促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发展。
关键词:党内法规;国家法律;衔接;协调
对于党规与国法衔接与协调问题来说,不仅存在于我国,已经成为世界各个国家所面临的难题。然而,中国是由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因此导致该问题具有个性特点。在党的十九大会议报告后,明显突出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问题的重要性,必须深入进行探究和讨论。从调节生产关系角度分析,能够为国家治理以及现代化发展提供重要理论基础,还能够推动民主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建设,最终实现和谐社会。
一、党内法规存在的法律性不足问题
当前,党内法规与政府法制部门、立法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沟通机制,且法律性不足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党内法规结构缺乏规范性
国家法律规范性主要体现在以假定、行为模式和相应后果为主的条款结构,按照党内法规条文所示,党内法规的内容采用条款方式表达。此条规定表明了党内法规采用条款结构表现形式,属于党内法规规范性的体现与要求。相比于国家法律来说,党内法规所应用的结构形式不具备规范性和严谨性,且此种典型条款内容比较少见。大部分党内法规停留在政策层面,且多数条款体现为指引性、号召性等规范,没有规定具体的行为规则。部分党内法规只是限定了党组织和党员的权利与义务,不具备相应的责任要素,从而影响了党内法规的完整性,在落实和执行期间缺乏保障性措施。
(二)缺乏程序性党内法规
党内法规所制定的内容比较注重实体结构,忽视程序结构的重要性。过多关注义务和权利等实体内容,却没有考虑到程序性规定,包括义务承担和权利行使等,且极度缺乏独立的程序性党内法规。按照现代法理学理论可知,程序性规定能够为实现实体性规定制定相应的操作步
【观点】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概念的区别
编者按:截止2016年底,我国党员及申请入党人数过亿,如此庞大的党员群体,必然需要依靠相关制度管理制约,除了国家法律法规之外,党内规定就显得非常重要。由于党内的法规制度并未形成类似于我国法律那样完善的体系,各种党纪党规等既有中央制定的,也有地方、相关各部门等制定的,除了基本规定外,很多涉及到党员管理具体事项的规定多而散、各地均有不同。因此,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也就成了管党治党的首要问题,这是也能为未来处理相关问题具有可操作性的统一依据提供基础。
一、党内法规与党内制度的区别
从两个概念产生时间看,先有党内制度后有党内法规;从制定主体看,党内法规只能由省级以上党组织制定,而党内制度的制定主体可以是党的各级组织;从概念外延看,党内制度的外延明显大于党内法规,党内制度不仅包含党内法规,还包括党内规范性文件、党内惯例等。
二、党内法规与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从制定主体看,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只能是省级以上党组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更为广泛,既包括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还包括
党的其他组织;从文件名称看,党内法规的名称是特定的,分别是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而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为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从表述形式看,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而规范性文件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从内容看,党内法规通常要对违规责任及其追究作出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则不一定要作出这方面的规定;从审核批准程序看,党内法规更为严格,一般要求采用会议审议批准方式,而规范性文件多采用领导传批方式;从效力看,同一主体制定的党内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前者效力一般高于后者。
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区别
一是调整对象不同,党内法规主要调整的是党内关系和党内生活,国家法律法规主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是制定机关和制定程序不同,党内法规是由省级以上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而国家法律法规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等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制定的;
三是适用范围不同,党内法规适用于党组织和党员,国家法律法规适用于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是实施方式不同,党内法规主要以党的纪律作为实施保障,国家法律法规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有所区别,但两者之间是协调统一、良性互动的关系。一方面,党内法规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另一方面,把党内法规中成熟的制度规定适时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是立法的一个重要源头。党内法规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推进党内法规建设,对国家法律来说不是削弱而是加强。我们党依法执政,既要依据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又要运用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二者统一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宏伟事业中。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的基本原则郭世杰摘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的基本原则,是在归纳和总结两者关系基本共识的基础上提
炼得出,是探讨衔接协调的具体路径的前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和运行协调,需要严格遵
循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同时存在和并轨运行,党内法规与宪法、法律不相抵触,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相抵触和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等各项基本原则
