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街道排查整顿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工作总结
自农村发展党员整顿工作开展以来,我街道委员会始终把农村发展党员的整顿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对全街道农村发展党员的排查整顿,我们发现了一些党员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排查整顿工作开展情况
为全面排查农村发展党员的违规违纪问题,我们采取了多种方式和方法,对全体农村发展党员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排查整顿工作。通过开展群众访谈、走访、查阅资料等方式,梳理出全街道农村发展党员名单,并对其进行排查整顿工作。在排查整顿工作中,我们认真核实了党员的入党时间、思想观念、工作业绩、廉洁自律情况等多个方面的信息,及时发现了一些党员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
在此次农村发展党员排查整顿工作中,我们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有一些家庭经济困难的党员出现了"零散党组织"现象,导致组织上无法有效对其进行管理。
2.个别党员没有认真履行党员义务,除开会外没有参加任何党组织活动,甚至与党组织失去了联系。
3.有一些党员存在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瞒报财产、违规占地
等问题。
4.有些党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违规参与经商活动等问题。
三、整改措施
1.对于出现"零散党组织"现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党员,我们要及时进行整合,建立稳定的党组织,为其提供更好的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支持。
2.对于未能与党组织保持良好联系的党员,我们要强化党员培训,并将其纳入到各项党组织活动中去。
3.对于损害群众利益的党员,我们要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维护法制和公平正义。
4.对于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党员,我们要严格监管其行为,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四、结语
农村发展党员整顿工作是我们党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全街道农村发展党员排查整顿工作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但问题依然突出,我们需要进一步强化党员意识,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才能进一步推进农村党员整顿工作的深入开展。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乡差距的逐渐缩小,农村党员队伍也在不断发展壮大。但与此同时,一些农村发展党员存
在着违规违纪问题,执行组织纪律和廉洁自律意识也不够强烈,这无疑给农村的党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消极作用。针对这一问题,我街道委员会开展了农村发展党员排查整顿工作,着力解决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
一、排查整顿工作开展情况
我街道委员会积极筹备,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农村党员排查工作的程序和技巧,确定了党员排查整顿工作的内容和重点,采用了多种方式和方法对全体农村发展党员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排查整顿工作。
排查整顿工作通过开展群众访谈、走访、查阅资料等方式,全面梳理出全街道农村发展党员名单,并对其进行认真核实。在排查整顿工作中,我们认真核实了党员的入党时间、思想观念、工作业绩、廉洁自律情况等多个方面的信息,及时发现了一些党员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
经过全面的农村发展党员排查整顿工作,我们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有一些家庭经济困难的党员出现了"零散党组织"现象,导致组织上无法有效对其进行管理。
2.个别党员没有认真履行党员义务,除开会外没有参加任何党组织活动,甚至与党组织失去了联系。
3.有一些党员存在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瞒报财产、违规占地等问题。
4.有些党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违规参与经商活动等问题。
以上问题严重影响了党组织的形象和农村发展的质量,必须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加以解决。
三、整改措施
在整改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方面,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1.对于出现"零散党组织"现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党员,我们要及时进行整合,建立稳定的党组织,为其提供更好的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支持。
2.对于未能与党组织保持良好联系的党员,我们要强化党员培训,并将其纳入到各项党组织活动中去。
3.对于损害群众利益的党员,我们要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维护法制和公平正义。
4.对于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党员,我们要严格监管其行为,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在整改工作中,我们还要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吸取
经验教训,推动农村发展党员整顿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结语
农村发展党员整顿工作是我们党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全街道农村发展党员排查整顿工作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但问题依然突出,我们需要进一步强化党员意识,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才能进一步推进农村党员整顿工作的深入开展。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积极为农村的发展和建设贡献力量。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一、风险描述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风险
二、风险解读
根据《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第一条的规定,发展党员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办理。若公司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可能承担如下不利后果: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防范对策
(一)通过建立基本工作制度防范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风险属于具体党建工作-党建纪律工作-组织纪律工作中常见的风险。为防范该风险,规范党建纪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以防范风险为核心,明确工作的职责,以岗位为点,以流程为线,以制度为面,建立规范、全面、可行的《党建纪律工作制度》.对于《党建纪律工作制度》的制定,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规范:
1.总则:主要列明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列明本制度所防范的风险的归属及具体表现形式;明确每一个具体职务或每一项具体工作的职责,实现定岗定责;最后,梳理党建纪律工作主管部门内部及与相关
部门的关系等。
以该风险点为例,可在总则中列明:(1)用人单位制定《党建纪律工作制度》的目的;(2)“党建纪律工作”和“党建纪律工作制度”解释;(3)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4)党建纪律工作主管部门的岗位和职责等。(详见《党建纪律工作制度》)
2.基本行为准则:针对拟防范的风险点通过“应当”、“必须”、“不得”、“严禁”、“禁止”、“有权”、“可以”等词语确定行为准则,明确告知党建纪律工作相关管理者、员工应为、勿为、可为的各种行为,以达到防范该风险的目的。
以该风险点为例,可在基本行为准则中添加党建纪律工作中应当遵循的各种行为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党建部门不得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发展党员;(2)公司党建部门禁止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3)公司党建部门应按法定程序发展党员等行为(详见《党建纪律工作制度》)。
3.标准化工作流程:针对拟防范的风险,对党建纪律工作的各个环节、步骤、程序等,采用“第一步”、“第二步”的表述方式,进行清晰化的流程架构,同时辅之以法定的程序进行,告知薪酬管理工作相关的管理者及员工如何从事该工作的方式方法,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以该风险点为例,可在标准化工作流程中添加:党建纪律工作维护工作应遵循的步骤、程序及方式方法,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第一步
加强教育,提高认识;第二步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第三步
加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纪律工作的检查监督;第四步
对违反纪律的党员进行处分,以示惩戒(详见《党建纪律工作制度》)。
党建纪律工作处分工作应遵循的步骤、程序及方式方法,主要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第一步
调查核实;第二步
召开支部委员会研究提出处分意见,草拟处分决定;第三步
处分决定和所依据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第四步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处分决定;第五步
违纪党员签署意见;第六步
按照有关规定报党委、纪委批准;第七步
宣布执行处分决定;第八步
材料归档(详见《党建纪律工作制度》)。
4.奖惩细则:列明奖励和处罚条款,主要是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条款,而对模范遵守本制度的行为制定相应的奖励条款,以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奖惩分明,提高工作效率。
以该风险点为例,可在奖惩细则中添加遵守或违反党建纪律工作相关行为规范、工作流程的相应奖励或惩罚条款,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奖励、惩罚种类;(2)应当获得奖励的行为、应当处以惩罚的行为;(3)奖励、惩罚的幅度等(详见《党建纪律工作制度》)。
5.附则:作为制度的附属部分,主要对制度的制定、解释及修改部门、有关专业术语、制度的实施日期以及与过去相关制度的关系等内容作出规定,以保证制度的高效施行。
以该风险点为例,可在附则中添加:(1)“党员”、“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定义;(2)党建部门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本制度;(3)冲突规则;(4)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等(详见《党建纪律工作制度》)。
(二)通过使用标准化工作文书模板防范
