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办法为进?步强化XX集团对参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度,实现集团管理要求向参股企业依法覆盖和延伸,降低集团公司的系统性风险,提?参股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
参股企业指浦开集团直接或间接出资?例低于50%,在参股企业董事会中,派出董事不占多数,且不拥有实质控制权的公司。第?条
强化集团公司对参股企业的管理在
《公司法》的基本框架下进?,尊重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尊重参股企业的《章程》等法定?件。第三条
集团参股企业的管理覆盖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核?,积极主动关注参股企业的发展,积极?使股东权?,将财务绩效和分红回报设为重点。第?章?事管理第四条
集团公司向参股企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经营管理?员应经集团总办会审议通过。第五条
集团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经营管理?员应当保留与集团的劳动关系由集团??资源部负责考核。在从事参股企业经营决策的过程中应严格按《公司法》和参股企业章程履?职责不得从事有损于集团利益的活动。第六条
集团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经营管理?员应当于参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后?集团述职。根据实际情况其考核?式采取定期召回述职与年度考核、任期期满考核相结合的?式进?综合评价。第三章经营决策第七条
参股企业应在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将会议材料报送集团公司投资协调部,经投资协调部汇总后提交集团总办会审议,集团委派?员应当根据集团决定参与表决,未按规定履?审查、决策程序的不得擅?参与表决和签字。第?条
集团公司任命各参股企业的董、监事为集团的全权代表,以维护股东权益、贯彻公司意志为?动宗旨。通过参加参股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经营决策。第九条
董、监事须及时参加参股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代表集团公司保持与参股企业的信息交流和意向沟通。第?条
董、监事在相关会议上应积极参与审议和表决,会后将讨论、表决的结果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并在会议结束后将会议材料转给投资协调部存档。第??条
董、监事依据《公司法》、参股企业章程相关规定和参股企业的实际情况,拟定提案,经集团总办会审核同意后,向参股企业提出提案。提案的内容须在相关会议的权限之内,并明确以下事项:(?)提出提案的理由;(?)明确和具体的议题、议案;(三)具体决议事项。第??条
董、监事发现参股企业在经营、财务、?事等??出现重?问题时,应及时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经集团总办会审核同意后,根据《公司法》和参股企业章程,向参股企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书?提议,书?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提议理由;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式;(三)明确和具体的提案;(四)提议?的联系?式和提议?期等。第?三条
董、监事须遵守集团公司和参股企业的章程,忠实履?职务、维护集团利益,不得利?职务便利以权谋私。第四章经营状况跟踪第?四条
投资协调部按?收集参股企业财务报表,并对其财务数据进?分析,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第?五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牵头,联合财务部、投资协调部等相关部门,充分利?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财务检查等权?,合理采取调研、检查、审计等措施,强化对参股企业的运营监督。第?六条
投资协调部等相关部门每年到参股企业进?调研,了解其经营状况、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重?事项的进展情况,形成调研报告,并在必要时通过派驻的董、监事对参股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建议。第?七条
投资协调
部及相关部门及时收集各参股企.业所属?业的有关信息,了解其?业发展?向与进程,对各参股企业的?业定位和竞争状况做出准确判断,为集团公司的正确决策提供信息?持。第五章重?事项第??条
重?事项是指公司章程修改、增减资本、分?与合并、?级管理?员或管理机构变更,清算与结业等根据《公司章程》需要由参股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表决的事项,以及其他对参股企业股东权益有重?影响的事项。第?九条
董、监事和投资协调部应定期与参股企业进?电话或书?沟通,及时掌握参股企业的重?事项,向集团汇报同时并提出对策建议。第??条
集团公司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参股企业的重?事项须及时做出反应,形成统?明确的意见。第???条
董、监事和责任部门应将集团公司的意见及时反馈给参股企业,必要时提请参股企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第???条
投资协调部跟踪掌握参股企业重?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第六章档案管理第??三条
?卷范围(?)参股企业的?然情况、?商登记及变更情况、公司治理框架情况、组织结构情况;(?)参股企业的章程、合同、协议、规章制度、?作报告;(三)参股企业的股东会、董、监事会议案、会议纪要及决议;(四)参股企业的年度计划、?作总结;(五)参股企业的各期财务报表;(六)参股企业重要往来?件、协议、报告和会议纪要;(七)其他有保存价值的?件、材料。
第??四条
整理、编?和分装(?)公司派驻各参股企业的董、监事在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会议后三?内,应将会议材料整理齐全后及时转给投资协调部存档;(?)投资协调部收到归档?书后,清点齐全、统?整理,按公司档案管理要求分类装订成册,并编制相应?录,以便?后查阅。第七章股权变更第??五条
董、监事须根据参股企业运作状况、发展前景,及时提出股权运作建议。第??六条
参股企业资本?、经营范围、法?代表等发?变更的应当根据投/合资协议与参股企业章程规定履?股东会、董事会审批程序,集团公司委派?员根据集团决定参与表决并将相关决议原件及时送投资协调部归档。第??七条
参
股企业股权结构发?变更公司决定增持、减持参股企业股份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应当提?集团总办会研究通过后提交参股企业董事会审议。第???条
集团公司增持或减持参
股企业股份或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建议,计划财务部应向集团领导提交增减资计划书。第??九条
投资协调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增减资计划书并形成书?意见提交集团总办会,经集团总办会研究通过后提交?参股企业董事会审议。第三?条
参股企业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应在20?内将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报集团总经办备案。第?章参股企业终?、公司退股第三??条
参股企业歇业、撤销、关闭或者因其他原因终?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投/合资协议办理注销?续,注销完成后应及时将注销证明等有关材料报集团总经办备案。第三??条
集团公司退股参照有关减持参股企业股权的规定执?。第九章罚则第三?三条
未按本规定执?的,集团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政处分,直?追究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三?四条
本办法适?于集团公司对直接投资参股企业的管理。集团?层?企业对其下属的参股企业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另?制订。第三?五条
本规定经集团公司总办会批准,于
起施?(试?期?年)。获取更多资料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国资新政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股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增强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有限公司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子公司(含全资、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股权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将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资产投向股权投资主体(以下统称“出资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的行为,包括出资设立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合资合作、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
第四条
股权投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
(二)符合集团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规划;
(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出资人核心竞争能力;
(四)投资规模与出资人的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有利于提高出资人的整体经济利益;
(六)集团公司所属三级及以下子公司不得进行股权投资。