关键词:党内法规;国家法律;衔接协调;基本原则中图分类号:DF0-0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502(2020)05-135-010作者:郭世杰,法学博士,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讲师。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问题,是在中国当下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具体实践过程中产生的。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决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则必须“把党内法规体系纳人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将党纪与国法更好地融合起来”,从而“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促进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的过程中,能够体现两者关系的基本特点、反映两者关系的基本精神、概括两者关系的基本遵循,并且贯穿两者全部运行过程的抽象性准则。我们认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和运行协调,需要严格遵循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并轨运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和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等各项基本原则。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并轨运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旗帜鲜明地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确定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具体来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由此可见,“完善的党①参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4年10月29日?135?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作者:陈艳梅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04期
摘
要
协调好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是党与法关系的核心问题。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不属于同一个规范体系,但两者均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本文认为要协调好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就要用法治的思维理解两者之间的一致性和差异性,切实贯彻体现法治精神、国家法优先、党纪严于国家的原则,积极发现并分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不协调问题,进而不断规范党内法规,加大党内法规的合法性审查,建立两者之间的协调机制,使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能够相互协调并完美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关键词
党内法规
国家法律
差异性
一致性
协调
作者简介:陈艳梅,河南科技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056一、党内法规的概念及性质
(一)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对党内法规定义是:“党的中央组织及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1938年10月,毛泽东同志在党的第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指出:“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1945年5月,刘少奇同志在党的七大上提出“党章,党的法规,不仅是要规定党的基本原则,而且要根据这些原则,规定党的组织之实际行动的方法,规定党的组织形式与党的内部生活的规则。”1962年2月,邓小平同志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列举了民主集中制、艰苦朴素、谦虚谨慎等优良传统并指出有一套健全的党的生活制度是我们党的传统之一,认为“这些都是毛泽东同志一贯提倡的,是我们的党规党法”。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提到:“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1990年,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中正式使用党内法规,即“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总称。”1992年,党的十四大修改并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首次使用了“党内法
浅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唐黔平
【期刊名称】《青年与社会:下》
【年(卷),期】2014(000)00【摘
要】2013年,党中央先后公开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及《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三部文件。三部文件的发布为我党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国家法律是党内法规的制定约束,任何党员和党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党内法规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内法规是国家法律的重要保障。邓小平同志在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时深刻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因此,认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两者之间的紧密联系,对于我们推进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具有重要作用。
【总页数】2页(P27-28)
【作
者】唐黔平
【作者单位】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贵州贵阳550001【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262.6【相关文献】
1.准确把握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含义——兼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2.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研究3."国家法律高于党内法规"的理论反思与关系重构——一个社会宪治的分析进路4.从性质"二元"到系统关联: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研究的范式转换5.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解读——以二阶观察理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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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与衔接
