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互联网金融下的金融监管(7篇)

时间:2023-07-21 19:54:02  阅读:

篇一:互联网金融下的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摘要】伴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迅猛开展,众多金融理财产品也应运而生。作为新兴互联网金融一个标志产品,余额宝以高收益性而受到了广泛关注,但在其看似低风险高收益的现象下仍然有许多风险监管法律问题需要我们思考。

  【关键词】风险

  监管原那么

  监管措施

  一、余额宝的潜在风险

  余额宝作为一支货币基金,虽然穿上了互联网金融的外衣但仍未改变其基金本质,依然难逃货币基金应有的风险,笔者认为有四个潜在风险值得我们关注。第一个是市场风险。货币基金在市场良好的情形下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相反在市场疲软时所遇到的亏损也不容小觑。余额宝作为货币基金也是新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广阔投资者对余额宝的了解并不深,货币市场违约而带来网络理财产品违约将带来的投资者的恐慌也不可估量。第二个是行业风险。网络理财产品依靠互联网公司开展,而目前对互联网公司监管的缺乏无疑加大了余额宝等的风险,一旦互联网公司或者基金公司运行出现问题,直接对投资者经济损失和间接导致的对互联网金融的信任危机将很严重。第三个是与银行竞争关系而导致的风险。余额宝以收集沉淀资金来运行获利,实际上是在分流本该属于银行的资金,这种与银行的竞争关系自余额宝上市以来就一直存在并得到了某些银行的“惩治〞。前不久几大银行专门针对余额宝出台的限制转入转出金融的政策严重危及了余额宝用户的利益,即使投资者对此表示强烈反对,但面对强势的银行也只能默默忍受。第四个是技术风险。基于互联网的背景,网络账户相较于传统的银行账户来说平安性低,发生被盗或者数据信息泄露的风险也更高。

  二、余额宝的监管与规制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是一行三会的分别监管模式,余额宝本质上作为货币基金由证监会来进行监管。但目前并无具体法律来明确证监会的职权划分,对余额宝的监管仍处于较低阶段,不仅不利于对余额宝风险的识别和控制,也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关于监管原那么,笔者在分析互联网金融本质属性和开展规律的根底上,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三个原那么。首先是依法监管原那么。目前我国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监管的法律相当欠缺,导致监管机关在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我国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监管法律,使得监管机关遵循依法监管的原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第三方理财公司的性质、业务范围、规章制度、法律责任等进行监管。其次是协调监管原那么。余额宝之类的互联网理财产品,虽然实质是货币基金,但依然牵涉到银行业甚至保险业的业务,不应该单单只有证监会做监管机关。因此应由证监会领头,协调其他相关部门比方银监会、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的监管,这样才能做到全面覆盖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最后是实行比例监管原那么。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监管虽然应当严格,但是没有必要每一个过程都必须由监管机关介入,可以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开展动态、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等的评估,来确定监管的范围、方式,实行分类监管。影响小、风险低的完全可以交由行业自律监管,而影响大、风险高的那么必须由监管机关插手。这样做的目的是不仅可以提高行业自身的自律水准,也可以减轻监管机关的业务量同时也节约了行政资源。

  同时需要明白,余额宝是由支付宝联手天弘基金而开发的一款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宝和第三方理财机构的天弘基金,理所应当的成为了对余额宝进行重点监管的对象。对支付宝的监管应该重点关注支付宝是否具有标准的行为,包括审查运营余额宝的资格和牌照、检查其支付系统的稳定性以及要求支付宝要严格按照支付效劳约定存货币和按用户要求赎回货币,不得毁约违约等方面。而对天弘基金的监管那么要重点监管其资金流动的平安与稳定性,要求其及时按客户要求转入或转入资金,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任意泄露客户信息和资料。

  三、对余额宝监管的措施建议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法律对此的监管还不到位,主要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加快研究制定专门针对规制互联网金融法律,例如把余额宝等网络理财产品纳入监管范围,设立准入、退市的行业标准等方面。

  第二,标准监管的程序。不仅包括对整个流程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还要分日常监管和专门监管,全方面对整个理财金融产品从申报、批准、发行、监督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并且必须按法律的规定进行监管,对风险行为及时控制,如果牵涉到违法行为如洗钱行为等时应及时报告给有关部门处置。

