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清单8篇

时间:2023-07-17 18:36:02  阅读:

篇一: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清单篇二: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清单

  

  10.桥西区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园林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27项)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

  名称

  子项

  实施主体

  承办

  机构

  实施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临时占用10001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区城市管理局

  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50平米以下由区审批,50平米以上由市局审行政许可

  绿化管护队

  个人、企业、事业单位

  批。我队

  会同市园林局进行现场核实,市批准后我队进行植物移植

  违反城市行政处罚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随地吐痰,乱扔乱划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

  局

  其他机关、事城管监《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察大队

  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无

  否

  101001违法行为

  乱倒污水、乱丢电池等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

  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小广告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区城市管理

  局

  区城市

  管理

  局

  区城市管理

  局

  区城市管理

  局

  区城市管理

  局

  区城市管理局

  其他机关、事城管监察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其他机关、事城管监察大队

  同上《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其他机关、事城管监《河北省城市市空和环境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综合执法科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其他机关、事综合执法科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其他机关、事综合执法科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其他机关、事城管监《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察大队

  卫生条例》第十七条

  无

  否

  无

  否

  无

  否

  无

  否

  察大队

  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无

  否

  无

  否

  无

  否

  施工现场不按批准占用道路的施工现场渣土未及时清运,影响整洁,逾期不改正的施工现场对车辆进出道路未硬化,逾期不改正的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未保持整洁,逾期不改正的在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行为的在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墙体、阳台、屋顶或者构筑物及树木、市政公用设施上违反城市行政处罚

  市容和环101002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搭建附着物或者其他设施、堆放悬挂物、杂物、张贴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或涂写、刻划的遮阳蓬不整洁美观,尺寸不符合规定的设置高度

  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广场和大型公共用地举行社会活动

  在城市街道两侧擅自施工作业的区城市管理

  局

  区城市管理

  局

  区城市管理

  局

  城管监察大队

  《石家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石家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石家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3区城理

  局

  其他机关、事城管监《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察大队

  卫生条例》第十七条

  无

  否

  木上涂写、刻画、市管区城市管理

  局

  城管监察大队

  《石家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无

  否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无

  否

  无

  否

  无

  否

  城管监察大队

  城管监察大队

  在城市街道两侧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在城市道路及两侧、公共场地擅自设置停车点或进行营利宣传活动的在机关、医院、教学科研单位门前两侧二十米以及主干道叉口一百米摆摊设点、宣传集会的经批准占用城市违反城市行政处罚

  市容和环101003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道路,未保持场地及周边5米范围内环境卫生的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在占道集贸市场、交易点停车场搭建内部设施的区城市管理

  局

  城管监察大队

  《石家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无

  否

  无

  否

  区城市管理

  局

  城管监察大队

  《石家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区城市管理

  局

  城管监察大队

  《石家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其他机关、事无

  否

  无

  否

  无

  否

  区城市管理

  局

  城管监察大队

  《石家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区城市管理

  局

  城管监察大队

  《石家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占道加工、修理、区城制作,责令改正,市管拒不改正的理

  局

  城管监《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察大队

  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无

  否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

  在城市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临时摆摊设点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霓虹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

  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违反城市行政处罚

  市容和环101004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户外广告、标牌的设置不符合“内容健康、造型美观、用字规范、安全牢固”的区城市管理

  局

  区城市管理

  局

  其他机关、事城管监《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其他机关、事城管监《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察大队

  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无

  否

  察大队

  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

  无

  否

  城管监《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市管理

  局

  察大队

  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无

  否

  灯、橱窗、灯箱、区城区城市管理

  局

  其他机关、事城管监《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无

  否

  察大队

  卫生条例》第二十条

  无

  否

  区城市管理

  局

  城管监察大队

  《石家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标牌的设置影响交通视线、建筑物本体容貌的户外广告、标牌的设置遮挡或妨碍国旗的户外广告、标牌未按规定形式、时限设置、更换和拆除的户外广告、标牌的设置单位未及时进行清洗维护,残损陈旧未按规定改正的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车体不整洁的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车底、车箱、围板不齐全缺损的违反城市行政处罚

  101005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封盖密闭措施的区城市管理

  局

  区城市管理

  局

  区城市管

  理

  局

  城管监察大队

  《石家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石家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石家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无

  否

  无

  否

  无

  否

  无

  否

  无

  否

  无

  否

  无

  否

  城管监察大队

  城管监察大队

  区城市管理

  局

  城管监察大队

  《石家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区城市管理局

  区城市管理局

  区城市管理

  局

  综合执法科

  《石家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石家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石家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综合执法科

  园林市政科(渣

  违法行为

  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规定线路、时间行使、未到指定地点倾倒的单位或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区城市管理

  局

  区城市管理

  局

  区城市管理局

  区城市管理

  局

  区城市管理

  局

  综合执法科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区城市管理

  局

  综合执法科

  《石家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其他机关、事无

  否

  无

  否

  综合执法科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其他机关、事无

  否

  综合执法科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其他机关、事无

  否

  违反城市行政处罚

  建筑垃圾101006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污染的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综合执法科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其他机关、事无

  否

  综合执法科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其他机关、事无

  否

  区城市管理

  局

  综合执法科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无

  否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核准文件的施工单位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违反城市行政处罚

  建筑垃圾101007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区城市管理局

  区城市管理

  局

  区城市管理

  局

  区城市管理

  局

  综合执法科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的区城市管理

  局

  综合执法科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区城市管理

  局

  综合执法科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区城市管理

  局

  综合执法科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其他机关、事综合执法科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其他机关、事综合执法科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其他机关、事园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8无

  否

  无

  否

  无

  否

  无

  否

  运输单位未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无

  否

  施工单位处置超过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处置超过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无

  否

  政科(渣

  第二十五条

  无

  否

  运输单位处置超过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逾期不改正的在企业厂区外存行政处罚

  污染环境101008相关规定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

  局

  区城市管理

  局

  区城市管理

  局

  其他机关、事综合执法科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其他机关、事综合执法科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其他机关、事环卫大队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六条[石家综合执法科

  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2]29号]其他机关、事综合执法科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其他机关、事城管监《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察大队

  十二条

  无

  否

  无

  否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无

  否

  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无

  否

  无

  否

  无

  否

  放煤炭、煤矸石、区城煤渣、沙石、灰土等物料未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市管理

  局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行政处罚

  市政工程101009设施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行政处罚

  未对设在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区城市管理

  局

  区城市管理

  局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从事洗车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道路(含便道)洗刷机动车辆的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行政处罚

  违反洗车101010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占用城市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的夜景灯饰责任单位应及时维护检查,未保持灯饰安全和功能完好的违反夜景行政处罚

  101011照明相关管理规定行政处罚

  夜景灯饰责任单位未与路灯照明同时开启、连续亮灯低于四个小时的区城市管理

  局

  区城市管理

  局

  区城市管理

  局

  其他机关、事城管监《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综合执法科城管监察大队)

  城管监察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织、自然人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无

  否

  无

  否

  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业、社会组无

  否

  察大队

  十二条

  无

  否

  区城市管理

  局

  城管监察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区城市管理

  局

  城管监察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无

  否

  无

  否

  区城市管理

  局

  城管监察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夜景灯饰责任单位在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未按统一要求保持亮灯时间的夜景灯饰责任单位灯饰损坏,在五日内未修复的夜景照明设施污损、破旧、灯光显示不全或者设施松动、脱落,具有安全隐患的擅自砍伐、迁移、损伤古树名木,或损伤古树名木致其死亡的市内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严禁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或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或其区城市管理

  局

  城管监察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其他机关、事无

  否

  无

  否

  区城市管理

  局

  城管监察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区城市管理

  局

  城管监《石家庄市城市夜景照明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其他机关、事察大队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无

  否

  区城市管理

  局

  综合执法科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无

  否

  违反园林行政处罚

  101012绿化及相关规定行政处罚

  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或移植树木,按以下规定报批:(一)砍伐树木五株以下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十五平方米以下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区城市管理

  局

  综合执法科

  石家庄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无

  否

  11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砍伐树木六至二十株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十六至五十平方米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砍伐树木二十一至一百株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五十一至五百平方米,由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四)砍伐树木一百零一株以上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五百零一平方米以上,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规划、城市建设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同一单位或个人十二个月内连续申报区城市管理

  局

  在同一地点临时占用绿地或砍伐树木的,不予批准。

  1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反城乡行政处罚

  101013规划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违法建设的区城市管理

  局

  其他机关、事综合执法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同上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无