为了更好的防范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在制定工作制度的同时还应当制作与制度相匹配的标准化工作文书。以该风险点为例,用人单位需制定与《党建纪律工作制度》相匹配的以下标准化工作文书:
1.《党员违纪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标题;(二)被调查人的基本
情况;(三)违纪事实;(四)定性和处理意见;(五)署名;(六))时间。(详见《党员违纪调查报告》)
2.《党纪处分决定》
《党纪处分决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标题;(二)被处分人的基本情况;(三)违纪事实;(四)处理决定及法律法规依据;(五)结束语;(六)署名;(七)时间。(详见《党纪处分决定》)
3.《讨论记录》
《讨论记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标题;(二)时间;(三)地点;(四)到会人员;(五)主持人讲话;(六)被处分人检讨;(七)到会党员发表意见;(八)被处分人表态;(九)主持人总结;(十)到会正式党员表决;(十一)表决结果;(十二)署名;(十三)时间。(详见《讨论记录》)
4.《处分决定执行回执单》
《处分决定执行回执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标题;(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三)处分决定批复送交本人时间;(四)宣布处分决定批复的时间范围;(五)报告单位及执行人;(六)备注。(详见《处分决定执行回执单》)
(三)通过培训员工运用标准化工作语言工作防范
工作制度、标准化工作文书都是以书面的形式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但在日常的工作中,往往语言运用得更多。为更能切实有效地防范各项工作中的法律风险,培训员工熟练运用以各种判决书、相关法条为基础的标准化工作语言显得尤为重要。
以该风险点为例,用人单位需制定《党建纪律工作维护标准化用语》和《党建纪律工作处分标准化用语》,将该风险点中典型案例、相关法条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转化成普通通俗易懂的法言法语。(详见《党建纪律工作维护标准化用语》和《党建纪律工作处分标准化用语》)
附:
党建纪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党建部门党建纪律工作,提高党建纪律工作效率,防范党建纪律工作的风险,根据我国共产党党内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党建纪律工作是指公司为了建立企业内部党组织,完善党员管理所进行的对企业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的关于政治、组织、人事、财经、保密、群众、宣传、外事等一系列相关纪律进行监督、监察和惩处工作的总称。
党建纪律工作制度是指公司依据共产党的规章、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制定的用以调整党建纪律工作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本制度所防范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风险;
(三)共产党员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风险;
(四)……
第四条
企业中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支部委员会)主管党建纪律工作。
企业基层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党建专干具体负责党建纪律工作。
第二章
基本行为准则
第五条
党建纪律委员应当忠诚于党的章程和事业,恪守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党建纪律工作,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2、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6、承办上级纪检机关和公司党委交办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党建部门必须做好党的政治纪律工作,要求公司各级组织和党员,必须在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和路线、方针、政策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八条
公司各级委员会和党员不得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
第九条
公司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下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选拨任用党员干部要经过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条
公司党建部门模范地带领公司每位党员遵守党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经纪律,并随着公司市场的逐步扩大,将更加严格地要
求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遵守党的财经纪律,反对党内腐败现象,从严治党。
第十一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党委搞好党的纪律工作建设,维护党的各项纪律,严格保守党的秘密,加强公司党员的保密意识。
第十二条
公司党建部门和全体党员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手段侵犯和损害员工的正当权利和利益纪。
第十三条
公司党建部门从事党的宣传工作的党员,必须与党中央保持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认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四条
公司党建部门在发展党员的时候不得有以下行为:
(1)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发展党员;
(2)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
(3)不按法定程序发展党员;
(4)其他党内相关规定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党建部门对本公司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于上级党组织对其公司违犯党纪的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司所在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党建部门对于违犯党纪的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
给相应的处分。
第十七条
党建部门必须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规定,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章
标准化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
纪律工作维护的具体流程
第一步
加强教育,提高认识
1.对党员进行遵守党的纪律和党的相关规定的教育,进行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提高党员严格遵守党纪的意识,促进党员遵守党纪、党规的自觉性。
2.通过多种教育形式,让每个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对违规违纪问题都有深刻的认识,了解违纪违规问题是贪污腐败滋生的温床。对问题的产生原因和危害有了充分认识,党员们才能牢固筑起思想的堤防,为模范遵守党纪打下基础。
3.重点加强干部廉政教育和法纪培训,增强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
第二步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1.公司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维护党纪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维护党纪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2.公司成立党委领导下的人事、财务、审计、工会、基建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加强党纪有关工作,确保党纪监督工作的落实。
3.建立管理人员引咎辞职制度,对因违反党纪够不上纪律处分或不需纪律处分的,采用引咎辞职的组织处理办法。
第三步
加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纪律工作的检查监督
1.纪检、监察组织要在党委领导下,切实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遵守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2.监察、审计部门采取随时抽查制度和定期听取汇报,切实做好对纪律工作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四步
对违反纪律的党员进行处分,以示惩戒
对违反纪律的党员的处分工作、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违反纪律案件的查处工作分别依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纪律工作处分具体流程
第一步
调查核实
党支部对违纪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反复核实无误后,形成《党员违纪调查报告》(附件1),并同党员本人进行谈话,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
第二步
召开支部委员会研究提出处分意见,草拟处分决定。
1.支部委员会认真研究党委、纪委移交的违纪党员的案件材料,如有必要可请调查组成员进一步介绍有关情况。在熟悉案情、学习相关党纪处分条规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提出处分意见,并草拟好《党纪处分决定》(附件2)。处分决定文稿应写明违纪党员的个人情况,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后果、本人责任、错误性质和处分意见等内容。
2.作出处分决定时,应认真考虑党委、纪委的意见。
第三步
处分决定和所依据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
1.支部党员大会之前,支部委员会将所要作出的《党纪处分决定(附件2)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
2.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不包括调查报告、揭发检举材料、证明材料。
3.由两个人以上党员同志负责见面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见面后,当事人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或拒不签字,负责见面工作的同志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步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处分决定
1.党员大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出席(预备党员和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表决权)。
2.大会基本程序是:
(1)主持人说明大会内容;
(2)违纪党员做检查,汇报思想认识;
(3)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4)党员发言,对违纪党员进行帮助,明确改正错误的方向,同时对支委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发表赞成或反对的意见;
(5)违纪党员有权说明情况或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辩护;
(6)到会正式党员对处分决定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支部应到正式党员半数以上方可通过;
(7)违纪党员也可以对处分决定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3.