  第三,设立存款风险保险制度。可以学习美国的做法建立存款延伸保险制度,让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就是支付宝把投资者的存款放置在保险公司的账户中,由此产生的保险费用由沉淀资金的利息抵扣。同时规定假设支付宝平台倒闭了,这笔存延伸保险并不适用,余额宝的投资者的存款并不会受到损失。

  第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近年来美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较为健全的开展离不开配套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开展迅速并无良好的配套社会信用体系。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建立健全信用评级业务许可制度,培育专业性高的信用评估机构,从而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制约,有效的提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水平,带动第三方支付市场和类似余额宝的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健康开展。

  第五,加强行业自律。对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监管除了需要行政监管外,还需要行业加强自身自律,让行业通过标准自身行为来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保护正当权益。例如建立互联网理财产品协会,通过同业成员内部的自我监督和纠正机制来加强行业纪律,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开展。

  四、结束语

  在全球化日益加剧的今天,互联网金融的兴起符合了经济开展趋势,也符合电子时代的电子化经济模式转变要求。然而互联网金融行业仍然存在很多潜在的风险问题,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监管,维护经济健康有序的开展依然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张晓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那么: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J].金融监管研究,2021,.

篇二:互联网金融下的金融监管

  

  互联网时代下的金融发展和监管模式探析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P2P、众筹等多种金融理财形式大量涌出,有效解决了融资时间和空间限制所存在的问题,同时也符合不同客户对金融产品的选择需要。然而,互联网金融在为人们提供方便的基础上,也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对此,本文站在当前互联网发展的背景下,对金融行业的发展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从而提出相应的监管模式,确保金融行业能够稳定的发展。

  标签:互联网金融;发展;监管模式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飞速发展,云支付、P2P等多种技术形式逐渐融入到金融行业,和互联网技术有关的金融产品以及所使用的工具日益增加,同时也逐渐走进人们的生活中。总而言之,互联网金融是属于互联网和传统金融之间所形成的结合体,具有传统金融无法实现的功能,但是也同样存在新的安全隐患。在最近几年里,有关人员在金融论坛中提出希望尽快出台相应的金融制度,从而增大网络金融的监管工作力度。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

  互联网金融作为发展初期的新事物,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步演化成三种主要的发展形式,分别是第三方互联网支付、P2P网络信贷、众筹融资。

  1.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模式

  第三方支付是以非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服务平台,客户进行网购时先将资金付给中介,由中介收到款项后通知卖家发货,客户收到货物后通过确认,第三方才将资金付给卖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了中介平台,通过此平台将卖家和买家联系起来,保证了双方的信用,使网购更加安全;第二,利用先进的网络支付系统,操作流程简单易于接受,节省了客户传统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成本;

  2.P2P网络信贷模式

  P2P信贷是第三方为资金借贷双方搭建平台,通过第三方进行供求匹配,需要资金方通过该平台提出申请,愿意借贷方借助此平台寻找合适对象加以匹配,从而完成资金的借贷。其有两种运营模式,一是纯线上模式,即资金的借贷活动是通过线上进行,不结合线下的审批。二是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借款人通过线上提出借款申请后,平台安排线下人员进行家庭财产调查,评估借款人的资信和还款能力。

  3.众筹融资模式

篇三:互联网金融下的金融监管

  

  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智能手机的普及,人们更容易,也更便捷的能够接触到网络,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支付等技术的不断成熟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互联网金融是将网络与金融两个行业结合起来,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一种金融运营模式。互联网金融是普惠金融的表现,方便了消费者解决对金融消费的需求,但任何新生事物的出现,其对社会的益处并不能回避对社会可能带来的风险,创新只有在监管之下才能有序发展,不成为达摩克里斯之剑,如果没有监管,无序的发展只会导致创新乏力,加之金融关系国计民生,不受监管的互联网金融必然导致国家金融安全受威胁。