  否

  无

  否

  区城市管理

  局

  综合执法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违法工商行政处罚

  无照经营101014查处取缔办法的违法行为

  行政强制

  102001强制拆除违法户外广告

  行政强制

  区城市管理

  局

  区城12002代履行

  市管理

  局

  查封扣押专门用于

  行政强制

  无照经营102003活动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

  (商品)等

  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存在无证占道经营行为的区城市管理

  局

  办法》第十四条[石家庄市城管监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2]29号]其他机关、事城管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城管监察大队、行政强制法第四章第五十、综合执法科

  五十一、五十二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无

  否

  察大队

  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无

  否

  察大队

  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无

  否

  区城

  市管理

  局

  城管监察大队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370号)

  第九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无

  否

  13财务

  查封、扣押行政强制

  外立面装102004修时违法建设施工设备

  区城市管理

  局

  城管监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察大队

  例》第68条

  无

  否

  行政征收

  城市道路103001挖掘修复费

  区城市管理

  局

  其他机关、事市政维护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七条

  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城市居民及暂住人口、国无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行政征收

  城市生活103002垃圾处理费

  区城市管理

  局

  环卫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

  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商业零售、餐饮业等

  1个工作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容环境行政监督

  卫生管理104001方面全部行政处罚权

  区城市管理

  局

  城管监石家庄市开展《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批复》

  其他机关、事冀政函【2012】139号《石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意见》石政发【2012】2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石家庄市开展《市管理相对城市、园林行政监督

  104002绿化全部行政处罚权

  区城市管理

  局

  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批复》

  其他机关、事综合执法科

  冀政函【2012】139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意见》石政发【2012】2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石家庄市开展《市管理相对市政设施行政监督

  104003管理方面

  全部行政处罚权

  区城市管理

  局

  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批复》

  其他机关、事综合执法科

  冀政函【2012】139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意见》石政发【2012】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城市规划行政监督

  104004管理方面

  部分行政处罚权

  区城市管理

  局

  划法》、《河北城乡规划条综合执法科

  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石家庄市开展《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批复》冀政函【2012】1315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察大队

  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无

  否

  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无

  否

  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无

  否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无

  否

  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意见》石政发【2012】2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石家庄市开展《市管理相对环境保护行政监督

  104005管理方面

  部分行政处罚权

  区城市管理

  局

  综合执法科、城管监察大队

  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批复》

  其他机关、事冀政函【2012】139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意见》石政发【2012】2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石家庄市开展《市管理相对工商行政行政监督

  104006管理方面

  部分行政处罚权

  区城市管理

  局

  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批复》

  其他机关、事城管监冀政函【2012】139号《石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意见》石政发【2012】29号

  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察大队

  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无

  否

  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无

  否

  16

篇三: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清单

  

  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清单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负责协调机关的日常政务,负责政务信息反馈、对外宣传、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文书档案、值班、保密、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和应急工作;负责办公用品、办公设施、车辆管理、印章使用、机关后勤保障服务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对外交流、合作;

  负责人事、劳资、考核、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党群和负责人事、财务、固定资产管理;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负责城市发展规划、发展战略等的制定。

  工作;负责部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政府采购工作;负责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参与拟订市本级城市发展规划、行业专项规划;牵头拟定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考评指标解释和考评办法;

  负责局管重点项目、重点工作、上级督办事项进行督导负责指导、培训、监督执法工作;

  和检查;

  负责项目的行政审批、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等工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

  作;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

  负责组织、协调、查处重大复杂违法案件。

  负责指导、考核局管各项目工作,负责起草并组织实施

  各项目的规范性文件;

  负责参与制定各项目的年度计划工作,核定任务量;

  负责法治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执法系统评查工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01办公室

  02监督管理科

  负责组织、协调、查处重大复杂违法案件;负责指导、考核局管项目,负责局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

  负责局管项目的初步审查、竣工验收、备案;

  负责局管项目前期和施工进度,监督管理扬尘治理工作,指导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

  负责做好城区防汛及组织城区城市道路冬季除雪工作。

  负责局管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景观、城市排水、城市亮化照明、户外广告牌匾等执法工作;

  负责局管区域内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负责局管区域内行使工商管理方面的违法占用城市道路、绿地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03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执法大队

  04负责市区街道绿地、公园绿地、居住小区绿地的日常管负责中心机关日常事务,协助检查城市各类绿地、理及养护;

  全市园林绿化创先、园林绿化数字化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园林植物保护;

  园林绿化项目设计、预算编制、工程招投标等项目负责规划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

  建设前期工作、组织园林绿化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负责公园的设施维护与管理工作;

  成果转化推广工作,以及园林养护工作等。

  负责公园游览及娱乐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园林绿化中心

  05负责市政维修项目设计、预算编制、工程招投标等项目的前期工作;

  协助城市相关部门做好建成区涉及城市道路地下管网落实局管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公用设备的日常管的项目建设及城市道路挖掘审批现场勘查工作;

  理、维护,城市防汛工作。

  做好局管范围市政档案管理工作;

  保障局管范围内城市排水主要设施设备的运行畅通;

  做好城市防汛排涝工作。

  市政站

  06负责城区内环境卫生设施的监督和管理;

  负责农村生活垃圾的清运工作及小山垃圾填埋厂的运营管理工作。

  负责城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城区环卫基础设施(垃圾转运站、果皮箱、公厕)建设和管理工作;

  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清运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小山垃圾填埋场的建设、运营管理工作。

  环卫站

  07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软硬件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

  负责研究制定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工作标准和制度,并监督、检查、指导数字化城市管理部门工作。

  负责市区城市管理单元格内网络划分及调整工作;

  负责市区城市管理基础数据普查及数据库建设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巡查员队伍培训、管理工作;

  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12319热线的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的投诉、报告或请示,并按照程序处理;

  负责履行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工作标准和制度,对城市管理各相关部门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数字化城市管理

  指挥中心

  08负责各类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查处。

  负责履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能;依法查处城市建设与管理中出现的治安案件;查处妨碍行政执法的违法行为;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抓好局机关综合治理和保卫工作。

  治安办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在建成区内行使工商管理方面的违法市城管局

  占用城市道路、绿地的无照商贩的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职权的重无照商贩占点在于有无营业执照;市城管局政处罚权。

  办法》;《河北省城用城市道路、行使职权的重点在于是否违法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绿地的管理

  占道违法占用城市道路、绿地的例》

  市场监督管理无照商贩

  对其他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管理

  局

  协调组织执法大队对城市内行驶运输车辆泄漏、遗撒、超重的行为行使处罚权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垃圾的货运车辆在建成区城市道路内运输过程中泄漏、遗撒的,由市城管局对其进行查处;超重车辆由市城管局对其进行查处;如果车辆在公路上行使超过规定的限重标准,由市交通局进行查处;如果车载货物重量超过驶证上标明核定的最大载货质量,由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进行查处。

  市城管局

  城市道路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垃圾的货运车辆管理、超重车辆的管理

  2市交通局

  市公安局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列》;《河北省依法查处公路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行为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依法查处运输车辆超载违法行为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防汛。

  城管局负责城市防汛。

  相关依据

  《防洪法》、《城镇排

  水和污水处理条例》

  案例

  3组织汛期检市水利局

  查及指挥防汛抢险

  市城管局

  市城管局

  市政工程施市住建局

  工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建成区市政工程的维护管理。

  负责协调、管理、落实建设工程安全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

  生产政策、法规。负责建筑工程安全行政执法局三定方案。规范、标准具体实施的监管管理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1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数字化指挥中心

  联系电话

  12319受理城区主次干道违法占道经营接受市中心区主次干道违法占道经营举报,按法律举报

  规定对举报的情况予以调查、处理、回复。

  受理城区露天烧烤举报

  接受市中心区露天烧烤举报,按法律规定对举报的情况予以调查、处理、回复。

  接受市中心区破绿毁绿举报,按法律规定对举报的情况予以调查、处理、回复。

  接受市中心区破坏市政工程设施举报,按法律规定对举报的情况予以调查、处理、回复。

  接受市中心区车辆飘洒举报,按法律规定对举报的情况予以调查、处理、回复。

  2数字化指挥中心

  123193受理城区破绿毁绿举报

  数字化指挥中心

  123194受理城区破坏市政工程设施举报

  数字化指挥中心

  123195受理城区车辆飘洒举报

  数字化指挥中心

  123196受理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私搭乱建接受市中心区主次干道两侧私搭乱建举报,按法律举报

  规定对举报的情况予以调查、处理、回复。

  数字化指挥中心

  1231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执法辖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占道经营、乱堆乱放、私搭乱建、乱贴乱画、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和店名招牌、车辆飘洒等违章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12319”城管监督员日常监管。“12319”城管监督员发现后,将拍照采集的信息发送至数字中心信息平台,数字中心再将整理后的信息派件至相关执法大队,相关执法大队限期向数字中心反馈处理情况。