党支部对党员进行处分时,应按照要求写好党员的《党纪处分决定》(附件2),党员处分的决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受处分党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家庭出身,本人成分,入党和参加工作时间,主要工作经历,现在工作单位和现任职务,工资级别等;
(2)所犯错误的主要事实、情节、责任和危害程度(若犯有几种不同情节的错误,要分清主次叙述清楚);
(3)本人对待错误的态度;
(4)定性和处理意见。
4.作出有效决议后,并将党员的意见记录下来,形成《讨论记录》(附件3)
第五步
违纪党员签署意见
1.支部大会通过处分决定后,应将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材料同受处分本人见面,并让其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然后按权限逐级上报。
2.如违纪党员拒绝在处分决议上签署意见,支部仍可上报审批,但要注明这一情况。
第六步
按照有关规定报党委、纪委批准
1.党支部将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写成请示报告,并附材料上报党委或纪委审批。
2.报告要写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时间,应到会和实际到会的正式党员人数,支部大会表决情况,通过处分决定的赞成票数、反对意见及票数、弃权票数、支部大会通过的表决意见。支部书记应在请示报告上签名。
3.上报材料还包括: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违纪党员的检查及对处分的意见。
4.权限说明:
(1)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2)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3)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党员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分时,应通知受处分的党员出席会议。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别人替他辩护。
(4)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以及本人对处分有意见的,批
准处分的党组织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人或委托下级纪委同受处分人谈话,听取本人对所认定的错误事实与定性处理的意见,同时对他进行必要的教育。
(5)上级党组织批准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后应正式下达批复。处分决定下达后,下级党组织应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通知犯错误的党员。
第七步
宣布执行处分决定
1.给予党员的纪律处分从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起生效。
2.党支部应在接到党委或纪委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或批复后的一个月内,在党支部的范围内予以宣布执行。
3.处分决定及批复要给当事人一份。如本人不服,可以申诉,党支部必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要给以批评教育。
4.处分决定宣布后,党支部立即向党委或纪委报告,并上交《处分决定执行回执单》(附件4)。
第八步
材料归档
1.党建部门在执行完处分决定后,着手整理办案过程中与定性处理有直接关系的重要事实依据、批准手续等案卷材料。
2.材料整理齐全、排列有序后,应当按期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章
奖惩细则
第二十条
奖励种类
(一)精神奖励: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晋升、学习深造;
(二)物质奖励:现金奖励、加薪。
以上奖励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惩罚种类
(一)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二)对预备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批评教育、延长预备期、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三)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改组、解散。
第二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二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二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二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第二十六条
单位违法违纪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二十八条
党员在职期间连续一年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单位相关规定,没有违反党建纪律的行为,并积极监督其他职工的行为,给予表扬或通报表扬的精神奖励;揭发、举报他人严重违反党建纪律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证据的,给予通报表扬和晋升的奖励;揭发、举报他人严重违反党建纪律行为,避免了单位重大财产损失的,给予通报表扬、晋升和加薪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党建纪律工作中,尽到了谨慎审查义务,保障了单位党建纪律工作合法有序进行的党组织领导干部,给予通报表扬的精神奖励;对党建纪律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授予荣誉称号并予以一定的现金奖励或加薪。
第三十条
对于在党建纪律工作方面有良好表现,能起到模范作用的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节
惩处规则
第三十一条
实施党纪处分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纪律处分一定要与违纪事实相吻合;
(二)纪律处分的轻重一定要与违纪情节相吻合;
(三)以事实为依据,严禁逼、供、信;
(四)如果发现处理依据失实,应当撤销处分。
第三十二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三十三条
从重处分,是指在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三十八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
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四十条
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党员,是指包括组织关系在本单位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二)党的纪律,是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根据党的性质、纲领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确立的各种党规党法的总称,是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三)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检委’或‘纪委’,包括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是负责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具有专门行使党的纪律检查的职权。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党建部门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公司以通知、决定等形式先行执行,待条件成熟后修订本制度予以完善。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通过使用标准化工作文书模板防范