  一、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一)互联网金融的成本低廉、可持续新强

  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是在网络上进行的,这样就大大地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比如营业厅的减少,就节约了运营成本。而大数据时代下的云计算技术,可以更加精准的自动处理和分析客户的需求,提供更灵活的服务,这就减少了人力资源的成本,而这些成本的节约可以使得金融机构将更多地资金投入到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之中,实现了金融产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可以使金融服务的范围覆盖更广泛、使消费者能够便捷的获得金融服务

  互联网的一个特点就是其具有易用性、便捷性和广泛覆盖性,互联网的出现,大大地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也提升了金融服务的质量,从实质上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消费者来回实体机构的时间,舍去了繁杂的手续,使消费者体验到了普惠金融的实惠。

  互联网金融的以上优势,在方便消费者使用的情况下,也促使了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和快速普及,特别是年轻一代的消费者,利用智能手机和高速移动互联网络,实现了互联网金融的触手可得。在这种情况下,过去的监管模式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时代的发展了,所以应当建立新的监管模式,来促进行业的有序发展。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有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范围,已经不仅仅单纯的是转账和支付业务,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范围已经涉及小额信贷、信用卡还款、跨境结算、资产管理等传统银行所具有的业务。如此大规模的业务范围,其专门的监管近乎于不存在,靠得全是行业自律。

  (一)缺乏明确的监管机构

  目前,我国对金融行业的监管任然采取的是分业监管模式,即银行、证券、保险分别划归不同的机构监管,其监管的主体是“一行三会”,也就是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一行三会”通过对金融机构的类型进行分类,确定具体的监管

  对象,并对监管对象开展从设立、业务合规到人员从业资格的全方位监管。但伴随着金融行业加快综合化经营的步伐,各行业交叉发展,分业管理已经很难适应创新的交叉性业务,导致要么是监管重叠,要么是没有监管,相关信息没有办法集中汇总,浪费原本有限的监管资源。而互联网的便易性,又降低了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的准入门槛,推动了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格局。

  当前的分业监管已近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金融跨市场、行业、区域带来的监管难题。这就需要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来行使监管职能,但是,这样的监管机构还没有组建起来,没有统一的监管机构,就容易出现重复的多头监管或者更可怕地无人监管。

  (二)缺乏具体的监管规则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监管法规都散见于各类法规之中,没有一部明确具体的法律或者法规来具体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目前,相关部门已近发现了问题的存在,已经开展了初步的调研活动。

  三、互联网监管机制额构想

  互联网金融是未来金融业发展的一个方向,是我国金融创新、实现普惠金融的有效途径。但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有序的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环境,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亟须对其加强监管。

  (一)完善现行金融监管体系

  完善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统一的监管。当前体制下,金融监管仍然离不开“一行三会”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那么进一步做好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就是最好的办法。让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切实做好监管沟通和协调。有学者提出,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统一的金融监管法律。笔者认为,可将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全部纳入其下属部门,这样可以统一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统一调配监管资源,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综合业务的全面管理。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

  信用,是对一个企业过往行为的一个综合评价,作为我国信用征集的官方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信用征集系统,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P2P融资平台等得相关参与人和利益相关方的交易数据建立信用数据库,同时应该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必须与银行合作,将平台的资金交由第三方存管。通过第三方的存管,可以建立起反洗钱的数据库,可以实现对可疑的、大额的、跨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账户信息和交易记录进行重点排查,防止互联网金融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

  (三)建立业务许可证制度

  监管部门可以对互联网企业的准入实施业务许可制度,例如第三方支付许可证制度、中间业务许可证制度、基金销售许可证制度。同时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制定完善的信息披露规则,对公司的相关信息进行全面的披露,例如注册资本、业务范围与计划、交易记录的保存方式等等关键信息进行披露。

  现阶段,可以先对那些实力雄厚、知名度大的、专业化强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发放业务许可证,等互联网金融企业逐渐成熟起来后,逐渐开放互联网金融邻域的准入条件,并适当地降低入门门槛。

  (四)建立互联网金融的纠纷救济制度

  互联网金融的便易性,就极大地降低了金融服务的投资门槛,,使得大量的小额投资者参与投资项目。但是,金融行业的专业性、复杂性,和互联网的虚拟性,就导致了投资者缺乏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了解。一旦互联网金融企业虚假宣传或者仅仅是误导消费者,都会使得消费者遭受极大地损失。所以,应当尽快建立互联网金融纠纷救急制度,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立法者应当尽快立法,畅通投资者的投诉渠道,对因互联网金融机构违规操作而遭受损失的消费者、投资者进行赔偿。同时还可以设立受理纠纷的专业调解委员会、设置投诉咨询平台等等,通过各方面去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五)建立行业自律准则