摘要: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以及依法治国步伐的推进,党内法规越来越规范化与体系化,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协调与衔接也显得更加重要。党内法规的体系化建设彰显了共产党治党管党的决心,也有利于同国家法律进行顺畅的协调。协调与衔接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对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协调;衔接
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专题讨论了依法治国这一问题,提出要全面推行依法治国,重视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这意味着法治观由过去的国家法中心主义转向法律多元主义。“法律规范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两大体系相互独立又相辅相成。
(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区别
虽然党内法规也以“法规”为称呼,但是实际上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前者属于政治制度,后者是法律制度。第一,立法的主体不同。国家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党内法规由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为制定主体。第二,调整对象和范围不同。国家法律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各类组织,在适用对象上具有普遍性。党内法规只调整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第三,实施保证方式不同。国家法律以强制力作为保证实施,党内法规的强制力较弱,主要依靠党组织、党员的觉悟以及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去保证实施。第四,制定程序、规范化程序不同。由于法律要具有稳定性,要在一段时间内稳定适用,不能朝令夕改,这决定了国家法律有着非常严格的制定程序。而党内法规可以根据一段时间内社会各方面的发展以及党内出现的新情况等进行灵活调整,及时制定出新的法规,制定时间较短。
(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联系
虽然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但是二者也存在着非常紧密的联系。第一,法律规范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都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和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目标的重要支撑。第二,法律规范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的本质追求具有一致性。中国共产党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国家法律正是党的意志和人民利益的有机统一。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地位决定了党的意志同时体现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中是中国社会法治化的根本特色。总的来说,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是一脉相承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两个有力抓手。
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与衔接中坚持的原则
(一)国家法律高于党内法规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若有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对其进行追究。党章中也对此作了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并不意味着党内法规就可以突破国家法律,宪法法律的红线不可逾越。既然将党内法规吸收进
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表明党内法规体系的建设必须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边界,遵循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
(二)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
对于党员来说,党员除了要遵守国家法律之外,还必须遵守党章,党章是党员需要遵守的基本党内法规。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了,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一方面,党内法规对党组织的规定要严于其他的国家机关,另一方面,党内法规对党员个人的要求要严于普通的公民。普通公民违反了国家法律之后,只需要接受国家法律的制裁,党员违反国家法律之后,除了承担法律责任,还需要接受党内的纪律处分。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对于党员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生活纪律等的规定就要严于国家法律。
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存在不协调之处的思考
(一)内容规定存在不一致
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数量都十分多,党内法规的内容有时会出现同国家法律出现不一致的情形。《监察法》的通过使得《公务员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要做对应的协调,并做相应的修改,党内法规也需要和《监察法》保持协调。从目前的状况来看,一些党内法规的内容和《监察法》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例如,《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对留置的时间作出了规定。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情况特殊时,可以经批准可以延长一次,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而2017年1月8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纪律检查机关审查的时间作出了规定。审查时间一般不得超过90日,情况特殊时,经过批准也可以延长一次,时间不得超过90日。严格来讲,三个月和90天并不是一个概念,三个月不一定等于90天。诸如此类不一致的地方还存在很多,都是需要进一步思考和完善的。
(二)如何处理党内法规的先进性与国家法律的稳定性之间的关系