为了更好的防范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在制定工作制度的同时还应当制作与制度相匹配的标准化工作文书。以该风险点为例,用人单位需制定与《党建纪律工作制度》相匹配的以下标准化工作文书:
附件1:《调查报告》
关于XXX同志违纪问题的调查报告
根据XX党委安排,我公司纪检组对XXX同志涉嫌违纪问题进行了初步核实。2006年5月6日,经XX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对XXX违纪问题予以立案调查。现以查清,报告如下:
一、XXX同志的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年××月出生,××族,××(文化程度),××(户籍)。××××年××月参加工作,××××年××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年××月调入×××工作,××××年××月任×××××至今。
二、主要违纪事实
××××年××月,×××任×××××期间,××××××××××××(违纪事实)。××××××××(造成的危害和产生不良的影响)。
在初步核实期间,XXX同志对自己所犯错误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积极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违纪问题,并主动将违纪款全部退缴。
三、定性和处理意见
调查组认为,XXX同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应严守党纪,恪尽职守,廉洁自律,却××××××××××××,属违纪行为。
我公司党支部于××××年××月××日召开了全体党员大会,本支部共有党员×名,到会×名,请假×名。×名党员根据《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条
“××××××××××××”之规定(处分依据),为了××××(目的主旨),经一致同意给予×××同志××××处分。
XX纪检组
调查组:吴XX,马XX,杨XXXX年XX月XX日
附件2:《党纪处分决定》
关于给予×××同志××××处分的决
定
××党字(20××)第××号
×××(姓名),×(性别),××年××月出生,××族,××(文化程度),××(户籍)。××××年××月参加工作,××××年××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年××月调入×××工作,××××年××月任×××××至今。
违纪事实:
××××年××月,×××任×××××期间,××××××××××××(违纪事实)。××××××××(造成的危害和产生不良的影响)。
处理决定及法律法规依据:
×××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应严守党纪,恪尽职守,廉洁自律,却××××××××××××,属违纪行为。
我公司党支部于××××年××月××日召开了全体党员大会,本支部共有党员×名,到会×名,请假×名。×名党员根据《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条
“××××××××××××”之规定(处分依据),为了××××(目的主旨),经一致同意给予×××同志××××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申诉。
×××党支部
××××年××月××日
附件3:《讨论记录》
XX党支部
关于对XXX同志所犯错误的讨论记录
时间:XX年XX月XXR日
地点:公司XX会议室
到会党员:支部有正式党员X人,到会X人,请假X人;到会的预备党员X人。
列席:XXX(职务)、XXX(职务)
主持人:XXX记录人:XXX]主持人讲话:(说明支部会议讨论内容,对到会同志提出要求)。
XXX同志检讨……
主持人对XXX同志所犯错误的说明,宣读党章有关条款和处分的有关政策、规定。
到会党员发表意见……
党员甲……
党员乙……
……
XXX本人表态
主持人进行小结……
到会正式党员表决,同意给予XXX同志XX处分的有X人,X人意见给予XXX同志XX的处分,X人弃权。
表决结果: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XX党支部决定给予XXX同志XX的处分。
XX党支部(印章)
XX年XX月XX日
附件4:《处分决定执行回执单》
处分决定执行回执单
姓
名
工作单位或住址
处分决
定批复送交本人时间
宣布处分决定批复的时
间
范
围
报告单
性
别
年
龄
原任职务
位及执行人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执行完毕后,将此表速交县纪委审理室,并入违纪者案卷。
(三)通过培训员工运用标准化工作语言工作防范
工作制度、标准化工作文书都是以书面的形式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但在日常的工作中,往往语言运用得更多。为更能切实有效地防范各项工作中的法律风险,培训员工熟练运用以各种判决书、相关法条为基础的标准化工作语言显得尤为重要。
以该风险点为例,用人单位需制定《党建纪律工作维护标准化用语》和《党建纪律工作处分标准化用语》,将该风险点中典型案例、相关法条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转化成普通通俗易懂的法言法语。(详见《党建纪律工作维护标准化用语》和《党建纪律工作处分标准化用语》)
《党建纪律工作维护标准化用语》
1.加强教育,提高认识
纪律委员:XX书记,你好。为了进一步提高我们党员的政治觉悟、提升我们党员的纪律素养,我想采取一定教育活动来达到这个目的。你看可以吗?
书记:嗯,想法不错。你能说说你的具体教育方式、相关操作吗?
纪律委员:具体的我还没定,不过有几个方式可以供你参考。第一种方式我们可以采取党员培训的方式,进行短期培训和轮训。除了让公司全体党员学习有关党纪的理论知识外,还可以组织党员结合工作岗位技能进行技术比赛等;第二种定期给公司全体党员上党课,课前做
好纪律工作有关资料的准备,课中用典型案例教育大家在各个方面都要加强纪律性,做党的好同志;第三种方式可以为家访和个别谈心的方式,通过护互谈交心式、询问式、讲评式等交流方式,深刻掌握全体党员的思想动态和行为,对他们进行纪律教育和帮助。你看这三种采取哪种方式更好呢?
书记:为了纪律工作取得良好的成效,我觉得这三种你可以交叉使用。
纪律委员:嗯,好的。等我这两天作出了具体、详细的方案再上交给你批准,你看可以吗?
书记:嗯,可以。
2.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书记:各位同志们好,今天我们坐在这里主要讨论、决定一下我们公司党支部的纪律工作安排。请大家献言献策,公平、公正选举出各纪律工作负责人。
党员甲:……
党员乙:……
……
书记:既然大家已经阐述完毕,那么我们现在开始选举出各个具体纪律工作负责人。
选举投票中……
选举投票结束,宣布结果。
书记:现在我开公布选举结果,xxx同志担任政治纪律工作、xxx同志担任组织工作、xxx同志担任人事纪律工作、xxx同志担任财经纪律工作、xxx同志担任保密纪律工作、xxx同志担任群众纪律工作、xxx同志担任宣传纪律工作、xxx同志担任外事纪律工作。我希望在以后的纪律工作,各位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也积极配合其他负责人的工作,争取做到在我们公司无一起党员违纪事件。
各纪律工作负责人表态
政治纪律负责人XXX:嗯,既然我们在这个位置,那我们必须努力完成党交给我们的任务,负起我们应该负的责任。
组织纪律负责人XXX:……
……
书记:大家都表态完了,也明确了自身的责任,那我们就一齐把我们公司的党建纪律工作做得更好吧。
3.加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纪律工作的检查监督
书记:虽然我公司的党建纪律工作具体到了某个负责人,但为了纯洁党员队伍,做一个优秀的企业党支部。我想在我们公司党支部内部,对全体党员的纪律问题做一下检查。为以防纪检具体纪律工作负责人逃避责任,我们本次工作主要由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纪检部门加以认真配合。但对于监察、审计部门查出的党员违纪问题,交由纪检部门负责。
监察部门负责人:我们每个党员有遵守党的纪律的义务,作为我们监察部门更是如此。对此,我们监察部门一定会认真做好此次监察工作,纠正本公司党员不正之风。
审计部门负责人:我们此次任务重大,我们审计部门定会尽心尽力做到,请书记放心!
书记:那大家各自去安排工作吧!