  任何一个行业希望良性发展,除了有外部监管外,重要的一个部分就是行业具有自律性,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成的虚拟的金融服务市场的信息是高度不对称的,这种不对称仅仅依靠外部监管是绝对不够的,还需要行业内部出于对投资者的责任心而产

  生的行业自律。2013年就有互联网金融企业联合发布了《互联网金融自律公约》该公约主要针对合规经营、风险管理、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资金安全、消费者保护等方面进行约定,这有助于构筑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互联网金融监管也必须实行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在防范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的同时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

篇四:互联网金融下的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实践与思路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互联网金融行业迅猛发展。互联网平台通过创新的方式,为用户提供了各种贷款、理财、支付等金融服务,引起了广大投资者和用户的热烈关注。但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行业也面临着一些风险和挑战,需要严格的监管和规范。本文将就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实践与思路展开阐述。

  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实践

  1.监管机构的建立和完善

  在监管方面,中国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后,负责监管领域的部门相继建立。目前,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银保监会、证监会、央行等部门都建立了相关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并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监管体系。

  2.明确监管条例和标准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条例和标准也在不断完善。例如,2015年颁布的《互联网金融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

  办法》,规范了互联网金融信息中介机构的合规经营和监管要求;2016年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P2P网贷行业的监管。

  3.打击非法交易和欺诈行为

  互联网金融行业也会面临着一些非法交易和欺诈行为。这些行为不仅影响了行业的形象,也会损害用户的利益。监管机构也要通过各种方式打击这些非法行为,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思路

  1.注重风险规避

  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中,注重风险规避是很重要的一点。监管机构要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合规运营的监管。对于一些高风险业务或者机构,应该采取更加有效、及时、细致的监管措施,加强监管力度。

  2.促进行业自律

  除了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业自律也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重要一个方面。行业协会应该积极发挥自身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公约和信用评级体系,完善行业准入机制和重点监管机制,有效应对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风险和问题。

  3.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不应该只局限于国内,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也很重要。监管机构应该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国内的监管体系和标准。

  结语

  互联网金融行业是一个非常新颖的行业,但也面临着很多风险和挑战。实现行业的稳定和长期发展,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科学、高效、灵活的监管体系。在未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将重点关注于行业风险的规避、行业自律的建立和国际监管的合作。这要求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在监管思路上更加清晰,加强对整个行业的监管,为行业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保障。

篇五:互联网金融下的金融监管

  

  浅谈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策略(1)

  互联网金融正在转变以往的金融生态环境,市场需要互联网金融快速崛起的关键因素。互联网金融和传统商业银行之间为互补关系,二者间竞争的核心便是谁可以获得更加多的信用数据,进而最后赢得客户。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千差万别,对于传统金融业的影响并不是非常之大,然而对于传统金融的运营却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

  标签:互联网金融;监管;策略

  1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分析

  第一,在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着一些非理性的个体行为。例如,在P2P网络贷款中,投资人员所买入的其实是对于借款人员而言的信用贷款。虽然P2P平台可以精准展现借款人员的信用风险,同时投资较为分散,个人信用贷款依然归属高风险的投资,投资者无法全面意识到投资失败对于自身的影响。第二,市场纪律无法完全调控有害的风险承担行为。在我们国家,有着非常多的针对投资风险的各类显性又或是隐性担保,风险定价体系在较长程度上是没有任何作用的。第三,互联网金融组织若牵扯较多的用户,又或是达到相应的资金规模,发生问题的时候难以经过市场出清的形式处理。若此组织还涵盖支付清算等相关业务,破产还或许会有损金融体系的基础设施,导致系统性风险。

  2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2.1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法律