  (二)执法巡查。执法队员日常巡查时发现违反城市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宣传教育、劝阻、制止,纠正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进行行政处罚。

  (三)群众来信(电话)来访、举报投诉、上级交办事项开展监督检查。接到举报、投诉后,相关执法大队就举报、投诉事项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四)开展专项整治和阶段性集中整治。协调组织各执法大队按要求开展专项和阶段性整治,对违反城市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治。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发现执法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存在违法行为的,除责令限期改正纠正违法行为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

  措施,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章守法。

  (二)执法人员(两名以上)在执法过程中,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违法行为搜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开具先行登记保存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字,入库妥善保管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三)在局直管区域内,违反工商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违法占用城市道路、绿地的无照商贩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2.向与涉嫌无照商贩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3.实施现场检查;

  4.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在查处案件时,根据情节,按照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其违法违章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城市防汛监督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公用事业规范化管理,确保公用企业安全稳定运转,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局管防汛项目工程管理人员、防汛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局管防汛工程建设及防汛物资储备;

  汛期日常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三)制定检查计划,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落实。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实地检查,通报检查结果。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发文予以督办及全市通报批评。

篇四: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清单

  

  彭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职权清单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项

  目

  子项

  职

  权

  依

  据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588号修改)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

  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修改)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使

  主体

  审核意见备注

  及建议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1行政处罚

  房屋未验收而交付使用的处罚

  -1-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588号修改)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行政处罚

  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修改)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588号修改)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处罚

  擅自转让房屋开发项目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23-2-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修改)第三十五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并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

  (二)土地使用权变更批准文件;

  (三)项目的立项计划、规划、建设用地、拆迁等审批文件;

  (四)项目进展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双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588号修改)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4行政处罚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修改)第三十八条

  预售商品房,实行预售许可制度。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商品房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有任何性质预售行为,不得向预购人收取任何预定性质的费用。

  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3-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修改)第四十六房产开发企业5行政处罚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未解除商品买卖合同前

  将作6行政处罚

  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房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报送7行政处罚

  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销

  条第二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对所销售的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造成房屋原有功能的损害,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购买人应当按照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商品房。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8号2001年)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8号2001年)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8号2001年)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

  保留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4-

  售商品房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综合执法局

  房产中介服务9行政处罚

  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未申报登记进10行政处罚

  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8号2001年)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住建部令第9号修改)

  第十三条第一款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保留

  -5-

  将装饰装修工11行政处罚

  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住建部令第9号修改)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住建部令第9号修改)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违反规定对住12行政处罚

  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6-

  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八条

  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物业服务企业13行政处罚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14行政处罚

  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物业管理企业15行政处罚

  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住宅物业的建16行政处罚

  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

  【部门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五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504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保留

  保留

  保留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7-

  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处罚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17行政处罚

  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局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504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504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在18行政处罚

  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交接义务或着不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的,由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8-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19行政处罚

  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规定将一20行政处罚

  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504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504号修订)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504号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城市

  保留

  保留

  21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2行政建设单位在物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504号修订)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

  -9-

  处罚

  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2011年)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504号修订)第五十条第二款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管理综合执法局

  未经业主大会23行政处罚

  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504号修订)第五十条第一款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擅自改变、占用24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处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10-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改)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建设单位或者25行政处罚

  个人违反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修改)

  行政处罚

  未取得或规避办理施工许可的处罚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和开工审批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和初步设计审批后,按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建部令第18号)

  相关建设单位27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办理施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综合执法局

  保留

  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26-11-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28行政处罚

  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住建部令第12号修改)

  第三十八条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改)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

  保留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9行政处罚

  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地方性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年)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保留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局

  -12-

  建设单位和个30行政处罚

  人未取得验线和确认手续,擅自开工或继续施工的处罚

  未经注册擅自31行政处罚

  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未经注册建筑32行政处罚

  师同意擅自修改其设计图纸的处罚

  聘用单位为申33行政处罚

  请人提供虚假注册建筑师材料的处罚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34行政处罚

  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和确认手续,擅自开工或继续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4号)

  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4号)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建筑师同意擅自修改其设计图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保留

  保留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建设部令第167号)

  第四十六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改)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13-

  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1999年)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35行政处罚

  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违规开展业务活动等处罚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1999年)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三)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四)未取得资质证书或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改)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承包单位将承36行政处罚

  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规进行分包的处罚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14-

  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1999年)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七)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倒手转包的,或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分包的,或以带资、垫款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的;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24号)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以及接受转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15-

  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改)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37行政处罚

  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1999年)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九)涉及建筑工程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改)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38行政处罚

  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81号)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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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改)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强制性标39行政处罚

  准施工、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1999年)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十一)建筑业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81号)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建筑企业不配40行政处罚

  合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违反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8号)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城市管理综合

  保留

  保留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41-17-

  罚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局

  未按照安全施42行政处罚

  工要求配备机械设备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装置的处罚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43行政处罚

  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保留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单位、施工44行政处罚

  单位不按规定安排和使用安全生产所需费用的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5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城市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管理

  保留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18-

  好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

  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住建部令第17号)

  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综合执法局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46行政处罚

  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19-

  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47行政处罚

  产许可证擅自施工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施工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28号)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20-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出租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48行政处罚

  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21-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

  -22-

  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

  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施工单位未对49行政处罚

  施工材料检验和取样检测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施工单位不履50行政处罚

  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建设部令第80号)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监理单位51行政处罚

  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职尽责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改)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综合执法

  保留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管理管理综合局

  保留

  城市管理综合局

  保留

  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执法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执法

  -23-

  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1999年)

  第六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局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52行政处罚

  工承包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特殊关系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住建部令第2号修改)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建设单位在工53行政处罚

  程竣工验收和备案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24-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建设部令第82号)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54行政处罚

  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第30号修订)

  第六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投标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八条

  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行下列规定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招标人以不合55行政处罚

  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保留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25-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令第23号修改)

  第五十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第30号修订)

  第七十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

  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局

  -26-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标人向他人56行政处罚

  透露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处罚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第30号修订)

  第七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中标无效。

  第七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27-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评标委员会成57行政处罚

  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好处,透露评标情况的处罚

  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建设部令第82号)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第30号修订)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9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2号)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评标专家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或者收受礼品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向他人透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28-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人在评标58行政处罚

  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第30号修订)

  第八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59行政处罚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城市管理

  保留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29-

  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处罚

  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第30号修订)

  第八十二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9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2号)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投标人在中标后违法转包或者分包工程建设项目的,由有关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综合执法局

  招标人与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60行政处罚

  投标文件订立项目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项目实质性内容的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30-

  议的处罚

  款。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令第23号修改)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第30号修订)

  第八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城市管理综合局

  保留

  61行政处罚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处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第30号修订)

  第八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执法

  -31-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招标代理机构擅自转让招标62行政处罚

  代理业务或者从事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处罚

  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向他人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三)不得从事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四)不得向他人透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五)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三项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者从事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由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执法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消其招标代理机城市管理

  保留

  执法局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9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2号)

  综合

  -32-

  构的资格;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第四、五项规定,向他人透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招标人在招标63行政处罚

  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罚

  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建设部令第82号)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第30号修订)

  第八十五条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招标人不按照64行政处罚

  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33-

  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组建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第30号修订)

  第七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城市【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十八条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管理综合局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4号)

  第二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保留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65行政处罚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

  招标职业资格66行政处罚

  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处罚

  工程招标代理67行政处罚

  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罚

  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执法

  -34-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一)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十二)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申请资格升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重新申请暂定级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四)、(五)、(六)、(九)、(十)、(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以3万元罚款。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9号)

  第四十九条

  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68行政处罚

  政基础设施工程违反招投标法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十一条

  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35-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部门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43号)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设计单位、施工69行政处罚

  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法规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办法》(201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号)

  第三十七条

  建设(开发)、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不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依照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纳入工程质量监管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及设计文件,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实施监督,对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36-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改)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性文件】《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号)

  第六条

  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能表,应当依法取建设项目不按照建筑节能法70行政处罚

  律法规要求选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设备装置和组织验收的处罚

  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并通过安装前的首次检定;进口的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能表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用于热量分摊的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的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供热单位采购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热计量材料、配件和设备。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包括供热计量工程内容。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供热计量工程时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将没有安装或没有正确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设计单位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37-

  第十五条规定,监理单位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规定,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71行政处罚

  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部门规章】《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2001年建设部令第109号)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应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72行政处罚

  单位不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38-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73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集中供热的房屋未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改)