4.对违反纪律的党员进行处分,以示惩戒
纪律委员:XXX同志,经过我们公司党建部门的调查核实,发现你在工作中确实存在违纪行为。现经过党组织的集体表决,对你做出XXX的处分决定。
XXX同志:我的所作所为,辜负了党组织对我的信任。故我接受对组织给我的处分,并以此为戒。
纪律委员:为了避免其他党员犯类似的错误,我已经向XXX书记请示,在公司公告栏上张贴对你的处分决定书,对此希望你做好心理准备。
XXX同志:嗯。
《党建纪律工作处分标准化用语》
1.调查核实
纪律委员:XXX书记,最近我们收到很多员工对XXX同志的违纪问题的检举信,对此我们部门想进行深入调查,给员工一个合理答复。
书记:对于这些检举信,你们一定要认真重视,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你们内部要高度保密,按照法定程序“微服私访”进行,以免让当事人知道后毁灭证据。
纪律委员:嗯,好的。
2.召开支部委员会研究提出处分意见,草拟处分决定
书记:同志们好,经过我们纪律工作部门的调查核实,发现XXX同志存在XXXXXX(违纪事实),现我们就对其处分决定进行研究。请大家逐一发言,认真对待,不含个人主观意见。
党员甲:……
党员乙:……
……
书记:现在大家发言完毕,我来总结一下大家的意见……我从大家的意见可知,大家希望给予XXX同志XXX的处分。这两天我会让纪律工作部门草拟好处分决定并尽快由支部会议表决决定。
3.处分决定和所依据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
纪律委员:经过我们部门对你违纪事实的调查核实和支部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定性你的违纪问题这两个程序后,已经基本上形成了调查报告和处分决定等书面性材料。现在XXX书记委派我们来同你见面,听取你的说明和申辩。
XXX同志:对于我犯的错误我没有异议,接受党组织的处分决定。
4.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处分决定
书记:同志们好,经过我们纪律工作部门的调查核实,发现XXX同志存在XXXXXX(违纪事实)。我们也已经携相关材料与其见了面,XXX同志本人也承认其所犯错误事实。现我们就对其处分决定进行表决,请
大家认真对待。
书记:现在大家表决完毕,我来宣布一下表决结果。本次支部党员大会一致同意对XXX同志做出XXX的处分决定。
5.违纪党员签署意见
纪律委员:对于你的违纪事实,现经过党支部大会的表决对你做出了XXX的处分。这是处分决定书,需要你签署一下你的相关意见。
XXX同志:嗯,好的。
6.按照有关规定报党委、纪委批准
书记:XXX(纪律委员),对于XXX的处分决定你今天之内上报给上级党委批准,以便快速执行。
纪律委员:嗯,好的。
7.宣布执行处分决定
书记:XXX(纪律委员),XXX的处分决定已经经过上级党委批准了,你们部门尽快派人执行。
纪律委员:嗯,好的。
8.材料归档
纪律委员:你好,这是XXX同志的违纪相关材料,请你们及时备案归档。
档案管理员:嗯,好的。
四、相关规定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
3.《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党委和上级党委的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4.《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
第二章第一条
发展党员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办理,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不准违反工作程序,擅作主张,随意表态。
第二章第二条
如实反映情况,敢讲真话,不准弄虚作假,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5.《发展党员六项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七条
公示结果的处理:公示结果不论有无问题,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党支部大会上都应作出明确的说明;
对公示中没有问题的,按有关程序及时办理入党或转正手续;
对反映有问题的公示对象,凡署有真实单位、姓名,且反映的问题比较具体的,党支部要指定专人(2人以上)进行调查核实;
对虽没有署名,但反映问题较具体、重要的,也要调查核实。问题查清后,如反映的问题失实,要按有关程序及时研究发展或按期转正;
如反映的问题属实,要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的轻重作出处理。对虽有问题,但不影响入党的公示对象,要帮助其尽快整改;
对不完全具备或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暂缓发展或不予发展;
对不完全具备或不具备转正条件的预备党员,要按党章规定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责任:组织制定支部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经支委会研究通过后上报党委;
及时召开支委会(党员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
检查指导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系统性培养教育,建立规范的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组织确定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并对培养教育工作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检查指导《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记实表》的填写记录情况;
指导做好发展党员政审、考察、公示工作;
及时组织召开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充分听取意见,认真负责、如实准确地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并及时上报党委;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要将审批结果通知新党员,并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活动,及时组织新党员进行入党宣誓;
织对预备党员继续加强培养、教育、考察和管理,到期转正时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认真履行手续,如实填写支部意见,将有关材料上报上级党组织。
党支部书记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进行直接责任追究:
(1)没有通过支委会研究批准就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
(2)没有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或档案不健全的,发展前突击建档的;
(3)不认真填写或找人代笔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记实表》和《预备党员考察表》中党支部意见的;
(4)不认真填写或找人代笔填写《入党志愿书》中支部大会决议的;
(5)不经公示就确定为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上报的;
(6)不经支委会研究通过就确定为拟发展对象或上报支部年度党员发展计划的;
(7)对应由支部填写的入党材料出现内容不全、时间不符等差错的;
(8)不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的;
(9)不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或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但不符合法定人数或不严格履行有关程序,伪造支部大会决议,接收新党员的;
(10)政审不真实,失察或隐瞒事实,对公示中反映出的问题不
认真核实、隐瞒事实的;
(11)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或采取其它手段,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
违反上述第(1)、(2)、(3)条中1条的,由基层党委(工委)提出批评;违反2条或2条以上的,由基层党委(工委)通报批评;违反上述第(4)、(5)、(6)、(8)条中1条的,由基层党委(工委)通报批评;违反2条或2条以上的,除基层党委(工委)通报批评外,实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违反上述第(7)、(9)、(10)、(11)条中任何一条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五、典型案例
(一)文书摘要
【定
位】
具体党建工作—党建纪律组织工作—组织纪律工作
【文
号】
——
【文书性质】
新闻
【发布主体】
——
【发布日期】2004年04月29日
(二)文书全文
弄虚作假发展党员
龙山林业局9名党政干部受处分
中共湘西自治州纪委、州监察局日前就龙山县林业局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发展党员一案向全州发出通报,包括县林业局长在内的9名参与弄虚作假的党政干部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
因先前曾在局机关入党考察时未获通过,龙山县森林公安分局局长彭某某(副科级)深感在乡下入党容易。2001年3月,彭某某找到该县召市办事处农林水联合党支部书记张某某,想在乡下解决这一问题,张某某表示应允。随后,彭某某找到县林业局局长田某某,提出到召市任职以解决入党问题,请求局里行文。田某某便要有关人员印了个虚假《通知》:经研究,彭某某同志主持召市林业派出所全面工作,由彭某某自己将《通知》交给了召市办事处农林水联合党支部书记,要求“帮一下忙”。之后,这个所谓的《通知》未发到召市林业派出所,彭某某也一直在局里工作。同年6月,召市办事处农林水联合党支部在未作具体了解的情况下,研究通过了吸收彭某某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决定,并报经办事处党委批准。因群众举报,组织核实,同年11月,彭某某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2003年底,州、县纪检监察机关对龙山县林业局多人弄虚作假入党一案进行了立案查处,相关人员分别受到处罚。
2004年04月29日
党章关于处分违纪党员程序的规定
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程序即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特殊程序即在特殊情况下,由县级(含)以上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党员的纪律处分。实践中,对企业、农村、机关、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中的普通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履行一般程序的比较常见。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般程序下,临时党支部没有处分决定权。临时党支部由执行某项临时任务的党员组成,党员临时在这个支部过组织生活。他们的组织关系仍在原来的党组织。由于临时党支部在组织上的临时性,它所担负的任务与正式党支部的任务也就有很大的不同。临时党支部没有对违纪党员执行纪律处分的职权,因此不能对违纪党员作出处分决定。确需给违纪党员处分的,可以临时党支部名义将该违纪党员的违纪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上级党组织或转交违纪党员所在党组织,由他们决定是否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及给予何种处分。