党的先进性决定了党在制定党内法规时必须要结合实际,灵活变通,及时制定解决对策。这种灵活性好处在于党组织可以随机应变,党内法规的制定程序和时间同国家法律相比要大大简化和简短。而国家法律的稳定性要求法律在一定期间内不能有很大的变动,这既能够增加民众对法律的信服力,也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党内法规的先进性和法律的稳定性之间的这种鲜明对比必然会导致有一部分党内法规的规定是超前的,是宪法法律不能够及时制定和变通的,这就会产生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造成了两者协调与衔接时的不顺畅。因此,如何处理这两种关系是今后一段时间内我们需要重点去研究的。
四、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如何协调与衔接
(一)厘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边界
要厘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界限,首先就要求党内法规必须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国家法律相抵触。其次,党内法规不能与国家法律的规定发生重叠。前面笔者谈到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区别,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有各自调整的对象,要避免出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出现职能重叠、职能断层的现象。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发生重叠,一方面会在协调中产生冲突,为协调增加难度,另一方面对同一事项做重叠规定也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
(二)加强党内法规立法水平
党内法规在制定过程中,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制定法律保留的事项和应当由中央党组织规定的事项。一方面,党内法规的制定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
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的立法原则,按照党内法规的立法程序进行。另一方面,同国家法律制定的严格要求相比,党内法规的要求会稍微低一些。法律在制定过程中除了结合实际进行大量的调研,还需要邀请专家学者提出意见和建议。而《中国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规定党内法规在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党内法规立法工作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立法。但什么时候是必要该条例并没有作出规定,应当对“必要时”做一个细化的解释。笔者认为,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在涉及到一些专业的法律问题时,也应当在立法中融入专家学者的论证,使得党内法规更加科学化。
(三)党内法规体系化构建
党内法规十分灵活,这无疑为同国家法律的协调和衔接增加了阻碍。要实现党内法规的体系化建设,需要从横向和纵向来分别推进。从横向上来看,党内法规必须涵盖党内事务和针对外部的一部分工作需求。各个部门之间合理划分,分工合作,实现整体的一致性。从纵向上来看,党内法规必须具备整体的层次性。目前,虽然党内法规已经基本形成了横向和纵向的架构,但是党内法规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方面,需要加强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通过备案审查制度,在党内法规发布之初及时进行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另一方面,及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评估。党内立规评估既是一个重要的完善环节,也是一项重要的协调机制[1]。《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要求应当对党内法规适时进行清理,依据清理的状况对相关的党内法规及时作出修改、废止等处理。
结语:
党内法规的体系化,既是新时期党面对的新任务和新要求,也是依规治党和依法执政的重要保障。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能够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成。虽然目前党内法规已经有了一定的体系,制定过程也更加规范化,但是要做到同国家法律的协调与衔接还需要对党内法规的立法水平等做进一步的完善与改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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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燕玉娜(1993-),女,陕西榆林人,硕士研究生在读,西北政法大学2017级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探析
作者:彭舒琼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1期
摘
要
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属于不同的规范体系,这尤其体现在党纪和国法不能相互取代。在党内法规是否是“法”的性质之争上,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从严格意义上讲,党内法规应属于特殊的国家法。在二者的关系上,国家法律高于党内法规,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两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共同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关键词
党内法规
国家法律
治国理政
作者简介:彭舒琼,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21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00党内法规是党组织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在抗战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提出了党内法规的概念。之后党内法规在党的重要文件中也被多次使用,已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历任领导人频繁使用、约定俗成的一个概念。在中国共产党取得执政党的地位之后,领导人把党内法规等党的纪律带到社会主义建设中,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主要方式。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业已把党内法规和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制监督和法治保障一并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显然,党内法规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共产党对内根据党内法规来治党管党,对外通过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这两个概念并行不悖,它们的发展关系着我国法治国家建设和法治体系构建的大局。