  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城市管理综合

  保留

  -39-

  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节能措施、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等的处罚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规范性文件】《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号)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执行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热计量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和销售不合格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由质监、工商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占用耕地、林地建窑烧砖或者在耕地、林地上取土制砖的,由国土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的;

  (二)川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没有关闭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的;

  (三)在宁东经济开发区建设以粘土为原料的墙体材料生产线或者没有按期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

  (四)擅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

  执法局

  新型墙体材料74行政处罚

  生产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40-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伪造、75行政处罚

  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新型墙体材料认证证书的处罚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使用未经认证的新76行政处罚

  型墙体材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墙体及围墙使用实心粘土砖等情形的处罚

  建设单位未按77行政处罚

  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处罚

  建设工程造价78行政处罚

  管理中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督促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使用未经认证的新型墙体材料的;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墙体及围墙使用实心粘土砖的。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新型墙体材料认证证书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收缴认定证书,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产品认证申请。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保留

  -41-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不按相应79行政处罚

  资质编制、审查或不按规定报送备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80行政处罚

  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的企业、人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9年)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审查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二)不依照规定报送备案的。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9年)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的企业、人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建设工程造价81行政处罚

  咨询企业违反规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卖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恶意压低收费、以给予回扣谋取私利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对同一招标事项,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保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第三十条(一)、(二)、(三)、(五)局

  -42-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三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标底、实施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二)签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注册造价工程82行政处罚

  师违反相关规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执业;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七)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有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1999年)

  第六十一条

  工程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不履行职责,或与委托单位隶属于同一管理单位,或具有股份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进行中介服务活动的,责令其改正或停业工程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83行政处罚

  等中介服务机构违反规定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43-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84行政处罚

  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6号)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44-

  果文件的处罚

  【部门规章】《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对散装水泥管85行政处罚

  理使用中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0号)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注册造价工程86行政处罚

  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87行政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违法违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47号)

  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城市管理综合

  保留

  -45-

  规行为的处罚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执法局

  勘察设计注册88行政处罚

  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注册建筑师未按规定受聘并89行政处罚

  注册擅自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建设部令第167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46-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4号)

  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注册建筑师在90行政处罚

  执业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91行政处罚

  转让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违反城市地下92行政处罚

  空间的规划及法定实施管理程序规定开发建设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年住建部令第9号修改)

  第三十条

  进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违反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及法定实施管理程序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建设部令第167号)

  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城市综合执法局

  保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47-

  【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年住建部令第9号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一)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处罚

  (二)大型地下工程的设计文件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查的;

  (三)擅自改变原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因施工不当或未对临时破坏的地表地貌及时恢复,对城市交通和生活秩序造成不利影响的;

  (五)因开发建设地下工程导致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地下管线等设施造成损失、人员伤亡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正常使用的;(六)因人为因素造成地下工程发生火灾、水灾、爆炸、污染和其它损失的;

  (七)在使用或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的结构设计的。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94行政处罚

  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处罚

  违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95行政处罚

  规定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住建部令第1号)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行政法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2号)

  第三十一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93-48-

  材料的处罚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96行政处罚

  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等设施的处罚

  未对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97行政处罚

  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1年住建部令第9号修改)

  未按规定的时98行政处罚

  间和内容移交城建档案的处罚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4年修改)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移交城建档案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催交和限期移交;逾期仍未移交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11年住建部令第9号修改)

  99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住建部令第1号)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住建部令第1号)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49-

  地下管线专业100行政处罚

  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11年住建部令第9号修改)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588号修改)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修改)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

  第十九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企业未取得资101行政处罚

  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开发建设单位102行政处罚

  将房屋交付给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买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50-

篇五: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清单

  

  长沙市望城区行政综合执法局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公共服务事项

  -1-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建设、房产、城市管理、水利河道管理行政处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全区行政综合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具体事项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建设、房产、城市管理、水利河道管理行政处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负责组织起草全区行政综合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负责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劝导、教育、处罚。

  负责对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行为的劝导、教育、处罚。

  负责对违反市政管理行为的劝导、教育、处罚。

  负责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行为的劝导、教育、处罚。

  负责对无照商贩或离开指定场地到公共场所经营的有照商贩的劝导、教育、处罚。

  负责对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未进入政府指定地点销售者的劝导、教育、处罚。

  负责对违反公安交通方面占用城市道路行为的劝导、教育、处罚(机动车辆除外)。

  负责对违反烟花爆竹燃放规定行为的劝导、教育、处罚。

  负责对违反资质管理行为的劝导、教育、处罚。

  负责对违反招投标管理行为的劝导、教育、处罚。

  负责对违反施工许可规定行为的劝导、教育、处罚。

  负责对违反竣工验收各项规定行为的劝导、教育、处罚。

  负责对违反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行为的劝导、教育、处罚。

  负责对违反防尘、降尘管理规定行为的劝导、教育、处罚。

  负责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行为的劝导、教育、处罚。

  负责对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行为的劝导、教育、处罚。

  负责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行为的劝导、教育、处罚。

  负责对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行为的劝导、教育、处罚。

  -2-备

  注

  2负责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3负责行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屋产权、水利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处罚权。

  负责对违反物业管理行为的劝导、教育、处罚。

  负责对违反城乡规划编制管理行为的劝导、教育、处罚。

  负责对违反规划许可证管理行为的劝导、教育、处罚。

  负责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劝导、教育、处罚。

  负责对违反临时建设管理行为的劝导、教育、处罚。

  负责对未按规定报送竣工验收资料行为的劝导、教育、处罚。

  负责对违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涉河活动、工程建设等行为的劝导、教育、处罚。

  负责对违法设置、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行为的劝导、教育、处罚。

  负责对非法采砂行为的劝导、教育、处罚。

  负责受理城乡规划行政执法中的投诉、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复工作。

  负责受理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中的投诉、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复工作。

  负责受理房产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投诉、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复工作。

  负责受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投诉、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复工作。

  负责受理水利河道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投诉、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复工作。

  负责受理国土资源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投诉、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复工作。

  负责领导和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及所属单位人事、财务工作。

  负责领导和监管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及所属单位行政执法工作。

  3负责行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屋产权、水利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处罚权。

  4负责受理城乡规划、建设、房产、城市管理、水利河道管理、国土资源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投诉、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复工作。

  5负责领导和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及所属单位。

  6履行省、市、区政府规定负责履行省、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的其他职责,承办区委、职责,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的其他事项。

  7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望城区负责行使国土资源管理方进一步推进相负责对违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建筑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集中行政处物和设施行为的劝导、教育、处罚。

  的有关行政处罚权。

  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11]203号)

  -3-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事项登记表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望城区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11]203号);《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望政发[2011]139号);《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

  案例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令、法规,制定我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负市政局

  责城区环境卫生作业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区有偿服务费的收取负责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设施运营与维护,负责环卫作业督查。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行政综合执法局

  对流动摊贩;占道经营;店外经营;运输车辆沿途撒漏飞扬;车辆出入工地污染道路;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2015年5月6日16时10分,皮某在某街道自己租赁的门面外,将不锈钢推车、食品等摆放在店外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综合执法局依法给予违规当事人200元的行政处罚。

  园林绿化管理

  汇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负责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负责审批占用、挖掘绿化带(包括基建占道和经营占道)建设项目,核发许可证;负责区管道路的绿化建设、做好绿化带、行道树的种、养、管、治、补工作对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市政局

  管理;负责城区内的城市绿化普查,绿化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负;责城市绿化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执行和城市园林绿化行业标准的贯彻执行;指导、监督、检查城区公共绿地的绿化规划、建设及竣工验收对城区公共绿化用地的维护管养进行监督和管理。

  -4-《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望城区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11]203号);《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望政发[2011]139号)

  2015年2月1日,范某在主城区某主干道路段损坏绿化草皮十多处,行政综合执法局依法给予违规当事人1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经批准占用公共绿地期满未退还;损伤城市树木、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花坛、绿篱、绿化带;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等违反园林绿化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综合执法局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市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广告管理条例实负责全区户外广告设置和户例》市政局

  施细则》;《户外广告登外宣传活动的管理。

  记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望城区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行政综;《长沙负责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2011]203号)合执法理行为的劝导、教育、处罚。

  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局

  办法》;《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望政发[2011]139号)

  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审核市政工程设施《城市道路管理条建设项目设计、核发施工许例》;《湖南省城市市政可证。负责审批占用、挖掘公用设施管理办法》;道路(包括基建占道和经营《城市照明管理规占道)建设项目,核发许可定》;《城市排水许可管证。负责监督处理临街基建理办法》;《湖南省人民市政局

  工地围挡作业、破道恢复、政府关于望城区进一人行道车辆停靠等事宜。负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责搞好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和保养,并遵循统一规划、(湘政函[2011]203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综合号);《长沙市望城区人配套,建设维护管理并重的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原则。负责给排水管理方面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日的意见》(望政发常监管。