  首先,健全傳统金融组织监管法律,针对传统金融组织牵扯互联网的金融业务明确全新的监管机制、标准与监管方式,同时创建起动态化的监测制度,严格预防风险。其次,健全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机制。经过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法》以确定互联网发展准则、形式、法律责任以及监管职责等。并以此为基石,对于众筹、网络借贷、大数据金融以及支付平台等不一样的互联网金融主体创建规范化的法律规定与执行细则,产生大而统一的互联网金融法规机制。最后,重新塑造行业标准。针对身份验证、网络技术性接口标准等确保信息与金融安全的核心技术环节,需要以梳理目前所具备的行业规范与国际认证标准为基石,经过全面调研实施补充完善,尤其是加速国内数据库中心的创建,避免核心技术的依赖。

  2.2创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

  第一,深入增强金融监管各机构间的交流和协调。创建起涵盖一行三会、通信、工商以及司法等有关机构在内的联席会议机制,定期沟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增强监测、即时预防,避免虚拟平台交易风险转向实体经济。第二,大力促进金融监管创新。需要重申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过程中所处的主体地

篇六:互联网金融下的金融监管篇七:互联网金融下的金融监管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就目前情况而言,中国虽有上亿人投资互联网金融,投资金额超万亿,但是投资人大多数是经熟人介绍投资,普遍存在盲从心理,一旦金融行业出现低迷预兆,就会集中、迅速地将资金转出。互联网金融在我国金融体系或者信用体系中有举足轻重作用,如果这个体系发生了信用危机,将给整个国家的信用体系和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监管制度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大大超过了人们的想象,政府一直在努力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但是很多时候都是事后的弥补,监管机制滞后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之势,监管机制的不完善与现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野火燎原之势极不对称。2016年,银监会正式发布四部委联合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络借贷业务活动各方面的规定,但是仍然存在漏洞,比如网贷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具体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这些方面还需要补充完善。

  (二)监管方式手段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较之传统金融,在经营环境、经营方式和范围上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但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没有改变传统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性和突发性的特点。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其实是融资平台,有的甚至从事洗钱活动,因此不能单纯从互联网金融角度设计互联网金融管理办法,也不能直接将传统金融的监管法规应用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互联网+金融”更多地表现为互联网电商和金融服务业务之间的跨界经营,这种方式可言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但是也亟待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出台新的监管方式和政策。

  (三)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我国从1999年开始试点建设个人信用体系以来,到2015年1月央行下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个人征信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我们应看到目前为止,信用体系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我国依旧没有完整的商业性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个人征信报告系统中,没有非银行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这显然对第三方支付市场的风险规避会有一定的影响。

  三、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建议

  (一)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首先要明确监管主体。2015年,我国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分类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P2P监管细则、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也都相继出台。但是部分有争议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和机构监管还有待完善,需要明确监管主体,避免出现问题了发生监管机构推诿扯皮的现象。

  (二)制定行业的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

  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和资金安全,还需要制定行业的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严格准入机制,不仅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降低了投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资者的投资风险,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大有裨益。不仅要制定准入门槛,还要给企业提供退出机制。任何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都不可能只进不出,明确退出机制同制定准入门槛一样,是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合理规范化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通过适度的竞争,实现互联网金融企业优胜劣汰、转型升级。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

  金融市场上买卖的金融产品实质上是在交易产品包含的信息,而互联网金融无法做到像传统金融机构的准入、信息披露监管,传统金融市场的监管方法及监管工具也不适用,但信息不对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发挥其资源配置功能,这就要求给金融消费者足够的信息让消费者根据信息进行价值的判断。因此信息披露的监管与控制非常有必要。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专业知识缺乏等原因一直处于劣势,消费者权利时常遭受金融机构的侵害。这也要求互联网金融监管要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完善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制度。

  (四)加强行业自律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补充

  我们在前文分析了很多需要通过顶层设计完成的监管措施,比如监管主体的明确,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的制度提供,但是,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众多,这些细小众多的分类模式之前的差异决定了它们在监管机制上面不可能做到一刀切,不同模式的监管模式必然呈现多样的差异性。很明显,政府的顶层设计无法完全覆盖到每一种细分模式,这就要求各行业需要加强行业自律,以完善和落实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参考文献:

  [1]张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J].武汉金融,2016(1).

  [2]张丹宁.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问题与对策[J].中国市场,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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