对于担任较高职务的党员,多数是按特殊程序办理的。例如,省纪委审查副厅级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由省纪委直接决定其纪律处分,并报省委批准,不走支部大会决定程序。
特殊情况是指哪些情况?1996年中央纪委《关于对党章第四十条第一款所称的“特殊情况”如何理解的答复》明确规定,“特殊情况”包括:(1)秘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基层党组织讨论的;(2)所在的基层党组织瘫痪,或该基层党组织领导人同违纪问题有直接牵连的;(3)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4)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撤销或合并,无法作出处理的;(5)跨地区、跨单位的案件需由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作出处理的;(6)遇到各种紧急情况,需要迅速作出处理的;(7)其他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情况。
2001年,中央纪委对《关于农村基层党支部没有条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进一步规定,在个别村党支部由于农民党员外出务工等原因,致使没有条件召开支部大会,不能按规定形成支部大会决议,无法讨论决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问题的情况下,对违纪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应当由县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作出处分决定。但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需要注意的是,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
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根据党章的上述规定,党组由“指导”改为“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并且有权讨论和决定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由于党组具有了处分党员的权限,处分违纪党员的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也需相应地调整和变化。
例如,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查办案件工作三个流程图(试行)》《中央纪委对〈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等规定,派驻纪检组对驻在部门司局级以下干部违纪问题调查结束后,由于党组、纪检组均无党纪处分决定权,纪检组需向驻在部门机关党委(纪委)提出党纪处理建议,并移送有关案件材料,此后再将案件交由支部大会决定,并报机关党委,由机关党委征求党组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办理:(1)对处级以下干部的党纪处分,由机关党委批准,报中直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备案;(2)对司局级干部拟给予党纪重处分的,经中直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报中直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3)对司局级干部拟给予党纪轻处分的,报中直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
委)批准,并报中直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在党组具有处分权后,上述程序也应进行相应修改。
2021年排查整顿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2021年排查整顿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提高发展党员质量,按照全国、全省、全市组织部长会议和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推进会部署要求,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____年排查整顿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组通字〔____〕__号)以及《__省____年排查整顿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开展排查整顿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安排
____年_月至__月,重点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我镇各村(社区)党组织发展的党员进行排查。
二、排查整顿的主要问题
主要排查各村(社区)发展党员工作中,是否存在以下_类违规违纪问题。
(一)“带病入党“问题。主要是将违法犯罪等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员发展入党。重点排查是否将曾受到刑事处罚且未经党组织长期考察的人员,受到行政处罚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村霸“和涉黑涉恶、涉邪教人员,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且尚未删除的人员,信仰宗教、热衷于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的人员发展为党员。
(二)弄虚作假问题。主要是党员身份造假或入党材料造假。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伪造党员档案,伪造、篡改支部大会或党委会表决结果,在政治审查环节提供虚假证明,以及本人伪造相关材料、提供虚假学习工作经历证明等。
(三)徇私舞弊问题。主要是发展“人情党员“、违规发展农村基层干部近亲属入党和违规“异地入党“。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说情打招呼、干预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利用发展党员搞权力寻租、利益输送,通过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提供宴请等不正当手段发展入党;村(社区)“两委“负责人是否降低标准发展近亲属入党,或优先照顾发展近亲属入党且造成不良影响;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员工等人员违规在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党组织入党。
(四)严重违反入党程序问题。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不满一年即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未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未按规定召开支部大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票数未达到规定要求发展入党的;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前没有派人谈话的;未经乡镇党委集体研究批准入党以及转正的;预备党员预备期不满一年转正的。
三、排查问题的认定处理
对入党过程存在疑似违规违纪问题的党员,区分为违规与违纪、一般性违规与严重违规、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个人责任与组织责任,综合分析^p把握其入党动机、入党过程、现实表现、相关站所和相关人员意见、党员群众评价等情况,以党章党纪党规为准绳,具体情况具体分析^p,认定是否属于违规违纪问题。确属违规违纪问题的,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肃审慎作出处理,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处理恰当。本人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一律不予承认党员身份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涉嫌违纪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应纪律责任。
(一)对“带病入党“人员的处理。对曾受到刑事处罚且未经党组织长期考察的人员,“村霸“和涉黑涉恶、涉邪教人员,信仰宗教、热衷于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的人员,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其中,对曾和迷信活动的人员,经党组织教育帮助已经转变的,可保留党员身份并进行提醒谈话;对参加某些民族风俗活动的,不应视为信仰宗教。
对入党时隐瞒因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因“黄赌毒“受到行政处罚或因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且尚未删除等严重错误,入党后现实表现不好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入党后未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表现尚好、党员群众认可,可保留党员身份的,依规依纪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未隐瞒上述严重错误,但未经党组织长期考察的,根据违法情形、造成的社会影响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组织处置或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对入党时存在其他错误,入党后现实表现良好、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保留党员身份并进行提醒谈话。
(二)对存在弄虚作假问题人员的处理。对经核实认定为党员身份造假、伪造党员档案的“假党员“,一律不予承认党员身份。对入党过程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情形,与本人直接相关的,一般不予承认党员身份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直接相关的,可保留党员身份并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对入党材料不规范的要分析^p甄别,注意区分涂改与篡改、补填与伪造等情况,防止简单视为弄虚作假。
(三)对徇私舞弊发展入党人员的处理。对“人情党员“,情节较轻的,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劝其退党、除名处置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涉嫌违法的,由有关国家机关调查处理。