第二章
股权投资的决策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集团公司股权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股权投资应结合出资人业务发展规模与范围、投资项目的行业与投资收益情况,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论证。
第七条
股权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经出资人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股权投资项目背景及投资的必要性;
(二)股权投资方案及实施计划;
(三)股权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四)股权投资的财务盈利能力分析,包括股东投资收益、现金流量计划及
债务清偿能力等;
(五)股权投资的敏感性分析、主要风险因素及对策。
第九条
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会同相关部门对股权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分析后,提出投资建议,经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有下列股权投资行为之一的,应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批准:
(一)集团公司作为出资人进行的全部股权投资项目。
(二)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作为出资人,且投资额占出资人总资产10%以上,或投资额大于5000万元人民币(含)的投资项目。
第三章
股权投资的基础管理
第十一条
出资人应及时按程序向所出资企业推荐董事、监事人选,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参与、监督所出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派出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在所出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出资人利益,及时跟踪掌握所出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及时向出资人报告所出资企业的相关信息,确保股权投资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召开股东会的议题,应由出资人审议通过后,提出相关股东意见:
(一)集团公司作为出资人的:由经营发展部、法律事务中心等部门评估分析后,报集团公司审议(必要时提交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提出相关股东意见;
(二)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作为出资人的:由出资人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必要时报集团公司审批),提出相关股东意见。
第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议题材料,应由派出人员及时交相关部门归档:
(一)集团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议题材料,应由所出资企业设专人登记台账、归档留存;
(二)集团公司出资设立的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议题材料,统一由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登记台账后,交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归档;
(三)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作为出资人的:董事会、监事会等议题材料,应由出资人相关部门登记台账、归档留存。
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涉及的协议、合同、章程、重要信函等,应经集团公司法律事务中心审核通过后,予以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
股权投资涉及的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账务处理的相关资料,应及时递交出资人财务管理部(集团公司出资设立的参股公司相关资料,应同时递交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以便及时进行账务调整,了解对外投资的财务状况,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章
股权投资的计划与监督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应制定年度股权投资计划,经本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1月15日前上报集团公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负责按市国资委要求汇总年度投资计划,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同时抄送监事会。
第十九条
股权投资应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估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全面反映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投资风险管控情况、投资回报情况等,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定期对股权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质量分析,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按照《关于建立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月报制度的通知》(京国资发〔2010〕26号)的要求,股权投资监督检查实行月报制度,各子公司每月3日前将上月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报送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于每月7日前汇总上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
股权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及时书面报告集团公司:
(一)原计划时间内未能实施或拟不实施的;
(二)不能按计划投资时间完成的;
(三)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四)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五)项目在近期内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
(六)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被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
股权投资的转让与退出
第二十三条
股权投资的转让与退出,包括转让股权、减资、清算、股权置换等。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退出股权投资:
(一)按照章程规定,所出资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所出资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所出资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或公司章程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转让股权投资:
(一)股权投资项目已明显背离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所出资企业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出资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股权投资转让与退出的审批程序与批准实施股权投资程序相同。
第二十七条
股权投资转让与退出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对所出资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避免出现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等行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八条
股权投资转让与退出时,出资人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评估,并按照评估值作为确定相关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股权投资的转让原则上应经产权交易所公开转让,出资人应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并将转让方式、转让价格等相关资料一并上报集团公司,待集团公司审批通过后,签订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并将相关结果及时报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备案。
第三十条