一、党内法律的性质之争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相似之处颇为明显:两者都带有“法”字,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是通过严格的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模式。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国家法才是真正的法律,党内法规并不完全符合国家法的特征。那么,党内法规到底是不是“法”?其与国家法律之间有何种关系?这激起了学术界对于党内法规是不是“法”的争论,归纳起来学界有以下两种观点,分别是否定说,肯定说。
(一)否定说
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党内法规不能称之为“法”。其原因在于:
首先,从立法的主体上看,《立法法》没有授予党组织以立法主体的资格,故政党组织没有立法权限,党内法规不属于法。
当代思潮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和衔接陈松敏(中共开封市委党校 河南开封 475000)摘 要:党内法规、国家法律都是中国发展的根本,也是共产党治理国家的依据,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以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与衔接为研究的对象,对此进行简单的分析,希望对相关人士提供帮助。关键词: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协调;衔接党的十八大以来,对法治在国家治理与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中的作用进行深入的说明,并相继修订与出台了50多部党内法规。在此背景下,需要协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并将此灵活运用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以此推动国家发展建设。保证党内法规自体协调性党内法规自体协调性,是促使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协调与衔接发展的关键,是保证国家健康发展的核心。党内法规的自体协调性,要求建立法规内容科学,党内统一实施,协调发展的党内法律体系,该体系不仅要在党内发挥自身的规范作用,同时也要满足国家法律的要求。在党内法规建立的过程中,应以党章为指导方向,结合党内实际工作情况与国家法律制度要求,制定科学的党内法规,落实在党内人员管理中,以此展示其应有的作用,为国家法律政策发展提供支持[1]。党内法规自体协调非常重要,不仅是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手段,同时也是保证国家法律优先性,展示党内法规辅助性的重要因素。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对对党内法规自体协调性的重视,做好该内容与国家法律的协调与衔接,明确国家法律主体地位,以此推动共产党工作开展。在党内法规制定中渗透合法性审查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衔接中,应明确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角色地位,意识到国家法律高于党内法规,将此作为党内法规制定的依据,以保证法规的实施。在法规制定的过程中,融入合法性审查,对国家法律内容及该制度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发展要求等进行全面的分析,以此保证党内法规的可实施性与可操作性。实际工作中,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式进行[2]。第一,党内法规规划阶段,渗透合法性审查内容,避免从开始处出现合法性障碍。通过合法性审查,可以了解党内法规制定与国家法律制定思路与方向是否一致,若是出现偏差则依照国家法律要求进行重新规划,避免因为合法性障碍而造成党内法规实施成本增加的问题。第二,在党内法规制定的过程中,进行合法性自审,了解法规的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具备可操作性,是否与国家法律要求不同等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第三,在党内法规实施过程中进行自审,了解法律的实施效果,并结果国家法律要求,判断其实施目的与方法是否与国家法律要求向左,并积极修正。通过对党内法规的自审,可以提升党内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使各项工作更加有序的进行。实际工作中,加强对法规合法性的自审,以此体现10出对国家法律至上的尊重,并积极修正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促使党和国家健康发展。加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动态配合动态配合是做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与协调的关键因素。通过对我国法律法规的分析,发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都是一个完整、独立的体系,若想使两者之间的关系更加协调,衔接效果更加理想,需要做好配合工作,妥善处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首先,在制定环节的配合。在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制定的过程中,加强相关人员的沟通与协调,说明制定思路与目的,并将此运用的实际工作中,制定符合要求的规章制度,为两者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其次,注重实施过程的配合[3]。当党内法规制定结束后,就会进入实施阶段。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做好评估工作,对党内制度与国家法律之间关系进行分析,若是出现向左的情况,则根据国家法律要求及时调整,保证制度实施有效性。若是出现国家法律废除或者终止的情况,那么党内法规也需要进行调整,适应国家法律要求进行修改,以此保证两者的协调性与衔接性。最后,注重对党内法规相国家法律的及时转化。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两者建设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构建和谐社会,为国家发展贡献一份力量。两者的一致性,为两者相互转化提供依据,促使两者协调发展。实际工作中,需要做好转化工作,结合党内法规的特点与国家法律的性质,进行适当的妆花,以此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举止,营造文明、和谐的工作环境,促使中国共产党工作进一步开展。总而言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协调与衔接工作十分重要,是推动党的建设与国家和谐发展的关键。实际工作中,需要加强对党内法规合法性进行自审,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通过党内法规自体协调性、与国家法律的动态配合,使两者之间的衔接更加流畅,以此提升法律法规实施效率,促使国家和谐、健康发展。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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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对党内法规的重要定位。加强党内法规建设,不仅对从严治党有着重要意义,还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党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有着重大影响。因此,我们需通过建章立制,不断加强党内法规体系的制度化建设,更好地规范党内权力运作,逐步形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相互衔接及协调,以满足法治国家建设及从严治党的需要。