对属于降低标准将与乡镇干部、村(社区)“两委“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发展入党,或优先照顾发展入党且党员群众意见较大的,一般不予承认党员身份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现实表现一般、党员群众认可度不高的,给予限期改正、劝其退党等处置。本人符合党员条件、现实表现良好、党员群众认可的,不视为违规入党。
对不在长期(两年以上)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申请入党,而违规在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党组织入党的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员工,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予承认党员身份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符合党员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由其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从确定为发展对象起重新履行入党手续。
(四)对入党过程严重违反入党程序人员的处理。对本人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一律不予承认党员身份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符合党员条件、现实表现良好、党员群众认可的,可由党组织认定其党员身份,视情形重新履行相应手续。
对存在两种以上违规违纪情形的,依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性处理或加重处理;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以及配合核实审查工作的,可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理。
四、排查整顿工作的具体步骤
排查整顿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敏感度高,各基层党组织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遵循,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党内法规为依据,严格程序、讲究方法,准确把握政策,精心组织实施,按照以下四个阶段积极稳妥推进。
(一)出台方案,动员部署(_月中旬至_月中旬)。
出台方案(_月底前完成)。根据中央、省、市、县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出台全县排查整顿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经镇党委会专题研究通过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查备案。
组建专班(_月底前完成)。成立__镇排查整顿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纪委书记、镇组织委员(常务)、镇分管政法领导任副组长,镇派出所、司法、民族宗教、信访、卫健等相关站所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加强领导指导,有力开展研究部署、业务培训、督促检查、场所安排、经费保障等各项事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审慎稳妥、有力有序推进排查整顿工作。同时,从每个领导小组成员站、办、所各抽调_名骨干力量,组建工作班子,专门负责整顿工作。镇党政负责人每人联系一个村,指导做好排查整顿工作。
谈心谈话(_月上旬前完成)。严格落实“四个必谈“,即镇党委书记与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必谈,以个别谈话、集中座谈等方式引导基层干部统一思想认识,消除思想顾虑、扎实开展工作。
动员培训(_月中旬前完成)。召开全镇动员部署会议和专题业务培训会,对镇排查整顿工作专班、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党建专干进行专题业务培训和政策辅导,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方法和要求。
(二)全面排查,认真核实(_月中旬至__月底)。
组织自查(_月底前完成)。镇组织室要将辖区内村(社区)党组织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发展的党员(含党组织关系转入的党员)花名册整理好,于_月_日前报县委组织部,党员档案于_月__日前送县委组织部_楼会议室封存保管。同时,由镇党委牵头,村(社区)党组织配合,通过对比问题清单、查阅相关资料、访谈相关人员、实地走访等方式,进一步掌握违规违纪问题线索。镇、村两级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置意见箱,接受群众来信来访。镇党委将对问题清单、调查走访情况、来信来访情况进行集体研究,在_月__日前形成自查报告报县委组织部。
对辖区内属于十八大以后发展的党员但组织关系转出的,由镇党委联系接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做好排查工作,对组织关系转入的要按规定对其党员身份进行甄别,对发现的党的十八大以前农村发展党员存在的突出问题也要认真核实处理。
审查核实(__月下旬前完成)。对疑似违规违纪问题,及时组织调查组到村组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需要开展函调外调工作。到村、组进行调查核实要注重听取村“两委“成员和党员、群众代表意见。
对疑似弄虚作假的,通过核查入党材料、向相关人员调查等方式,回溯分析^p入党过程,发现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对疑似“人情党员“的,对走访调查、群众反映、信访举报发现的问题线索,采取与当事人谈话、做深入细致思想工作以及镇纪委参与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对疑似农村基层干部近亲属违规入党的,到村(社区)听取党员群众意见,了解具体情况,并与同时期其他申请人比对分析^p。对疑似违规“异地入党“的,将通过查阅入党材料、走访党员群众进行核实。
综合复查(__月底前完成)。及时做好迎接省委、市委、县委组织部开展的交叉抽检复查各项准备工作。
(三)分级分类,依规处理(__月底至__月中下旬)。
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的认定和处理,由镇党委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委组织部,按程序办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县纪委监委或有关国家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作出处理前,镇党委派人与拟处理人员深入谈心,做细做实思想工作。处理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本人,以适当方式宣布,认定处理材料按规定归档。对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经组织认定承认党员身份的,由镇党委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说明情况。
整顿处理工作自镇党委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一般在_个月内完成。被处理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按规定受理并作出答复。
(四)总结提升,完善制度(__月底完成)。
认真总结经验,形成总结报告,选取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的典型案例,于__月__日前报县委组织部。
健全完善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工作机制,研究提出防范和解决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的办法措施。要严格对照《重点对象入党备案审批制度(试行)》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干部近亲属入党实行镇党委组织考察、报县委组织部预审,镇党委派人列席村(社区)党组织发展党员相关会议等做法。认真研究解决头不足、培养教育缺失、执行程序随意性大以及少数村(社区)党组织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等问题,不断提高农村发展党员质量。
五、工作要求
(一)压紧压实领导责任。各基层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排查整顿工作,将其列为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排查整顿工作将纳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内容。各村(社区)党组织要认真履行直接责任,配合镇里做好调查核实、整顿处理等工作,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认真落实排查整顿任务,确保取得实效。
(二)统筹联动强化指导。坚持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建立沟通会商制度,深入调研督查,及时分析^p研判并解决排查和处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与相关执纪执法部门加强法规政策衔接,指导研究认定标准和处理意见。镇联点班子成员要加强对村(社区)的具体指导。
(三)精准吃透政策精神。排查整顿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各基层党组织要深入领会相关政策精神,准确把握要求,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坚持从严从实,严禁规避遮掩、隐瞒不报,注重抓紧抓实抓细,坚决防止工作简单化、片面化。要坚持服务中心大局,着力促进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中心工作。
(四)依纪依规追责问责。对排查发现的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将按照“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严格分析^p研判,区分主观故意与工作过失,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及时追究相关党组织及其负责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切实加强舆情管控。排查整顿相关情况一律不宣传、不报道、不上网,相关人员不得就这项工作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相关材料和数据严格保密,不向社会公布,不通过互联网传输。各基层党组织要注重网络舆情监测和管控,防止相关信息外泄和负面炒作。
要以开展排查整顿工作为契机,增强基层党务干部发展党员的政治责任意识,不断提升业务能力水平,严格标准与程序,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防止发生新的违规违纪问题。同时,要深化党员的党性宗旨教育和纪律规矩教育,从头上保持农村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编