股权投资退出时,出资人应全程参与清算或减资过程,并要求所出资企业按照相关法定程序操作,成立工作组、通知与公告、处理企业相关财产,并将相关结果及时报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备案。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股权投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公司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定权限、程序,进行股权投资决策等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股权投资项目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情况,未及时报告集团公司,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股权投资转让与退出时,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出资人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派出人员推荐事宜,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五)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二条
派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对相关人员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予以免职或者降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未能维护出资人权益的;
(三)违反相关决策程序,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执行职务行为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上述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负责解释。
**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股权投资管理,规范股权投资行为,推进财务集约化管理和资本集中运作,确保国有资本的安全性、收益性和公司产权结构的科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总部,公司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各级单位”)的股权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公司总部及各级单位通过让渡货币资金、股权、债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法律法规允许作为出资的其他资产,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享有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新增投资。指通过投资新设、股权收购、增资扩股等方式,新增对原来无投资关系企业的投资;
(二)追加投资。指对原来已有投资关系的企业增加投资。
—3—
本办法所称出资额,是指拟作为出资的各类资产的账面净值。公司多个单位投资于同一家被投资企业的,出资额指各单位拟出资资产账面净值的总和。
第四条
公司股权投资实行统一管理、集中运作、分级负责,并通过财务管控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控。公司总部负责制定股权投资管理制度,按制度规定对各级单位的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备案和监管,统计公司年度投资完成情况,编制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投资计划、项目审(核)批或备案申请。各级单位负责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制度规定,对股权投资进行决策、实施、运营和管理,并对所属单位的股权投资活动进行监管。
公司总部及各级单位的财务部门是股权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直属产业单位的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由国网产业部负责,并纳入公司统一管理;公司境外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由国网国际部负责,并纳入公司统一管理。
第二章
股权投资的原则和方向
第五条
股权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主体必须具备投资资格;
(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4—
(三)必须符合公司战略目标、主营业务方向和本单位发展需要;
(四)必须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规范履行决策程序;
(五)必须达到合理的收益水平、有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
(六)不得直接或间接新增公司产权级次第五级(以公司总部为第一级)及以下投资(不含特殊目的公司);
(七)新增投资的,对被投资企业原则上应达到控股;
(八)追加投资的,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应降低;
(九)不得以获取溢价收益为目的在证券市场上购买股票(上市公司市值管理除外;公司所属金融机构按国家有关金融监管政策执行)。
第六条
公司股权投资须符合公司主营业务方向,具体按照国资委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级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确定的投资方向,结合电网发展需要,统筹合理安排股权投资,集中精力和资源做优做强主业。
第三章
股权投资的决策和审批管理
第八条
各级单位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按以下规定进
—5—
行审批管理:
(一)公司新设电网子企业和体制改革涉及的农电企业股权投资,分别由国网人资部和农电部会同财务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二)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须报公司总部审批:
1.出资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含)的股权投资;
2.对境外项目的股权投资。其中,绿地项目投资因所在国政策、通货膨胀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概算调整涉及相应调整股权投资金额的,由二级单位自行决策。
3.需国家有关部门批(核)准或备案的股权投资。
(三)其他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由各二级单位自行决策。
第九条
各级单位直接和间接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管理:
(一)对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经公司总部审核同意后,报国资委批准:
1.为增强对上市公司控制力,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受让上市公司的股份(累计受让股份扣除累计转让股份后的余额,下同)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2.以非货币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增发股份。
—6—
(二)对参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及新增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经公司总部审核同意后,报国资委批准:
1.为增强对上市公司控制力,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受让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2.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或认购上市公司的增发股份,并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3.以非货币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增发股份(以参股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参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除外)。
未达到上述规定限制,但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单一参股上市公司投资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含)的,须报公司总部审批。其他新增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以参股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参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除外)也须报公司总部审批。
(三)其他对上市公司的直接和间接投资,由各二级单位自行决策。其中按规定需要报国资委备案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公司总部的股权投资,以及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司总部审批的股权投资,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管理。其中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批(核)准或备案的,还应履行相关程序。
(一)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拟出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至1亿元人民币(不含)的,由主办部门(主办单
—7—
位)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签报公司分管领导并主要负责人审批;拟出资额大于1亿元人民币(含)的,以及其他影响重大的股权投资,由主办部门(主办单位)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并履行签报程序后提交党组会审议。