  [2011]139号)

  行政综对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合执法路;损坏道路和桥梁分隔杆、局

  花坛护栏、道路标牌等设施;-5-2015年3月22日,彭某在主城区某住宅小区项目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行政综合执法局依法给予违规当事人1400元的行政处罚。

  2015年4月25日,王某在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雷锋北大道新汽车站路段未取得相关许可审批手续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行政综合执法局依法给予违规当事人500元的行政处罚。

  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等影响市政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对违反排水管理规定的行为行政使行政处罚权。

  市政局环卫部门

  负责餐厨垃圾的日常行政管理,包括相关资质许可、行《长沙市餐厨垃圾管为监管、公共服务等。

  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望城区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湘政函[2011]203;《长沙市望城区人运输、处置活动等进行监督号)和检查,依法查处餐厨垃圾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相关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望政发或弄虚作假、擅自收运餐厨的意见》[2011]139号)

  垃圾等违规行为。

  2014年8月6日9时10分,姜某驾驶一辆车牌为湘AF×××的白色小型货车收运餐厨垃圾,当该车行驶到某山庄路段时被行政执法队员查获,经调查,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收运约1000公斤,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违规当事人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2年6月,易某、李某、刘某、易某合伙在某地建设一栋9+1层的房屋,在建设过程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层超面进行建设,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违规当事人322324.79元的行政处罚。

  2014年10月,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主城区某路段西侧,擅自动工建设福特4S店项目,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违规当事人30000元的行政处罚。

  餐厨垃圾管理

  行政综合执法局

  城乡规划局

  负责规划审批及竣工验收;负责从城乡规划法方面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违法情形进行依法认定。

  负责行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包括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城乡规划管理

  行政综合执法局

  城乡建设管理

  负责设计审批及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对违反勘察、设计管理行为的处罚;负责对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区城乡负责对违反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局

  审查行为的处罚;负责对违反质量检测管理行为的处罚;负责对违反燃气管理行为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城乡建设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望城区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11]203号);《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望政发[2011]1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8、31、32、49、51、53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2、10、13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16、18、25、34、54、57、58、60条;《湖南省新

  负责对违反资质管理行为的处罚;负责对违反招投标管理行为的处罚;负责对违反施工许可规定行为的处罚;负责对违反竣工验收各项规定行为的处罚;负责对违反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行为的处罚;负责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行为的处罚;负责对违反防尘、降尘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13、28条;《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望城区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11]203号);《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望政发[2011]139号)

  区行政综合执法局

  房产管理

  水利河道管理

  对违反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房产测绘管理行为的处罚;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行为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房产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住房保责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管障局

  理。负责全区房地产市场和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房预(销)售、买卖合同备案等房地产开发经营工作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负责查处房地产经营管理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

  对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城市房地产行政综中介服务管理行为的处罚;合执法对违反商品房租赁管理行为局

  的处罚;对违反物业管理行为的处罚。

  负责对违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生产经营、工程建设和违法在河道管理范行政综围内进行影响堤防安全、河合执法

  势稳定行为的处罚;负责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行为的处罚。

  负责采砂的行政许可和日常巡查监管;负责对违法取水、水务局

  用水行为的处罚;负责对违法开垦荒坡地,水土保持措-7-《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望城区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11]203号);《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望政发[2011]1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7、38、65、6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4、27、30、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2、23、56、57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9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2014年6月13日凌晨1时,程某在湘江长沙市望城区洪家洲京珠复线桥下游某处水域,利用湘望机……号改装自卸舶非法吸砂,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安全,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违规当事人4800施不到位行为的处罚;负责对违法进行影响大坝安全、水工程运行行为的处罚;负责对违法围垦库区、影响水库安全行为的处罚;负责对违法影响水文设施、建设水文设施、从事水文活动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水利管理行为的处罚。

  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元的行政处罚。

  21、32条;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59、72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望城区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11]203号)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望政发[2011]139号)

  土地管理

  负责报国务院、省、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用)、使用资料的整理与审核报批工作;核准集体建设用地许可、临时用地许可;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国土局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和矿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土地、矿产、测绘等违法违规案件;负责查处闲置用地和违法用地等工作。负责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

  行政综对违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建合执法筑物和设施的行政处罚。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望城区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11]203号)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望政发[2011]139号)

  -8-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城市管理和执法宣传

  主要内容

  不定期开展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宣传活动。

  承办机构

  法制宣教科

  8805912联系电话

  -9-

篇六: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清单

  

  城区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任清单

  城区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

  号

  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

  卫生、城市市容综合管理、城市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贯彻执行关于环境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城管监察大队

  贯彻执行关于城市市容综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城管监察大队

  贯彻执行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城管监察大队

  2编制有关环境卫生、城市市容综

  合管理方面的专业规划、中长期

  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

  施。

  按照市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技术发展要求,负责制定城区环境卫生工作计划、环

  卫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办公室按照市级主管部门编制的管理规划、标准、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城区城市市容市貌管

  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办公室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管理资

  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

  施。

  负责编制城区环境卫生、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专项年

  度资金计划,并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办公室

  4负责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

  法的监督指导和重大行政执法

  活动的协调或实施;负责城市管

  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

  管理。

  负责城区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的协调或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城区城市管理方面的专项执

  法和集中整治工作,行使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办公室

  组织开展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城区城市管理和执法保障工作;城管监察大队

  负责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包括相关投诉处理、争议协调、年度考核等工作;

  法规监察科

  负责城区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办公室、城管监察大队

  5负责城区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工负责组织、协调城区环境卫生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办公室、城管监察大队

  作;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拆迁工程的渣土、医疗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特

  殊垃圾的收集、贮存、清运和处置的监督管理;

  垃圾场

  负责对城区“三清一管”工作和卫生责任单位的达标管理和检查

  验收;办公室

  负责环卫机械设备配置的计划编制和产权管理;办公室

  依法征收企事业单位、居民区、市场外摊点环境卫生服务费、门前卫生清扫服务费及

  各类垃圾清运费和处置费;

  渣土办、城管监察大队负责新建和改造环卫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方案审批及竣工验收;办公室

  负责监督环卫基础设施项目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办公室

  6负责市容市貌的管理工作,组织

  协调专项治理和综合整治工作。

  负责相关户外广告设置

  负责指导协调城区的市容市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市管理重大活动;办公室

  负责城区临街建筑物及设施的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城管监察大队

  负责城区户外广告、宣传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画廊设置和城市洗车点的监

  督管理;

  城管监察大队负责指挥、协调城区未经批准在城区街道和公共场所散发传单和广告品,或使用宣传

  车、军乐队等进行商业宣传和庆典活动;

  城管监察大队参与停车场规划设置工作、办公室

  7参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

  设和管理工作。

  参与数字城管考核活动;

  数字中心参与数字城管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配合数字化城市管理重大事项(综合性问

  题)的协调实施。

  8负责城区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

  执法工作和承办城区人民政府

  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城区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城管监察大队

  承办城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城管监察大队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

  1车辆违法

  停放的管

  理和处罚

  区城管局

  负责对城市人行道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机

  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和

  行政处罚。

  《河北省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条

  例》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

  市民向交警举报,一车主将车停在

  银行门前的人行道上。交警到达现

  场后,认为车辆停放在人行道上,根据公安负责机动车道上的违停,城管负责人行道违停的职责分工,遂通知城管部门前来查处。城管获

  悉后,到达现场进行查处。

  区公安局(交

  警大队)

  负责对在各种禁停道路上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行

  为进行日常监管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

  七号)第五十九条

  2易扬尘场

  所以及渣

  土清运的管理和处

  罚

  区城管局

  负责对建筑工程渣土偷倒、乱倒、抛洒滴漏等违

  法违章行为的执法处罚工作,及时通报并督促相

  关单位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河北省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条

  例》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

  2014年2月7日,某工程车未取得

  渣土准运证装载工程渣土行车至迎

  宾大道被城管执法局查获,且车身

  有大量泥土,污染工地外道路近200米。经查,该车辆未办理道路通行区住建局

  负责做好建筑工地监督管理,落实文明施工管理

  要求;及时抄告市政工程、拆迁项目情况和渣土

  处置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十七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三十一条证,且存在超载的嫌疑。城管执法局将案件一并移送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城管执法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规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对其污染城市道路和未办理渣土运输许可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交通运输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分别实施行政处罚。经查实,本案的建筑工地并未设置车辆冲洗设备,致使渣土车出工地沾有大量泥土,污染路面。城管执法局对该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后将结果抄告住建局,由其列入工地文明施工考核,敦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各项措施。