附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和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镇排查整顿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工作汇报
镇共有X个党支部,党员X人,纳入排查范围的党员共有X人,移交县排查办党员档案X份,认定“四类”问题党员X人,其中严重违反入党程序X人,带病入党X人,徇私舞弊X人。
一、组建工作力量、制定工作方案
县里召开排查整顿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工作动员会后,X镇党委高度重视,立刻召开党委会,认真学习了《年排查整顿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然后结合我镇实际制定镇级工作实施方案,成立排查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镇党委书记X同志任组长,部分镇党委委员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镇直单位支部书记为成员。
二、召开专题培训会、层层安排部署
按照既要解决问题、又要稳妥有序、更要推动工作的要求,开好三个会。一是召开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党支部书记座谈会,镇党委书记与各支部书记深入开展谈心谈话,提升政治站位,解除思想顾虑,压实第一责任;二是召开全镇排查整顿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工作动员会,深入细致做好思想发动,进一步凝聚共识,稳妥扎实推进工作;三是召开专题培训会议,结合《X县排查整顿农村发展党员违
规违纪问题工作指南》,对全镇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党支部书记、驻村第一书记、文书等进行业务培训,进一步熟悉政策规定,掌握排查工作方法,确保工作实效和质量。
三、开展全面排查、摸清党员底数
我镇纳入排查范围党员共X人,其中其中预备党员X名,正式党员X人,农村(社区)发展党员X人,镇直单位发展党员X人,转入党员X人,转出党员X人。截至目前,已对X名党员档案进行封存,移交县排查工作办公室统一保管。
四、开展民主评议、进行谈心谈话
我镇制定民主评议方案,由镇党委牵头组织,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全体党员和部分村(居)民代表会议,党委委员或驻村干部分片包村,参加支部民主评议会议,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发展党员工作和新发展党员进行民主评议,在总结王桥、冯亮试点村开展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再次召开民主评议专题培训会,把开展经验在全镇推广,我镇民主评议党员参与率达X%,对支部评议满意率为X%的有X个,低于X%的X个,对党员评议满意率低于X%的有X人,满意率低于X%的有X人,评议结果作为排查整改工作的重要依据。各支部书记与党员逐人进行谈心谈话,了解党员基本情况、入党动机,消除党员思想包袱,摸排问题线索,五、开展基层自查、县乡部门联查
X镇党委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全面摸底,对照发展党员的基本程
序和主要环节,逐一审查每名党员的档案材料、台账记录等,走访部分党员群众,理清每名党员的发展过程,查找是否存在违规违纪问题,如实填写《发展党员摸排情况登记表》。在自查的基础上,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党支部书记签订排查整顿承诺书,进一步落细落实责任。由镇党建办牵头,会同纪委、综治中心、司法所、派出所、民族宗教等部门,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新发展的党员进行逐一审查,核实入党前、入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掌握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线索。
六、走访重点人员、进行初步认定
我镇通过前期民主评议、谈心谈话、档案审核、部门联查等环节共排查出二十类重点问题线索X条,涉及党员X人,并分村建立了X类重点人员台账,由班子成员带队入村进行重点人员走访,我镇完成走访党员群众X余人,共发现疑似“四类”人员X人。根据走访经验,我镇组建三个重点人员走访组,对这X人进行重点走访,通过走访入党介绍人、部分党员群众,共发现四类人员X人,X镇召开党委会,对照排查整顿工作实施方案,逐人进行分析研判,最终初步认定严重违反入党程序X人,其中严重违反入党程序X人,带病入党X人,徇私舞弊X人,初步认定结果已上报县排查办。
七、研究处理意见、整顿发展党员
通过召开党委会,对严重违反入党程序的X人进行逐人分析研判,研究处理意见,最终决定X名党员中,重新履行入党手续X人,提醒谈话X人,批评教育限期改正重新履行入党手续X人,除名X人,警告X人,批评教育限期改正X人,批评教育X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X人,提醒谈话限期改正X人,限期改正重新履行入党手续X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谈话提提醒处理,共X人。
【实务】违规发展党员,如何定性处理?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作者:周玉龙。
【基本案情】
周某,A镇党政办工作人员。张某,A镇某村党支部书记。王某,A镇党委组织委员,具体负责该镇党员发展工作。
2015年1月,周某尚在某高校就读,他向学校党组织申请入党,但未获批。周某的父亲(群众)找到其亲戚张某,请其帮周某办理入党手续,张某表示同意。随后,张某隐瞒周某在校就读的情况,以周某系本村村民为由,帮助周某办理了入党申请相关手续。2016年3月,在张某的帮助下,周某被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同年7月,周某毕业后考取A镇党政办工作人员,并于2017年3月转为正式党员。
2018年1月,群众举报了周某违规入党的行为。经查,在周某被发展为党员过程中,王某未对相关材料和手续进行仔细审核。
【处理建议】
张某受人请托,弄虚作假,把不符合入党条件的周某发展为党员,违反了组织纪律,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王某未认真履行入党申请材料和手续的审核职责,造成了不良影响,违反了工作纪律。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周某,应不予承认其党员身份,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同时,鉴于周某在申请入党和转正期间,弄虚作假,造成了不良影响,应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其政务责任。
【党纪评析】
一、张某违反组织纪律,构成违规发展党员违纪行为
违规发展党员违纪行为,是指具有发展党员职责的党员干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行为。该违纪行为主
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发展党员职责的党员干部。该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组织发展党员的有关工作秩序。
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是指违反规定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行为。其中“不符合党员条件”是指不具备党章以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其他党内法规中有关党员基本条件的规定。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该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行为方式:一是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具体包括,行为人向党组织隐瞒申请人不符合党员条件的真实情况,或者帮助申请人篡改、伪造申请资料,使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等情形。此种行为的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二是采取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行为,有关规定程序,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程序规定。该行为中,发展的对象既包括符合党员条件的人,也包括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此种行为的主观方面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六条规定,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申请。
周某作为在校学生,且其就读的高校有党组织,因此,其应当向就读的高校党组织提出申请,不能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申请。张某在明知周某系高校就读学生的情况下,帮助其隐瞒在校就读以及申请入党未被其就读高校党组织批准的事实,以一般村民为由帮助其办理入党申请手续,属于弄虚作假行为,构成了违规发展党员行为。
二、王某违反工作纪律,构成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违反工作纪律行为,是指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作为该镇党委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委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对相关材料和手续审核时,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周某被违规发展为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
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因此,应视王某行为的具体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三、周某属于违规吸收入党人员,应不予承认,并视情节追究其政务责任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周某,组织应不予承认其党员身份,并在其所在的支部大会上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具体情节追究其政务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周某父亲在明知周某不符合入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张某帮助周某违规申请入党,其行为妨害了党组织发展党员的正常工作秩序,鉴于其系普通群众,不能追究其党纪或政务责任,但应指出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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