(二)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需要公司总部审批的,由主办部门(主办单位)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并履行签报程序后提交公司党组会审议。
第十一条
各级全资单位应在内部审议决策的基础上,逐级上报公司总部;各级控股单位应在取得公司总部的书面意见后,再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等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各级单位自行确定审批和决策程序的股权投资,应在经审批或决议后下一工作日内,通过公司财务管控产权管理信息系统逐级上报公司总部备案。其中,以上市公司市值管理为目的的,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以专项报告形式报公司总部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多个单位拟投资于同一家被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本办法规定,以持股比例最大的单位为主确定;报批、报备工作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单位负责,或由各级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申请股权投资审批,应通过公司财务管控产权管理信息系统逐级报送下列材料:
—8—
(一)关于股权投资的请示文件;
(二)股权投资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投资的必要性、项目主要内容、外部条件、竞争力及风险、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等;
(三)股权投资的内部决策文件;
(四)投资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和资质文件(如涉及);
(五)草签的投资意向书(如涉及);
(六)被投资企业最近年度审计报告(如涉及);
(七)金融机构贷款意向书(如涉及);
(八)本单位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
(九)有权审批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股权投资的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对股权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级单位应于每年10月份编制下一年度的股权投资计划,逐级汇总后纳入年度综合计划和财务预算一并上报公司总部。
第十六条
列入年度股权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权投资原则和方向;
(二)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审批
—9—
或备案程序并列入;
(三)出资资金或资产已经落实。
尚未完成决策审批程序,但符合业务定位和发展规划,确有必要在下一年度安排的股权投资项目,经公司总部审核后在股权投资计划中做预安排;项目实施前须按本办法规定另行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总部对股权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后,纳入年度综合计划和财务预算一并下达。
第十八条
年度股权投资计划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或拟在年度股权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股权投资项目上报公司总部审批或备案,作为对年度股权投资计划的调整。
经批准的年度股权投资计划和相关调整,是公司总部统计、考核、监督、检查各级单位股权投资的依据。
第十九条
年度股权投资计划和相关调整经公司总部批准后,各级单位应将其中涉及的资本性资金支出和融资计划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章
股权投资的实施和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股权投资经决策或批准后,各级单位应严格按照
—10—
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操作实施,正确确定股权投资成本,维护出资人权益。以债权作为出资取得股权投资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则确认股权投资成本;以其他非货币资产进行股权投资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出资入股的作价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单位实施股权投资后,应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及时申办产权登记,维护财务管控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股权投资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正确行使股东权利,根据股权比例主导或参与建立健全被投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规范被投资企业章程,对被投资企业的有关投资、重组、担保、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进行合法约束,增强股东控制力和影响力;通过推荐董事和监事、委派股东代表等,对被投资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二十三条
股权投资完成一年后,各级单位应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情况:股权投资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实施情况:股权投资的操作过程是否合规,被投资
—11—
企业是否达到项目投资计划的规模、行业标准和运营内容,投资资金(或资产)的数量和内容是否符合决策和批准的情况;
(三)效益情况:投资收益是否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预计水平,被投资企业是否具备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
(四)管理情况:被投资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各级单位是否正确行使股东权利、维护了出资人权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股权投资实行检查和年度分析报告制度。公司总部定期或不定期对股权投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公司各级单位应当结合年度产权结构分析报告工作,对股权投资进行统计分析;对于年度股权投资执行情况与计划的差异,应说明原因;对于实际投资收益连续两年低于预期投资收益20%以上的项目,应做出专题分析,并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对于被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的,以及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公司总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单位应持续加强对股权投资的优化调整和重组整合,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战略规划、本单位管理需要、被投资企业经营发展等情况,分析股权投资的战略和财务价值,及时清理处置低效、无效的存量投资,减少投资级次,优化产权结构,增强控制力,不断提高资本集约化管理和运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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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各级单位的股权投资发生下列变动的,应执行公司关于产权转让、产权无偿划转、企业改制、企业终止清算等方面的规定,并及时申办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注销登记。
(一)转让所持股权;
(二)公司总部或公司全资单位经批准,将所持股权无偿划转给公司各全资单位或其他国有全资单位;
(三)被投资企业改制,各级单位所持股权的价值或比例发生变动;
(四)经被投资企业决策同意,各级单位收回投资;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清算;
(六)其他股权变动事项。
第六章
股权投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股权投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各投资主体应积极主动配合审计工作,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纠正和整改。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责令限期改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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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投资的决策、审批程序不符合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的;
(二)股权投资的操作实施不符合国家和公司规范要求的;
(三)股权投资项目、计划上报和统计分析过程中,以拆分项目、提供不完整或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对重要内容故意隐瞒不报或虚报的;
(四)实际股权投资情况与报经批准或备案的方案有重大差异的;
(五)股权投资谈判过程中,泄露国家机密或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网财务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xx)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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