  区环保局

  负责负责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的行政许可,定期

  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渣土管理工作检查

  区交通局负责对各类运输车辆的超载超限行为的查处,配合县城市管理局对造成污染车辆的查处;及时抄告道路桥梁等工程项目情况和渣土处置计划。

  区公安局负责对无营运资质车辆、超速行为、未办理通行证和其它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查处,实施严管重

  罚。

  3大气污染

  监督管理区城管局

  负责查处餐饮服务业店外烧烤产生油烟污染的违法行为

  《河北省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条

  例》第四十条

  X年X月X日,城管热线接市民举

  报称,某烧烤摊位未安装油烟净化

  装置,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

  响,接举报后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

  到现场进行查看,发现该饭店厨房

  间确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同时发

  现该饭店在后门处安装一大型锅

  炉,使用高污染燃料,用于开水灶

  经营。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将该情

  况抄告区环保局。城管执法局对该

  饭店厨房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造成

  油烟污染的行为作出处罚,环保局

  对该饭店锅炉使用高污染燃料造成

  环境污染的行为作出处罚。

  县环保局负责查处油烟和烟尘污染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四十一条

  4城市街道

  及校园周

  边治安综

  合治理

  区城管局

  负责对城市街道及校园周边跨门经营、乱搭乱建

  及无证流动摊贩的查处、取缔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

  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某学校在放学期间由于校外经营文

  具小食品等摊位过多,导致家长无

  法正常接送孩子,经家长举报,区

  城管局依法对校外流动摊位进行了

  查处、取缔,并通知区交警大队对

  校外交通进行了指挥、疏通。

  区工商食药

  局

  负责对流动摊点营业执照进行查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

  区公安局

  负责校园及周边的治安工作,协助社区及相关人

  员对现有危害社会人员的帮教管控;指导督促学

  校落实内部治安安全、消防安全管理,消除安全

  隐患;依法及时打击查处危害校园和师生人身财

  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校园及周边的交通安全

  工作;加强互联网安全监管;推进警校联系机制

  建设等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5食品流动

  摊点管理

  区城管局负责对食品流动摊点等占道经营进行监管。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

  例》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某早点摊位占道经营经群众举报,城管局对其经营范围和时间进行明

  确规定,执法过程中发现其涉嫌适

  用变质食品,遂通知区卫生局对其区工商食药负责对食品流动摊点营业执照进行查处和对食《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

  局

  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食品进行检测,经检测,其摊位确实使用变质食品冒充新鲜食品,遂依法对其取缔并移交公安部门进一

  步调查。

  区卫生局

  负责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六十条

  区公安局

  负责对食品犯罪案件侦办,维护执法秩序。

  6违法建筑

  区城管局

  负责对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

  他设施按政府批准决定执行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二十二条

  区规划局

  负责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建筑的认定和不按

  《规划许可证》建设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

  第74号)第六十四

  条

  7建筑垃圾

  管理

  区城管局

  负责对建筑工程渣土偷倒、乱倒、抛洒滴漏等违

  法违章行为的执法处罚工作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六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

  区住建局

  负责做好建筑工地监督管理,落实文明施工管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要求;及时抄告市政工程、拆迁项目情况和渣土

  处置计划

  第二十六条

  8占道清洗

  维修车辆区城管局

  负责对从事车辆清洗和维修经营活动造成环境

  卫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三十八条

  区交通局

  负责对未经许可,从事车辆清洗、装饰维修的许

  可和查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9占道屠宰区城管局

  负责对在街巷和居民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

  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进行管理与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章第四十条第六款

  区商务局

  负责对未取得国家相关合格证件的屠宰员进行

  管理与处罚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河北省

  人民政府令2009年第3号)第七条

  10破坏环卫

  设施区城管局

  负责对非故意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个人和单位

  进行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

  例》第四章第四十一条

  区公安局

  负责对盗窃、故意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

  施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第三章第三十七条

  11户外广告

  管理区城管局

  负责起草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和政策;负责牵头编

  制户外广告的专项规划;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的受理、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户外

  广告公共资源的出让活动。

  《河北省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十

  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相对集中行

  政处罚权》

  某广告公司向城管局审批窗口提交

  了在县振堂路与富强街口处工地围

  墙上设置一大型户外广告的申请。

  执法局审批窗口受理后,发现未办

  理规划许可和工商审查手续,随告

  知应先办理规划手续和工商审查,取得上述手续后,经现场勘查,符

  合市容标准,予以审批并要求按标

  准施工。

  区工商局

  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

  者经营资质的审核,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

  及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令第25号》《河北省户外广

  告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区规划局

  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审核,并参与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制定,将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纳入城市设计、详细规划和新建建筑设计方案中

  《河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四

  条、第五条

  12占用道路

  摆摊设点

  的管理和

  处罚

  区城管局

  负责对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摆设摊点

  的管理与处罚

  《河北省城市和环境卫生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某日,由于市场内摊点过多导致某

  些摊点市场外经营,区城管局对街

  道路牙石以上摊点进行管理与处

  罚,公安局对占用城市道路影响交

  通的摊点进行管理与处罚,区公安局(交

  警大队)

  负责对在城市道路上擅自摆设摊点的管理与处

  罚

  《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1997年12月18日通过1998年1月1日施行1、擅自摆摊行政处罚

  权:《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四条

  (第三项)

  13噪声污染区城管局

  负责对临街门店及流动摊点进行广告宣传时产

  生的噪声进行管理和处罚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法》第五十八条

  某日公安局接到报警,有人举报某

  门店宣传时喇叭声音过大,公安局

  遂通知城管部门进行查处。

  区环保局负责对产生噪声的其他单位进行管理和处罚

  区公安局

  负责对娱乐,集会等使用音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的噪声进行管理和处罚

  区住建局

  负责对建筑施工工地产生的噪声污染行为进行

  管理和处罚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

  1公厕日常维护公厕日常维护城管监察大队68191102中转箱、果皮箱日常维

  中转箱、果皮箱日常维护城管监察大队6819110护

  3便民市场日常管理便民市场日常管理城管监察大队6819110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发生,促进各行政处罚机构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永年区城管监察大队

  二、监督检查内容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明确的执行标准,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三、检查方式

  1、对异常理由逐项进行复核;

  2、不定期执法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案卷评查、量化评分的方式对永年区城管监察大队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执行依据参照邯郸市城管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永年区城管局(永年区城区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永年区城管监察大队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式、社会情形等变化作出调整和

  完善。

  (二)永年区城管局法规监察科负责本单位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式、社会情形等变化及时报永年区城管局(永年区城区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议调整和完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每季对自由裁量异常案件理由进行复核;

  (二)对异常理由不充分的案件交永年区城管监察大队和城区各受委托执法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确认;

  (三)每年将自由裁量异常案件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行政处罚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参照《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予以认定。

  七、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重大案件查处

  永年区城管局(永年区城区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行使指导、协调、监督永年区城管监察大队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辖区范围内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工作,组织对辖区内重大案件的查办,现制定重大案件受理处理制度:

  一、城区级负责受理处理的重大案件范围

  重大案件主要是指:领导批示的案件,市级主管部门转办或督办的案件,线索明确、影响恶劣的案件,情节重大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

  (一)领导批示的案件是指省、市、城区领导批示的案件;

  (二)市级主管部门转办或督办的案件是指市城管局转送或督办的案件;

  (三)线索明确、影响恶劣的案件是指被群体性举报或者一段时间内被不同举报人连续举报,案件线索明确,违规行为被媒体曝光,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

  (四)情节重大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是指违法违规问题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重大案件受理处理程序

  (一)登记受理。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和承接市城管局转办案件统一登记受理,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分类办理。承办单位对举报材料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一般案件转送永年区城管监察大队相关大队

  处理,重大案件由永年区城管局(永年区城区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查办或督办,分类处理过程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查办或督办。永年区城管局(永年区城区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及时组织重大案件的查办,对督办案件应定期跟踪督促查办大队反馈调查处理情况,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反馈调查处理结果的要书面说明原因。

  (四)结案归档。查处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处理意见依据正确,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结案。

  三、重大案件的办理流程

  重大案件的办理通常按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结案归档、备案审查流程进行,永年区城管局(永年区城区管理行政执法局)实行查办或者督办。

  (一)立案。立案是指对控告、检举(举报)、投诉及检查等渠

  道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予以调查处理决定的过程。

  (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主要是通过察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笔录、检验检测等方法收集证据材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认证的过程。

  (三)作出处罚决定。承办单位按照领导批示后的处理意见逐项落实,经集体讨论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结案归档。案件处理终结后,写出专题报告,上报领导批示后结案。