关键词:法治;规范;法律;纪律;
一、党内法规的概述
党内法规,是党的意志的集中体现,是由执政党专门组织制定,规范和約束党内行为的总称。它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度为核心,包括党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组织制度、生活制度、工作制度和党内监督制度等在内的多层次、立体化的规范体系。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党内法规纳入国家法律制度体系,在党规与国法之间架起了一条沟通的“桥梁”,不仅使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因包含国法和党规在内而更具中国特色,也深刻体现了执政党从严治党的决心。而鉴于二者之间的本质区别,我们更应思考如何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形成党内法规和法律制度的衔接和协调,以满足法治国家建设及从严治党的需要。
二、党内规范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不是相互对立或割裂的,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保障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制度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一)二者之间的联系
1、价值取向的一致性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共存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体现出二者在根本价值指向上是一致的。党内法规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制度依据和保障,目的是让党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国家法律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制度依据和保障,目的是让人民生活得更美好,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人民利益”这个价值追求上趋于统一。
2、功能上的互补性
党内法规可以通过执政党自身严格的行为规范来约束全党带头守法、保证执
研究综述论党内法规的属性及其定位倪 萍(上海师范大学 中国上海 200234)[摘要]党内法规是我国当下法治建设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对于其属性、与国家法的关系是应关注的重点问题。学界对党内法规属性的观点莫衷一是,包括政策论、软法论、法律和政治二重性等。通过借用法的要素理论、接近理论和宪法惯例和自治规范的界分的多重论证方式,阐明属于软法范畴的党内法规的二元属性,使其区别于国家法,从而明确党内法规在法治体系内具有的独特优势。[关键词]党内法规;二重属性;软法;宪法惯例[作者简介]倪萍(1993-),女,汉族,安徽人,上海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031(2018)07-0023-04一、党内法规的属性党内法规作为当下理论界的热词,受到了来自党建理论界、政治学界、法学界的高度重视。党内法规的概念首次出现在1938年中共六中全会,在这次会议里毛泽东曾经说过,因为张国焘的做法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应有的纪律和准则,所以必须重视调整纪律,同时应该修订出比原来更加详尽的法规条令,用来监管领导机关和相关部门,使其统一,①不过当时对于相关的名词和思想并没有严格确定的统一定义,后来该概念在经过了“党规和党法”“党的制度”等名称的变化后,最终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当做专有名词进行长期的使用,这一部分在相关文献中有具体而且明确的表示和体现,也正是因为如此,这个措施很快控制住了各种文件以及各项学术研究中对党内法规适用相对杂乱无章的局面,在这以后,党内法规的发展逐渐变成了我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以及在我国建设起完善合理的法治系统的核心内容,“党内法规不仅是治理管理党的核心方案,还是在我国建立起完善的法制体系的不可或缺的前提,”党内法规是党在长期的探索和尝试中提出的有现实意义的概念,也是党是对国家法治化和党自身制度化过程中,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关系的思考。因此如何论证党内法规的正当性,即关于党内法规是不是法以及其在法治规则体系中的定位,成为了当下党需要着力解决的关键理论问题。(一)具有法律属性关于党内法规的属性,笔者认为从法理角度考虑,党内法规应该被视为具有法律属性,一般认为法是具有约束力、规范性、稳定性、指导性和平等适用性的规范,即使它不具备国家强制力的特点,也不否认它有法律属性的事实,但不能以此作为充分必要条件认为党内法规属于国家法的内容。党内法规的法律属性表现如下:首先,党内法规作为党内的规范,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②组织都是具有拘束力的,调整党员和党组织的各项行为和各类关系。党员和各级党组织被要求严格遵守党内法规,积极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这是党自身先进性的体现。其次,党内法规的规范性体现在大都以规范性文件的外在形式,例如十八大以来出台和制定的党内法规例如体系、方案、措施、细则、规定等形式将近50多部法规③。通过规范性文件,调整党内外的关系以及党和大众间的关系。党内法规作为党内反复适用的规范需要具备稳定性,给予成员对自身行为可以进行预期的可能性,它的制定和修改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再者,党内规范具有指导性,例如《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里规定表述了关于成为一名优秀的党员的重要标准,领导人的重要讲话或是报告是广大党员进行思想学习的指导素材,党内法规中有些内容反应的是新鲜的经验且具有较高的前瞻性,常常会以某种文件或是活动的形式下发给下级组织,进行工作或是思政上的指导。党内法规内含的政策性导向意味着,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的利益需求和巩固执政的稳定的需要,因此党内法规必然为了服务政治目的而具备一定的导向性。最末,党内法规为了保障其权威性,它期望得到党内成员一致的认可。因此,它应该被平等适用于任何主体,党内成员和各级党组织都要依照党内法规办事,积极履行自身的义务,不可有任意的组织或是个人不受党内法规的约束,否则逾越党内法规者会受到内部的处分而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二)政治属性优先虽然党内法规有一部分的特征和法律有关,然而它内在涵盖的政治特征才是它的最核心的部分。它所蕴含的法律和政治这两种形式,使它拥有了独一无二的优势和长处,所以党内法规实际运用的时候应该和国家法区分开来。这两种性质中,后者应该优先于前者,也即政治大于法律。它是党为了完成政治上的一些目标,加强党内自身建设而制定的内部2018第07期│《党史博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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