  (五)备案审查。承办单位报送《关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报告》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以接受备案审查。

  四、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户外广告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户外广告企业(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业从业行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户外广告企业对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和标准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城管监察大队对经永年区城管局(永年区城区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批设置户外广告进行现场检查是否合格。

  四、监督检查措施

  经户外广告受理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从开始设置到设置完成进行全程管理、监督。

  五、监督检查程序

  户外广告必须经合法审批规范设置,设置过程监管指对户外广告设施自行政许可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至广告设施设置完成前进行监督管

  理。根据户外广告审批许可内容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如发现该设施在设置过程中未按审批许可要求设置,通过联系执法部门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违反《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规定的,按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四)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选择合法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承运,到合法消纳场处置建筑垃圾。

  2、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运输企业需使用合法运输车辆运营;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按规定实行密闭运输;沿途不遗撒、不泄漏建筑垃圾污染城市道路;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按核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副本或者运输证。

  3、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许可:公示场内布局图、进场路线图及其他相关信息;对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推平、辗压;在运输车辆驶出消纳场所前,应当冲洗车体,净车出场;保持进出消纳场所的道路整洁、畅通;严格按照方案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处置和对废弃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保持场内环境整洁,无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如实登记建筑垃圾受纳情况,并定期向城区城管部门报告;不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或者其他危险废弃物;建筑垃圾消纳不超出核定的场地、容纳量受纳垃圾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登记备案、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不定期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记录和签字。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查看相关材料。

  2、将相关材料记录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等规定的,按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篇七: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清单

  

  **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

  任

  清

  单

  二〇二〇年五月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25-(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二)对行政许可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检查(三)对行政许可事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四)城市市容环卫管理的监督检查

  (五)城镇燃气经营、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六)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监督检查

  四、公共服务事项

  -1--17--25--27--30--31--33--35--38-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监督实施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组织制定全区园林绿化方面的法规文件。

  组织制定全区环境卫生方面的法规文件。

  组织制定全区市政设施方面的法规文件。

  制定行政执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制度。

  制定全区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发展战略。

  组织制定全区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中长期规划。

  依法组织制定全区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专项规划。

  制定全区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年度计划。

  制定全区园林绿化方面的发展战略。

  组织制定全区园林绿化方面的中长期规划。

  依法组织制定全区园林绿化方面的专项规划。

  制定全区园林绿化方面的年度计划。

  制定全区市政设施方面的发展战略。

  组织制定全区市政设施方面的中长期规划。

  依法组织制定全区市政设施方面的专项规划。

  制定全区市政设施方面的年度计划。

  负责制定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发展战略。

  负责制定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备注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定本区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城市管理等方面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实施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中长期规划。

  负责制定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专项规划。

  负责制定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年度计划。

  负责制定全区城市管理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参与编制全区市政公用管理专项规划。

  参与编制全区园林绿化专项规划。

  参与编制全区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备注

  23456负责举办商业、公益性宣传活动临时占用道路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

  负责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非占用公共资源的)。

  负责瓶装燃气分销网点许可及选点审查等内容。

  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负责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审批。

  负责举办商业活动临时占用道路或其他设施审批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

  负责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

  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非占用公共资源的)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

  负责职权范围内瓶装燃气分销网点许可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

  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

  负责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临时堆放物料审批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8负责关闭、闲置或者拆负责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处理设施、场所审批方面的行政审批工施、场所审批。

  作。

  91011121314负责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负责伐移树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占用绿地2000平方米以下;一处一次砍伐树木50株以下;一处一次移植树木100株以下)。

  负责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许可(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下、红线宽度20米及以下市政道路)。

  负责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下、红线宽度20米及以下市政道路)。

  负责专业洗车场所备案。

  负责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占道停放管理工作(一般管理工作)。

  负责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

  负责伐移城市树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占用绿地2000平方米以下;一处一次砍伐树木50株以下;一处一次移植树木100株以下)。

  负责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许可(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下、红线宽度20米及以下市政道路)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

  负责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下、红线宽度20米及以下市政道路)方面的质量监督工作。

  负责专业洗车场备案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

  负责电动自行车占道停放管理工作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负责制定并实施全区性的重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动方案

  15负责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全区性的重大执法行动,统一调动指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区环境卫生管理队伍、园林管理队伍及相关单位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统一调动指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区环境卫生管理队伍、园林管理队伍及相关单位开展全区性的专项整治活动。

  负责制定城市管理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16负责行使城管执法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包括负责行使辖区内城市规划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建筑市场管理、燃气管理、市容环卫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绿化管理、房地产管理、爱国卫生、土地管理、水务管理、林业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电力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

  负责行使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负责行使辖区内市政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负责行使辖区内建筑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负责行使辖区内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序号

  主要职责

  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负责行使辖区内市容环卫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负责行使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负责行使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负责行使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负责行使辖区内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负责行使辖区内爱国卫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负责行使辖区内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负责行使辖区内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负责行使辖区内林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负责行使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负责行使辖区内电力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制定全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计备注

  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计划、方案;协调落17实城市管理联席会议的有关事项。

  划。

  制定并指导实施全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负责组织全区城市环境管理考核评估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全区范围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负责区城市管理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组织协调落实工作。

  负责协调区市政市容委属各部门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协同有关部门完成联审、联办事项。

  组织或参与相关会审、评审和勘查论证工作。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开展城市管理宣传教育活18动和城市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抓好队伍管理。

  负责本系统人员培训工作。

  负责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负责行政执法资格的审查、审核工作。

  备注

  编制区管市政设施的大修维护计划;负责辖区城区20米以下道路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19划编制、申报及建设管理;负责监督辖区建制镇市政设施和20米规划路以下道路设施的维护管养。

  组织编制区管市政设施的大修维护计划。

  负责辖区城区20米以下道路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编制、申报及建设管理。

  (建议剔除此项)

  负责监督辖区建制镇市政设施和20米规划路以下道路设施的维护管养。

  负责中小型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工作。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办理全区市政市容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负责办理全区市政市容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负责办理全区市政市容管理的行政赔偿案件。

  依法组织有关行政许可案件的听证工作。

  依法组织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

  负责有关市政市容管理的信访工作。

  负责政务窗口的接待、咨询工作。

  负责指导协调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监督中心工作。

  受理职责相关的投诉,承办重要投诉件。

  备注

  依法组织有关行政许可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和办理行政诉讼、20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受理职责相关的投诉,承办重要投诉件。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监督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负责监督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负责监督燃气管理机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负责监督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贯彻执备注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21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负责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负责制定专项资金计划。

  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奖励基金安排计划。

  负责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整治专项资金。

  负责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建设项目资金。

  监督实施行政执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负责监督检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监督行政效能情况。

  监督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督察考核办法。

  监督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奖惩办法。

  负责监督检查违法建筑整治工作。

  备注

  22承办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管理相关部号

  事项

  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某城中村内一垃圾点脏乱差,附近居民向街道办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区城市管负责对市容环卫管理理局、区综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合行政执规定的行政许可、监督法局

  检查管理工作。

  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区环卫局

  理具体工作

  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容貌和环境卫市容街道办事1环卫

  处

  管理

  辖区城市容貌的监督定》

  管理工作。

  4、《**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区园林管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具理局

  体管理工作

  法》

  理和清扫保洁;负责本貌管理若干规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3、《**市城市容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生管理条例》

  事处反映情况,要求加强管理,卫部门未及时清运垃圾造成,向环卫部门反映,致久拖不决,附近居民最终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反映情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职责分工要求街道办事处和环卫部门最终解决了该问题。

  卫生管理条例》

  街道办认为是环2、《海南省城乡户外设置2物管理

  区城市管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1、《中华人民共理局、区综施设置许可证;对户外和国道路交通合行政执设置物的监督检查;

  安全法》

  法局

  某企业向区城市管理局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区城市

  序管理相关部号

  事项

  门

  规划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管理局接受申请后,在审批前向区规划局、区交警大队致函征求意见,交警大队和规划局对此无意见后才核发行政许可证。

  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2、《海南省城乡申请设置提出意见。

  容貌和环境卫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设置提出意见;对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

  所举办商业、公益性宣生管理条例》

  3、《**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

  交警部门

  传活动需要搭建临时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通行的提出意见。

  区城市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对城市建筑垃圾《中华人民共处置的行政许可及、监1、督检查管理等工作。

  和国城乡规划法》

  对建设单位把渣土运2、《中华人民共输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和国道路交通建筑应资质的运输企业进安全法》

  3垃圾行监督管理;对建筑工3、建设部《建设管理

  住建部门

  地按要求设置车辆冲工程施工现场洗设备和沉淀池,对出管理规定》

  场车辆冲洗,做到净车4、《海南省城乡出场进行监督管理。

  容貌和环境卫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规划部门

  需要,对建筑垃圾处置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污染路面,应当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查处,同时向住建部门汇报,要求其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监管,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超速超载等行为的,生管理条例》

  序管理相关部号

  事项

  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由交警部门负责查处。

  场地进行统一规划,合《**市城市容理布局。

  负责严格查处未实施密闭改装的工程车及农用车违法清运渣土交警部门

  的行为;对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超载、超限、超速等行为进行查处。

  负责建筑物建设的规1、《关于推进规划部门

  划许可和实施监管

  市县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城乡4规划管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违法建筑的处罚

  关行政处罚权划转厘清部门职责边界的指导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

  貌管理若干规定》

  对已取得规划许可的建筑物存在改建行为,需要规划部门进行违法规划部分的认定后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

  序管理相关部号

  事项

  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1、《关于推进市县业务主管案例

  住建部门

  负责建筑市场方面的部门与综合行许可监管

  政执法部门相关行政处罚权建筑划转厘清部门5市场职责边界的指管理

  导意见》

  区综合行负责建筑市场方面违2、《建设工程政执法局

  法行为的处罚

  质量管理条例》等

  负责房地产管理的监1、《关于推进住建部门

  管

  市县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行政处罚权房地划转厘清部门6产管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违反房地产管理职责边界的指方面的行为的行政处导意见》

  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对在建工程的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后移送执法局

  对房地产市场负责监管,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移送执法局处罚

  序管理相关部号

  事项

  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1、《关于推进市案例

  负责土地管理的监督国土部门

  许可

  县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行政处罚权划发现有非法占用土地、采矿等违法行为时,进行调查认定后移送执法局

  土地7管理

  区综合行负责违反土地管理行政执法局

  为的行政处罚

  转厘清部门职责边界的指导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

  1、《关于推进市县业务主管部水务部门

  负责对水务管理方面门与综合行政的许可监管

  执法部门相关行政处罚权划对违法取水、采砂等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后移送执法局

  水务8管理

  责边界的指导意见》

  区综合行负责违反水务方面的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

  转厘清部门职

  序管理相关部号

  事项

  门

  林业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关于推进市负责林业管理方面的1、许可监管

  县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行政处罚权划林业9管理

  区综合行负责对违反林业管理政执法局

  方面的行政处罚

  责边界的指导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森林法》等

  1、《关于推进市县业务主管部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方环保部门

  面的审批和监管

  生态环境10保护管理

  区综合行负责部分违反环保方政执法局

  面的行政处罚

  责边界的指导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行政处罚权划转厘清部门职转厘清部门职发现有违法占用林地、砍伐林木等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后移送执法局

  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后移送执法局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街道、镇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2)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3)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4)行政处罚统计、行政处罚备案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5)履行法定职责及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

  (6)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及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使用情况;

  (7)执法行为的规范情况;

  (8)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4、监督检查措施

  (1)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2)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

  (3)对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或者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4)其他依法需要采取的监督方式和措施。

  5、监督检查程序

  (1)区城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区城管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4)区城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6、监督检查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

  辖区街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

  ①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进行行政处罚的;

  ②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③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行政处分

  对辖区街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作出行政处理意见,构成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行政许可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接受区城市管理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2、监督检查内容

  对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2)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5)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6)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7)是否擅自收费;

  (8)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10)是否履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11)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12)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

  (1)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2)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3)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4)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5)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调查处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和措施。

  4、监督检查措施

  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依法给予行政处份。

  5、监督检查程序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6、监督检查处理

  (1)撤销行政许可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城市管理局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撤销已经做出的相关行政许可。

  ①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相关许可决定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做出作相关许可决定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做出作出相关许可决定的;

  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核发作出等方面的相关许可决定的;

  ⑤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撤销;

  ⑥依法可以撤销相关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

  (2)行政处分

  对受托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等规定进行行政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行政许可事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被许可人

  2、监督检查内容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实地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

  4、监督检查措施

  (1)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2)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3)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4)检查时,被许可人具有报送材料和如实提供材料的义务。行政机关为监督检查被许可人所实施的行为,如认为有必要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时,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如果行政机关认为现有材料不足以查明事实,需要被许可人提供有关材料的,被许可人就应当如实提供,不得隐瞒、推脱,更不能制造虚假材料。

  5、监督检查程序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

  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所设定义务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逾期未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四)城市市容环卫管理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1)区环卫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

  (2)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等。

  2、监督检查内容

  对城市市容环卫设施等事项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本区市容环境卫生方面各类规划的实施情况;

  (2)本区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实施情况;

  (3)对区环卫局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上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

  4、监督检查措施

  (1)听取区环卫管理局的汇报;

  (2)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3)对受理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调查处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和措施。

  5、监督检查程序

  区城市管理局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区环卫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等的监督检查。

  区城市管理局进行监督检查时,及时发现和纠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区环卫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公务员法》等规定进行行政处分,构成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对不履行责任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五)瓶装燃气分销网点经营、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1)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

  (2)瓶装燃气分销网点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燃气经营的行为。

  2、监督检查内容

  对瓶装燃气分销网点经营、安全等事项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瓶装燃气分销网点经营、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

  (2)瓶装燃气分销网点安全管理标准的实施情况;

  (3)瓶装燃气分销网点经营主体的合法性;

  (4)瓶装燃气分销网点管理规范运行管理情况,及安全生产和安全运营情况;

  (5)瓶装燃气分销网点应急保障和安全管理情况;

  (6)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

  4、监督检查措施

  (1)听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的汇报;

  (2)对本区瓶装燃气分销网点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3)对受理的瓶装燃气分销网点管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调查处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和措施。

  5、监督检查程序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及其工作人员、瓶装燃气分销网点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监督检查时,及时发现和纠正燃气经营管理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中队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公务员法》等规定进行行政处分,构成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瓶装燃气分销网点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根据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六)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1)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2)户外广告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业行为。

  2、监督检查内容

  对户外广告事项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户外广告企业对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和标准执行情况;

  (2)户外大型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和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书面报告、实地检查、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联合执法等。

  4、监督检查措施

  经户外广告受理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从开始设置到设置完成进行全程管理,主要是对许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文字、色彩、形式等进行监督督查。

  对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5、监督检查程序

  (1)设置过程监管

  户外广告必须经合法审批规范设置,设置过程监管指对户外广告设施自行政许可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至广告设施设置完成前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户外广告审批许可内容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如发现该设施在设置过程中未按审批许可要求或未经审批设置,通过联系单抄送执法部门查处。

  (2)设置完成后监管

  户外广告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设置,逾期视作许可作废。设置完成后由设置单位自行组织工程验收,单体面积超过二十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完成安全检测一周内向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交户外广告设施施工监

  理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设置人和验收单位对该广告设施负有安全责任。

  自户外广告设施监理或检测报告后,主管部门依法对户外广告是否按照审批要求规范设置进行督查。

  6、监督检查处理

  (1)户外广告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业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业管理行政行为违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根据《**市数字化城市协同管理实施方案》、《**市数字化城市协同管理建设方案》行业产品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信息采集》(CJ/T422-2013)等,将数字城管覆盖范围内的城市管理内容委托给社会具有**市**区数人力资源项目管理和服务能力的公司或字城管信息事业法人单位,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部采集

  件、事件标准、巡查监管要求,并以划定的网格为基本工作区域进行定时、全面、公正、及时地监管和有效信息数据采集、准确传输以及核查、核实等,保证城市管理问题的及时、全面发现,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问题的快速处置。

  1区城管委委

  ********2城管投诉热接受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相关问题的咨询线

  与投诉。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3宣传教育

  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燃气安全、园林绿化、行政执法等事项进行宣传教育。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4确保市容整洁有序,环卫设施良好,创城市环境卫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体健生服务

  康与生命安全。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5坚持统筹规划,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燃气服务保全,确保燃气服务平稳运行,保质保障

  量、规范服务、节能高效。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篇八: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清单

  

  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权责清单(序号权力权力名称类型权力依据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第十二条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经营者,并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按照《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行政燃气经营许第十三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许可可证核发个人新申请经营瓶装燃气的,应当设立企业第十四条从事燃气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从事管道燃气、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瓶装燃气充装和供应站(点)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二)同一市、州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经营的,向市、州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跨市、州行政区域经营的,分别向市、州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三)从事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部门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经营者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印制《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46号)附件二第7项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经营者行政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改动市政燃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第104项气设施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1项3燃气经营者行政《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停业、歇业许可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可停业、歇业的审批

  清单(3059项)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追责范备注围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驻遵义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窗口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驻遵义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窗口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驻遵义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窗口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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